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風險評估的標准差是什麼
學過概率與數理統計沒?
去翻下就知道了
書上經常舉保險的例子
2. 保險中的風險指的是什麼
指的是意外,無法預料的損失
3. 新保險風險的主要指標有哪些
保險公司現在有「客戶投保提示書」,您會有權利和義務清楚明白您將要購買的保險產品的內容和保障,
保障內容,保險責任,保障范圍,保險金額,代理人的銷售誤導,保險合同猶豫期有10天,在猶豫期內是可以全額退保的,現在是不容許收取現金保費的,所以要注意
希望可以幫到你,如果還有理財和保險保障類的可以留言咨詢
4. 保險基本風險是指什麼
保險風險是指尚未發生的、能使保險對象遭受損害的危險或事故,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或事件等。被視為保險風險的事件具有可能性和偶然性。
保險風險的特徵:
(一)風險的不確定性
1.不能確定是否會發生。就個體風險而言,其是否發生是偶然的,是一種隨機現象,具有不確定性。
2.不能確定發生時間。雖然某些風險必然會發生,但何時發生卻是不確定的。例如,生命風險中,死亡是必然發生的,這是人生的必然現象,但是具體到某一個人何時死亡,在其健康時卻是不可能確定的。
3.不能確定事故的後果,即損失程度的不確定性。例如,沿海地區每年都會遭受台風襲擊,但每一次的後果不同,人們對未來年份發生的台風是否會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以及損失程度也無法准確預測。
正是風險的這種總體上的必然性與個體上的偶然性的統一,構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
(二)風險的客觀性
風險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是獨立於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存在。例如,自然界的地震、台風、洪水,社會領域的戰爭、瘟疫、沖突、意外事故等,都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因此,人們只能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內改變風險存在和發生的條件,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程度,但風險是不可能徹底消除的。正是風險的客觀存在,決定了保險活動或保險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三)風險的普遍性
人類的歷史就是與各種風險相伴的歷史。在當今社會,風險滲入到社會、企業、個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個人面臨著生、老、病、死、意外傷害等風險;企業面臨著自然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政治風險等;甚至國家和政府機關也面臨著各種風險。正是由於這些普遍存在的對人類社會生產和人們的生活構成威脅的風險,有了保險存在的必要和發展的可能。
(四)風險的可測定性
個別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可預知的,但通過對大量風險事故的觀察發現,風險往往呈現出明顯的規律性。運用統計方法去處理大量相互獨立的偶發風險事故,可比較准確地反映風險的規律性。根據以往大量資料,利用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的方法可測算風險事故發生的概率及其損失程度,並且可構造出損失分布的模型,成為風險估測的基礎。例如,在人壽保險中,根據精算原理,利用對各年齡段人群的長期觀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記錄,就可以測算各個年齡段的人的死亡率,進而根據死亡率計算人壽保險的保險費率。
5. 保險分類監管指標停止
我在深圳做平安保險,也在關注此項政策的出台,希望跟大家聊聊:
保監會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籌備組,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我會對現行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後的分類監管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運行,保監會將根據公司2008年末信息進行首次分類評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司分類
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未發現問題的公司。
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一定風險的公司。
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存在較大風險的公司。
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風險的公司。
二、分類依據
保監會依據以下信息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
(一)監測指標
1、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包括五大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
(2)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性風險指標;
(3)資金運用風險指標;
(4)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5)財務風險指標。
每類監測指標由一些具體指標組成(詳見附件)。
2、再保險公司的監測指標僅為償付能力充足率。
(二)保監會日常監管中所獲取的監管信息。
三、監管措施
保監會日常監管中在產品、機構、資金運用等方面對四類公司採取不同的監管政策,並根據公司存在的風險採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一)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二)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監管談話;
2、風險提示;
3、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4、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5、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三)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1、全面檢查;
2、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
3、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4、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
5、限制商業性廣告;
6、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7、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8、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9、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范圍;
10、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11、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四)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四、分類評價的頻率
(一)保監會每年初根據上一年度審計後的數據,對保險公司進行一次全面評價分類,決定監管措施。在此基礎上,每季度評估一次,對年度評價結果和監管措施進行相應調整。
(二)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突然發生重大變化,保監會可以隨時調整公司的類別和相應的監管措施。
五、分類評價的結果披露
保監會定期向各保險公司通報公司所處的類別和對其採取的監管措施,但不向社會公開披露。
六、公司需要報送的信息
根據分類監管的需要,保險公司應定期向我會報送分類監管信息,具體要求詳見《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產險公司)》(保監產險〔2008〕1567號)、《關於實施分類監管信息報送有關事宜的通知(壽險公司)》(保監壽險〔2008〕1566號)和《關於報送保險公司分類監管信息的通知》(保監發〔2008〕113號)等文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6. 保險經營的指標有什麼要求嗎
在實踐中,保險經營原則有哪些呢?下面跟著找法網小編一起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保險經營基本原則
(一)經濟核算原則
1.保險成本核算
對保險成本的核算,就是要核算保險經營所耗費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
2.保險資金核算
3.保險利潤核算
保險企業利潤核算的指標體系有兩個:一是利潤額;二是利潤率。
保險企業要在經濟核算原則的指導下,通過企業核算和險種核算兩種形式,全面衡量企業的經營成果及各險種的經營狀況,以達到提高保險企業償付能力的目的。
(二)隨行就市原則
所謂隨行就市,是指根據市場行情及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以適應市場的需求。保險企業應根據市場提出的現實要求,隨行就市調整保險商品的結構和價格才能實現保險商品供求平衡和保險商品的價格。
(三)薄利多銷原則
在薄利多銷原則下,保險企業可以略高於保險成本的低廉價格,打開保險銷路,依靠較大的銷售量來保證盈利。
具體做法是,保險企業在制訂保險費率時,應盡可能合理。
二、保險經營特殊原則
(一)風險大量原則
風險大量原則是指保險人在可保風險的范圍內,應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
風險大量原則是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這是因為:
第一,保險的經營過程實際上就是風險管理過程,而風險的發生是偶然的、不確定的,保險人只有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以保證保險經濟補償職能的履行。
第二,保險經營是以大數法則為基礎的,只有承保大量的風險和標的,才能使風險發生的實際情形更接近預先計算的風險損失概率,以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擴大承保數量是保險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一個重要途徑。
(二)風險選擇原則
風險選擇原則要求保險人充分認識、准確評價承保標的的風險種類與風險程度,以及投保金額的恰當與否,從而決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險人對風險的選擇表現在兩方面:一是盡量選擇同質風險的標的承保;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風險條件或范圍的保險標的。
1.事先風險選擇
事先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在承保前考慮決定是否接受承保。此種選擇包括對「人」和「物」的選擇。所謂對「人」的選擇,是指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評價與選擇。所謂對「物」的選擇,是指對保險標的及其利益的評估與選擇。
2.事後風險選擇
事後風險選擇是指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的風險超出核保標準的保險合同作出淘汰的選擇。
保險合同的淘汰通常有三種方式:
第一,等待保險合同期滿後不再續保;
第二,按照保險合同規定的事項予以注銷合同;
第三,保險人若發現被保險人有明顯誤告或欺詐行為,可以中途終止承保,解除保險合同。
(三)風險分散原則
風險分散是指由多個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共同分擔某一風險責任。
1.核保時的風險分散
(1)控制保險金額
(2)規定免賠額(率)
(3)實行比例承保
2.承保後的風險分散
承保後的風險分散原則應用以再保險和共同保險為主要手段。
www.fzgtyy.com
7. 保險公司最關鍵的指標
最重要最關鍵的核心指標:償付能力
想了解保險公司的安全性,參考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就可以了。以下給出一些關於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相關內容:
什麼是償付能力?
消費者花錢買各種人身和財產保險,就是希望在遭受天災人禍或生病、喪失勞動能力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我們提供經濟保障。此時,保險公司能不能依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就取決於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簡而言之就是保險公司償還債務的能力。保險公司最大的債主就是簽訂了保險合同的投保者,其實就是給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能力。這種償付能力是通過一系列的指標來體現的,其中重要的一個就是償付能力充足率,即資本充足率,它是指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實際資本是「認可資產與認可負債的差額」。這個「償付能力充足率」最少要大於100%。比率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越強。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涉及到廣大投保人的切身利益,是保監會監管工作的核心內容。根據9月1日開始實施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保監會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將保險公司分為三類。
1、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00%的保險公司,為不足類保險公司;
2、償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間的保險公司,為充足I類公司;
3、償付能力充足率高於150%的為充足II類公司
對消費者來說,償付能力充足率數字越大,在索賠或者領取保險金時,兌現越有保證。
來源:中國保險報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將須公開披露
11月10日,保監會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並從即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11月30日。《辦法》明確規定,當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時,保險公司需要公開披露。
《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向社會公眾公開披露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其中包括基本信息、財務會計信息、風險管理狀況信息、保險產品經營信息、償付能力信息、重大關聯交易信息、重大事項信息及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但《辦法》也強調,上述規定僅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