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現貨維權需要哪些證據
合同,軟體,交易記錄,聊天記錄,銀行資金明細。
㈡ 期貨有炒胡蘿卜的嗎
沒有,正規的期貨交易所只有上海、鄭州、大連期貨交易所,外加金融期貨交易所,沒有胡蘿卜期貨。但是一些地方金融辦批準的野雞平台或者所謂的交易中心可能會上一些不論不類的品種,市場亂象叢生,危害了投資者的利益,離整頓清理也不遠了。
㈢ 證監會輕點2017年證券市場20大案位列榜首的是什麼
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
2018年1月19日,證監會發布2017年度案件辦理情況通報。2017年,證監稽查部門受理各類違法違規有效線索625件,其中交易監控發現的異常線索佔70%。全年集中部署4個批次專項執法行動共54起典型案件,重點打擊財務造假、爆炒次新股、利用高送轉非法交易、私募亂象等市場典型違法行為。
2017年證監稽查20起典型違法案例,其中包括鮮言操控上市公司炮製「1001項奇葩議案」,九好集團財務造假、山東墨龍虛假陳述及實際控制人精準減持案、雅百特財務造假案、馬永威等人操縱福達股份股票案、廖國沛操縱15隻股票價格案等。
(3)中國期貨市場亂象擴展閱讀
2018年7月12日上午9時30分,上海一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一案。種種資料顯示,本案中的被告即為資本玩家鮮言。
資料顯示,鮮言曾主導了中國資本市場的多起鬧劇,引起廣泛爭議,最終引來監管部門的關註:曾主導了多倫股份更名匹凸匹的資本大戲;因操縱多倫股份股價,被證監會罰沒款合計約34.7億元;
介入慧球科技後,指使、參與起草了引發市場廣泛關注的1001項奇葩議案;因罰沒款未如期繳納,上了第二批資本市場「老賴」名單;如今又被法院審理,即將宣判。
㈣ 國際期貨配資行業為什麼整頓
你好,期貨在原有杠桿上加大了杠桿,有些客戶資金不夠的或者是追求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者就會選擇配資操作。
㈤ 網上為什麼不能隨意買賣黃金了
黃金作為一種貨幣,被賦予了互聯網的屬性後,其交易出現了快速增長的趨勢,但一些潛在風險點也開始顯現。近日,央行下發《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就互聯網機構銷售黃金理財產品進行規范,這也成為央行邁出整頓貴金屬市場亂象的第一步。
為了防範互聯網黃金業務風險,央行對互聯網機構設置一些門檻:一個是3000萬的注冊資金,一個是有相關的從業人員。
《意見稿》指出,金融機構應在各項風險可控的范圍內選擇互聯網機構,並對互聯網機構的資質負責。互聯網機構注冊資本應不低於3000萬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同時應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
多家互聯網黃金平台均不及3000萬元,介於800萬元-1500萬元之間,如要繼續開展業務,想要盡快跟金融機構合作成為代銷機構,必須先補充注冊資本。
互聯網黃金一直游離於監管邊緣之外,央行此次整頓備受關注。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孫長華認為,央行此次新規有助於治理互聯網貴金屬理財的亂象,接下來可能會繼續整頓。他指出,黃金是貴金屬的一種,除此之外,白銀也占據了貴金屬交易的很大份額。在整頓了黃金之後,白銀等貴金屬勢必也將納入到整頓的范圍內,以防監管套利。
㈥ 現貨隨時買進賣出可以嗎
現貨最大的特點就是24小時不間斷交易的,但是也不是每個時間都適合,還要看準行情等,現貨在正常情況下,於北京時間周一7:00開盤,至周六3:00(冬令時延長至4:00),周末為休市時間。而每天的不同時間也有不同的意義:
上午五點到下午兩點:因為缺少亞洲市場的支撐,所以交易量非常的清淡。這段時間的行情一般都處於震盪波動調整階段,方向趨勢很難得到准確地判斷。通常情況下,會和我們當天的大盤走勢相反。
下午兩點到下午六點:這個時間段內,歐洲已經是早上了,大量的歐洲資金開始進入市場,一些影響力比較大的數據也會公布出來。
下午六點到晚上八點:這段時間歐洲時間恰好午休,美洲的話也是清晨,市場冷淡,比較適合觀望。
晚上八點到晚上十二點:歐洲是下午,美洲是早上,這段時間行情比較的活躍,波動情況也是最明顯的,資金量和投資人數也比其他時間到多很多,這段時間的話就要依靠大盤趨勢來投資了。
㈦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