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② 期貨交易所的性質和主要職能是什麼(簡單,明確)
期貨交易所的性質: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標准化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其性質是不以贏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職能:
1;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2;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
3;設計合約、安排上市;
4;組織和監督期貨交易;
5;監控市場風險;
6;保證合約履行;
7;發布市場信息;
8;監管會員的交易行為;
9;監管指定交割倉庫。
③ 期貨交易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期貨交易所的性質: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標准化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其性質是不以贏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職能:
1;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2;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
3;設計合約、安排上市;
4;組織和監督期貨交易;
5;監控市場風險;
6;保證合約履行;
7;發布市場信息;
8;監管會員的交易行為;
9;監管指定交割倉庫。
④ 什麼是期貨市場及其基本功能
期貨市場,指交易期貨合約的場所。期貨市場由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期回貨結算所和期貨交易者等答四部分組成。其中,期貨交易所最重要,它制定出標準的期貨合約,又提供場所、設施以便期貨合約的交易。期貨交易實行會員制,會員擁有交易席位,但一般投資者無法加入會員。此時,期貨經紀公司就扮演了中介的角色,可以代理投資者入場交易。而期貨結算所就負責結算每一筆期貨交易,並監管期貨合約到期以後的實物交割。
期貨市場是經營者迴避風險的途徑之一,比如生產經營者要是擔心大豆、棉花等原材料未來會漲價,導致生產成本上升,就可以買入相關的期貨合約,以期貨的盈利抵消一部分新增成本,迴避價格波動的風險。
⑤ 期貨交易所的介紹
1.處罰權的民法淵源
交易所的章程及交易規則是所有會員共同的意思表示,對全體會員有約束力,是期貨市場組織和交易行為的基本准則。會員接納客戶進行期貨交易,在期貨經紀協議中均要求客戶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期貨交易活動。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和指定交割倉庫及指定質檢機構,在相關協議中也明確約定遵守交易所交易規則和實施細則,否則不能開展為期貨交易服務的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講,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是期貨市場各主體形成合意並普遍承諾遵守的多邊協議,各市場主體應當按照章程、交易規則、實施細則的規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另據現行法律規定,交易所制定或修改章程及交易規則須經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交易所制定和修改實施細則應當徵求國務院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並在正式發布實施前報告。所以,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又可視為合同法規定的經行政審批方可生效的要式協議,其合法性毋庸置疑,對會員和客戶等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均具有約束力和法律上的強制力。
2.處罰權的行政法淵源
期貨市場的法律制度體系由《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監會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交易所自律規則構成,是行政監管和市場自律監管分工明確、高度協作的有機整體,共同保障和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平穩運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期貨交易所具有按照章程和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期貨交易所應制定對違規行為的查處辦法,並在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查處違規行為。上述行政法規和規章明文賦予交易所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享有查處違規行為的權力,交易所也當然具備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權,這種處罰權來自於行政法規、規章的授權,交易所通過行使處罰權以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 處罰權的法律屬性
由於特殊的歷史環境和背景,交易所具有半民和半官的色彩,且至今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現階段的交易所仍是作為私法人和公法人屬性兼具的主體,要准確把握交易所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的法律屬性,首先需要對權利和權力進行區分。通說認為,權利是現代法學的核心觀念,可以理解為個體自主性為正當,法律對權利奉行私法自治,保障權利自由。權力是管理——服從關系,是主體具有強制性的支配力或影響力,法律對權力一般予以制約,謹防濫用。不管處罰權是權利還是權力,均有其理論淵源。
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學界對自治社團的處罰有兩種理論:一種觀點認為自治社團是各成員契約的結果,處罰是一種契約約定的行為,罰款與違約金無異。另一種則認為處罰權基於習慣法上的認可,即實體上的必要性,並要求各成員共同通過的章程做出規定。英美法系則認為,社團懲罰權力來源於國家授予,而後多數觀點又傾向於「會員個人的同意及權利的讓渡」。
從交易所處罰權來源的兩個方面考證:首先,處罰權主要是通過協議的約定讓渡部分權利而取得,各市場主體皆為章程和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維系的權利主體,都平等地享有權利並履行義務,針對損害市場的行為,各市場主體將查處違規權利讓渡於交易所行使,更能有效地制衡違規行為,處罰權具有權利的屬性。其次,交易所的處罰規定經國家行政機關規范審查並認可,帶有權力強制性的基本特徵,通過公權力確認的處罰權更具有威懾力,所以處罰權又具有權力的屬性。從交易所處罰的種類看,處罰包括資格罰、財產罰、行為罰、聲譽罰。資格罰,就是取消違規者的某種市場資格,主要是會員資格、出市代表資格、交割倉庫、結算銀行資格、宣布為市場禁入者等。財產罰,就是責令違規者交納一定數量錢款,即罰款。行為罰是責令違規者為一定行為,如責令改正或限制其交易等。聲譽罰,就是向違規者發出警告、通報批評。交易所的處罰,雖集中體現了一線監管權力的屬性,但由於處罰的依據來源於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私權利的特徵明顯,交易所處罰仍屬於自律監管類的民事處罰。
由上可知,交易所的處罰與行政處罰的法律屬性不同,前者是自律監管類民事處罰,後者是典型的行政公權力處罰。兩者的其他不同點主要體現在:一是處罰的事實依據不同。前者針對期貨交易中違反規則而不一定違法的行為;後者是某項行為在尚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一定違反了行政法規。其次,處罰對象不同。前者處罰的對象僅限定在會員、客戶及其他期貨市場參與主體;後者處罰的對象范圍廣泛,包含各種行政相對人。再次,處罰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同。前者的具體依據為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及實施細則和違規處理辦法等;後者的具體依據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從本質上看,交易所的處罰權具有權力的一些特徵,但其法律屬性仍然是一種民事權利。
⑥ 什麼是期貨市場
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內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