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礦業權市場理論與實踐的思考
孟琪1錢麗蘇2
(1.遼寧省地勘局,遼寧沈陽,110005;2.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北京,101149)
盡管中國的礦業權市場已經度過了萌芽時期,開始步入快速增長的繁榮階段,但還不能說中國的礦業權理論和礦業權市場已經成熟。甚至可以說,尚沒有找到礦業權理論的邏輯起點,也沒有找到礦業權市場的發展方向。這是因為當前的礦業權市場還存在很多深層次的矛盾亟待解決。主要有:第一,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兩大生產要素配置手段遠不規范和協調;第二,礦產資源產權關系嚴重錯位,利益關系嚴重扭曲;第三,資源性資產的管理體系尚未形成,國有資產浪費和流失現象觸目驚心;第四,礦產資源的消耗和發現沒有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由此提出「應當也必須對中國的礦業權理論和礦業市場進行徹底反思」的結論。
一、探礦者是礦產資源價值創造的主體之一
目前,支撐礦業權市場理論的一些起基礎性作用的概念眾說不一,未能達成共識,其中至關重要的是關於「價值」概念的認識和理解有偏差。
「價值」一詞的內涵較為豐富,外延也較為模糊。經濟學上的解釋與其他學科有著迥然的不同。人們可以說,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創造了礦產資源的價值,但這不是經濟學的論斷,應當寫進文學作品;人們也可以說,千百年來科學技術知識的積累創造了礦產資源的價值,但這也不是經濟學的論斷,應將其放入科學技術史教材更為妥當。有人慾以「人死畫值錢」的現象來挑戰馬克思的勞動價值學說,其要害是把書畫作品的創造和經濟學中的創造混為一談。如果站到經濟學的視角看,畫家死了以後,收藏家、評論家們仍在繼續參與書畫作品的創造。可見,我們既不能不著邊際地圈定礦產資源價值的創造主體,也不能狹隘地限定礦產資源價值的創造主體。
一個時期以來,價值學說是正統經濟學的基石。因此,在向礦產資源領域引用時,要麼不敢作任何創造性的理解,要麼對其完全徹底地加以拒絕。本文認為,經濟學中的創造主體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狹義的創造主體,這類主體所從事的勞動為復雜勞動,其勞動價格難以用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換算,其勞動收益一般是通過勞動成果的權益分配來實現的;二是廣義的創造主體,這類主體所從事的勞動為簡單勞動,其勞動價格較易用社會平均必要勞動時間來換算,並被狹義的創造主體買斷,同時計入生產和經營成本。
礦產資源價值的狹義創造主體有3個。一是國家。常言道:普天之下皆為王土,國土畢竟不是人人都可以無償享用的日月星光。統治階級在國土資源征服、保護和管理過程中付出的「勞動」是礦產資源價值的基礎所在。由於較多的統治階級在其「勞動」之中蘊藏有罪惡,所以其利益主體的地位在一定的歷史時期難以被人們所接受,但這種「勞動」畢竟是客觀存在的。二是探礦者。探礦者的勞動屬於復雜勞動。重要的是探礦過程是由投資者與探礦者互動的過程。因此,探礦者在礦產地發現過程中所付出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及所創造的價值是難以簡單界定、換算和買斷的。至少說投資者和探礦者不是一種簡單的勞務僱傭關系。三是探礦投資者。中國有句俗話,誰的錢也不是大風刮來的。資金是勞動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和轉換形式,由此可以理解為投資者變相地參與了礦產資源價值的創造。但在一定的歷史時期,這種勞動也不被學術界所承認,因為惟恐承擔為剝削者辯護之嫌疑。
二、探礦權隸屬於礦產資源所有權
在以往的礦業權理論研究中,探礦權被認為是從礦產資源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一種使用權,並把它作為礦業權市場理論的邏輯起點。既然是「派生」,探礦權理所應當是礦產資源所有權這一母權的子權。然而礦產資源發現實踐卻告訴我們,國土資源是礦產之母,地質勘查是礦產之父,於是便出現了「雞生蛋」或「蛋生雞」的困惑。如果我們堅持認定探礦權是使用權,便永遠繞在「雞與蛋」的怪圈中去看問題。因此,只有將探礦權歸屬於所有權,很多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探礦權屬於所有權,這就意味著探礦權擁有者可能成為所有權擁有者之一。這里則要沖破兩個思維誤區。一是礦產資源地下、地上「陰、陽」相隔。本文認為,埋藏在地下和開採到地上的礦物只不過是存在形式的不同。可以說礦產埋在地下如同儲藏在特殊的倉庫中一樣,礦採到地上則如同經過了一種特殊的運輸而已。處在不同空間和時段的礦產並無本質的區別。然而,在當前的礦業權市場,採到地上的礦產歸企業所有不被質疑,而埋在地下的礦產名分卻神聖不可侵犯,這絕無道理。二是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一大二公」。不可否認,礦產資源是資產的一種表現形態。在現實之中,很多資產的所有權都可以被量化,為什麼可對礦產資源所有權的股份改造卻不被允許?「誰發現即誰所有」固然不正確,但「無論誰發現都是國家所有」的觀點也過於狹隘。為此建議,將探礦權列為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國家、探礦者、探礦投資者共同分享礦產資源所有權。國家通過產業政策來明確不同區域、不同礦種的所有權分享比例,並將這種比例作為國家引導投資和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也就是說,探礦權價值不是評估出來的,而是各個利益主體討價還價協商後得出的,從而避免了因目前評估方法不盡如人意而造成探礦權價值相差懸殊,以致不同利益主體得失所帶來的矛盾糾紛。
探礦者和探礦投資者的權益實現途徑有3個:一是參與礦產資源權利金的分配,這條原則可作為地勘單位對滅失礦權利益追討的理論依據;二是對勘查成果一次性轉賣或投資入股;三是在探礦者轉變為采礦者後,享受國家各種稅、費、金的折扣以及各種優惠政策。在國家、探礦者、探礦投資者三大所有權主體中,探礦投資者的權益先於探礦者,探礦者的權益優於國家。出於戰略上的需要,國家所有權有時甚至可能出現負值,即國家對商業價值較低的礦產地予以補貼。但在超額利潤分配中,國家的權益則處於最大化的地位,並依據宏觀經濟形勢和微觀經濟結構不斷調節礦產資源勘查產業的貨幣資本和勞動資本的分配比例。
三、采礦權隸屬於礦產資源交易權
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制度深入人心,這種提法似乎就是保障了國家所有權的神聖地位。但將礦產資源混淆於普通的非消耗品,甚至將土地資源管理的方法簡單、機械地照搬至礦產資源管理之中,便從根本上搞亂了礦業權市場的理論基礎。問題的主要症結之一便是「使用」一詞的濫用。
客觀地說,國家與采礦者之間的關系是一種交易關系,類似於期貨交易關系。采礦過程實質上就是買賣的交割過程。賣方是國家、探礦投資者和探礦者,買方是采礦企業。為處理好這種特殊的交易關系,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采礦企業原則上只能享有企業投資的平均利潤,由礦產資源稟賦所形成的超額利潤應屬於礦產資源所有者;二是采礦企業與國家簽訂的契約屬於期貨契約,可享受礦產品價格上漲的收益,但也要適當承擔礦產品下跌的風險;三是國家可採取不同的方式對礦產資源開采過程進行監控,並嚴格執行權利金徵收制度,以免出現「任人宰割」的交易過程。
采礦權是礦產資源交易權的一種表現形式。這種交易權的初始理論值是零,因為在礦產資源權利金被競拍到最大化時,交易權也便趨於零了。以探礦投資和收益為基礎評估出來的采礦權價值,其實是對探礦者所有權的一次性買斷。這種交易權的終止理論值也是零,因為礦產資源一旦被開采殆盡,采礦權也就沒有了任何意義。在初始與終止之間,采礦權的價值受礦產品市場行情、采選業技術進步等因素的影響有所變化,可以大幅度升值,也可能跌破至零點以下。
近年來,我國的礦業市場普遍出現本末倒置的現象。不是將權利金作為標的物,而是將采礦權作為標的物,從而忽略了礦產資源價值本身的經營而盲目炒作礦業權。其不良後果至少有兩個。一是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以采礦量為依據收取補償費,而不是以資源儲量為依據收取權利金,對開采方式、回採率根本沒有硬性約束,必然造成在礦業秩序不很規范的現實條件下「任人宰割」的嚴重後果。二是阻礙了區域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為了「蠅頭小利」而將國有地勘單位拒之門外,處處設卡,並利用行政權利過多地干預礦業權交易及利益分配。遺憾的是,如果沒有國有地勘單位的存在,僅依靠民營企業是很難有什麼大手筆的創意和發展,其結果只能是損失巨額的權利金和稅、費收入。
四、以探礦者為本構建中國的礦業權市場
1.明確地勘單位在礦業權市場中的主體地位
以探礦者為本構建中國的礦業權市場是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在礦業權市場的具體貫徹和落實。國有地勘單位有如下理由成為礦業權市場的主體。一是由探礦者的身份所決定。在國家、探礦者、探礦投資者3個所有者之中,探礦者處在核心地位。沒有探礦者的創造性思維勞動作引導,國家的宏觀規劃、礦業的投資需求都無從談起。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實踐告訴我們,礦產資源風險勘查的過程其實就是探礦者不斷融資的過程,其主流模式不是投資者引導探礦者,而是探礦者引導投資者。二是由地勘行業改革與發展的現實水平所決定。改革開放以來,各行各業的非公有制經濟都得到充分發展,而地勘行業依舊是國有地勘單位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無論由誰投資都得由國有地勘單位來實施。只有將投資者和探礦者的利益緊緊地捆綁在一起,才可能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整合。當前中國的礦產勘查行業,人力資本為第一稀缺生產要素。擺脫地勘隊伍,對國家公益性勘查成果搞「招、拍、掛」,難免使一批民營企業走向「盲人瞎馬」的不歸之路。
2.構建公益性地質與商業性地質的銜接機制
一些業內人士一直期待能夠將公益性地質工作中發現的重大找礦線索上市競拍,覺得這樣做才能體現市場經濟「公開、公平、公正」的本質要求。然而,95%以上的重大找礦線索都是「水中月、鏡中花」。很難想像,把「莫須有」的找礦線索推向市場後將是一種什麼樣的結果。「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自己旱澇保收,風險讓企業承擔,這種做法很難被社會所接受。如果國家以普通投資者的身份,用公益性地質成果吸引投資者,形成「股份制」類型的礦權,才可能均衡各方面利益主體的權益。這一問題被認可後,便可吸引全社會的投資參與公益地質工作投入。為此,有必要確立地勘單位在公益性地質工作中的主體地位。只有明確公益性地質工作投資主體的權益,才能實現公益性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3.建立礦產資源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體系
政、資分開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由於我國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經營體制尚不完善,加之資源性資產的屬性比較特殊,因此,礦產資源資產管理體制框架的構建工作異常艱難。本文只能粗略地提出一些方向性的建議。一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兼任礦產資源所有權行使機構,以資本管理的方式來履行國家所有權的權能,並將行政審批的方式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二是將地勘局發展成為礦產資源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受所有權行使機構委託,對本地的礦產資源進行清產核資,並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負責其管理和經營。參與國家主要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投資,實現其投資效益最大化。地勘局還應成為礦產資源領域社會投資和融資的主要載體,同時負責監管和營運國有地質勘查企業的國有資產。
作者簡介
[1]孟琪,遼寧省地勘局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2]錢麗蘇,中國國土經濟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
2. 拍賣法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是怎樣規定的
拍賣法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是要按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二十八條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
(2)中國礦權交易擴展閱讀:
《拍賣管理辦法》第九條拍賣企業從事文物拍賣的,應當遵循有關文物拍賣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國有資產等標的的拍賣應由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企業承擔,具體資格條件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規范管理、擇優選用的原則制定,並報商務部備案。
3. 中國地礦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當代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許多國家都把行政改革作為提高政府效率、推動經濟發展和增強國力的有力杠桿。在我國,行政(含地礦行政)改革還包含另一層必要性和緊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體制改革,必須跟上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的形勢,適應其要求。
(一)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和目標
1.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涵義
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為了提高地礦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適應和促進地礦工作的發展,有意識地改革舊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為。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僅指地礦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的改革;廣義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礦行政管理部門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職能、公務員制度、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行政辦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則等方面的改革。我們在本節討論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是廣義的改革,但重點放在狹義的改革上。
2.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標
中共十五屆二中全會公報對政府機構改革的目標是這樣概括的:「通過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完善國家公務員制度,建設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這也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達到的目標。這一目標達到的情況,可以從3個方面來檢驗:
(1)地礦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況;
(2)地礦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強情況;
(3)地礦行政公務員素質的提高情況。
(二)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導原則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借鑒國外地礦行政管理的經驗,結合我國地礦行政管理的實際,我國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如下指導原則:
1.適應性原則
行政管理體制是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上層建築的范疇。上層建築必須與經濟基礎相適應。黨的十四大已明確規定了我國經濟基礎變革的方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當前,我國的地礦經濟基礎也正由傳統的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變。因此,地礦行政管理體制也應該適應地礦經濟基礎變革的要求而進行相應的改革。
2.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形成的兩大弊病,消除這兩大弊病,實行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既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應遵循的原則,又是它必須完成的改革任務。
3.完整統一原則
完整統一原則,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組織機構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其含義是指在一個國家和國家的一個地區,只能有一個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權。這個政府的組織機構可以分層級、分部門,但它是一個完整的統一體。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各自發揮不同的功能,相輔相成。這一原則又通過如下3個統一體現出來:
第一,職能目標統一。各個行政組織機構的職能目標都是政府職能總目標的分目標,分目標要服從總目標。要實行目標歸類,同類行政目標要歸同一個行政組織來管理,不能「一事兩辦」或「一事三出」。各個行政組織機構都發揮各自的功能,都為實現國家的總任務和政府的職能總目標服務。
第二,機構設置完整統一。首先,政府職能機構的設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備齊全,凡是地礦行政管理主管部門職能范圍內的事務,都要有相應的機構來管理。其次,各地礦行政組織之間,要明確隸屬、制約關系及上下級關系,形成一個統一完整的權力體系。
第三,領導指揮統一。其含義是指整個地礦行政管理要形成一個由首長統一領導和指揮的垂直系統,對任何一個層級的任何一個行政機構,都不能實行多頭領導。需要各部門協調配合的管理活動,也要形成一個領導指揮核心,要避免出現「政出多門」,多頭指揮的現象。
4.依法行政原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制經濟。為此,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加強法制建設列為全黨全國各族人民一項跨世紀的任務。他說:「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黨和國家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地礦事業是黨和國家事業的一部分,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部分。因此,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同樣是地礦事業順利發展的必然要求。
5.精簡高效原則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把精簡、統一、效能確定為推進政府機構改革應遵循的原則,並提出如下具體要求:「把綜合經濟部門改組為宏觀調控部門,調整和減少專業經濟部門,加強執法監管部門,培育和發展社會中介組織。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機構組織、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嚴格控制機構膨脹,堅決裁減冗員。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競爭激勵機制,完善公務員制度,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化國家行政管理幹部隊伍。」地礦行政管理機構改革也必須遵循這些原則和滿足這些要求。
(三)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內容
我國的地礦行政管理改革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政治體制改革的目標為依據,緊緊圍繞改革的目標和任務進行。在現階段,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方面:
1.繼續進行地礦法制建設
進一步健全、完善地礦法律法規體系,提高全民的地礦法律意識,加強地礦法制觀念,尚有許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節之「二」已列舉了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執法和司法建設方面:首先,要根據完整統一原則改革現行的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體系,為執法統一和行政司法統一奠定組織保證;其次,要堅決清除執法及司法障礙,並逐步消除產生這些障礙的根源;第三,加強執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調整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結構
合理確定和配置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地礦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問題。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為了監管好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活動,國務院賦予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的各項職能是否齊全完備;其次,要審查各項職能是否落實、到位,如果還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則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決的辦法;第三,要研究地礦行政管理部門職能是否轉移到行政立法、統籌規劃、制定和掌握政策、嚴格執法、組織協調、信息引導以及檢查監督和提供服務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問題是否解決了。
3.調整地礦行政管理權力結構
合理劃分行政管理許可權,正確處理集權和分權的關系,是行政改革的重點。權力結構調整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內容:
(1)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權力關系,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對地礦行政管理來說,首先,要確定分幾級進行管理,如何分級;其次,是如何劃分各級的管理許可權。
(2)合理劃分各級地礦行政管理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之間的管理許可權。
(3)要正確劃分地礦行政管理廳(局)與地勘企事業單位的責權關系,做到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為此,要構築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建立出資人制度和法人財產制度,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和企事分體運行,使企業能真正行使各項自主經營管理權。
(四)調整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
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的合理設置,是地礦行政管理部門有效行使其職能的組織保證。地礦行政管理組織機構改革應以適應國務院賦予的職能需要為出發點,在合理劃分行政層次的基礎上,按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調整。通過改革,建立起一個結構合理、功能齊全、運轉協調、行政高效的地礦行政管理系統。
(五)改革幹部人事制度
幹部人事制度是制約各項改革發展的重要因素。這項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訓、考核、獎懲、升降、交流、工資福利、退休退職等內容的單項改革。同時,要使改革內容相互配套。當前,地礦行政管理部門人事制度改革的重點是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加強對公務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監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
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是否完善,直接影響地礦行政管理整體效能的發揮。地礦行政管理運行機制,主要包括科學的決策機制、高效的執行機制、靈敏的反饋機制、有效的監督機制。同時,要加強地礦行政工作過程中的組織、計劃、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環節,使之充分發揮職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礦行政體制責權不清,程序煩瑣的問題也比較突出,應按科學管理辦法簡化行政程序,這也是提高地礦行政運行效率不可忽視的方面。
(七)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
地礦行政管理方式必須適應地礦經濟體制的轉變而進行相應的轉變。我國地礦經濟體制正由集中計劃的產品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地礦行政管理方式應進一步做到以間接管理為主,加強宏觀調控,綜合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管理,由部門管理轉向全行業管理。其中,尤其需要著重強調的兩項具體管理方式的轉變:
其一,轉變礦業權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機關無償授予,不得轉讓轉變為由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礦產資源法、區塊登記辦法及開采登記辦法的規定有償出讓。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依據兩權轉讓辦法可以轉讓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礦權和采礦權。為此,要建立、培育礦業權市場,依法規范礦業權人的交易行為,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的運行。還要發展、培育中介組織,進行礦業權評估管理等。
其二,轉變礦產資源管理方式。即由產品經濟管理方式轉變為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管理方式。由於礦產勘查生產的認識性質及其產品具有隱蔽性和難以准確把握等特點,礦產勘查報告成為礦產勘查產品的表現形式,礦產資源儲量成為其產品的質(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礦產勘查產品就表現為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的管理。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礦產勘查投資和風險全部由國家承擔,並實行礦山企業無償使用礦產勘查產品的制度,從而,形成了適應這種體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礦產資源儲量、資源分類分級管理,礦產儲量審批、登記、統計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式。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益要通過市場實現,礦產勘查的投資主體多元化,礦業(含礦產勘查)企業的產品或勞動成果要通過市場實現等。因此,必須改革一整套舊的產品經濟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商品經濟管理方式。這套管理方式的具體內容詳見第二章第一節之「五」。
4. 礦產品交易市場有哪些
青島國際礦產品交易市場
中國礦權交易網
全球礦權網
5. (三)與我國礦業開發的適應性問題
地質統計學的創立源於礦業的需要,是隨著礦業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地質統計學在我國能否得到長足的發展,從根本上說,完全取決於社會生產實踐的需要。在近期一定的時間內,我國礦業開發對其需要的程度,是舉足輕重的。我國礦業開發對地質統計學的需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礦業開發本身的需要;二是地質統計學能否適應這種需要。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個方面,地質統計學都不會發展甚至生存。先談談礦業開發本身的需要方面。礦業開發是國民經濟的一部分,具有不同於其他行業的特點。其一,在礦業開發過程中,圍繞著礦權交易的出現,在礦石生產前的地質找礦階段,礦產勘查不同工作階段的成果是作為一種商品形式而存在的。也就是說,礦業開發的全過程是一個商品化過程,都可進行商品交易。而有形的產品在未生產出合格的產品之前,是不能作為商品交易的。其二,礦業開發過程中,礦產勘查成果的商品價值是以對礦產資源和儲量的評估來確定的。因此,在礦產勘查成果這一商品中,包含著風險成分,這是一般商品所沒有的。其三,礦業開發始終圍繞著對未知的礦產資源儲量的探索而進行,是一個從未知到真知的過程;由於礦產資源的復雜性、先進科學技術掌握的程度和商品的時空性等因素的影響,對礦產資源儲量價值的評估方法呈現多樣性,礦產資源儲量價值大小往往與不同的評估方法相聯系。礦業開發存在的這3個特點,決定了礦業開發的需求,在開發過程中需要有一種技術方法與其正確的價值評估完美地結合起來。要求這種技術能夠最充分、科學、合理、有效地利用已取得的信息數據;能夠提供評估的可信程度,並把風險性降到最低。地質統計學是研究那些在空間呈現出隨機性和結構性的自然現象的學科,它具有最充分利用各種信息量的能力,在方法上能夠給出每一估計量相對應的估計方差,而且這種估計是最優化無偏的。這種技術方法上的先進性適應了礦業開發的需要。而且在國際礦業資本的交易中地質統計學儲量計算方法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方法理論上的適應並不等於具體生產實踐上的適應,這就要求地質統計學不斷地完善自己,提高自己,具有適應解決具體生產實踐的能力。
首先,受到傳統的地質勘探規范、規定的挑戰。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的40多年,我國的地質勘探工作在原蘇聯地質勘探工作模式的基礎上,總結了大量礦床勘探和礦山開發的經驗教訓,制定了適宜我國礦產特點的各類礦床地質勘探規范,成為從事地質勘探工作的單位和工作者所遵循的准則。這些規范准則在礦產開發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保證作用。但是,隨著科學技術不斷地發展,這些規范准則所規定的技術標准已不能與地質統計學要理論及技術方法相適應。可是,在各類礦產勘查規范中所要求的研究內容都是問題的根本所在。譬如勘探類型的劃分、勘探工程間距的確定、礦產工業指標內容、礦體圈定原則、特高品位的處理,等等,都要求地質統計學的理論方法給予科學的更為合理的解決和處理;不然,便很難在傳統的地質勘探觀念的挑戰中開拓前進。
其二,受到應用領域的挑戰。就礦業開發而言,我國的礦產資源與國外相比,有許多不同的特點:礦產種類多,礦床類型復雜,礦體形態呈多樣性,單一礦種少,共、伴生礦產多等。地質統計學在我國的礦產資源領域得到的成功應用,必須具備有較強的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即技術方法。這就要求地質統計學不斷完善自己的方法,並推出與之相適應的計算機軟體程序,才能使其更快地發展。因此,從應用角度來說,既受到來自應用領域的挑戰,又受到自身方法適應性的挑戰。
6.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業務范圍
制定並組織實施評估行業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協會會員在國內、國外開展探礦權評估和采礦權評估、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業權交易咨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咨詢等業務活動;根據授權,組織實施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進行評估師、評估機構注冊登記和年檢,開展評估師、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交流;制定本評估行業自律管理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監督檢查,對會員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受理相關評估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維護公平競爭;宣傳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或授權,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評估行業管理,進行評估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會員管理,督促會員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執業;開展相關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關評估准則、規則、標准或規范;組織編寫、出版有關評估書籍、期刊等資料,開展評估宣傳工作;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研究相關評估信息和數據,建立評估參數指標體系和發布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開展相關評估業務國際交流;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積極參與並推進評估行業協會聯席會議制度,負責與其他評估協會間的溝通與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7. 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的現狀、問題與政策建議
蘇迅方敏干飛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北京,101149)
礦業屬於高風險、長周期的產業。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為了保證整個國民經濟體系正常運行,主要由政府統籌考慮礦產勘查和開發整個產業的布局。政府作為投資主體組織產業活動,佔有產品的分配和收益,同時承擔整個礦業的投資風險。在市場經濟中,礦產勘查和開發緊密結合,形成廣義的礦業概念。政府對礦業的行政管理職能與礦業的企業經營權分離,整個產業從投資到生產、分配,都按照市場規則運作,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在市場經濟國家,礦業市場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礦業資本市場是整個礦業運行基本的也是重要的紐帶。在礦業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今天,基本上已經出現了統一的全球礦業資金大市場。國際礦業資本流通已凌駕於礦產品市場之上,成為礦業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量。但在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卻比較緩慢。
一、目前我國礦業投融資現狀
隨著礦山企業的改革與發展,以及1998年開始的地勘經濟體制轉變,中國礦業也逐步由過去單一依靠財政計劃投入的融資方式向多元化融資方式發展。目前,初步建立起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的投融資體制的基本框架。與傳統體制相比,其資金籌集方式和運行機制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主要表現在礦業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化、融資方式多樣化,以及融資風險意識增強等幾個方面。
1.礦業投資主體多元化
在傳統投資體制下,中央政府是惟一的投資主體,地方政府和企業不能進行投資,私人投資被排斥。經過2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礦業投資主體已經擴大,政府、企業、居民和外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投資決策權,從而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並逐步形成「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機制。
1986~2003年,國家財政投入地勘費(絕對數)呈現逐年遞增趨勢,由1986年的30億元增加到2003年的107億元,年平均增加8%。但是,其相對數卻呈現逐年遞減之勢,地勘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從1986年的1.39%下降到2003年的0.43%。而且,國家財政投入佔地勘總投入的比重亦呈逐年下降趨勢(見圖1),由1986年的97.42%下降到1998年的27.88%。1999~2003年,這一比重略高於40%,主要是由於非財政資金投入大幅度下降所致,而不是財政投入增加的直接結果。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地勘單位機構改革對地質調查所產生的影響。
圖1財政投入佔地勘費總投入的比重(%)
從1999~2003年的統計資料來看(見表1),計劃性財政地勘投入比重由1999年的11.83%下降到2003年的6.02%;企業自籌資金的比例不斷增加,由1999年的64.58%上升到2003年93.55%。當然,如果除去油氣礦產,這一比重則要大大改變(見圖2)。
表11999~2003年中國地質勘查資金來源情況單位:萬元
資料來源:1.《中國國土資源年鑒》(2000~2002年)。
圖2非油氣地勘資金來源比重比較
2.《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年報》(2002~2003年)。
2.融資方式多樣化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礦業融資活動,一切按國家計劃行使。而目前不論是礦山開采企業還是地勘企業都可自主決策,既可以通過銀行貸款、發行證券、商業信用、合資合作勘查、合作開發等方式進行融資,也可以採取項目融資方式進行融資。除社會公益性地質勘查項目主要由國家投入外,許多項目都是採取聯合投資方式進行。
1999~2003年,礦山開采企業的融資總規模為3876.18億元(見表2),其中股權融資為2819.93億元、負債融資為1056.25億元,股權融資和負債融資占融資總額的比重分別為72.75%、27.25%。
表21999~2003年礦山開采企業融資情況單位:億元
註:1.本表數據根據《中國統計年鑒》(1998~2004年)工業企業主要指標整理。
2.本表中的礦山企業是指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礦山開采企業。
從上市公司的統計資料來看,滬深兩地股市與礦產資源勘探開采有關的上市公司共有200多家(2003年統計數據)。從這些上市公司的主要經營業務來看(根據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檢索),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有20多家(見表3)。
表3滬深兩地礦產資源勘探和開採的上市公司(截至2003年年底)
3.資金來源多渠化
在傳統投資體制下,資金主要靠中央財政撥款,國內外信貸資金很少被用於地質勘查和礦山建設投資。現在除財政資金外,銀行貸款、企業自有資金、個人資金、外資都已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而且企業還可以通過各種不同的融資工具組合和創新來拓寬融資渠道。
同時,隨著我國地勘經濟的改革與開放,外資也不斷涉入我國的地質勘查領域。幾年來,外資投入所佔比重不斷增加,2001年所佔比重近10個百分點。
4.融資風險意識增強
在國家計劃投入下,風險全部由政府承擔。現在則逐步變為政府、企業、銀行、個人等投資者依據其投資份額分別承擔,投資各方的風險意識大大增強。企業在融資決策時,不但要考慮企業內部的財務風險(或破產風險),還要考慮外部的環境風險,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經濟波動等。風險意識的增強,既促進了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也加快了企業的發展。
二、目前我國礦業資本市場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對於礦業資本市場有著多種理解和含義。一般可將礦業資本市場理解為金融市場的一個特定的組成部分,其特點在於各類金融市場對於礦業融通資金有著特定的交易條件,其核心是為礦產勘查和礦業開發等籌措和融通資金。其主要參與者有勘查企業、開采企業、政府、個體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中介服務機構等。
目前,我國礦業資本市場還不成熟,市場體系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礦業改革滯後,市場主體仍需進一步完善
我國礦業資本市場主體問題主要在於地質勘查業的改革與建設上。地質勘查業改革的滯後,地勘隊伍為政府的附屬,其結果就是勘查資金只能依靠國家財政投入,地勘隊伍不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地勘隊伍很難像企業一樣通過市場籌集資金,在市場的競爭中求得生存與發展。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地勘「經濟組織」,由於其先天不足,難以成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合格的市場主體,必須進行根本改造。原有的地勘經濟主體無論資產、人員、裝備、機制,特別是獨立的投融資能力、抗風險能力與合格市場主體要求相差甚遠。沒有市場競爭主體資格的地勘經濟主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經濟運作效益等方面的情況是可以想像的,經濟效益低下,不但無利於內部資金的積累,也不利於外部資金的籌集。
我國地勘經濟體制改革是從1998年開始的,國家對地勘投資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將公益性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和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分開運行,國家只投資公益性地質勘查工作。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由探礦權人和采礦權人來投資經營,自負盈虧,承擔高風險,同時也會獲得高額利潤的回報。國家將依法保護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地方、國有企事業單位、集體、個人和外商投資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此形成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主體多元化和資金來源多渠道,來振興勘查業和礦業。但遺憾的是,由於多方面的原因,這些投資主體並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礦業資本市場發展受限,交易平台層次單一
1.負債成本高,阻礙負債融資市場的發展
從總體上看,我國礦山企業規模小,資信度低,可供抵押的物品少,財務制度不健全,所以,他們向銀行貸款和利用商業信用等方式融資比較難。而且,近幾年我國利率市場化程度有所提高,但存貸款利率仍沒有完全放開,不能反映貸款的風險程度,產生了貸款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現象。銀行對大客戶的貸款相當於批發業務,對中小企業的貸款相當於零售業務,中小企業貸款金額小、筆數多、手續繁雜。據調查,對中小企業貸款的管理成本平均為大型企業的5倍左右。如果對大中小企業貸款實行一樣的利率水平,銀行當然沒有積極性給中小企業貸款。因此,造成了小企業貸款融資成本高,從而不利於負債融資市場的發展。
2.國內上市「門檻」高,制約了礦業證券市場的發展
首先,在國內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中規定,公司在發行前1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得高於20%;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擬發行股本超過4億元的,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得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由於勘查企業從事經濟活動的產品是地質成果,而會計處理中規定地質成果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在凈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不得高於20%是比較難達到的。就股本要求來看,單一的地勘企業的股本都低於5000萬元。因此,這就限制了地勘企業通過股票市場進行融資。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於發行債券企業規定,股份公司的凈資產不能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能低於6000萬元。這就把我國90%以上的礦山企業排除在能發行債券企業之外。
3.礦山企業稅費負擔過重,自有資金缺乏積累能力,限制了內部融資的發展
首先,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我國礦山企業稅費種類主要包括增值稅、所得稅、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城建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資源稅外的銷售稅金以及其他稅費。繁重的稅費,無疑增加了企業的負擔,利潤總額減少,其結果是企業內部融資能力減弱。據有關資料統計,在1993年以前,我國採掘業稅費負擔較輕,平均為銷售收入的5%以下,低於全國工業企業平均水平;1994年以後,採掘業稅賦猛增,占銷售收入的12%左右,而全國工業總體稅賦水平為7%左右,且呈微降趨勢。
其次,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只對鐵、石油、天然氣等部分礦產徵收資源稅,計征方法是對超過一定利潤額以上的利潤按一定的比例(百分比稅率累進)計算。但在1994年稅制改革後,資源稅徵收改為對自然豐度不同的礦山企業適用差別稅率,採用「從量法」徵收,並對所有礦山企業普遍徵收,而不管其是否贏利,這無疑增加了微利企業的負擔。
第三,礦山企業稅費還集中表現在增值稅上。稅改前礦山企業交3%的產品稅,稅改後增值稅調至13%。由於礦山的特殊性,幾乎沒有外購原料,只外購少許輔助材料,用於抵扣進項增值稅少,實交增值稅多。
顯然,礦山企業沉重的稅賦和不公平的稅費負擔,其直接後果就是盈餘大幅度減少,企業資金的自我積累能力減弱,內部融資能力下降。對於礦業資本市場的建設和發展來說,無疑限制了一個重要資金來源渠道的發展。
4.目前我國的礦業資本市場層次單一,需要多層次的資本交易平台
目前,中國礦業資本市場沒有勘查投資板塊,也缺少中小礦山企業板。首先,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符合我國現階段的礦業經濟結構。地質勘查是礦業經濟發展的基礎環節,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的豐富程度,不僅關系礦業經濟自身的發展,而且對於國民經濟的穩健運行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此外,在我國的礦山開采企業中,中小型企業佔有絕對大的比重,約為99%。因此,地質勘查業的發展需要勘查板塊,礦山開採的發展需要中小企業板。
其次,多層次資本市場適應我國礦業經濟轉型的自身要求。伴隨地勘經濟體制的改革、行業的成長,其有著強烈的融資上市慾望。
其三,多層次的礦業資本市場是我國資本市場完善自身結構、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安排。中國資本市場的一大惡疾是缺乏淘汰機制,公司能上不能下。結果就是優不扶、弱不汰,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無法發揮,大批垃圾股吞噬市場資源,擠壓績優公司的生存空間。
當然,市場建立僅僅是第一步,如何運行、管理才是更大的問題。是否有嚴格的審查、考核上市公司是市場成敗的關鍵。只有做到這一點,投資者才不會是垃圾工,股市也不會成為垃圾桶,中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才會發揮其真正的作用。
(三)礦業投資機構缺乏,風險勘查投資基金尚未建立
目前,我國已有上百種投資基金,但缺乏專門從事風險勘查的投資基金。我國礦業在上世紀先後建立過黃金基金、白銀基金、石油天然氣勘探基金。黃金開發基金是國家為扶持黃金工業的發展而設立的專項基金,現已經國務院批准轉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資本金,成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國有資產。而白銀基金現已不復存在。石油天然氣勘探基金是由企業提取的,主要用於石油天然氣企業的油氣勘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基金」。近幾年來,各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已建立不同形式的勘查基金,它們也不是完全意義上的投資基金。
(四)礦業中介機構不健全,多層次、寬領域、全方位的中介機構還未建立
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中介服務機構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媒介。如果沒有中介機構的積極作用,任何公司都不可能直接到證券交易所上市,必須求助於為上市提供專業化服務的中介機構。實際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規則中一般也都規定要有獨立的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進行包裝、評估、推薦和業務指導。雖然,目前我國已有不少的證券等中介機構,但其業務涉及礦業的很少,更不用說專門的涉礦中介證券服務機構。
由於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發展緩慢,為其服務的中介機構也就不成熟和不完善。資源公司上市與交易的場所沒有建立,礦業公司的股票交易市場尚不發育,沒有配套的上市規則,也沒有礦業專業人員配備,缺乏應有的監督保障。礦業專業協會的地位、作用沒有充分發揮,評估人員的綜合素質、知識水平急需提高,評估機構的業務范圍、影響力、權威性有待增強,評估的軟、硬體設備需改善等。顯然,目前我國涉礦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中介服務機構也還不健全。
三、進一步發展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的政策建議
中國礦業的發展,必須建立規范的資本市場。礦業發展的核心是搞好地質勘探工作,要規避勘探的高風險,開辟社會的融資渠道,按照國際礦業的運行規律和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礦業資本市場已成為發展我國礦業的首要任務。
發展礦業資本市場不但是礦業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中國金融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當前,國內礦業企業面臨跨國礦業(集團)公司及其背後強大的資本市場所帶來的壓力,而礦業資本市場上的差距正在影響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國內礦山企業難做大做強的問題,恰恰是缺乏有效的資本市場,不能進行行業的整合。要將本土企業做大做強,必須依靠收購與兼並進行行業的整合。而兼並與收購順利實行的前提,是一個健康有效的資本市場。入世3年來,中國資本市場正積極主動融入國際資本市場中,參與國際分工,分享國際市場一體化的好處。資本市場的開放也是中國經濟改革進程中的現實需要。因此,國內資本市場必須在理念、工具、管理體制、傳導機制等方面推陳出新。
發展礦業資本市場是分散礦業風險、建立多元的市場化風險配置機制最重要的制度措施。同時,發展礦業資本市場,在為礦業企業創造多元融資渠道的基礎上,為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供了一個市場化的平台;也為礦業企業的國際化即跨國礦業(集團)公司的形成,提供了一個恰當的資本擴展機制,它將從根本上鏟除小礦經營的經濟思維。而且,發展資本市場,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可自由選擇,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資產及資產組合,有利於投資者財富的增長和風險規避。
黨的十六大提出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資本市場建設的各項任務。伴隨著《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發布,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宏偉藍圖已經清晰地展現在世人面前。在經過十多年的「摸著石頭過河」之後,資本市場終於有了一個明確的發展方向和目標。以擴大直接融資、完善現代市場體系、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為目標,建設透明高效、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功能完善、運行安全的資本市場。根據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方向和目標,對於發展礦業資本市場來說,主要提出以下建議。
(一)推動礦業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完善和健全礦業資本市場主體
從我國十幾年來推行股份制,建設和發展資本市場的實踐來看,股份制對推動我國生產力發展十分重要。它對優化資源配置,推動國企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吸收高新技術,調整經濟結構,籌集更多的社會資金,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地勘經濟主體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組建成有中國特色的資源(集團)股份公司。這不但是發展礦業資本市場的要求,也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必然趨勢。而且,各勘查企業、礦山開采企業、礦產品加工企業、礦產品進出口貿易企業之間,應根據自身的優勢,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和重組,組建大型特大型綜合性礦業企業(集團)股份公司。同時,引導、推動並規范地勘單位、礦業企業通過合資、合作、礦業權出讓等方式利用外資進行股份制改組改造。
(二)建立多層次的礦業資本市場的交易平台,完善礦業資本市場體系
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在統籌考慮資本市場合理布局和功能定位的基礎上,逐步建立滿足不同類型企業融資需求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研究提出相應的證券發行上市條件並建立配套的公司選擇機制」的要求,建立多層次礦業資本市場體系。
1.適當降低礦業公司上市門檻,完善礦業公司上市制度
相關部門應加快研究和制定礦業公司境內上市特別條款,降低礦業公司上市條件要求。研究和制定礦業公司上市與非礦業公司上市的一般條款的差別要求、礦業公司上市的特別條款、礦業公司上市的資源儲量報告及其審核與發布、礦業權資產的處理等。加強和完善證券管理部門、股票交易所及金融投資機構對礦業融資政策、規則的制定及上市礦業公司的監督管理職能。制定資源公司、礦業公司境外上市的特殊條款與差別性要求,支持和鼓勵資源公司、礦業公司到國際礦業資本市場上融資。鼓勵礦業公司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
2.建立勘查資本市場
推動勘查資本市場的建立,研究和制定資源公司上市條件,選擇地點進行試驗,開辟勘查資本市場。從國外礦業資本的運營機制和發展過程中的經驗教訓分析,建立勘查資本市場的關鍵是建立創業資本的「出口」即退出機制。建立可行的勘查資本退出機制的一個重要步驟是建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而從扶持我國地勘企業和中小礦山企業的角度來看,「二板市場」將為礦業投資提供沃土。
3.積極拓寬礦業資本的來源渠道
鼓勵和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融資服務。鼓勵商業銀行特別是國家政策性銀行為礦業項目融資提供擔保和貸款。鼓勵政策性銀行在現有業務范圍內,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重要礦產、經濟效益好的企業的發展。擴大勘查企業、資源公司、礦業公司貸款利率的浮動幅度。積極研究開發適應礦業企業發展的信貸服務項目,進一步改善銀行對勘查企業、資源公司、礦業(企業)公司的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和民間投資,探索建立風險勘查投資公司,以及風險勘查投資基金的管理模式和撤出機制。嚴格風險勘查投資的市場准入和從業資格管理,規范風險勘查投資的市場行為,充分發揮政府對風險投資的導向作用。
(1)建立礦業投資基金。要建立各種政府勘查投資基金,設立專門的礦業投資基金。要允許其他投資基金進入礦業資本市場,建立以商業性勘查基金為主導的相互補充的勘查投資體系。
(2)發展機構投資者。鼓勵建立礦業投資公司,從事專門的礦業投資活動,使其成為礦業投資基金的主要來源之一。這是開辟投資資金的重要渠道。
(3)積極利用國外礦業資本市場。遵循市場規律和國際慣例,符合條件的內地的資源公司、礦業公司要積極爭取到境外發行證券並上市。
(三)建立健全中介機構
1.完善礦業評估制度,建立各種地質咨詢服務
引入「資格人」制度,加快礦權評估與國際慣例接軌,包括進入市場的法律許可制度、市場主體、市場監督、維護市場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和完善礦權評估專業協會,建立與國外同行業的協作關系,加強技術規范和方法的溝通和交流,擴大評估業的國際認可度和國際舞台的影響力,為礦業公司海內外融資提供高質量的技術咨詢服務。加強和完善對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的監管措施。加強專業評估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綜合素質的提高,提倡新技術新方法的使用,尤其是計算機軟體的普及應用及評估成果的可視性。建立各種地質咨詢服務機構,發揮其在礦產資源勘探上的積極作用。嚴格對資源公司上市招股說明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處理的真實性、科學性。
2.完善礦業權資產會計制度與會計服務體系
按照國際慣例建立專門的礦業會計准則,依照(遵循國際慣例的)礦業會計准則進行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並增加礦業企業財務報表的透明度。加快為礦業服務的特殊會計人員的培養,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成立為礦業服務的專門的會計咨詢機構,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監督管理。成立礦業會計協會,增強行業自律。加快礦業會計方面的法制建設。
3.加強其他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發展資源公司、礦業公司上市的投資咨詢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提高中介機構的專業化服務水平。
(四)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
政府對勘查的支持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直接的,如稅收優惠,提供勘查補助金等;二是間接的,如改善本國的政治、經濟環境等。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提供稅收優惠政策
在國外,許多政府都對制定了有關礦產資源探採的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勘查與開發支出的稅收處理(加速折舊、資本化當期攤銷等)、耗竭補貼等,並以此來反映稅收的時間價值。這些優惠在降低礦業公司的有效稅賦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
2.建立勘查補助基金
勘查補助作為國家風險投資的一部分,起到種子資金的作用。在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都實施過此項政策,如聯邦德國的境外礦產勘查鼓勵計劃。實施勘查補助不但有利於勘查項目本身,而且也有利於其他社會資金投資勘查項目。
3.為企業貸款提供擔保與資助貸款
在一些國家,為了使礦業企業獲得商業銀行貸款或世界銀行的低息或無息貸款,政府也出面為其提供擔保,使其更容易貸款。如日本企業在國外采礦,從本國金融機構(市中銀行和進出口銀行)借款時,金屬事業團出面做擔保人,收取0.4%的擔保費。
4.健全資本市場法規體系,加強誠信建設
按照發展我國礦業資本市場的客觀要求,健全有利於資本市場穩定發展和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法規體系。清理阻礙市場發展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以及政策性文件,為大力發展我國礦業資本市場創建良好的法制環境。按照健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體系的要求,制定資本市場誠信准則,維護誠信秩序,對嚴重違法違規、嚴重失信的機構和個人堅決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作者簡介
[1]蘇迅,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2]方敏,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員。
[3]干飛,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8. 中國西部礦業網的頻道欄目介紹
中國西部礦業網專注於礦業行業資訊、礦產權交易服務,核心欄目包括有
1. 礦權市場: 由會員發布的各種礦權轉讓、投資、收購、合作信息
2. 礦 產 品: 由會員發布的各種礦產品出售、求購、加工信息
3. 礦業設備: 由會員發布的各種設備出售、轉讓、求購、代理信息
4. 礦業服務: 由會員發布的各種技術服務,會展信息,代理信息等服務性質型信息
5. 礦業資訊: 提供國內、國際、礦產、企業、能源、舉措、展會、政策法規等資訊
6. 行情信息: 提供金屬市場行情、礦石市場行情、行業數據、走勢圖表、分析報告等
7. 圖片頻道: 數千張礦物樣品/珍品、設備、礦山實景的圖片及介紹
8. 求職招聘: 企業招聘及個人求職,高級人才推薦, 獵頭服務
9. 展會頻道: 國際國內最新和最熱門的 會展 / 會議
10.書籍頻道: 採掘業等相關行業的書籍
11. 工具頻道:與礦產行業相關的常用工具
12. 資源頻道:礦產業資料閱讀和下載
13. 搜索頻道:搜索礦產業的行業信息
9. 中國合法的期貨交易所有哪些
我國僅有5家合法期貨交易所,分別是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
1、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准, 由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發起設立的交易所,於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
2、上海期貨交易所是依照有關法規設立的,履行有關法規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並受中國證監會集中統一監督管理。上海期貨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黃金、白銀、銅、鋁、鋅、鉛、螺紋鋼、線材、燃料油、天然橡膠、瀝青等11種期貨合約。
3、大連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3年2月28日,是中國東北地區唯一一家期貨交易所。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目前已上市的品種有玉米、玉米澱粉、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雞蛋、纖維板、膠合板、線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鐵礦石共計16個期貨品種和豆粕期權。
4、鄭州商品交易所成立於1990年10月12日,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國內首家期貨市場試點單位,在現貨交易成功運行兩年以後,於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貨交易,隸屬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垂直管理。
5、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由上海期貨交易所出資設立的面向全球投資者的國際性交易場所。
2013年11月6日,能源中心注冊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經營范圍包括組織安排原油、天然氣、石化產品等能源類衍生品上市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定業務管理規則,實施自律管理,發布市場信息,提供技術、場所和設施服務。
(9)中國礦權交易擴展閱讀: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方式: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在交易方式、結算制度等方面充分借鑒了國際市場的先進經驗,並結合中國的市場實際,以高起點、高標準的原則建設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實行結算會員制度,會員分為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按照業務范圍分為交易結算會員、全面結算會員和特別結算會員。實行結算會員制度,形成多層次的風險控制體系,強化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整體抗風險能力。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不設交易大廳和出市代表。金融期貨產品的交易均通過交易所計算機系統進行競價,由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撮合成交。採用電子化交易方式體現了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的高效、透明、國際化的發展思路。
10.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章程
(2006年3月25日礦評協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以下稱協會),簡稱礦評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縮寫為CAMRA。
第二條 協會是由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機構以及與其相關的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咨詢和從事上述專業研究、教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相關評估人員(含地測、咨詢人員,下同)和評估機構(含評審、咨詢、地測機構,下同)加強自律性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行業職業道德;規范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遵守評估規則和規范;提高評估師專業理論、專業技能、專業素質水平;保障從業人員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為社會服務;維護評估師、評估機構的合法利益,向會員提供法律、技術、信息等服務;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促進國內國際評估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好聯系政府、企業、機構和會員的橋梁紐帶作用,把協會建設成深受社會和會員尊重、具有行業權威、享有誠信聲望和公信力的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協會辦事機構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職責)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職責):
制定並組織實施評估行業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協會會員在國內、國外開展探礦權評估和采礦權評估、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業權交易咨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咨詢等業務活動;根據授權,組織實施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進行評估師、評估機構注冊登記和年檢,開展評估師、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交流;制定本評估行業自律管理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監督檢查,對會員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予以懲戒;受理相關評估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維護公平競爭;宣傳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或授權,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評估行業管理,進行評估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會員管理,督促會員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執業;開展相關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關評估准則、規則、標准或規范;組織編寫、出版有關評估書籍、期刊等資料,開展評估宣傳工作;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研究相關評估信息和數據,建立評估參數指標體系和發布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開展相關評估業務國際交流;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積極參與並推進評估行業協會聯席會議制度,負責與其他評估協會間的溝通與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熱愛評估事業;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依法取得工商許可和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包括其分支機構,在本會注冊登記為本會執業單位會員;
依法通過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取得礦山地質測量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咨詢從業資格,在本會登記注冊為本會個人會員。在評估機構從業的,注冊登記為執業個人會員。
從事礦業權評估、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咨詢等研究、教學、管理並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對評估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及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經申請、推薦,批准成為本協會非執業單位會員或非執業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交入會登記表或申請表;
(二)經秘書處審核;
(三)履行注冊登記手續;
(四)秘書長簽發會員證並公告。
申請入會的會員還需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學習、培訓、研究、交流等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優先獲得協會服務、資料和書刊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出罷免的權利;
(七)對協會的懲戒有陳述、申辯和申訴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協會章程;
(三)執行協會決議;
(四)接受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五)完成協會規定的評估師後續教育;
(六)定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八)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警告處分;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公開譴責、勸退或取消會員資格處分。勸退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會員,五年內不得接納為本協會會員。
會員的獎勵懲處辦法在會員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或確認協會理事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五)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六)審議、批准協會會員會費標准;
(七)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八)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或應行使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採取推舉、推選或推薦的辦法產生。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增補、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提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審查協會年度財務決算,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懲戒;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批准各委員會負責人、成員;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提案;
(十三)批准、修改會員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
(十四)審查、批准評估准則、規則、標准或規范;
(十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罷免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第六條的職權,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常務理事會名額不超過理事成員的1/3。
理事、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予以更換或增補,並報下一屆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任期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熱愛礦業權評估事業,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接受或不接受罷免秘書長的動議,並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聽取秘書長匯報,批准協會工作計劃和其他重要事項;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託履行會長有關職權。
第三十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組織制定、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擬定協會內部管理機構及設置方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定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六)管理協會的資產、財務收支,定期向協會理事會提交財務工作報告;
(七)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每年發展會員情況。
(八)接受和完成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工作;
(九)處理日常其他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經秘書長授權或委託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理事會按照實際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專業管理及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各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秘書處相關部門或受委託的有關機構。
資產、經費管理與使用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和業務服務收入;
(五)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的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准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范圍在財務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