❶ 排污權交易的指導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兩點,即「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和「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一、排污權有償使用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於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其核心問題在於現有排污企業和新增排污量企業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1)應當根據當地排污總量作為基數予以統籌安排,即: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污染普查數據作為現有企業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據。單獨地區排污量與國家節能減排大環境存在緊密聯系,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地區排污總量要嚴格依據污染普查數據,各排污企業應依據國家環保部門污染普查的現有排污量作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據。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對企業新增部分統一安排。
(2)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因此,各地政府應搭建排污權交易平台,鼓勵排污權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預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排污企業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基礎上,可以將富餘排放指標出售或儲備。上述排污企業通過技改實施減排行為的,不影響企業依據其污染普查基數而擁有的排放量的購買權。企業在不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排放指標的購買量,但購買的初次排放量不應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應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總量范圍內批准並有償取得。
(3)參考排污企業採取節能減排措施的資金投入和效果。節能減排的主力是生產企業。因此,政府應當將環境治理的精力和資金更加傾向於投入企業。對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存在兩種手段,即制約和獎勵。通過排污量的設置以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限制和制約企業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自發減排。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准、投入資金進行污染物減排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適當提高企業排放權的購買指標作為獎勵。以使得企業有多餘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換取發展資金,進一步投入現金技術和節能投入,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二、關於排污權交易
根據指導意見,各地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因此,如果市場上沒有出現排污權的買家,政府應當以原價或者溢價回購企業掌握的富餘排污權。
排污企業採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於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權指標可以出售或儲備,同時排污企業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也可以出售或儲備。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在上述過程中,要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是排污權交易體系的核心,允許排污權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企業進入市場自由交易排污權,排污權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必須堅持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後操縱。政府環境管理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操縱時,按照透明化原則公開有關的
政策信息,對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反應。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許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權市場的規制,以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❷ 淺議排污許可證制度與排污權交易
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
【注音】páiwūxǚkězhèng
【釋義】是企業、事業單位,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方可排放廢水、污水的許可憑證。這里所說的「水體」,是指國內的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等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海洋污染防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我國實行排污許可制度。根據2008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並明確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❸ 什麼是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
1997年以來,美國環保協會在中國開展了以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為代表的一系列項目,提倡在環境管理中引入市場化的經濟手段,探索既有利於環保又能促進經濟發展的新方法。美國環保協會與國內政府和研究部門合作,開展了排污權交易在中國政策和立法方面的研究。
1999年4月,中國總理朱鎔基訪問美國期間,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和美國環保署署長卡羅·布朗共同簽署了《在中國利用市場機制減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的合作意向書。1999年9月,美國環保協會與國家環保總局簽署協議,在中美合作框架下開展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的研究與試點工作,本溪和南通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城市。2001年9月,江蘇省南通市成功實現了我國首例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
2002年3月,國家環保總局發環辦函[2002]51號文,決定與美國環保協會一起,在山東省、山西省、江蘇省、河南省、上海市、天津市、柳州市以及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開展「推動中國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污交易政策實施的研究項目」(簡稱「4+3+1」項目)。
1999年11月和2004年5月,美國環保協會先後出版了《總量控制與排污權交易》、《中國酸雨控制戰略——二氧化硫排放總量控制及排放權交易政策實施示範》書籍和光碟;與國家環保總局宣傳教育中心共同製作了《排污權交易在中國》電視片,並於2004年10月在中央電視台成功播出。
2008年11月,由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主辦,美國環保協會主要協辦的「排污交易國際研討會:政策創新與商機」在南京大學召開。各省、市政府官員,國內外專家學者,各地排放權交易所等150餘家單位的250餘位代表圍繞「污染物總量控制與市場經濟政策」、「大氣排污交易」、「水環境管理與排污交易」、「碳市場與環境金融產品」四個主題,以主題報告和互動討論的形式,進行了積極的交流。
❹ 《環境經濟學》中實行排污權交易的條件
1、合理分配排污權
合理分配排污權,既能體現「污染者付費」原則,又不會由於獲取成本過高而影響交易市場的形成,這是實行排污權交易的重要條件。
2、完善的市場條件
排污權的價格應該由市場決定,但排污權市場的交易秩序需要良好的交易環境。因此,完善的市場是排污權順利交易的重要條件。
3、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
如果政府無法確定目前排污許可證的分布狀況,或者雖然能夠確定,但無法制止無證排污(無法制止的原因,可能是限於人力物力,管不過來;也可能是污染者有法不依),那麼,排污權交易就根本開展不起來。因此,政府對污染者排污的有效管理,成為排污權交易存在的第三個條件。
政府部門的有效管理,還特別體現在維持和管理排污權市場競爭交易秩序的能力上。
❺ 排污權交易的管理原理及其實施如何有效落實
排污權交易的管理原理及其實施如何有效落實呢?這一定要落實到人。
❻ 排污權交易的介紹
排污權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污染源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權利即排污權(這種權利通常以排污許可證的形式表現),並允許這種權利像商品那樣被買入和賣出,以此來進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❼ 排污權交易的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門確定出一定區域的環境質量目標,並據此評估該區域的環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許排放量,並將最大允許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規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權。
(3)政府可以選擇不同的方式分配這些權利,並通過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使這種權利能合法地買賣。在排污權市場上,排污者從其利益出發,自主決定其污染治理程度,從而買入或賣出排污權。
❽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國務院最新排污權交易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意在發揮市場機制推進環境保護和污染物減排。《指導意見》指出,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一項重大的、基礎性的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區政府、各有關部門應高度重視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制度的建設。
本次國務院發布的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是兩點,即「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和「加快推進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首要問題是此種權利如何取得。《指導意見》指出「試點地區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制度,排污單位在繳納使用費後獲得排污權,或通過交易獲得排污權。」也就是說,在試點地區的排污權必須是有償取得。有償取得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繳納使用費後取得,一種是通過購買取得。通常情況下,「繳費取得排污權」比「通過交易取得排污權」成本較低,排污企業更多的關注於如何能夠更大限度的通過繳納排污費而取得排污量和排污許可證。其核心問題在於現有排污企業和新增排污量企業的初始排污量的取得和分配:
應當根據當地排污總量作為基數予以統籌安排,即:根據國家環保部門的污染普查數據作為現有企業取得排污量的直接依據。單獨地區排污量與國家節能減排大環境存在緊密聯系,這就更加要求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對於地區排污總量要嚴格依據污染普查數據,各排污企業應依據國家環保部門污染普查的現有排污量作為取得初始排污量的法律依據。新增排污量部分要符合地區總量控制要求,由地方政府對企業新增部分統一安排。
(2)指導意見明確指出排污權交易應在自願、公平、有利於環境質量改善和優化環境資源配置的原則下進行。因此,各地政府應搭建排污權交易平台,鼓勵排污權交易,不得以行政命令干預排污權交易的實施。排污企業通過實施工程治理減排項目,在完成主要污染物減排基礎上,可以將富餘排放指標出售或儲備。上述排污企業通過技改實施減排行為的,不影響企業依據其污染普查基數而擁有的排放量的購買權。企業在不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范圍內可自主選擇排放指標的購買量,但購買的初次排放量不應高於其污染普查基數的歷史排放量。新增排放量應由地方政府在地方排放總量范圍內批准並有償取得。
(3)參考排污企業採取節能減排措施的資金投入和效果。節能減排的主力是生產企業。因此,政府應當將環境治理的精力和資金更加傾向於投入企業。對於企業的節能減排存在兩種手段,即制約和獎勵。通過排污量的設置以及排污許可證的頒發限制和制約企業排污,而更重要的是要鼓勵企業自發減排。對於大力提高環保標准、投入資金進行污染物減排的生產企業,政府可以適當提高企業排放權的購買指標作為獎勵。以使得企業有多餘的污染物排放量用以出售,換取發展資金,進一步投入現金技術和節能投入,使節能減排成為企業的主動行為。 根據指導意見,各地要「建立排污權儲備制度,回購排污單位『富餘排污權』,適時投放市場,重點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等項目建設。積極探索排污權抵押融資,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污染物減排和排污權交易。」因此,如果市場上沒有出現排污權的買家,政府應當以原價或者溢價回購企業掌握的富餘排污權。
排污企業採取技術改造、設備更新、清潔生產以及強化污染治理和環境管理等措施,使外排主要污染物減少,年度實際排放量少於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量的,其排污權指標可以出售或儲備,同時排污企業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其污染物排污權指標也可以出售或儲備。在滿足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地區排污權儲備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市場需求、購買方所在地環境質量、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出售儲備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在上述過程中,要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建立排污權交易市場是排污權交易體系的核心,允許排污權像商品那樣被買進和賣出,企業進入市場自由交易排污權,排污權的價格由市場決定,必須堅持競爭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規則,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後操縱。政府環境管理機構進行排污權交易操縱時,按照透明化原則公開有關的
政策信息,對出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作出反應。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建立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僅需要排污權交易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也許要相關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指導意見的原則框架下,地方政府必須建立可操作的排污權市場的規制,以保障排污權交易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❾ 從經濟學角度解釋為什麼允許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交易作為以市場為基礎的經濟制度安排,它對企業的經濟激勵在於排污權的賣出方
排污權交易。由於超量減排而使排污權剩餘,之後通過出售剩餘排污權獲得經濟回報,這實質是市場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補償。買方由於新增排污權不得不付出代價,其支出的費用實質上是環境污染的代價。
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意義在於它可使企業為自身的利益提高治污的積極性,使污染總量控制目標真正得以實現。這樣。治污就從政府的強制行為變為企業自覺的市場行為,其交易也從政府與企業行政交易變成市場的經濟交易。可以說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失為實行總量控制的有效手段。排污權是指相關排污企業經過有權部門核定和許可,允許排污單位在一定范圍內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
❿ 排污權交易的起源
排污權交易起源於美國。美國經濟學家戴爾斯於1968年最先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理論,並首先被美國國家環保局(EPA)用於大氣污染源及河流污染源管理。面對二氧化硫污染日益嚴重的現實,美國聯邦環保局(EPA)為解決通過新建企業發展經濟與環保之間的矛盾,在實現《清潔空氣法》所規定的空氣質量目標時提出了排污權交易的設想,引入了「排放減少信用」這一概念,並圍繞排放減少信用從1977年開始先後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規,允許不同工廠之間轉讓和交換排污削減量,這也為企業針對如何進行費用最小的污染削減提供了新的選擇。而後德國、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相繼實行了排污權交易的實踐。排污權交易是當前受到各國關注的環境經濟政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