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販賣石油什麼罪
販賣石油是指未經許可經營,而私自進行販賣,所以販賣石油涉嫌了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1)原油交易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 :
[非法經營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二十噸以上的;
2.曾因非法經營食鹽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食鹽,數量在十噸以上的。
(二)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2.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3.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
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4.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⑵ 投資原油受法律保護嗎
炒原油是指通過一定手段,從投資原油方式中獲利的一種投資方式.炒原油是俗稱,其實就是進行原油t+d、紙原油、現貨原油交易等,在銀行開戶,由投資者用軟體自行交易,可以做雙向.作為一種新型投資渠道,炒原油自露頭以來,就以低門檻、升值空間較大等"魅力"受到資者的青睞.所以,這種炒原油合法.
國內尚未正式開展外盤交易代理業務,那些所謂的倫敦銀或紐約期貨原油的交易代理或經紀商均屬非法代理.炒外盤原油是非法的.
<國內投資者參與這些所謂的境外代理商的地下原油交易不受法律保護,產生糾紛也很難維權.>
⑶ 倒賣原油或石油國家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私人倒賣原油或石油是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經營,而私自進行販賣,所以販賣石油涉嫌了非法經營罪,要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來進行處罰。原油、成品油的經營需要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經營成品油的,情節嚴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⑷ 想做原油期貨交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原油期貨的開戶條件是:需要賬戶有50萬元資金,在5個交易日內,需要該賬戶有10筆交易記錄,需要參加期貨業協會的考試,考試成績達到80分及以上。以上這三點要求是針對新客戶的硬性要求,若是客戶交易超過50個交易日就不需要考試,不需要交易資金,不需要交易記錄要求,可以直接申請開通原油期貨交易許可權。我自己是在銀河期貨開戶的,銀河期貨是銀河證券旗下的全資子公司,注冊資本23億元,實力雄厚,值得信賴,你可以去了解下。
⑸ 石油企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三條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原油即石油,也稱黑色金子,是一種粘稠的、深褐色(有時有點綠色的)液體。是石油剛開采出來未經提煉或加工的物質。地殼上層部分地區有石油儲存。它由不同的碳氫化合物混合組成,其主要組成成分是烷烴,此外石油中還含硫、氧、氮、磷、釩等元素。不過不同油田的石油成分和外貌可以有很大差別。
⑹ 百姓買賣原油違法嗎,原油不是國家壟斷行業嗎
百姓未取得特許經營證買賣原油違法,原油不是國家壟斷行業,但於特許經營的產品。
1998年,石油產業重組,全國石油業務按照南方、北方、海上的不同地域,劃給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三家集團公司。三家公司分別負責自己地域內的煉油、批發,零售等上中下游業務和進出口經營權。因此,原來集中在下游批發零售環節的民企基本全部退出。
1998年對於民營企業來說是關鍵性的一年。當年,國家經貿委等幾個部門印發了《關於清理整頓小煉油廠和規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意見》(38號文),規定原油和成品油只能由中石油中石化兩家集團的批發企業經營,各煉油廠不得自銷,不符合要求的煉油廠要關停。其他有條件的批發企業,可由兩大集團依法重組。
2001年,國家經貿等5部門由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成品油市場秩序的意見》(72號文)。意見認為成品油市場秩序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加油站盲目建設惡性競爭等擾亂了市場秩序,並規定,「自本意見下發之日起,各地區新建的加油站,統一由石油集團、石化集團全資或控股建設」,同時對未領取《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的加油站採取停止建設、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
因此,目前原油屬於特許經營的產品,老百姓在沒有取得特許經營證的情況下買賣原油屬於非法經營。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⑺ 國家的原油可以買賣嗎 什麼情況下是犯法
私人倒賣原油或石油是違法行為,是指未經許可經營,而私自進行販賣,所以販賣石油涉嫌了非法經營罪,要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處罰規定來進行處罰。
原油、成品油的經營需要取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沒有取得許可的情況下經營成品油的,情節嚴重會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7)原油交易法律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非法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破壞性采礦罪】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⑻ 投資原油受法律保護嗎
投資現貨原油在正規合法的交易所交易是受法律所保護的。
⑼ 中國關於石油的法律有哪些
中國的石油方面法律主要分為兩大塊:
一、以《礦產資源法》為主體的法律體系
主要包括:《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1982)、《礦產資源法》(1986)、《石油及天然氣勘察、開采登記管理暫行辦法》(1987)、及《實施細則》(1990)、《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1998)、《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暫行規定》(1990)、《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1989)、《石油地震勘探損害補償規定》(1989)、《石油及天然氣勘查、開采登記收費暫行規定》(1988)、《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1994)。
二、與油氣儲運工程領域相關的法律
油氣儲運工程中的法律主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為主,《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6月25日通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當然,我國刑法對一些犯罪行為的規定,如果牽涉到石油資源,也與此相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