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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停復牌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02 11:17:03

Ⅰ 怎麼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不能顯示第二天的停復牌股票的公告啊

滬深交易所在收盤後會在其網站上公布第二天的停復牌股票的公告,但時間可能會晚點

Ⅱ 哪來有查深交所 所有的停牌規則

在深圳交易所網站: http://www.szse.cn 在規則/指南裡面,找《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12.1 上市公司發生本章規定的停牌事項,應當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本章未有明確規定的,公司可以以本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本所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12.2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披露年度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12.3 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本所交易時間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起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否決議案的,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非交易時間,且在此後的首個交易日或之前未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該首個交易日起停牌,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的內容涉及否決議案的,直至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12.4 上市公司於交易日披露臨時報告,其內容涉及11.3.1條、11.3.2條、11.3.5條、11.3.7條或11.4.1條規定事項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披露臨時報告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其他事項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12.5 上市公司發生的購買、出售交易行為屬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應當向本所申請停牌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停牌。12.6 公共傳媒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已經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12.7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上市公司股票的衍生品種交易被中國證監會、本所認定為異常波動的,該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本所視情況決定公司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12.8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且該意見所涉及事項屬於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性規定的,自公司公布定期報告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公司按規定作出糾正後復牌。12.9 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和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公布定期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其定期報告披露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復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 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公司未披露季度報告的同時存在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和第十三章的規定停牌與復牌。12.10 上市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因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應當停牌,直至其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復牌。上述停牌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在停牌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12.11 上市公司在公司運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情節嚴重的,在被有關部門調查期間,本所視情況決定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和復牌時間。12.12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披露不夠充分、完整或可能誤導投資者,上市公司拒不按要求就有關內容進行解釋或補充披露的,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關公告的當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後首個交易日開市時復牌。12.13 上市公司嚴重違反本規則且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按要求改正的,本所可以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並視情況決定其復牌時間。12.14 上市公司因某種原因使本所失去關於公司的有效信息來源時,本所可以對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述情況消除後復牌。12.15 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協議收購或要約收購時,被收購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停牌與復牌:(一) 收購人於交易日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要約收購報告書》或涉及要約收購的其他公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披露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二) 要約收購期滿至公告上市公司收購情況報告期間,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本所根據收購完成後具體情況決定復牌事宜。12.16 上市公司出現異常狀況,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特別處理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停牌和復牌。12.17 上市公司出現14.1.1、14.1.10條規定的情況之一,或者發生重大事件而影響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資格的,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按本規則第十四章規定停牌和復牌。12.18 除上述規定外,本所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12.19 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期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轉換公司債券停止交易:(一) 可轉換公司債券流通面值少於3000萬元時,在公司發布相關公告三個交易日後停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二) 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期結束前的十個交易日停止其交易;(三) 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贖回期間停止交易;(四)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為應當停止交易的其他情況。

Ⅲ 000928為什麼停牌要停多久

中鋼國際(000928)擬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詳情請見公告全文)
證券代碼:000928 證券簡稱:中鋼國際 公告編號: 2017-73
中鋼國際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擬籌劃重大事項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中鋼國際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籌劃重大事項。因該事項的方案有待進一步論證,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為確保公平信息披露,維護投資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價異常波動,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經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股票簡稱:中鋼國際,股票代碼:000928)自 2017 年 9 月 12 日開市起停牌,公司預計在 10 個交易日內確定該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並確定停復牌事宜。
公司將密切關註上述事項發展,並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為《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的正式公告為准,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中鋼國際工程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 年 9 月 11 日

Ⅳ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三大規則

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組織者和監管者,對市場運行進行一線監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職責。交易規則、上市規則和會員管理規則三大規則,共同構成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基石。

交易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場所
第二節 交易參與人
第三節 交易品種與方式
第四節 交易時間
第三章 證券買賣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託
第三節 申報
第四節 競價
第五節 成交
第六節 大宗交易
第七節 融資融券交易
第八節 債券回購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項
第一節 轉託管
第二節 開盤價與收盤價
第三節 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四節 除權與除息
第五節 退市整理期間交易事項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即時行情
第三節 證券指數
第四節 證券交易公開信息
第六章 證券交易監督
第七章 交易異常情況處理
第八章 交易糾紛
第九章 交易費用
第十章 附則

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人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風險警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退市風險警示
第三節 其他風險警示
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終止和重新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四節 重新上市
第十五章 申請復核
第十六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七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八章 釋 義
第十九章 附 則

創業板上市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第三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
第一節 聲明與承諾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第四章 保薦機構
第五章 股票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節 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有限售條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 定期報告
第七章 臨時報告的一般規定
第八章 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節 董事會和監事會決議
第二節 股東大會決議
第九章 應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 關聯交易
第一節 關聯交易及關聯人
第二節 關聯交易的程序與披露
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節 重大訴訟和仲裁
第二節 募集資金管理
第三節 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和盈利預測
第四節 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
第五節 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和澄清
第六節 回購股份
第七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涉及的重大事項
第八節 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
第九節 股權激勵
第十節 破產
第十一節 其他
第十二章 停牌和復牌
第十三章 暫停、恢復、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第二節 恢復上市
第三節 終止上市
第十四章 申請復核
第十五章 境內外上市事務
第十六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十七章 釋義
第十八章 附則


會員管理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三章 席位、交易單元與交易許可權管理
第四章 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
第一節 證券交易業務管理
第二節 交易及相關系統管理
第三節 證券交易信息管理
第四節 其他證券業務管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會員代表
第二節 報告與公告
第三節 會員收費
第四節 糾紛解決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紀律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章附則

Ⅳ 股票方面,什麼叫停復牌

停牌是指股票由於某種消息或進行某種活動引起股價的連續上漲或下跌,由證券交易所暫停其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易。待情況澄清或企業恢復正常後,再復牌在交易所掛牌交易。
復牌指某種被停牌的證券恢復交易。股改或者對價後,復牌第一天沒有漲跌幅限制。而對於非股改情況下的復牌,是有漲跌幅限制的。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Ⅵ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4條規定是什麼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2.4條規定是上市公司於交易日披露臨時報告,公司股票專及其衍生品種應當自公司披屬露臨時報告當日上午開市時起停牌一小時,上午十點三十分復牌。
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其他事項的,本所可以根據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決定停牌與復牌時間。

Ⅶ 您好!權證臨時停牌和復牌都有那些規定在多長時間內漲、跌停多大幅度停牌復牌時間有何規定請賜教。

上海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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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並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至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於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並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 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帳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擔保系數由本所發布並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採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於權證終止上市後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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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 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於等於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零。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並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復牌的,權證復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的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並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採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前款中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十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第三十八條 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採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第四十條 權證交易傭金、費用等,參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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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所會員違反本辦法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五)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或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交易,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嫌疑的,本所視具體情況,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告相關人員;
(二)約見相關人員談話;
(三)限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的權證交易;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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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八)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超過"、"低於"不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cs/zhs/xxfw/flgz/rules/sserules/sserule20050718.htm
------------------------------------------------------------------
深圳證券交易所權證管理暫行辦法
2005-7-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權證的業務運作,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發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簡稱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權證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本所對權證的發行、上市、交易、行權及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在本所發行、上市、交易、行權的權證,其登記、託管和結算由本所指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

第二章 權證的發行上市

第六條 發行人申請發行權證並在本所上市的,應在發行前向本所報送申請材料。本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前款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條 權證發行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發行前2至5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說明書刊登於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

權證發行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在權證發行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將權證發行結果報送本所,並提交權證上市申請材料。

權證上市申請經本所核准後,發行人應在其權證上市2個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上披露上市公告書。

第九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其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標的股票在申請上市之日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20個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於30億元;

(二)最近60個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在25%以上;

(三)流通股股本不低於3億股;

(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標的證券為其他證券的,其資格條件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條 申請在本所上市的權證,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約定權證類別、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日期、行權結算方式、行權比例等要素;

(二)申請上市的權證不低於5000萬份;

(三)持有1000份以上權證的投資者不得少於100人;

(四)自上市之日起存續時間為 6個月以上24個月以下;

(五)發行人提供了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履約擔保;

(六)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由標的證券發行人以外的第三人發行並在本所上市的權證,發行人應按照下列規定之一,提供履約擔保:

(一)通過專用帳戶提供並維持足夠數量的標的證券或現金,作為履約擔保。

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數量=權證上市數量×行權比例×擔保系數;

履約擔保的現金金額=權證上市數量×行權價格×行權比例×擔保系數。擔保系數由本所發布並適時調整。

(二)提供經本所認可的機構作為履約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人。

發行人應保證按前款第(一)項規定所提供的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不存在質押、司法凍結或其他權利瑕疵。權證存續期間,用於履約擔保的標的證券或者現金出現權利瑕疵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並採取措施使履約擔保重新符合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權證上市的,發行人應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請書;

(二)權證發行情況說明;

(三)上市公告書;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標的證券和權證的情況報告、禁售申請;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上市前與本所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權證將被終止上市:

(一)權證存續期滿;

(二)權證在存續期內已被全部行權;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權證存續期滿前5個交易日,權證終止交易,但可以行權。

第十五條 發行人應當在權證存續期滿前至少7個工作日發布終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條 發行人應於權證終止上市後2個工作日內刊登權證終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條 本所有權根據市場需要,要求發行人和相關投資者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發行人應指定一名專職人員作為權證信息披露事務聯絡人。

第三章 權證的交易行權

第一節 交易

第十八條 經本所認可的具有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本所會員)可以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權證。

第十九條 本所會員應向首次買賣權證的投資者全面介紹相關業務規則,充分揭示可能產生的風險,並要求其簽署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由本所統一制定。

第二十條 單筆權證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100萬份,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權證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的整數倍。

第二十一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賣出。

第二十二條 權證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按下列公式計算:

權證漲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當日漲幅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125%×行權比例;

權證跌幅價格=權證前一日收盤價格-(標的證券前一日收盤價-標的證券當日跌幅價格)×125%×行權比例。

當計算結果小於等於零時,權證跌幅價格為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第二十三條 權證上市首日開盤參考價,由保薦機構計算;無保薦機構的,由發行人計算,並將計算結果提交本所。

第二十四條 本所在每日開盤前公布每隻權證可流通數量、持有權證數量達到或超過可流通數量5%的持有人名單。

第二十五條 權證發行人不得買賣自己發行的權證,標的證券發行人不得買賣標的證券對應的權證。

第二十六條 禁止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權證交易活動,獲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從事下列活動:

(一)直接操縱權證價格;

(二)通過操縱標的證券價格影響其對應權證的價格;

(三)通過操縱權證價格影響其對應的標的證券價格。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停牌的,權證相應停牌;標的證券復牌的,權證復牌。本所根據市場需要有權暫停權證交易。

第二十九條 已上市交易的權證,合格機構可創設同種權證,具體要求由本所另行規定。

第二節 行權

第三十條 權證持有人行權的,應委託本所會員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申報。

第三十一條 權證行權以份為單位進行申報。

第三十二條 當日行權申報指令,當日有效,當日可以撤消。

第三十三條 當日買進的權證,當日可以行權。當日行權取得的標的證券,當日不得賣出。

第三十四條 標的證券除權、除息的,權證的發行人或保薦人應對權證的行權價格、行權比例作相應調整並及時提交本所。

第三十五條 標的證券除權的,權證的行權價格和行權比例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新行權比例=原行權比例×(除權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標的證券除權日參考價)。

第三十六條 標的證券除息的,行權比例不變,行權價格按下列公式調整:

新行權價格=原行權價格×(標的證券除息日參考價/除息前一日標的證券收盤價)。

第三十七條 權證行權採用現金方式結算的,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按行權價格與行權日標的證券結算價格及行權費用之差價,收取現金。

前款中的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為行權日前十個交易日標的證券每日收盤價的平均數。

第三十八條 權證行權採用證券給付方式結算的,認購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支付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並獲得標的證券;認沽權證的持有人行權時,應交付標的證券,並獲得依行權價格及標的證券數量計算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採用現金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發行人在權證期滿後的3個工作日內向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自動支付現金差價。

採用證券給付結算方式行權且權證在行權期滿時為價內權證的,代為辦理權證行權的本所會員應在權證期滿前的5個交易日提醒未行權的權證持有人權證即將期滿,或按事先約定代為行權。

第四十條 權證交易傭金、費用等,參照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的標准執行。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權證發行人違反本辦法或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三)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本所會員違反本辦法或本所其他業務規則,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懲戒:

(一)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四)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五)本所認為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條 本所會員嚴重違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結算規則,根據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提請,本所可暫停其權證自營或經紀業務,或限制其在自營或經紀業務中買入權證。

第四十四條 本所對權證交易進行實時監控,對存在異常交易,或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嫌疑的,本所視具體情況,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口頭警告相關人員;

(二)約見相關人員談話;

(三)限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帳戶的權證交易;

(四)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標的證券:發行人承諾按約定條件向權證持有人購買或出售的證券。

(二)認購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三)認沽權證:發行人發行的,約定持有人在規定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價格向發行人出售標的證券的有價證券。

(四)行權:權證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按照約定時間、價格和方式履行權證約定的義務。

(五)行權價格:發行人發行權證時所約定的,權證持有人向發行人購買或出售標的證券的價格。

(六)行權比例:一份權證可以購買或出售的標的證券數量。

(七)證券給付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有義務按照行權價格向權證持有人出售或購買標的證券。

(八)現金結算方式: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發行人按照約定向權證持有人支付行權價格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

(九)價內權證:指權證持有人行權時,權證行權價格與行權費用之和低於標的證券結算價格的認購權證;或者行權費用與標的證券結算價格之和低於權證行權價格的認沽權證。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含本數,「超過」、「低於」不含本數。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xywjs/zqywgz/200508017456.shtml

Ⅷ 股改的流程是怎麼樣的,什麼時候停牌復牌投票啊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操作,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統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保薦機構應當就改革方案的合規性以及技術可行性與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進行溝通。溝通內容不涉及具體公司名稱和對價水平。

第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的統籌安排,通知有關公司董事會在指定時間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改革方案及相關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綜合考慮改革方案的合規性、技術可行性以及有利於市場穩定發展等因素,根據均衡控制改革節奏的需要,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五條 公司董事會根據證券交易所的安排,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刊登前條 公告時,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改革說明書全文及摘要;

(二)保薦協議;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股權分置改革相關協議文件;

(四)有權部門對改革方案的意向性批復;

(五)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函;

(六)保薦意見書;

(七)法律意見書;

(八)保密協議;

(九)獨立董事意見函;

(十)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改革說明書全文及摘要應當根據《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的要求,按照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格式指引》編制。

第八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中除參照執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關於股東大會通知要求的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 件和期間;公司董事會組織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安排;董事會投票委託徵集的實現方式;相關股東會議提供的網路投票技術和時間安排;股票停復牌時間安排等。

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公司董事會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第九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設置熱線電話、傳真、電子信箱,採取召開投資者座談會、舉行媒體說明會、進行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形式,協助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就改革方案進行溝通協商。

第十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告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情況和結果,並申請股票復牌。

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公司董事會如果未能在十日內公告溝通協商情況和結果的,原則上應當取消本次相關股東會議,並申請股票復牌。確有特殊原因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延期的除外。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對改革方案有調整的,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自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股票停牌。

第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未能按時取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文件,需延期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至少一個交易日發布延期公告。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結束後兩個交易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與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商定改革方案實施的時間安排並公告。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第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董事會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溝通協商的情況和結果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證券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在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手續,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的申請;

(二)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及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三)改革說明書;

(四)有權部門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的批准文件;

(五)非流通股股東的身份證明、持股證明及改革方案相關協議文件;

(六)非流通股股東的承諾文件;

(七)保薦意見書;

(八)法律意見書;

(九)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向結算公司申請辦理股份變更登記、資金結算等事項,應當提交證券交易所關於同意辦理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及相關股份變動手續的通知,並提交前條 所列文件。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份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交易日內,刊登股權分置改革後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和有關股份可上市流通時間表。

第十九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滿,由公司董事會提交相關股份解除限售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復核後,可以向結算公司申請辦理相關股份解除限售手續。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前三個交易日,刊登提示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諾的非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承諾人),應當保證承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應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 件。改革方案實施後承諾人不得變更、解除承諾。

第二十二條 承諾人在制定承諾事項時,應當充分評估履約風險,制定與自身履約能力相適應的承諾事項,並在改革說明書中予以詳細披露。

第二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對承諾人履行承諾的可行性以及存在的風險發表意見,提出監督履行承諾的措施建議,並履行持續督導職責。

第二十四條 承諾人在承諾函中應當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一)承諾事項及履約方式、履約時間、履約能力分析、履約風險防範對策;

(二)承諾事項的履約擔保安排,包括擔保方、擔保方資質、擔保方式、擔保協議主要條 款、擔保責任等;

(三)承諾事項的違約責任;

(四)承諾人聲明:本承諾人將忠實履行承諾,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非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承擔承諾責任,本承諾人將不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第二十五條 承諾人應當根據證券交易所、結算公司的要求,對其承諾事項提供必要的保證。

第二十六條 改革方案實施的股權登記日後的第一個交易日,證券交易所不計算公司股票的除權參考價、不設漲跌幅度限制、不納入當日指數計算。第二個交易日開始,以前一交易日為基期納入指數計算。

第二十七條 改革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事項的,執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指引未明確事項,參照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證券交易所和結算公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業務操作指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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