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屬於股權轉讓價格低於成本的合理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二)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2.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3.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對於股權眾籌而言,更為本質的意義在於走出了單純的線上融資服務生態圈,而是以國務院提倡的「眾創空間」的方式,走入線下,將線上的企業融資服務展示、資金眾籌與線下的創業類企業氛圍的培育,輔導和支持結合起來,一邊注重線上的投資者眾籌股權,一邊注重線下的創業企業培育。接力國家政策,騰訊眾創空間成為常態。
B. 股權轉讓時轉讓價能否為0或者幾百塊
可以的,就算是贈予也無所謂。
C. 你好,請問股權轉讓價格過低,比如公司董事會決議,股東離職,需要平價轉讓。可以么
股東沒有辭職的說法,法律上應定義為股東轉讓股權。需要查看你公司章程的具體規定,對於轉讓股權有哪些具體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但是,公司強行要求你低於股權凈資產價格進行轉讓,涉嫌侵害你的合法權益,違反了股權自由流轉的法律原則。房產估值應根據會計師事務所估值准則進行合理估值,高於市場價值估值是不對的。
D.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價格有規定嗎
一、股權轉讓法律規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此條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條件與程序,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轉讓股權的價格。那麼股權轉讓中,什麼樣的價格最能體現公平呢?
實務中,確定股權轉讓價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
1、以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2、以審計、評估的價格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3、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三、以上幾種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現分述如下:
(一)將出資額作為股權價格的計價依據
此方法簡單明了,便於計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受經營決策和市場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較大,公司的資產狀況往往處於變化當中,隨著公司經營的不斷變化,股東的出資與股權實際價值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對股東的股權未經作價直接以原出資額轉讓,混淆了股權與出資的區別,往往導致股權的價值大大脫離了實際。
(二)以審計、評估價作為股權轉讓價格
該方法通過對公司會計賬目、資產負責的清理核實,能夠較為准確地體現公司的資產狀況。如果採用評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評估費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數額,無論對股東還是公司或是受讓人都是一筆不輕的額外負擔。尤其是在小股東欲轉讓股權時,對小股東來說,如果主張以評估方式確定股權轉讓價格,就有可能出現小股東的轉讓所得連評估費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極端情形,這樣的結果肯定是任何小股東都難以接受的。因此,該種股權轉讓價格確定方式現實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轉讓價格,最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缺陷是:作為利益相對方的當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對稱的情況下,往往很難達成一致意見,故此種方式被使用的幾率也較小。
基於上述原因,實務中往往綜合採用。例如,綜合採用評估方式和協商方式。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再由雙方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