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要滿足什麼條件
其實在很多人貸款買房時,都會考慮是用公金積還是商業貸款買房。在買房子的時候,很多銷售人員都會說,用商業貸款,手續簡單,以後提前還款方便等。今天咱們深入的了解用公積金買房子有哪些優勢與劣勢及公積金的限制有哪些?
有部分購房者,在買房子時,因為公積金貸款額低,想提取出來付房子首付,轉而用商業貸款購房,怎麼辦。有部分城市禁止購房提取公積金,可以提取的城市也要付清房子首付後,拿著購房合同去提取,一般都是在辦完貸款後資料才能准備齊全。
總結
買房子能用公積金盡量用公積金,在購房前一年做准備,不斷交不續交,已婚要比單身貸的多一些;用不了公積金,短期沒有購房打算可以提取公積金。包括重大疾病,低保家庭子女上學,住宅加裝電梯等都可以咨詢當地公積金是否可以提取。
Ⅱ 公積金貸款有什麼要求和條件
1.職工只需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此次住房公積金政策調整後,將實行繳存時間和貸款額度掛鉤。根據公告規定,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正常貸款額度×繳存時間系數。
2.對於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小於12個月的,時間系數為0.5;對於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12個月至24個月的,時間系數為0.9;對於連續正常繳存時間在24個月以上的,時間系數為1。已婚職工夫妻雙方均繳存的,可按繳存時間較長的一方確定時間系數。
3.辦理貸款時,借用了他人賬戶余額,當借款人或配偶中任一人的公積金賬戶余額增加大於或等於借用他人賬戶余額時,可以進行置換。但不能將借款人和配偶的賬戶余額合計置換。置換人本人可攜帶身份證到辦理貸款時的公積金中心辦理置換手續即可。
4.暫停執行住房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政策已於2017年2月24日開始執行。待個貸率降低至80%以下,且累計持續3個月時再恢復此項政策。恢復執行時將《濰坊市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辦法》(濰公積金〔2015〕100號)第四條商轉公分為兩種方式調整為一種方式:「借款人自籌資金將原商貸還清並解除抵押後,將用於原商貸抵押的房屋用於商轉公抵押擔保,經公積金中心審批同意後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5.現在借款申請人可通過登錄網站隨時查詢貸款輪候名次和貸款辦理進度。查詢時,請您注意申請公積金貸款時留的手機號碼與現在使用的號碼是否一致,或其他信息是否正確。不一致或不正確的信息更正後才能正常登錄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
6.公積金貸款的住房套數按借款人家庭未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情況確定。也就是說「認貸不認房」,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等查詢和認定,借款人本人和配偶無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則認定為首套房貸款;只有一筆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則認定為二套房貸款;有兩筆以上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貸款記錄,則認定為三套房貸款。
7.購買商品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房款總額的30%(即貸款成數不高於70%),但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內的,自籌資金比例可降至20%(即貸款成數不高於80%)。
8.購買存量房(二手房)的:自籌資金比例不得低於房屋交易價與評估價較低值的40%(即貸款成數不高於60%),但所購房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內且房齡在5年以內的,自籌資金比例可降至30%(即貸款成數不高於70%)。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律法規全書:含相關政策》
Ⅲ 臨汾住房貸款政策
臨汾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支持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令第350號發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是指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運用歸集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按有關規定,委託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為在本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而發放的政策性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行「先存後貸,有效擔保,一次整借,按月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的受託銀行為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符合規定的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五條 受託銀行應按「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文件執行,嚴格控制發放,確保貸款安全使用。
第六條 縣(市、區)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由縣(市、區)管理部依照本辦法辦理並報市中心審批。
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
第七條 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的,均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八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臨汾市轄區內常住城鎮戶口;
2、按時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半年以上;
3、具有購房合同、協議,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自住住房需獲得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土地部門批准或證明;
4、已支付不少於購建自住住房總價20%的自籌資金;
5、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6、同意用貸款人認可的房產作抵押或有價證券作質押;
7、有中心認可的保證人擔保;
8、同意辦理有關保險;
第九條 借款人提出申請時,須向中心提供以下書面證明材料:
1、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簿等);
2、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具有穩定經濟收入的資信證明;
3、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書,購買二手房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和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等相關手續;
4、首付款的有效證明;
5、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以上應提供的證明材料均須為原件。(存檔資料可留復印件)
第三章 貸款期限、額度和利率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且年齡加還款期限不得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 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繳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且最多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若遇法定利率調整,從調整之月起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三條 為保證借貸雙方的利益,貸款一般採取單位集體辦理、並保證代扣代繳,或個人直接申請貸款的辦法。選擇住房抵押、質押(有價證券)、保證人擔保的方式。
第十四條 借款人或單位應向「中心」提出借款申請並報送有關材料,填寫「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五條 在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中心」應會同受託銀行在十五日內進行聯合貸前調查並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復。
第十六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中心」批准,由受託銀行具體辦理貸款手續。「中心」應與受託銀行就每筆貸款簽訂委託貸款協議。
第十七條 借款人辦理完貸款手續後,資金由受託銀行直接以轉帳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帳戶。借款人直接提取現金的須經中心批准。
第十八條 借款人及家庭成員取得貸款後,其公積金存款帳戶停止支取,存款除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貸款的償還
第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採取等額本息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借款人應當每月到受託銀行償還一次貸款本息。
第二十條 對提前歸還貸款的,受託銀行按實際期限及原合同期限檔次利率(含政策調整同檔次利率)計收利息。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如逾期還款,在三個月內由受託銀行按逾期天數和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取罰息。超過三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單位協助扣還;或由保證人代為償還貸款本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用於償還貸款本息,一年一次。
第二十三條 中心和受託銀行有權對借款人的貸款使用與償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 貸款的抵押、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住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除簽訂借貸合同外,應同時簽訂抵押合同。借貸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五條 辦理房產抵押的,抵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至抵押權滅失止。借款人與受託銀行應持簽訂的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貸前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產不能抵押:
1、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
2、屬於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築的;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
4、已經作為抵押的;
5、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產。
第二十六條 抵押房產的現值,必須經過有相應資格的評估機構估價或以購建住房合同所訂明的購建住房的價值為准。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房產現值的70%。
第二十七條 抵押人以共有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有共有人書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產抵押的。抵押人可依所擁有的份額為限。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對作為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接受「中心」及受託銀行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滅失、損毀或其他原因有明顯貶值的,借款人應在發生後五日內,書面通知中心和受託銀行,同時設定新的抵押物或擔保。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中心」同意,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三十條 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主要方式為委託拍賣。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款項按以下順序分配:
1、支付處置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費用;
2、扣除與抵押物和質押物有關的稅款;
3、清償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4、餘款退還借款人或繼承人、受贈人。處置抵押物或質押物所獲得款項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的,受託銀行應向借款人、保證人或其繼承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應按貸款的年限和險種,及時辦理抵押投保,保險金金額不得低於借款額,保險單由受託銀行負責保管。在貸款清償之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保險。如有中斷,受託銀行應代為投保,有關費用由借款人或第一受益人承擔。在保險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均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如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時以新規定為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臨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0四年四月一日起執行。
Ⅳ 公積金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公積金貸款的要求各地可能略有差異,以長沙為例,想要使用公積金貸款,借款申請者需要有長沙戶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有購房資格,公積金正常繳存滿一年以上,公積金賬戶的余額要能夠達到公積金中心規定的額度。
借款申請者需要有穩定的工作,收入來源穩定,徵信滿足要求,近兩年內逾期次數累計不超過6次,能夠出得起首付,首付一般不低於30%,能夠提供購房合同或者協議。
日前舉行的長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積金合作會議上,包括武漢、長沙、合肥、南昌等在內的20個城市公積金中心代表簽署了《長江中游城市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合作公約》。
20個城市住房公積金可互認互貸,對於剛需而言,無疑是大好事,不用再擔心去外地買房就不能用公積金了,大幅降低購房成本,但在購房前,也要先了解清楚當地的公積金貸款要求,在買房前,不要輕易去提取自己的公積金。
(4)臨汾公積金貸款條件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互認互貸的含義
住房公積金互認互貸是指企業職工在一個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員工異地調動工作或戶口遷移到外地,需要在外地買房,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會跟工作地點或新戶口所在地,沒有任何差錯,做到「賬隨人走,錢隨賬走」,「存款時間不間斷,存款金額一起算」。
據悉,長江城市集團中游住房公積金合作始於2014年,經過發展,已從最初的4個省會城市擴大到20個城市。業務范圍也從異地存款互認擴展到跨省互借、異地轉賬連接、信息驗證共享等。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原則上由繳存職工向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並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Ⅳ 太原商轉臨汾公積金貸款條件
商業貸款轉公積金貸款條件:
1、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時已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商業貸款」)且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人,在償還貸款期間可轉辦住房公積金貸款。
2、申請轉住房公積金貸款須符合上述各項規定條件外,還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申請人須為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
(2)申請人沒有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的商業貸款未還清且必須還款正常、無逾期記錄及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規定的不良信用記錄。
Ⅵ 公積金貸款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什麼
公積金貸款需要滿足公積金貸款的條件,公積金可以向首套房和第二套發放貸款,三套房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可以使用兩次,公積金提取一直使用,沒有次數限制 。
公積金借款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狀況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符合委託人規定的有關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
(七)提供委託人認可的擔保;
(八)借款人夫妻雙方均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和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貼息貸款;
(九)符合委託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人須滿足上述條件外,其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1、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2、購買非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3、借款申請人為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