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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指南

發布時間:2021-06-14 02:13:23

Ⅰ 簡述網路犯罪案件辦理程序

網路犯罪,需要高智商人士實施犯罪行動

Ⅱ 如何規范和加強罪犯又犯罪案件辦理工作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 1 、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 、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 、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 、對於監獄、看守所等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6 、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7 、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 二 ) 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 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置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偵查監督、審查起訴等業務。 1 、控告申訴部門、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2 、反貪污賄賂部門 ?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 、瀆職侵權檢察部門 ?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4 、偵查監督部門 ?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5 、公訴部門 ?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6 、監所檢察部門 ? 承辦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案,對監外執行的罪犯和勞教人員又犯罪案件審查批捕、起訴等工作。 7 、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 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8 、檢察技術部門 ?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鑒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鑒定等工作。 9 、政治、紀檢部門 ? 承辦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Ⅲ 行政案件轉刑事案件,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可以不

可以不撤案直接立刑事案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已經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應當附卷;

依據是行為人的行為已經不屬於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情形,且該行為符合我國刑法分則明確規定的相關犯罪的構成要件。

(3)期貨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指南擴展閱讀: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訴案件,但對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三)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Ⅳ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的通知的介紹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
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嚴格依法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主動向其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並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嚴禁刑訊逼供。
第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並具有一定的辦案經驗。
第七條 本規定是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特別規定。規定中未涉及的事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立案 調查
第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第4款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案件;
(三)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予以勞動教養的案件;
(四)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予以治安處罰的案件;
(五)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歲以下未成年人強制戒毒案件。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扭送、檢舉、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須立即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十條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應當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訊問前,除掌握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外,還應當了解其生活、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製作訊問提綱。
第十一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第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少於二人。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或者學校進行。
第十三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應當耐心細致地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並針對其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
第十四條 訊問應當如實記錄。訊問筆錄應當交被訊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被訊問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核實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補充。必要時,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音、錄象。

第三章 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
嚴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審查。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經徵得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解除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有行凶、逃跑、自殺等緊急情況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對慣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逮捕。
第十九條 拘留、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單位。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調查訊問不得影響其正常學習。
第二十一條 對於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犯分別關押、管理,並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在生活和學習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凶、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充分保障被關押的未成年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對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盡量縮短羈押時間和辦案時間。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結案的,對被羈押的被告人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辦理終結,應當對案情進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發,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成年人違法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同人民檢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機構加強聯系,介紹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思想變化、悔罪表現等情況,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處罰。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第五章 執 行
第二十九條 對在公安機關關押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堅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嚴禁打罵、虐待和侮辱人格。
執行的公安機關對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減輕處罰、提前予以釋放的意見。
第三十條 對被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組成由派出所,被執行人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護人等參加的教育幫助小組,對其依法監督、幫教、考察,文明管理,並將其表現告訴原判決或者決定機關。對表現好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或者減少教養期限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的特點和違法犯罪性質制定監督管理措施,建立監督管理檔案,並定期與原判決、決定機關及其所在學校或者單位聯系,研究落實對其監督、幫教、考察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於執行期滿,具備就學或者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就其就學、就業等問題向有關部門介紹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Ⅳ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圖

1、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

1、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要接受、問明情況後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

2、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要收集、調取證據;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進行進行搜查;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等。

3、偵查階段可以採用強制措施。如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

(2)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3)監視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並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逮捕: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且已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予以釋放並發放證明。如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偵查終結後,及時將案件移交人民檢察院,以便審查起訴。

(5)期貨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指南擴展閱讀: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

1、刑事案件辦案期限是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時間限制。其目的在於避免辦案時產生推拖現象和官僚主義。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或拘留的人犯,必須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少數案情復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2、同時,人民檢察院應在1個月內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免予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在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後,應在1個月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上述規定必須嚴格遵守。

刑事案件-網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網路

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網路

Ⅵ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的規定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教育、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嚴格依法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主動向其提供法律咨詢和幫助,並明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四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嚴禁使用威脅、恐嚇、引誘、欺騙等手段獲取證據。嚴禁刑訊逼供。
第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保護未成年人的名譽,不得公開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和影像。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承辦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人員應當具有心理學、犯罪學、教育學等專業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並具有一定的辦案經驗。
第七條 本規定是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特別規定。規定中未涉及的事項,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立案 調查
第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是指:
(一)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條第4款規定由政府收容教養的案件;
(三)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人予以勞動教養的案件;
(四)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予以治安處罰的案件;
(五)18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收容教育案件;
(六)18歲以下未成年人強制戒毒案件。
第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扭送、檢舉、控告或者投案自首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必須立即審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
第十條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應當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訊問前,除掌握案件情況和證據材料外,還應當了解其生活、學習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理狀態及社會交往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製作訊問提綱。
第十一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根據調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
第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不得少於二人。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或者學校進行。
第十三條 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應當耐心細致地聽取其陳述或者辯解,認真審核、查證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線索,並針對其思想顧慮、畏懼心理、抵觸情緒進行疏導和教育。
第十四條 訊問應當如實記錄。訊問筆錄應當交被訊問人核對或者向其宣讀。被訊問人對筆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核實清楚,准予更正或者補充。必要時,可以在文字記錄的同時使用錄音、錄象。 強制措施
第十五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嚴格限制和盡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
嚴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使用收容審查。
第十六條 對不符合拘留、逮捕條件,但其自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經徵得家長或者監護人同意,可以依法採取必要的人身保護措施。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解除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對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有行凶、逃跑、自殺等緊急情況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依法予以拘留。
第十八條 對慣犯、累犯,共同犯罪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確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逮捕。
第十九條 拘留、逮捕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所在學校、單位。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條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對未成年在校學生的調查訊問不得影響其正常學習。
第二十一條 對於被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犯分別關押、管理,並根據其生理和心理特點在生活和學習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二十二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則上不得使用戒具。對確有行凶、逃跑、自殺、自傷、自殘等現實危險,必須使用戒具的,應當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為限度,現實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辦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嚴禁使用戒具。
第二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充分保障被關押的未成年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的應當及時給予治療,並通知其家長或者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 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應當及時辦理。對已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盡量縮短羈押時間和辦案時間。超過法定羈押期限不能結案的,對被羈押的被告人應當立即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案件辦理終結,應當對案情進行全面的分析,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特點,從有利於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出發,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理,應當比照成年人違法犯罪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同人民檢察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檢察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審判機構加強聯系,介紹被告人在偵查階段的思想變化、悔罪表現等情況,以保證准確適用法律。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治安拘留處罰。對在校學生,一般不得予以治安拘留。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 執 行
第二十九條 對在公安機關關押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堅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嚴禁打罵、虐待和侮辱人格。
執行的公安機關對表現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現的被執行人,應當及時向原決定機關提出減輕處罰、提前予以釋放的意見。
第三十條 對被管制、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勞動教養所外執行的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組成由派出所,被執行人所在學校、單位,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監護人等參加的教育幫助小組,對其依法監督、幫教、考察,文明管理,並將其表現告訴原判決或者決定機關。對表現好的,應當及時提出減刑或者減少教養期限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針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員的特點和違法犯罪性質制定監督管理措施,建立監督管理檔案,並定期與原判決、決定機關及其所在學校或者單位聯系,研究落實對其監督、幫教、考察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於執行期滿,具備就學或者就業條件的未成年人,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就其就學、就業等問題向有關部門介紹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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