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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10-23 12:40:29

A.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第五章 市場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確認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
(二)審查市場舉辦者制定的經營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依法監督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四)受理消費者申訴,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建立和完善市場信息公開查詢制度,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查詢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市場管理的需要,設置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市場監督管理人員。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負責市場的治安、消防管理,根據市場規模和治安、消防需要,督促市場舉辦者建立、健全治安、消防管理制度,履行管理職責。
具有二千個以上商位的市場,應當設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負責市場的稅收征管,應當根據需要設置稅務管理機構或者定時派駐稅務管理人員。
第三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場內經營商品的抽查監督,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抽查的原則、方法和程序應當公平地適用所有場內經營者。商品抽查結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全部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查處市場違法經營案件時,可以依法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經營憑證,檢查違法物品。對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物品,按法定許可權和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行政執法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查處市場違法行為。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對未出示檢查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B. 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未經市場名稱核准登記從事市場招商、市場廣告宣傳等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辦理市場名稱登記手續,並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辦理市場名稱登記手續或者不符合登記條件的,責令限期退還向場內經營者收取的商位出售、租賃等款項;逾期不退還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改變登記事項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市場舉辦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市場名稱登記並責令限期關閉;逾期未關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二條 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出售商位或者未按第二款規定劃定用於農產品自產自銷專用區域面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市場舉辦者未履行經營管理職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市場舉辦者未提供食用農產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場內經營者有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禁止行為或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暫扣營業執照。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場內經營者未經授權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照《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場內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保存證明貨物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未建立進貨台賬,或者未按規定要求索取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有關證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拒絕或者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辦理行政許可、登記事項的;
(二)強制市場舉辦者、場內經營者加入行業協會的;
(三)違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四)違法收取費用的;
(五)利用職權壓價購買商品或者索取錢物的;
(六)在管轄的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七)違反規定投資或者變相投資舉辦市場的;
(八)沒有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導致市場經營秩序混亂、消費者合法權益受損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C. 縣級人民政府有沒有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批准許可權

你好,一般來說,只有省級以上政府才有大宗商品市場的批准許可權。

D. 誰有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和管理工作流程的案例啊

上海市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安全衛生質量管理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 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短斤缺兩、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4.經營者出售的各類食品,都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食品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安全衛生質量責任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食用農產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 4.市場明確規定禁止銷售國家有關部門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5.按規定申領衛生許可證,辦理有關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 6.明確環境衛生管理要求,落實衛生保潔責任措施。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衛生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檢查場內經營的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等重要商品的進貨許可證明、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做到貨、單相符,未經索證、驗證不應銷售。經檢查後的進貨許可證明,應當在櫃台上方明示。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應當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配置安全衛生質量檢測設施,制訂檢測工作規程和制度。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 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 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進場交易收費標准。 4.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5.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 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統計法規和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做好基本資料登統記錄。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應當建立肉類、豆製品、糧食及其製品購銷台帳,登錄進貨渠道、許可證號、品種、數量等,台帳表式可參考《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重要商品購銷台帳》。 2.台帳登錄須憑正規有效進貨憑證,完好保存台帳及原始憑證,以備查驗。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 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上海市工業消費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 1.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2.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3.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4.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5.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6.計量管理制度 7.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8.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9.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0.專項管理制度 市場准入管理制度 1.在市場經營中,應該做到遵紀守法、文明經商,服從市場管理,維護市場秩序。 2.經營者必須先辦理入場登記,服從市場安排,辦妥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後,在指定攤位亮照經營,嚴禁無照經營。 3.市場經營中應當嚴把商品進貨關,場內經營者必須提供商品進貨單位有效憑證。特約經銷品牌商品的場內經營者,應當提供授權證明。 4.在經營時要明碼標價、誠實經商和公平競爭,不準強買強賣、摻雜使假和欺行霸市。 5.各種車輛應當在指定區域有序停放。 6.市場內實行經營與住宿相分離。 商品質量責任承諾制度 1.市場經營管理者對進入本市場交易商品質量狀況承擔管理責任。 2.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訂立進場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可參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薦的示範合同文本,並按照工商、衛生、質監等行政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明確雙方的質量管理職責,約定雙方商品質量管理的有關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及處置方式。 3.制訂重要商品管理流程,明確重點管理環節和要求,規范售後服務。 場內經營商品質量檢查制度 1.按有關規定查驗場內經營商品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並和專業質量檢測機構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對場內經營商品進行質量抽檢。 2.建立安全流通檔案,對抽檢不合格的商品和經營者依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對電器產品、建築裝潢材料、傢俱、汽車配件、服裝等重點商品,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加強質量、安全性能檢驗和許可證明的檢查. 經營管理活動場內公示制度 1.場內經營者違法經營行為和處理結果。 2.場內經營者獲得有關部門的表彰獎勵。 3.市場所轄地工商、衛生、質監和消協的申訴、投訴電話和地址。 4.公示內容作為經營者的誠信記錄載入市場管理檔案。 市場交易糾紛調解和賠償制度 1.認真熱情接待投訴的消費者和投訴來信、來電,仔細聽取意見並做好記錄。 2.對投訴事項認真進行調查和調解,要以事實和證據為依據,公平、公正處理投訴交易糾紛,處理完結後要填寫《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投訴情況表》。 3.對場內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市場有義務對消費者實行先行賠償。 4.消費者對投訴調解不予接受的,應當告知消費者去市場所轄地工商所申訴或消協投訴解決。 計量管理制度 1.市場內的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 2.對市場內使用的屬於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 3.定期對經營者的計量器具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必須撤下送修,修復後經檢定合格才能使用。 4.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計量監督管理,市場票據、票證、商品標識等應當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5.經營者明知計量器具不合格或故意破壞計量器具准確度,偽造數據,破壞鉛(鑒)封繼續使用的,經教育後仍不悔改者,移交質監、工商等部門依法處理,直至吊銷攤位營業執照,取消場內經營權。 市場交易統計報告制度 1.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及時做好市場商品交易統計報表,按時上報。 2.收集、整理市場成交額、主要商品成交量等市場信息,建立統計台帳。 重要商品購銷台帳制度 1.場內經營者經營的重要商品,即電線、開關等實施強制性認證的電器產品、馳名商標、地方著名商標商品,鋼材、化工原料、有色金屬等重要生產資料商品必須向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供貨單位采購,並保存有關證明、進貨發票等。 2.建立電器產品、馳名商標或者地方著名商標的商品和重要生產資料商品等重要商品的場內經營購銷台帳,規范登錄,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實行誠信經營,台帳表式可參照《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馳名商標或地方著名商標商品購台帳》。 市場管理人員監督管理制度 1.市場管理人員應當學習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市場管理的規范性文件,宣傳貫徹有關商業行政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物價、治安、衛生、環衛、計量等法規和政策。 2.市場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有關管理部門組織的管理崗位培訓考核,取得《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崗位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按規定設置市場管理崗位,配備管理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責任到人。 4.制訂市場管理人員行為規范和自律規定,強化規范服務意識,接受消費者和有關管理部門監督。 專項管理制度 文物、圖書等商品交易市場,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場規范管理要求,制定專項管理制度。

E. 哪幾個省已經發布了大宗商品交易場所管理辦法

全國多個省已經發布相關管理辦法,如;貴州、浙江、青島、山東、湖南等省都已發布管理辦法。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F.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3年第3號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已經2013年8月15日商務部第7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並經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同意,現予發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務部部長 高虎城
人民銀行行長 周小川
證 監 會 主 席 肖鋼
2013年11月8日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維護市場秩序,防範市場風險,保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行現代流通方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由買賣雙方進行公開的、經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現貨交易活動,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務功能的場所或互聯網交易平台。
本規定所稱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市場經營者),是指依法設立商品現貨市場,制定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並為商品現貨交易活動提供場所及相關配套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從事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商品現貨市場的規劃、信息、統計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商品現貨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依據職責負責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監管以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的監管工作。
第六條 商品現貨市場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范和行業標准,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業務培訓,建立高管誠信檔案,受理投訴和調解糾紛等。
第二章 交易對象和交易方式
第七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對象包括:
(一)實物商品;
(二)以實物商品為標的的倉單、可轉讓提單等提貨憑證;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對象。
第八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實物商品,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擔保責任的法律法規,並符合現行有效的質量標准。
第九條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可以採用下列方式:
(一)協議交易;
(二)單向競價交易;
(三)省級人民政府依法規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協議交易,是指買賣雙方以實物商品交收為目的,採用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約定立即交收或者在一定期限內交收的交易方式。
本規定所稱單向競價交易,是指一個買方(賣方)向市場提出申請,市場預先公告交易對象,多個賣方(買方)按照規定加價或者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達成一致並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十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開展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禁止的交易活動,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現貨合同的轉讓、變更,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規范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採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佔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五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創新流通方式,降低交易成本;建設節能環保、綠色低碳市場。
第十六條 鼓勵商品現貨市場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建立互聯網交易平台,開展電子商務。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准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採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採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並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現貨市場的行業管理,並按照要求及時報送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據職責負責轄區內商品現貨市場交易涉及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必要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G. 工商所要求我市場建立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裡面有12項市場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參照以下幾個方面制定製度
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商品交易市場開辦單位和場內經營者的信用狀況、日常經營活動情況和違法行為記錄為依據,設定標准,將商品交易市場劃分為不同信用類別,並採取不同方式對其實施監管的管理制度。

1、市場內沒有發生過重大或嚴重商品質量安全責任事故和銷售國家明令禁止交易商品的行為。

2、市場經營管理責任主體明確,市場經營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健全,市場開辦單位認真履行市場經營管理職責:

(1)市場開辦單位與場內經營者全部簽定進場經營合同,雙方權利義務責任明確。其中涉及商品安全質量保障、知名品牌商品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主要責任條款,雙方約定具體清晰;

(2)建立經營者市場准入制度,嚴格審查入場經營者經營資格,掌握場內經營者基本信息和經營信息,並建立登記檔案;

(3)建立商品准入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責任制度。配備相應的檢測機構人員,對關系消費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產品進行檢測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進行的商品質量監測中,市場商品質量合格率高;

(4)建立市場退出管理制度,及時清退違規經營者和不合格商品;

(5)建立市場檢查制度。對市場管理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並採取相應的管理措施。市場內配備了市場交易安全電子監控設備設施;

(6)建立品牌商品市場准入和監督制度,掌握場內經營者知名品牌商品經銷情況,並建立登記管理檔案;

(7)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並通過合同與場內經營者約定了消費侵權損害賠償辦法,有機構、人員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消費糾紛解決率達到95%以上。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投訴信箱,公布投訴電話。對消費者投訴率進行統計分析,並把處理結果和投訴者滿意度記錄備案;

(8)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在商品交易市場內顯著位置建立信息公示牌,及時發布商品質量監測、商品安全、消費警示和提示、消費者申(投)訴處理、場內經營戶的獎懲及違法違規等信息;

(9)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場監管工作。在場內顯著位置公布市場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機構的地址和電話。對於場內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能夠及時予以制止,並報告工商行政管理及時進行處理;

(10)建立市場服務監督制度,定期對入場的經銷商、采購商、消費者進行滿意度抽樣調查,征詢對市場服務意見,並記錄在案,及時整改;

(11)建立市場應急管理制度。具有應對緊急突發事件的預案和應急管理隊伍;

(12)努力培育客戶,積極創造條件吸引知名企業進場經營,引導現有經營主體按照現代流通方式轉換經營業態,場內經營者整體素質較高。入場經營的知名企業數不低於場內經營總戶數的20%;

(13)積極引導場內經營者誠信經營,開展了信用經營戶創建活動,建立了場內經營者信用獎懲制度。

3、場內經營者自覺遵守法律和市場管理制度,經營行為規范,A級信用經營者總數占場內經營者總數的90%以上:

(1)證照齊全、亮照(證)經營,有照率、亮照率為100%;

(2)建立並認真執行進貨驗收、索證索票、購銷台帳、銷售票據、不合格商品退貨制度;

(3)經營的商品符合國家質量安全衛生標准,商品標識完整清晰,證件齊全;

(4)交易商品明碼標價,屬於國家價格管理的商品,符合國家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

(5)計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交易計量准確、公正;

(6)全面履行交易合同。沒有故意利用合同實施欺騙和其它違法違約行為的發生;

(7)近三年內有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占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低於1%;有一般違法行為記錄的場內經營者占場內經營者總數比例低於3%。

H. 農副產品交易市場管理制度誰知道~~

杭州市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條例

(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5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根據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 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杭州市環境雜訊管理條例〉 等七件地方性法規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農副產品集貿市場的建設,規范市場管理,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農副產品集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和管理服務機構,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並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農副產品交易市場。

第三條 凡在杭州市市區范圍內建設、舉辦和管理農副產品集貿市場(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農貿市場必須依法管理,堅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服務居民、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規范農貿市場交易行為,鼓勵和支持經營者平等參與市場競爭。

第五條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市區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公安、稅務、財政、物價、城建、衛生、技術監督、規劃、市容環衛、土管和檢疫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本條例的規定,對農貿市場實施管理。 

第二章 農貿市場建設和舉辦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則,將農貿市場建設納入社會發展計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農貿市場的設立、規模應與居住人口、地域范圍相適應。新建住宅小區應配套設立農貿市場;舊城改造應將農貿市場的設立納入改造規劃。市區農貿市場建設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建設規劃時應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七條 農貿市場由政府投資或社會投資興建。政府應設立農貿市場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農貿市場建設,視同公建配套工程,有關稅、費應給予減免優惠。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訂。政府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房屋、資金等形式投資興建或擴建農貿市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八條 興建農貿市場必須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農貿市場建設規劃定點,並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第九條 農貿市場建設應符合規劃、消防、衛生管理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不得佔用城市道路,已經佔用的,要積極創造條件遷移。

第十條 農貿市場的建設必須按照規劃要求,與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農貿市場建設竣工,必須按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農貿市場的基本設施維修,由舉辦者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農貿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一)符合城市建設規劃;(二)有相應的資金、場地和設施;(三)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和衛生條件;(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舉辦農貿市場必須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並提交下列資料:(一)舉辦者的申請報告;(二)批准舉辦農貿市場的文件;(三)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定點證明;(四)場地使用證明或租用協議;(五)市場設計圖紙。聯合舉辦農貿市場的,應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議書。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舉辦者辦理市場登記申請後,應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在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舉辦條件的,發給《市場登記證》;對不符合舉辦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農貿市場遷移、合並、撤銷以及改變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舉辦者應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和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農貿市場舉辦者應負責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衛生、治安、消防、車輛停放等制度,提供市場經營設施和相應的服務,維護市場秩序。

第十五條 農貿市場不得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逐步恢復其功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農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不得擅自遷移農貿市場。

第十六條 按照城市規劃定點建設的菜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已經改變的,要限期恢復。舉辦者確需將菜場改為農貿市場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准。 

第三章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凡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在辦妥有關手續後均可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鼓勵農民直接進入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條 經營者要求進入農貿市場設固定攤位進行交易的,應與舉辦者簽訂攤位使用協議,並按規定憑營業執照或攤位使用協議等有關證照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證件,向農貿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經營熟食製品的,必須持有經營所在地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核發的《健康證》和《衛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在申請人進場交易的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發給《進場交易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農貿市場禁止銷售下列農副產品:(一)腐敗變質、污穢不潔、超過保質期限的;(二)有毒農葯殘留超標的蔬菜、水果;(三)病、毒致死的禽、畜、水產品及其製品;(四)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產品;(五)法律、法規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及其產品;(六)其他禁止銷售的。

第二十條 有固定攤位的經營者應在攤位上懸掛《進場交易證》,經營的農副產品應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 農貿市場的農副產品價格,屬於國家定價、指導價或物價部門實行價格監審的,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農副產品價格,隨行就市,由交易雙方議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安排的場地內進行交易,不得在農貿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禁止場外交易。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出租、出借和轉讓《進場交易證》,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轉讓攤位。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領取《進場交易證》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或開業後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連續停業二個月以上的,舉辦者可以收回攤位,並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其《進場交易證》。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依法納稅,並按規定繳納市場管理費。經營者有權拒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收費。 第四章 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設置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立舉報箱、意見箱,受理投訴,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經營,制止違法違章行為。

第二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內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志,出示執行公務的專用證件,文明管理,秉公執法。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農貿市場設置經計量部門檢定合格的公平秤及其他計量器具,逐步實行信譽卡售貨制度。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可根據治安管理的需要,在大型農貿市場設立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執勤室,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稅務機關可根據需要在農貿市場設置稅務管理機構或派駐稅務管理人員,負責農貿市場的稅收徵收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貿市場內的農副產品應劃行歸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農貿市場的統一安排。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配備合格的計量器具,實行周期檢定,不得短斤缺兩。

第三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禁止下列行為:(一)壟斷貨源、哄抬價格;(二)以次充好,摻雜摻假;(三)強買強賣,欺行霸市,騙買騙賣;(四)包裝物品計入商品凈重出售;(五)亂堆亂放物品,隨意傾倒垃圾;(六)私接電源;(七)使用未經檢驗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八)違反市容環衛、消防管理規定的活動;(九)其他禁止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農貿市場應當保持環境整潔。農貿市場產生的垃圾應當由市場舉辦者負責收集,及時運往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託環衛部門及時清運,日產日清。

第三十五條 舉辦者應在農貿市場出入口處懸掛場標及銘牌。

第三十六條 農貿市場舉辦者應協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農貿市場內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 農貿市場管理費的收取、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四十條 舉辦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未經登記擅自舉辦農貿市場的,應予以取締,並對舉辦者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進場經營者造成經濟損失的,舉辦者應承擔賠償責任;(二)農貿市場遷移、合並撤銷時,舉辦者不辦理變更、注銷登記的,限期補辦,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三)擅自改變農貿市場使用性質的,責令限期恢復原使用功能,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恢復的,可吊銷《市場登記證》,並由規劃管理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以下規定處理:(一)未按規定領取《進場交易證》進入市場交易的,責令退出農貿市場或補領《進場交易證》,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二)不按規定懸掛《進場交易證》、明碼標價或隨意設攤,流動經營的,責令其糾正,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的罰款;(三)出售、出借、轉讓《進場交易證》或出租、出借、轉讓攤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四)不按規定交納農貿市場管理費的,責令限期交納;超過規定期限仍不交納的,可吊銷《進場交易證》;(五)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或短斤缺兩的,可扣留不合格計量器具,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停業整頓七天;情節嚴重的,吊銷《進場交易證》。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造成經營者或消費者經濟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市所屬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I. 國內大宗商品行業法律法規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大宗商品電子交易規范》(國家質檢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GB/T18769—2003)
5、《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2011年4月12日)
6、《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令2013第3號)
7、《商務部關於促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實施意見》(商電函[2013]911號)
8、《商務部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9號)
9、《商務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推動大宗商品市場有序轉型的通知》(商建發[2012]59號)
10、商務部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商信字[2005]8號)
11、《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草案)》(商務部,2010年11月03日)
12、《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5]2號,2005年1月8日)
13、《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組織實施電子商務專項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05]252號)
14、《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8—2009)
15、《網路交易服務規范》(商務部2009年第21號公告,國家標准SB/T10519—2009)
16、《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台服務及其等級劃分規范:B2B/B2C電子商務服務平台》(國家標准GB/T24661.2—2009)
17、《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49號)
18、《電子商務發展「十一五」規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聯合發布,2007年6月1日)
19、《電子商務「十二五」發展規劃》(2012年國家工信部發布)
20、《全國商品市場體系建設綱要》(商務部:商建發[2004]267號)
21、《2006—2020年國家信息化發展戰略》(2006年中辦、國辦公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47號令)
23、《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工信部:2009年3月31日)
24、《商務部等13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商建發[2014]60號)
25、《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大宗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定》(2014年4月15日)
26、《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范管理的指導意見》(工商市字[2013]210號)等。
說明:以上詳文可登錄國務院「各相關部委」官方網站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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