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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送達文書材料

發布時間:2021-06-15 09:18:10

A. 辦理個人移民財產轉移,申請人需向外匯局提交哪些材料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1)外匯局送達文書材料擴展閱讀:

關於繼承轉移的規定: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由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

B. 登錄電子稅務局後,把系統彈出的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關閉了,如想確認該信息應在哪個模塊下操作

您可在 「我要辦稅」---「綜合信息報告」---「資格信息報告」--- 「簽訂稅務文書電子送達確認書」模塊下完成。

C. 法律文書送達證明

1、你說的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法律文書應當是由二審法院直接寄給訴訟當事人的,也有的法院是寄給代理律師的。你申請強制執行時,首先應當拿到二審的判決書,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D. 有關法院需要我們支付對境外當事人進行案件文書的送達需要的外交送達費用

因各省的地域差異,也可能具體操時會有些不同。

涉外案件法院對境外訴訟主體的案件材料送達,一般會同時採用國際快遞(非法定形式)和外交送達二種方式並行,以盡量縮短送達周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就外國執行民商事文書送達收費事項的通知》(法辦[2003]242號),將訴訟材料送達至美國、新加坡、加拿大需要支付相應的委託該境外國相關機構代為送達的費用。

該費用以匯票形式支付,有指定收款人,美國為「PROCESS FORWARDING INTERNATIONAL」;新加坡為「The Registrar, Supreme Court, Singapore」;加拿大則根據不同的省有不同的送達公司名。因為沒有指定賬號,在中國銀行辦理相關匯票業務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法院出具的收費通知書,也可以是蓋有法院印章的收費情況說明;

(2) 經當事人簽字的付費情況說明,若當事方為企業,則需蓋企業公章;

(3) 若企業有外幣賬戶,則直接填寫銀行國際匯付申請,加蓋企業在銀行的預留印鑒;若無外幣賬戶,則需先行至外匯管理局申購外匯,再行至銀行辦理匯票;

攜帶上述文件,至承辦銀行(在此特指中國銀行)外匯業務窗口可辦所需外匯業務。

E. 外匯局對境外匯入國內的外匯有什麼金額限制

超過5萬美元要報備。

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兌換水單辦理,原兌換水單的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日起24個月。

境外的投資,股票證券類賬戶直接匯入境內個人賬戶的外匯是無法入賬的,原因是根據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對於境內居民向境外投資有限制不得投資於房產,股票,基金等證券類產品。

所以直接從這一類型的公司賬戶匯入的錢是無法入賬的。另根據外管局的規定匯入金額大於等額3000美金的也要先辦理申報並有銀行審批後才可入賬。

(5)外匯局送達文書材料擴展閱讀: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經常項目外匯匯出境外,按以下規定在銀行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還應提供經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第十四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按以下規定辦理:

1、外匯儲蓄賬戶內外匯匯出境外當日累計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辦理。

2、手持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上述金額的,憑經常項目項下有交易額的真實性憑證、海關簽章的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F. 違反外匯管理應該移交什麼機關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外匯管理局於1997年4月8日對外公布並施行了《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以下簡稱《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實施,使外匯檢查工作更趨於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應嚴格按照《程序》的規定進行。下面對《程序》的內容作出詳細介紹。

一、基本原則

為確保外匯管理局依法行使檢查職權,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外匯檢查工作程序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實事求是,從客觀實際出發,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外匯檢查的管轄權

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由行為發生地外匯管理局負責。

三、外匯處罰訴訟時效

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行政處罰適用的法律情節

1.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處罰:

(1)主動減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主動向外匯局坦白交代違法事實,積極配合檢查、真誠悔改的。

2.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減輕處罰:

(1)主動消除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危害後果的;
(2)受人脅迫有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
(3)配合外匯局查處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4)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
(5)其他依法減輕處罰的。

3.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應免予處罰。

五、外匯檢查的立案程序

外匯管理局對通過舉報、自查自報、其他外匯管理局及其他有關部門交辦或移送、外匯管理局檢查發現等渠道反映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予以立案查處。

對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行政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外匯檢查的實施

1.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或本局介紹信。檢查應制發「檢查通知書」,提前5天通知當事人。

2.詢問當事人、證人和調查有關情況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詢問當事人應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當事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檢查人員應在筆錄末頁簽名。

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並作好「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對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

3.對收集到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應當說明來源和出處,並由出證人簽名並蓋章。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又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製作登記清單,外匯管理局應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七、外匯檢查的處理

1.外匯管理局在作出處罰決定前,須製作「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向當事人說明准備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處罰內容,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外匯管理局對當事人給予停業、吊銷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或罰沒款金額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在「行政處罰徵求意見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3.檢查人員在違法事實調查清楚,證據確鑿,法律手續完備後,應填寫「檢查報告」。此報告應經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決定。

4.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情節復雜或者違法金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以上的,需給予較重處罰的,應由作出處罰的外匯管理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5.作出處罰決定後,應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書應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姓名、住址、單位名稱、法人代表等情況;
(2)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處罰的理由、依據;
(4)作出的處罰決定;
(5)處罰執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7)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名稱、印章和期限。

6.對需給予處罰的違反外匯管理行為,違法金額超過等值2500萬美元或違法所得超過等值2000萬元人民幣的,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事先應將「檢查報告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批復後才能處理。

7.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其他逃匯行為」;第四十四條第四款「違反外債管理的其他行為」;第四十五條第四款「非法使用外匯的其他行為」進行處理,處罰決定前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8.「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直接送達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填寫「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時,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送達,送達日期以當事人收到之日為准。

八、外匯處罰的執行

1.處罰決定除需立即執行的以外,執行期限一般應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當事人不服處罰決定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外匯管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提出復議申請或行政訴訟,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沒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及其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沒款,應通知當事人到指定銀行辦理繳納罰沒款手續,並持交款憑證報送作出處罰決定的外匯管理局存檔。處罰決定執行完畢後,應將全部材料及時存檔。存檔期限為5年。

九、外匯檢查的復審

外匯管理局實施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原承辦局有關負責人責令復審後進行糾正(原承辦局)自行復審糾正的處罰決定,必須經當地外匯管理局負責人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
無法定處罰依據的;
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幅度的;
違反規定的處罰程序的。

在復議期限內,當事人申請復議的,一般應適用復議程序。但被申請人(原承辦局若採取復審程序糾正自己錯誤的具體行政行為,且當事人同意撤回復議申請的,可適用復審程序。外匯管理局經過復審糾正自己的處罰決定的,應制發「復審決定書」通知當事人。

十、外匯檢查的簡易程序

檢查處理下列違反外匯管理行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並有處罰依據,需給予當事人警告或應給予對個人處罰款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罰款在1000元人民幣以下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簡易程序包括如下內容

(1)向當事人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檢查證」;
(2)告知當事人違反外匯管理行為的事實以及適用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發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使用時經主管檢查的有關負責人批准後填發;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面送達當事人。

十一、法律責任

1.外匯管理局施行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外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沒有法定處罰依據的;
(2)擅自改變處罰種類、性質的;
(3)違反法定的處罰程序的;
(4)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規定的。

2.檢查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3.外匯管理局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外匯管理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G. 去外匯管理局備案需要哪些手續

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企業公章、書面申請、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等。

1、營業執照副本

營業執照副本的存在是為了在公司運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設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營業執照的原件就可以用營業執照副本。執照分正本和副本,它們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證明文件。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組織機構代碼證是各類組織機構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通行證。代碼是"組織機構代碼"的簡稱。組織機構代碼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頒發一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

3、企業公章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於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4、書面申請

申請書是個人或集體向組織、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表述願望、提出請求時使用的一種文書。申請書的使用范圍廣泛,申請書也是一種專用書信,它同一般書信一樣,也是表情達意的工具。申請書要求一事一議,內容要單純。

5、外經貿部門批准證書

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包括外經貿部審批合同章程的企業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審批合同章程、外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的企業)按屬地原則在所在地省級(包括計劃單列市、哈爾濱、長春、沈陽、武漢、南京、廣州、成都、西安市)外經貿部門參加聯合年檢。

企業按上述程序填報年檢報告書,所在地外經貿部門年檢合格後,向企業出具年檢合格通知,企業憑年檢合格通知對外經貿部申請換領批准證書,正式獲得進出口企業。

H. 外國法院如何向中國當事人送達文書

作為涉外訴訟律師或國際訴訟律師,我們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中國法院如何向國外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或外國法院如何向在中國的當事人送達司法文書。下面結合本涉外律師辦理涉外民商事訴訟案件的法律實踐,簡單介紹一下涉外民事訴訟活動中送達的有關操作及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中送達的特殊規定
涉外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在涉民事訴訟中,依照法定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涉外民事訴訟的送達,包括涉外民事訴訟文書的域內送達和域外送達。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按國內民事訴訟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無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應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分為不同情況,採用如下送達方式:
(一)根據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方式送達
《海牙公約》是多邊國際條約,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國生效。根據該公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確定我國司法部為中央機關和有權接收外國通過領事途徑轉遞的文書的機關,有關的送達程序是:我國法院如果請求公約成員國向該國公民或第三國公民或者無國籍人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將請求書和所送達的司法文書,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也可由最高法院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這一途徑,用簡化方式表示為:有關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成員國指定的中央機關;或者有關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我國駐有關成員國使館——成員國指定的中央機關。
(二)委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為送達
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但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受送達人,可以由我國司法機關直接委託我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使、領館代為送達。
根據《海牙公約》,我國法院如果要向公約成員國內的中國公民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可以委託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代為送達,委託書和所送達司法文書應當由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徑送或者經司法部轉送我國駐該國使領館,送達給當事人。送達證明按原途徑退回有關法院。
我國參加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也規定,受訴國法院可以委託其駐外使領館向其本國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採用該送達方式須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第一、受送達人是我國公民;第二,受送達人在我國沒有住所。
(三)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如果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沒有簽訂司法協助條約或者協定,也不是海牙送達公約的成員國,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有關訴訟文書。即可以經我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將應當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文書,送交我國外交機關,由我國外交部領事司送交當事人所在國駐我國的外交機構,再由其轉交給該國的外交機關,然後按照該國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用簡化的方式表示為:有關中院——高院——司法部——外交部——被請求國外交部——被請求國司法部——被請求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聯合發出的《關於我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通過外交途徑相互委託送達法律文書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我國人民法院通過外交途徑向國外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的程序作出了具體要求。
外交途徑環節較多,需要的時間長,有的多達一兩年時間,在當前商業交往特別頻繁和快捷的情況下,外交途徑送達不能適應國際民事訴訟的需要。中央機關途徑正是在這種情況形式下產生的。不過,外交途徑仍然是其它任何途徑的重要補充。目前,我國和其他有雙邊司法協助關系的國家以及和我國共同加入《海牙公約》的國家之間均採用中央機關的途徑;但沒有國際條約關系的,正式的送達仍需要通過外交途徑進行。
(四)向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向受送達人委託的代理人送達訴訟文書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辦法。受送達人委託有訴訟代理人,並在授權委託書中明確表示由其代理人代收訴訟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這種送達方式主要是針對受送達人是外國企業或者組織的情形下採取的。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我國境內無住所時,可以通過受送達人在我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或者辦事處送達。境外當事人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可以視為境外當事人在我國設立的代表機構,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送達訴訟文書。但對於有商務代理關系的代理機構,則需要經過境外當事人明確授權才可以進行送達。如果未經授權,則不能有商務代理關系的代理機構送達。至於留置送達,必須對有權接受訴訟文書的有關機構方可適用。這種送達方式簡便易行,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送達方式。
(六)郵寄送達
涉外民事訴訟中採用郵寄送達方式,須以受送達人所在國法律允許為前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的規定,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收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公告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明確規定通過公約、外交、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或者郵寄等途徑不能送達的,應當進行公告送達。但是,對於通過其他途徑送達長期沒有迴音的,有關法院根據案件的有關情況能夠合理地推斷已經不能送達的,應當即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通過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進行。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即視為送達。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07條規定,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經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應當注意,海牙送達公約並不排除締約國採用其他有效途徑送達訴訟文書。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除公告送達外,其他幾種方式不分先後次序,只要不與公約相沖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途徑送達。只有公約與我國法律相沖突的,才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

I. 要向稅務局申請退稅需要哪些資料

納稅申報是企業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事項書面報告的行為,是履行納稅義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依據。但不少企業因無業務無收入,應納稅額為零,沒有達到繳納稅款的標准等,認為納稅申報實屬沒有必要的行為。企盈提醒,不管企業是否有收益,納稅申報都要辦理。企業在納稅申報期內沒有發生應稅收入,同時也沒有應納稅額的情況,可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零申報,並註明企業當期無應稅事項。
雖然稅務零申報很好的解決了企業納稅申報的問題,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適合稅務零申報,一般僅適用於初創企業和淡旺季明顯的季節性經營企業。可不少企業認為,即便自己公司不屬於這兩個類型的企業,但也達到了稅務零申報的情況,理應允許申請稅務零申報。對於企業享受稅務零申報是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如果企業強行進行稅務零申報屬於違規行為,將會給企業帶來嚴重後果: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無實際收入,但存在進項稅額,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企業未抵扣的進項稅逾期將不能再進行抵扣;
2、企業經營虧損雖說可在盈利後可進行彌補,但若企業申請稅務零申報,那麼將無法進行彌補,從而會給企業造成稅務影響;
3、企業當期有收入但無應納稅款而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虛假納稅申報,需承擔罰款及行政處罰等不利後果;
4、企業當期有收入及應納稅款,但申請稅務零申報,屬於偷稅行為,主管稅務機關將按規定追征稅款,並進行稅務行政處罰;
5、企業違規稅務零申報將會降低企業信用級別,被列入風險納稅人重點監控等。
因此,即便稅務零申報操作簡單,能為企業降低納稅壓力,但還需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申請。
最後企盈提醒,企業稅務零申報不可長期申報,企業長期進行稅務零申報,將會被認定為「非正常戶」,情節嚴重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若企業對於稅務零申報還有不清楚,或是不知道如何進行納稅申報,那就交由企盈為您進行代賬辦理,多位星級會計為您服務,保障企業財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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