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貸款風險認定辦法
第二章 貸款風險分類的標准
第四條 評估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第五條 五類貸款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 損失貸款的劃分標准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貸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以保險清償後,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貸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銷、關閉、解散,並終止法人資格,經確認無法還清的貸款。
(六)借款人雖未依法終止法人資格,但生產經營活動已經停止,且借款人已名存實亡,復工無望,經確認無法還清的貸款。
(七)生產單位的經營活動雖未停止,但產品毫無市場,企業資不抵債,虧損嚴重並瀕臨倒閉,且政府不予救助,經確認無法還清的貸款。
第七條 使用貸款風險分類法對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實際上是判斷借款人及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的擔保;
(五)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六)銀行的信貸管理。
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是一個綜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
第八條 對貸款進行分類時,要以評估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營業收入作為貸款的主要還款來源,貸款的擔保作為次要還款來源。
第三章 貸款風險分類的特殊規定
第九條 違規貸款的分類。違反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發放的貸款應至少歸為關注類。
第十條 自然人貸款的分類。自然人貸款必須堅持逐筆分類。可根據貸款方式和貸款逾期情況,採用自然人貸款分類矩陣,用簡易方法進行分類。
自然人貸款分類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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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情況| | | | | |
| |30天以下|31-180天|181-360天|361-720天|721天以上|
|貸款方式| | | | | |
|----|-----|-------|--------|--------|------|
|質 押| 正 常 | 正 常 | 關 注 | -- | -- |
|----|-----|-------|--------|--------|------|
|抵 押| 正 常 | 關 注 | 關注/次級 | 次級/可疑 |可疑/損失 |
|----|-----|-------|--------|--------|------|
|保 證| 正 常 | 關 注 | 次 級 | 可疑 |可疑/損失 |
|----|-----|-------|--------|--------|------|
|信 用| 關 注 | 次 級 | 可 疑 | 可疑/損失 | 損失 |
---------------------------------------------
第十一條 抵債資產的分類。對已列入「以資抵債」科目的貸款應重點分析以資抵債資產的變現能力,可採用拆分方法進行分類,預計能夠收回的貸款,歸入次級類;收回不確定的和損失的貸款,分別歸入可疑類和損失類。
第十二條 重組貸款的分類。重組貸款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原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需要重組的貸款應至少歸為次級類;重組後的貸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無力歸還貸款,應至少歸為可疑類。
第十三條 封閉貸款的分類。這類貸款應將其與虧損企業原有貸款分離開來,視同普通貸款單獨進行分類。借款人違反封閉運行原則,造成本息收回無保障的貸款,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十四條 貼現貸款的分類。認定貼現票據真實、手續合法完備、出票行(付款行)資信可靠,可將貸款風險視為零,歸為正常類;否則,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十五條 存單質押及外匯質押貸款的分類。認定質押合法有效的貸款,可歸為正常類;否則,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十六條 信用證、承兌匯票逾期墊付所形成的貸款的分類。此類貸款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十七條 在建工程項目貸款的分類。這類貸款應根據項目評估報告和外勤調查所掌握的情況進行分類。各方面情況正常,預期經濟效益可以實現的貸款,可歸為正常類。出現了不利於償還的因素,例如預計不能按計劃完工投產或工期已經延長,工程造價超概算需要增加投資和貸款,市場已發生不利變化,導致預期經濟效益受到一定影響的貸款,可歸為關注類;受到嚴重影響的貸款,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十八條 應收未收利息的分類。原則上按照本金的類別確定,表內應收利息至少歸為關注類;表外應收利息至少歸為次級類。但對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另行處理:本金能全部或部分歸還的客戶的欠息至少歸入次級類;實行試點城市兼並政策但又不在豁免政策之列的企業的欠息,至少歸為可疑類。
第十九條 信用卡透支的分類。可比照自然人貸款進行簡易分類。在信用額度內,不超過60天(含)的透支歸為正常類;在信用額度外或超過60天的透支至少歸為次級類;違規發放的協議透支至少歸為次級類。
第二十條 損失類貸款專項規定。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劃為損失貸款:
(一)借款人雖已破產或已經法院裁決,但沒有按國務院規定辦理破產手續或不符合國務院關於規范破產有關文件規定,有以破產的形式逃廢銀行債務嫌疑的;
(二)借款人通過重組、租賃、轉讓、承包等名目逃廢銀行債務,債權銀行尚未依法起訴追索的貸款;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決定關閉或注銷,有行政干預逃廢銀行債務嫌疑的;
(四)借款人雖已資不抵債,但領導班子和職工基本穩定,大部分生產活動仍在進行;
(五)在未徹底清查之前,銀行違規從事賬外經營形成的風險貸款。
第四章 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 整理貸款檔案資料。由管戶人員認真檢查貸款檔案資料是否齊全,包括客戶的基本情況、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財務信息、重要文件、往來信函、借款人還款記錄和銀行催收通知、貸款檢查報告等,做好收集整理工作,為貸款風險分類做好准備。
第二十二條 開展現場和外勤調查。由管戶人員深入貸款戶,通過現場和外勤調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生產經營的真實情況。根據調查情況,調整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實事求是寫出外勤調查報告。
第二十三條 填寫貸款風險分類工作底稿,對借款人還款能力進行綜合分析。管戶人員在收集整理貸款檔案資料和外勤調查的基礎上,按照調整後的企業財務數據,填制貸款風險分類工作底稿,並對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進行綜合分析,包括財務因素分析、現金流量分析、擔保因素分析、信用支持分析和非財務因素分析等。
第二十四條 組織信貸討論確定初分結果。由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或管戶部門負責人主持,組織相關人員,通過信貸討論初步確定貸款分類結果,寫出風險分類綜合分析報告。
第二十五條 認定分類結果。由支行級營業單位負責人主持召開有關部門參加的會議,根據分類人員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初分結果討論研究,確定認定結果,簽署認定意見。
第二十六條 損失類貸款的審核認定。損失貸款無論每筆金額大小均報一級分行和總行認定。每筆損失100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由一級分行認定,每筆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貸款,由總行認定。各級行根據認定行的認定意見調整並最終確定損失類貸款的分類結果。認定行認定可以採取備案制和審批制,目前,具體操作程序、方法由各行結合實際研究暫定,總行將在實踐基礎上制定相應認定辦法。
第二十七條 貸款風險分類實行按季分類、按季調整、按季反映制度。對新放貸款及時分類;對借款人財務狀況或貸款償還因素發生重大變化的貸款及時調級;對維持原分類級別的貸款及時更新分類數據。自2000年起,按季上報分類結果。
第五章 貸款風險分類的工作職責
第二十八條 貸款風險分類要在各級行行長的統一領導下,由資產風險監管部門牽頭,信貸、會計、稽核、科技等部門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共同實施。
第二十九條 行長的職責:
(一)各級行行長對貸款風險分類工作負責;
(二)各級行行長要在規定的許可權內對貸款風險分類結果負責。
第三十條 管戶人員及信貸業務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搜集和完善信貸檔案資料;
(二)對借款人開展現場和外勤調查,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情況並寫出外勤調查報告;
(三)基層管理人員按照及時、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記載和保管台賬並按月與會計部門核對賬目;
(四)參加由基層營業機構負責人主持的信貸討論並提出貸款風險分類的初步認定意見;
(五)填制貸款風險分類的各種表格,並負責中國農業銀行貸款風險分類認定表(工作底稿)的微機錄入工作;
(六)信貸管理部門要將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納入信貸管理范圍,根據分類原理和結果,適時調整和完善信貸管理規章制度,針對逐筆分類中反映的問題,相應提出改進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一條 資產風險監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制定貸款風險分類、監測、考核的政策、制度辦法;
(二)對分類結果進行連續監測、分析、考核;
(三)根據轄內貸款風險分類的實際狀況,按季寫出綜合分析報告,提出改進貸款風險分類工作和提高貸款質量的建議;
(四)對損失類貸款進行審核認定。
第三十二條 會計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人行及財政部規定,負責制定全行統一的貸款風險分類會計核算辦法;
(二)基層會計人員要按上述辦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記載和反映貸款風險分類結果;
(三)負責填制反映貸款風險分類結果的各種會計報表。
第三十三條 稽核部門的職責:
(一)依據貸款風險分類認定的有關規定,組織對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稽核檢查。
(二)對損失類貸款進行逐筆稽核。單筆損失1000萬元(含)以下的貸款由一級分行組織稽核;單筆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的貸款由總行組織稽核。
第三十四條 科技部門的職責:
(一)按照總行規定的格式,負責統計、匯總、上報貸款風險分類的各種報表;
(二)負責貸款風險分類硬體的配置、維護和管理,軟體的開發和完善以及技術支持。
第六章 貸款風險分類的檢查與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貸款分類是信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貸款分類過程中,必須做到以下六個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貸規章、制度和辦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貸組織管理體制;
(三)實行審貸分離;
(四)完善信貸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貸款檔案的連續和完整;
(五)改進管理信息系統,保證管理層能夠及時獲得有關貸款狀況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實准確的財務信息。
第三十六條 各級行要保證貸款分類的信貸人員和復審人員具有必要的信貸分析知識,熟悉貸款分類的基本原理。要通過培訓和必要的措施保證貸款分類的質量。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行每年都要對轄內各營業機構貸款風險分類工作進行檢查和考核,並根據貸款風險分類工作完成情況給予相應的獎懲。
第三十八條 各級行要按照下查一級的原則,對分類情況及結果進行抽查,抽查面不少於機構數的10%。
第三十九條 一級分行要按季向總行上報貸款風險分類的有關報表和分析報告(季後5日內報出)。
第四十條 在推行貸款風險分類的過程中,對貸款按風險分類與期限分類進行雙軌監測,貸款質量仍按期限分類考核。待條件成熟後,可按風險分類進行質量考核,但仍需堅持對貸款期限進行統計監測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及相關資料應嚴格保密,未經總行批准一律不得對外披露。
第四十二條 各分支行將分類結果報上級行的同時可根據人行要求,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農銀發〔1998〕111號《中國農業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實施細則(試行)》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一、中國農業銀行貸款風險分類工作底
2. 銀行貸款業務里票據融資和票據貼現有什麼不同
票據融資的前提是買賣雙方已經存在交易合同,有法律效力。一般賣方到銀行申請融資,是為了緩解自身的資金壓力,同時規避潛在的信用風險(買方拖欠等)。有了銀行的融資,賣方可以迅速投入新的生產,否則即使有訂單在手,也沒有生產的資本和原料。銀行拿到貿易票據,會審核買方的信用額度和經營狀況,然後根據具體信息給予賣方80%或90%的交易貨款,同時買下賣方的債權,屆時買方會直接付款給銀行。
據貼現指您的企業(持票人)在商業匯票未到期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
票據貼現必須以真實的貿易背景為基礎;貼現期限從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最長不超過6個月;貼現利率在人民銀行規定的范圍內由您的企業和我行協商確定。
3. 小額貸款風險管理...
4. 一般銀行貸款和票據貼現貸款的區別於聯系
1、貸款需要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貼現不需要任何擔保,本身就是一種有價票據的質押。
2、貸款的利息是按月或按季支付,貼現是貸款時一次從票面金額扣收。
3、貸款期限種類很多,有短期、中期、長期,因為票據最長6個月,所以貼現貸款也不能超過票據到期日。
4、一般貸款審批流程復雜,與借款人的資產負債和盈利能力有關,貼現手續相對簡單,只要票據核查真實,對借款人要求不高。
兩者的聯系:貼現也屬於一種銀行貸款,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質押的短期貸款
5. 銀行承兌匯票和流動資金借款有什麼區別
銀行承兌匯票是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出票,向開戶銀行申請並經銀行審查同意承兌的,保證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流動資金借款是為滿足您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資金需求,保證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進行而發放的貸款。區別在於:1、流動資金借款的發生一定是要銀行出資金,而承兌匯票到期客戶有錢就自己出,若不足,銀行才墊款;
2、期限也不同,流動資金借款一般在一年同人,而銀行承兌匯票一般在6個月之內;
3、金額也不同,流動資金借款只要符合要求一般不會說有限額,而銀行承兌匯票是單張金額不超過一千萬元。
4、用途也不同,流動資金借款使用在企業生產經營上,而銀行承兌匯票要求有真實商品交易為基礎的,5、風險點有不同,流動資金借款風險高於銀行承兌匯票
6.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貸款三類貸款對銀行來說風險大小的比較
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貸款三類貸款對銀行來說風險最小的是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銀行完全憑借客戶的信譽而無需提 供抵押物或第三者保證而發放的貸款。
7. 電子票據業務銀行的風險點有哪些
存在的主要風險
融資性風險。即商業銀行簽發或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或不能確定有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而形成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無交易合同或使用虛假、無效合同;超合同金額或期限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無增值稅發票復印件、重復使用或偽造增值稅發票復印件辦理貼現業務。有的商業銀行假借企業名義違規開立賬戶,借用這些賬戶自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到其他商業銀行貼現,貼現資金迴流該行後,增加其存款,自稱為「融資性存款」。簽發、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支付結算辦法》和《商業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因此,銀行不僅存在融資性風險,同時還承擔著潛在的法律風險。
信用風險。即在沒有繳納保證金或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簽發、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導致大量銀行墊款而產生的信用敞口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未按規定比例收取保證金或保證金偏低;二是對保證金不足額部分擔保不足或擔保無效,如擔保合同金額小於保證金不足額部分、擔保企業擔保能力不足、質押物不符合相關規定、質押手續辦理不及時不規范、由關聯企業擔保或企業相互擔保、擔保合同無董事會同意的決議等;三是以本行貸款作為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保證金,或將貸款轉為定期存款,作為申請承兌的質物。銀行的上述做法實際上是把承兌風險轉化為信貸風險,並沒有真正落實償還來源,同時還虛增了存貸款規模。銀行通過這樣一種非正常方式擴大存貸款和票據業務的規模,形成了「企業用貸款資金作保證金→銀行簽發承兌匯票→企業到銀行貼現→企業用貼現得到的資金再作保證金→銀行再簽發承兌匯票→企業再貼現……」的怪圈,在循環往復的過程中,信用徒然膨脹,貨幣信貸成倍數地虛增擴大,從而形成了信貸泡沫。
道德風險。一是關聯企業、關聯交易方相互串通,套取銀行資金。主要方式為:出票人與收款人為關聯企業或關聯交易方,出票人以一定比例保證金申請承兌,不足部分由收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最後資金由收款人賬戶流向出票人賬戶,實現了資金的逆向迴流。二是社會上的一些不法人員利用偽造、變造票據、「克隆」票據或票據「調包」等欺詐手段,有意識地騙取銀行資金而使銀行面臨資金損失的風險。三是銀行內部人員在辦理票據業務時不認真把「三關」,即票據記載事項合法合規審查關、背書核實關、票據真偽核實關,或是違法違規,盜用銀行票據,而使銀行蒙受資金損失。
操作風險。一是先貼後查,逆向操作。有的銀行為了爭攬業務,增強市場競爭力,要求企業採取出具承諾書的方式先行貼現,而查復日期比貼現出賬日期晚幾天甚至半個月之久。這種查復未明即辦理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或質押的做法存在一定的操作風險,銀行資金的安全性難以保障。二是辦理貼現和質押取得的票據背書不合法、不完整。主要表現為票據貼現時空白背書、多次背書時背書不連續等。這不僅違反了《票據法》的規定,在發生法律糾紛或出現票據流失等情況的時候無法主張票據權利,而且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內部管理風險。一些中小銀行票據業務的基礎工作較薄弱,票據保管和使用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內部控制不力,導致票據案件屢屢發生,風險損失不斷產生。目前大部分中小銀行不同程度地存在檔案資料不完整不規范的問題,如承兌協議、商品交易合同等要素不全,承兌申請人的基礎資料不全,業務會辦記錄不詳等。還有些銀行存在賬實、賬賬不符,未真正落實印、證、押「三分管」,印章交接無監交人,保證金記賬串戶,銀行承兌匯票委託收款時以蓋行政公章代替結算專用章等問題。
利率風險與流動性風險。四家國有商業銀行較少向中小企業提供信貸業務,中小企業貸款和一些規模較小的項目貸款一般是先由中小銀行進行票據承兌貼現,然後由中小銀行向四家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轉貼現。中小銀行賺取的是票據市場的利差。一旦市場資金緊張,轉貼現利率上升,中小銀行就會面臨利率風險,嚴重的還將導致流動性風險。
風險成因分析
經營思想錯位,盲目擴大業務規模。中小商業銀行受經營區域的限制,普遍存在資金緊張、經營規模小的問題,而票據業務則具備規模擴張的功能,可以獲得額外業務量。因此,中小商業銀行首先把票據業務的發展作為實現規模增長的一個主要手段,通過向企業發放貸款或辦理貼現,轉存為保證金或開具定期存單,再簽發票據,如此滾動辦理可以實現存款、貸款的雙重增長。其次,票據業務可以稀釋不良貸款:通過增加票據資產擴大貸款規模,做大分母,降低不良貸款率。同時票據業務可以調整利潤,增加營業收入:通過票據業務的買入賣出,提早實現利息收入,調整利潤實現狀況;貸款轉作保證金,銀行獲得的是貸款利息,而向企業支付的是存款利息,利差則成為銀行的營業收入。
內控建設不完善,風險意識淡薄。中小銀行雖然普遍建立了票據業務的內控制度,但票據業務的操作流程和責任制度不夠統一規范和嚴密,未能覆蓋所有風險點,不能有效防範風險。有的銀行未將票據融資全部納入單一客戶授信范圍,不利於控制和防範單一客戶的信用風險;有的銀行「三查」制度執行不到位,對企業信用狀況不能充分掌握;有的銀行對從業人員的培訓和重要崗位人員的定期輪換尚未形成制度,不利於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還有的銀行受審計人員不足的制約,對票據業務的審計監督比較薄弱。
法制體系不完善。現行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有些條款過於籠統,對貼現、轉貼現、再貼現業務中涉及的銀行承兌匯票的法律法規未作專門的司法解釋,監管中缺少法律依據。一是對商業銀行承兌業務沒有相應的監控指標。在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取消了對承兌總量不得超過上年末存款余額的5%的控制指標後,未有其他指導性指標出台,對於資產規模小、風險控制能力較低的中小金融機構來說,缺乏外部約束,容易造成盲目發展。二是對承兌保證金的管理和保證金的收取方式、數量沒有統一的規定,對貸款轉保證金的做法沒有具體界定和處罰標准。三是對企業多頭開戶、重復使用增值稅票在多家銀行辦理貼現缺乏控制措施。
銀企信息不對稱,票據防偽手段落後。一些企業法制觀念薄弱,通過偽造合同或發票,來騙取銀行資金,而相關的信息共享機制還不夠健全,如銀行與稅務部門未實現聯網,無法查詢發票的真實性,信貸登記咨詢系統中也缺乏票據承兌貼現的信息。另外,一些企業提供的合同與增值稅票不能互相對應,少數企業無法提供增值稅票,給銀行審查真實交易背景帶來難度。由於缺乏全國統一的票據簽發、查詢和簽證的系統或機構,票據的電子化程度較低,使「假票」、「克隆票」有可乘之機。
弱勢地位受歧視。由於中小商業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缺乏全國性網路,對票據的查詢需由大銀行代理,有些代理行歧視小銀行的委託,故意拖延查復的時間,票據查復速度較慢,最長的需1個月之久,迫使委託行不得不對急用資金的企業先行貼現或對大客戶實行見票即貼的簡單審核方式,形成票據業務的操作風險。
風險的防範與管理
端正經營思想,增強風險防範的意識。中小商業銀行要糾正片面追求規模和速度的行為,正確處理好票據業務發展和風險防範的關系,不要為了票據收益去承擔巨大的墊款風險。應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結合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指定票據業務發展目標和規劃,不要盲目追求發展速度和規模的擴張,業務的發展應建立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
加強內部控制,健全風險防範機制。中小商業銀行應堅持「內控優先」原則,以風險管理為重點,加強票據業務內控制度建設,制定規范、操作性強的出票、登記、查詢規程和制度,強化對票據真實性的審查和檢查,確保票據交易真實性和資金的安全性。同時對票據業務環節中的各個風險點進行認真的預測和剖析,對每個風險環節設置「防火牆」,並定期對風險管理程序進行評估。中小商業銀行還應加強對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對票據業務風險的認識與把握能力,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範技能,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嚴格執行操作、檢查和監督制度。
修訂完善制度,規范票據市場。現行的《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商業銀行匯票承兌、貼現與再貼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的有些條款已不適用於當前票據業務的發展狀況,票據業務中企業當事人的准入退出制度、票據融資的管理、各種票據交易行為管理、票據信用評估、票據交易的價格約定、資金清算、票據業務的風險准備等制度都應盡快納入規范化軌道。從監管的角度來講,應對商業銀行票據業務風險控製作出具體規定:一是將票據融資全部納入信貸授權和客戶授信范圍,以便於外部監管和內部監控;二是對票據業務制定指導性的承兌總量、單戶或最大十戶的承兌比例監控指標、向異地企業出票的控制制度等,以剔除票據市場中的泡沫;三是實行保證金等級管理或規定保證金最低限額,將票據風險敞口與資本金規模掛鉤,降低銀行承兌風險;四是對以貸款作保證金、關聯企業套取銀行信用等行為制定明確的界定標准和處罰規定;五是規定所有金融機構對已辦理貼現的增值稅票原件加蓋戳記,註明貼現金額和貼現機構名稱,從源頭上堵住重復使用同一增值稅票辦理貼現的問題。
加強合規性監管,促進票據業務健康發展。監管部門應充分認識票據業務中潛在的風險,加大現場檢查的力度,重點檢查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的貿易背景的真實性、貼現資金流向、發放貸款作為保證金、票據業務的內控機制和存在的風險等問題,注重對內控的有效性、操作行為及各個風險點的監管,進一步加大對票據業務中違規違法的處罰力度,加強檢查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最大限度地防範控制風險。
完善信貸登記咨詢系統,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央行和監管當局應盡快建立銀行承兌匯票簽發和貼現業務的資料庫,實現票據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網路查詢功能,提高業務效率,實現與稅務部門的聯網,及時識別企業提供的增值稅票復印件或原件的真偽,加強真實貿易背景審查,防範和化解票據風險。
8. 銀行承兌匯票在承兌時有哪些風險
企業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應注意以下風險。
1、承兌匯票的真偽
企業財務人員能否把住審查關,對防範銀行承兌匯票票據風險至關重要。中國票據網從長期工作經驗中總結出五種方法:
一、查,
二、聽,
三、摸,
四、比,
五、照
2、承兌匯票是否掛失止付
企業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應注意審查該票據是否已掛失止付。企業在收取銀行承兌匯票時,可先登陸中國法院網,查詢法院公告信息。
3、承兌匯票是否過期
承兌匯票背書轉讓時必須在匯票到期日之前,超過到期日,票據不能轉讓。
4、背書是否連續
以背書轉讓的承兌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8)和貸款風險相比票據風險具有擴展閱讀:
1、商業承兌票據優點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 6 個月;商業承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 10 天;商業承兌匯票可以背書轉讓;商業承兌匯票的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可持未到期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適用於同城或異地結算。
2、銀行承兌匯票優點
對於賣方來說,對現有或新的客戶提供遠期付款方式,可以增加銷售額,提高市場競爭力。對於買方來說,利用遠期付款,以有限的資本購進更多貨物,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營運資金的佔用與需求,有利於擴大生產規模。相對於貸款融資可以明顯降低財務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承兌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