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資產評估價格的如何處理價格評估中的管理問題
在價格評估領域出現諸多問題,除了對價格評估的性質和作用認識有分歧外,還由於從三條渠道發展起來的資產(財產)價格評估機構,存在相互交叉和相互制約的因素,引起了對資產價格評估管理權的爭議,特別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與價格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和人員的管理權的爭議,成為當前資產價格評估管理中的核心問題。
價格部門認為資產評估就是資產價格評估,受《價格法》的調整,屬於價格部門的管理范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許可權只限於對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則力圖取消「國有」限制,要求對全社會資產價格評估實施管理。價格部門則認為單一資產所有者(代理人)不具備管理全社會事務的地位,國有資產管理者放棄維護所有者利益的價格評估管理權,轉而謀求社會價格評估的管理權,會使自己陷於「角色越位」的尷尬境界。
越過部門職權爭議,從資產價格評估的本質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從各類主體的行為性質及相應的工作程序分析,可能會化解這一矛盾,首先要取消專業部門的價格評估市場准入管理。
價格評估本質上是一種咨詢活動,對價格決策者只起建議和參謀作用。這種行為只是產權所有者自身價格決策活動的組成部分,屬於當事人自行定價的范圍,即《價格法》規定的市場調節價范圍。從這種意義上看,對價格評估活動並不需要進行「市場准入」管理,類似的機構資質和人員准入管理原則上都應當取消,特別是從部門權力管理這個角度發展起來的各種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如:房地產估價師、土地估價師、工程造價師,舊機動車鑒定估價師、無形資產評估師、森林資產評估師、珠寶評估師等,更沒有實行「市場准入」管理的必然性。
實施專業估價機構管理依據最充分的可能是房地產估價。其實,在《中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也只是提出房地產交易實行價格評估,房地產估價人員實行資格認證。但這一法律對房地產估價制度如何設計並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實施部門,更沒有提出實行「市場准入」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利用「過戶登記」的行政管理職能對價格評估進行干預,既沒有過硬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必要的社會經濟基礎。房地產買賣是當事人的權利,以什麼價格交易完全是產權所有者的行為,這與「過戶登記」確認產權沒有任何關系。
只要交易合法,房地產部門就應當無條件地進行「過戶登記」,並不應該以是否經過「估價」,特別是經過房地產部門審批的機構和人員進行估價為由,限制過戶登記。這種管理方式和程序也為「尋租」創造了條件。
當然,如果是為了保全房地產交易稅收要求進行估價,則應是稅務部門的職責,由其他部門進行管理。
正是房地產估價管理方式的出現,並不斷強化這種管理,以及隨後其他部門的效仿,才使我國估價行業的管理偏離了方向,對國有資產價格評估管理產生了巨大的沖擊,也促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全力爭要社會價格評估管理權。取消以部門權力管理為基礎的各種專業價格評估機構和人員市場准入管理制度,是改變當前價格評估管理混亂的關鍵。其次使國有資產價格評估管理回歸原位。
要充分肯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設立評估機構(或者獨自選定評估機構)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這是產權所有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正當行為。2000年將國有產權所有者設立的價格評估機構完全推向市場是不妥的。不允許公有制部門設立價格評估機構,是對公有制形式企業的產業歧視,也不符合憲法。認為公有制部門進入中介行業會產生「腐敗」也是片面的。不是公有制產生腐敗,而是管理不當產生腐敗。應當恢復產權所有者設立價格評估機構為自身利益服務的合法地位,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的管理回歸原位。
國務院制定《國有資產評估的管理辦法》,較好地解決了國有產權所有者在資產價格評估中維護自身利益的問題,只是由於其他部門的沖擊和具體實施部門認識和管理上的問題,使這一法規沒有得到落實。
『貳』 廈門二手房評估價怎麼算
二手房的評估價主要參考以下方面定奪:
1、採取房產價格評估的市場比較法,通過對同一樓盤的在售房源的掛牌價格,以及同類型樓盤的實際成交價格進行專業處理,換算出具體某個樓盤的平均單價。
2、然後結合待評估房屋的實際情況,包括面積、樓層、朝向、裝修狀況、其它特徵因素,等等,計算出該房屋相對科學合理的市場參考價。
對於普通的購房者來說,如果僅僅希望做個簡單的價格評估,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1、需要確定個評估的基準。在開始評估前,購房者不妨多收集幾個發生的、地段類似、建築結構相近的交易,以此對市場行情有個大致的了解。能夠作為評估基準的數據,必須是現實的成交價格。
2、結合評估基準、具體房產情況,對有意向的房產估價。
『叄』 國有資產低於成本價出售是不是犯罪
低於成本價並沒有什麼,這個資產減值了,低於成本價出售很正常。
可怕的是低於評估價,或者故意串通降低評估價,這個就有可能犯了侵佔國有資產罪了。
『肆』 國有資產出租問題
盤活自己的資產,出租或出售都是企業合法的進行行為。國有資產出租看當地有沒有特殊的限制性規定,一般是可以的。
租金可以按照什麼額度收取,這個不大明白你的意思。應該是你們自己談判的結果是什麼樣就是什麼樣吧。
『伍』 請問各位朋友轉讓價不低於國資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是啥意思啊
就是說國資委下屬企業的一項資產對外出售的價格不得低於國資委相關部門提前確認的評估價格,否則不得對外出售轉讓。
『陸』 國有資產處置規定
1、按照資產處置的媒介形式和產權關系的變動情況,國有資產處置方式一般有資產委託、資產轉讓、企業兼並、資產拍賣、資產出租以及破產企業的清算、清理等幾種方式。
2、國有資產處置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①依法處置原則。國有資產處置是國家的一種經濟權力,必須依據國家法律行使。②等價有償原則。在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國有資產處置的實物運動和價值運動是同一的。為了維護國家權益,國有資產處置必須是等價而有償的。
③經濟效益原則。國有資產處置以提高經濟效益為目的,服從價值規律的要求。
拓展資料
國有資產處置是經濟生活中的必然現象。在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中,競爭迫使企業不斷地更新設備、調整結構、追求新技術、開發新市場,因此必然要不斷地購建、改造或出讓資產,使其在流動中達到優化配置和高效率運營。在社會主義國家中,國有資產作為公有制經濟的物質技術基礎而存在,是社會資產的主體。
國有資產處置也是國家管理宏觀經濟,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施國家經濟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
『柒』 評估出租資產的年租金時如何收收費標准
(一)評估方法的選擇
現行市價法也稱市場法、市場價格比較法,是將在評估基準日近期有過出租交易的類似房地產租金與委估標的進行比較,對這些選取的交易案例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估算委估委估房產租金價值的方法。實行中根據替代原則,將案例與委估標的設定在同一市場中,與具有相同使用價值、區域環境相似的類似房地產租賃交易案例加以比較對照,參照該房地產的情況、日期、區域以及個別因素與使用年期,修正得出委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房產租金價值。根據委估標的具體情況,本次評估范圍為中國人民解放軍後勤學院房產租金價值,尚無出售該部分物業的計劃,未來將採取只租不售的經營策略,因此從持有物業的狀態看,主要目的就是通過收取租金獲取收益,根據該區域房地產租賃市場狀況,可以收集到可比租賃交易案例的相關資料,故本次擬採用的評估方法為市場比較法。
(二)市場法簡介
本次對納入評估范圍的XXXX單位房產租金採用市場法進行評估。市場比較法是以評估對象與市場上相似區域和用途的房產租金進行比較,再通過合理的系數調整得出其評估值。具體的計算公式如下:PX=P′×A×B×C×D=P′×待估房地產租金價格=可比交易實例的租金價格×(正常交易情況/可比實例的交易情況)×(待估標的評估基準日價格指數/可比實例租金交易日價格指數)×(待估標的區域因素值/可比實例區域因素值)×(待估標的個別因素值/可比實例個別因素值)。
『捌』 國有資產處置流程
理論上在國有資產處置當中,運用拍賣方法是最公證、公平,國有資產價值得到最大體現的一種方式,在我區近幾年的具體實踐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體現在:有時成交價偏低,流標現象較多,串標、圍標現象較突出。為找到這一矛盾的問題所在,進一步規范拍賣活動,我辦會同區監察局歷時一個月走訪了相關部門、單位、拍賣公司,對這一問題進行了深入了解。
一、導致拍賣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1、標的額偏小,參與者范圍太窄。根據規定我區只受理標的額在30萬以下的國有資產處置,從我區的實踐來看,絕大部分都只是5萬以下的小標的,外地競標者不願參與,而本地競標者也多為從事廢品收購的相對固定人群。
2、對拍賣公司約束無力。目前拍賣公司均由各單位自行選定,而拍賣公司的年審、資格審定工作均在市直部門,我區對拍賣公司約束力不強,對於拍賣公司的不規范做法難以限制。
3、對拍賣中的圍標、竄標行為難於取證。雖然在調研過程中,普遍反映串標、圍標行為較突出,但取證困難,甚至無法取證,導致對這類現象難以處罰。
4、某些拍賣形式上不夠規范。其一,評估價未予保密。評估價是做為產權所有人與監管機關掌握的處置物的最低價參考,而且評估價帶受主觀影響較大,與物品的使用價值有時會有較大差距,所以應由市場來最後決定物品價格,故評估價不應公開。而在具體操作中,很多單位為省事、圖方便,多將評估過程全程交由拍賣公司處理,造成標的物評估價泄密。其二,公開喊價的方式不是最合適。由於我區待處理物品價值較低,參與的競買者不多,且多為固定的廢品收購商,公開喊價容易產生觀望、聽價停滯,甚至語言、眼色威脅等狀況。其三,報名環節難以控制,報名競買信息易泄漏,造成串標。
二、對拍賣形式的幾點認識
1、不能因拍賣中存在一些問題就否定拍賣的意義。不可否認,在目前的拍賣中的確存在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直接影響了拍賣的效果,但這些問題並不是拍賣本身的問題。應該說拍賣這種形式比起其它方式而言,更具公開性、公平性、合理性,而且可以肯定地說,在國有資產中處置中不採取公開拍賣的形式,可能存在的問題和隱患會更多,在各地這樣的案例屢見不鮮。
2、拍賣的方式應不斷創新完善。任何一種監督方式它都有局限性和適應性,不可能「己治百病」,不可能一勞永逸,因此,對拍賣的形式和程序也應根據新情況不斷地創新完善,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任何有效地創新都應鼓勵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