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外匯保值條款
所謂外匯保值條款,就是因為匯率不穩定,所以鎖定某一時期的匯率,從而達到保值的目的。
『貳』 外匯風險管理包括有哪些內容
外匯風險管理是保障交易安全進行的重要內容,主要包括倉位控制,貨幣組合,分倉,加倉,止贏,止損等內容,投資者還可以在交易過程中根據自己對交易的理解不斷的調整自己的交易策略。
一、外匯交易風險管理的內部措施
(一)簽訂合同時可採取的防範措施 :
(1)做好計價貨幣的選擇:①本幣計價:適用於貨幣可自由兌換的國家。 ②收硬付軟:出口、外幣債權爭取使用硬幣,進口、外幣債務爭取使用軟幣。③多種貨幣計價法(軟硬搭配)(2)調整價格法:可以減輕但無法消除外匯風險。(3)在合同中加列貨幣保值條款。
貨幣保值是指選擇某種與合同貨幣不一致的、價值穩定的貨幣,將合同金額轉換用所選貨幣來表示。A.外匯保值條款出口合同中規定:以硬幣保值,以軟幣支付。支付時按硬幣與軟幣匯率的變動幅度,相應調整支付金額。B.綜合貨幣單位保值條款:綜合貨幣單位(如特別提款權)是由一定比重的硬幣和軟幣搭配組成,因此,其價值較穩定,以其保值可以減緩風險。
(二)提前或拖延收付:即根據有關貨幣對其他貨幣匯率的變動情況,更改該貨幣收付日期。
(三)配對( Matching )管理:使外幣的流入和流出在幣種、金額和時間上相互平衡的作法。
(1)平衡法:指在同一時期內,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相同貨幣、相同金額、相同期限的資金反方向流動。
(2)組對法:某公司具有某種貨幣的外匯風險,它可創造一個與該種貨幣相聯系的另一種貨幣。
(四)沖銷法(凈額結算)指跨國公司子公司經常採用的對其內部貿易所產生的應收款和應付款進行相互抵消,僅定期清償抵消後的凈額部分,從而減少了凈敞口頭寸的存在。
二、外匯風險管理的外部措施。
外部管理是當內部管理不足以消除凈外匯頭寸時,利用金融市場(外匯市場和貨幣市場)進行避免外匯風險的交易。
外匯市場(遠期外匯交易、外幣期貨、外幣期權、掉期交易)
貨幣市場的套期保值是指通過貨幣市場上的借貸來抵消已有的債權和債務的外匯風險。
外匯風險管理的基本方法:
1.遠期合同法。
2.借款一即期合同一投資法(Borrow一Spot-Invest,簡稱BSI)。
3.提前收付一即期合同一投資法(Lead-Spot-Invest,簡稱LSI)。
『叄』 在國際貿易的合同中,溢短裝條款的內容包括有
、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商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商在憑樣品確定商品品質的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品質必須同樣品完全一致的責任法。商為避免發生爭議,合同中應註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法。商憑樣品成交適用於從外觀上即可確定商品品質的交易法。商憑文字與圖樣的買賣包括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的買賣,憑說明書的買賣以及憑商標、牌號或產地的買賣法。商對於附有圖樣、說明書的合同要註明圖樣、說明書的法律效力法。商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商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商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商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商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准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商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商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商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並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商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商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商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商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商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商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商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後,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商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商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並出具檢驗證明法。商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准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商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商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商檢驗的標准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採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准方法、按生產國的標准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准和方法、按國際標准或國際習慣的方法法。商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商
9、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訂立以後發生的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責任,而對方無權要求賠償法。商一般來說,不可抗力來自兩個方面;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法。商前者如水災、旱災、地震、海嘯、泥石流等,後者如戰爭、暴動、罷工、政府禁令等法。商不可抗力是一個有確切涵義的法律概念,並不是所有的意外事故都可構成不可抗力法。商有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改變了不可抗力概念通常的含義,因此需要在合同中定明雙方公認的不可抗力事故法。商
10、仲裁條款
仲裁條款是雙方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法。商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有:仲裁機構、適用的仲裁程序規則、仲裁地點及裁決效力法。商在國際貿易實踐中,仲裁機構、仲裁地點都由雙方約定產生,仲裁程序規則一般由選擇的仲裁機構決定,仲裁裁決的效力一般是一次性的、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凡訂有仲裁協議的雙方,不得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商
11、法律適用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是在營業地分處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法律制度不同,就產生了法律沖突和法律適用問題法。商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宣布合同適用哪國的法律法。商
『肆』 利用外匯保值條款可以防範是什麼
所謂外匯保值條款,就是因為匯率不穩定,所以鎖定某一時期的匯率,從而達到保值的目的。
『伍』 硬貨幣保值條款的具體做法有哪些啊給個例子行嗎
硬貨幣: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價堅挺並能自由兌換、幣值穩定、可以作為國際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貨幣。主要有:美元、英鎊、日元、法國法郎等。硬貨幣和軟貨幣是相對而言的,它會隨著一國經濟狀況和金融狀況的變化而變化。例如美元在50年代是硬貨幣,在60年代後期-70年代是軟貨幣,80年代以來,美國實行高利率政策和緊縮銀根政策,美元又成為硬貨幣
因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大大增加,為此,有的國家採用市場黃金價格來保值
個人推薦現在應該買入黃金作為硬貨幣保值,黃金--世界的硬貨幣, 保值,投資的首選
『陸』 關於「保值條款」的問題。
貨幣保值條款是防範匯率風險常用的一種手段。即在交易談判時,雙方協商在合同中(往往是長期合同中)加入適當的保值條款,以防匯率多變的風險。在合同中規定了一種(或一組)保值貨幣與本國貨幣之間的比價,如支付時匯價變動超過一定幅度,則按原定匯率調整,以達到保值的目的。 常用的貨幣保值條款有: 1、黃金保值條款 </B>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後,各國貨幣與黃金脫鉤,黃金平價失去作用,浮動匯率製取代了固定匯率制。因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外匯風險大大增加,為此,有的國家採用市場黃金價格來保值。 其具體做法是:在訂立合同時按簽約日的黃金價格將支付貨幣的金額摺合為若干一定數量的黃金,到支付日再將特定數量的黃金按當時的金價轉換成一定數量的計價貨幣。如果黃金價格上漲,則支付貨幣金額要相應增加,反之,則相應減少。實行黃金保值條款的前提是黃金價格保持穩定,目前黃金價格本身不斷波動,這種方法已不能起到避免風險的作用。 2、硬貨幣保值 即在合同中訂明以硬貨幣計價,用軟貨幣支付,記錄兩種貨幣當時的匯率,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如果由於支付貨幣的匯率下浮,則合同中的金額要等比例調整,按照支付日的支付貨幣的匯率計算。這樣,實收的計價貨幣金額和簽訂合同時相同,支付貨幣下浮的損失可以得到補償。如前幾年,我對香港地區出口的部分商品在港幣計價成交合同中曾走了一條保值條款,即:若港元兌美元的匯價上下浮動各達3%時,就按照港元對美元匯價變化幅度,相應調整港元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到3%時,價格不變。 例:設某出口商品合同單價為10港元,摺合2美元(當時匯率為1美元=5港元)。待港商支付貨款時,匯率變為1美元=6港元,由於匯率變動幅度超過3%,故單價應改為12港元。若匯率變為1美元=4港元,單價應為8港元。由此可見,從美元角度分析,不論港元對美元匯價是漲是落(指超過3%而言),雙方都不承擔匯價風險。 3、一籃子貨幣保值 一籃子貨幣的含意是多種貨幣的組合。在浮動匯率制下,各種貨幣的匯率每時都在變化,但變動的幅度和方向並不一致。用一籃子貨幣保值就是在合同中規定用多種貨幣對合同金額進行保值。 具體的作法是: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協商確定支付貨幣與一籃子保值貨幣之間的匯率,並規定出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之間匯率變動的調整幅度。如果到支付期時匯率的變動超過規定的幅度,則要按合同中已規定的匯率調整,從而達到保值的目的。由於一籃子貨幣當中,貨幣的匯率有升有降,匯率風險分散化,這就可以有效避免外匯風險,把較大的外匯風險限制在規定的幅度內。目前在國際支付中,對一些金額較大、期限長的合同和貸款:用特別提款權和歐洲貨幣單位等一籃子貨幣保值的極為普遍。 由於貨幣保值條款中使用的是指數,因此把它稱作貨幣指數化。主要有兩種形式: 1、簡單指數形式。目前常用的是一攬子貨幣保值。在運用這種方法時,首先確定一攬子貨幣的構成,然後確定每種貨幣的權數,先定好支付貨幣與每種保值貨幣的匯價,計算出每種保值貨幣在支付總額中的金額比例,到期支付時再按付款時匯率把各種保值貨幣的支付金額折算回支付貨幣進行支付。由於一攬子貨幣中的各種保值貨幣與支付貨幣匯價有升有降,匯價風險分散,可有效的避免或減輕外匯風險。 例如,我國出口企業有價值為90萬美元的合同,以歐元、英鎊、日元三種貨幣保值,他們所佔的權數均為1/3,和美元的匯率定為:US$1=EUR0.82、US$1=£0.6、US$1=J¥110,則以此三種貨幣計算的價值各為30萬美元,相當於24.6萬歐元、18萬英鎊、3300萬日元。若到期結算時這三種貨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變為:US$1=EUR0.80、US$1=£0.5、US$1=J¥112,則按這些匯率將以歐元、英鎊、日元計價的部分重新折算回美元,付款時我國出口企業可收回96.21萬美元的貨款。 2、復合指數形式。它是在簡單指數基礎上把商品價格變動的因素也結合進去,使價格也指數化,以確定復合指數,達到避免外匯匯率和商品價格變動風險的目的。 使用貨幣指數時,一般對各種保值貨幣的匯價變動規定有調整幅度。如調整幅度定為0.8% ,如果匯率變動不超過0.8%,則按原定匯價結算;若超過0.8%,則按當時匯率調整。
『柒』 進出口業務問題!!
在出口業務中,一般盡可能爭取多使用從成交至收匯這段時期內匯價比較穩定且趨勢上浮的貨幣,既所謂的「硬幣」或者「強幣」。相反地,在進口業務中,則應爭取多使用從成交至付匯這段時期內匯價比較疲軟且趨勢下浮的貨幣,既所謂的「軟幣」或者「弱幣」。
為減少外匯風險,在進口和出口業務中分別使用「軟幣」和「硬幣」是一種可行的有效的辦法,但除此之外,也可以採用其他方式:
一、壓低進口價格或提高出口價格
如在商訂進口合同時使用當時視為「硬幣」的貨幣為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可在確定價格時,將該貨幣在我方付匯時可能上浮的幅度考慮進去,將進口價格相應壓低。相反地,如在商訂出口合同時使用當時視為「軟幣」的貨幣為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可在確定價格時,將該貨幣在我方收匯時可能下浮的幅度考慮進去,將出口價格相應提高。鑒於匯價的變動是十分頻繁的,特別是較長時期的趨勢難以預測,故該辦法通常較多適用於成交後進口付匯或出口收匯間隔時間較短的貿易。
二、軟硬幣結合使用
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往往是兩種貨幣互為軟硬的,即具有相對性。而且每每都有今日是軟幣而後成為硬幣或相反的情形。因此,在不同的合同中適當地結合使用多種軟幣和硬幣,也可以起到減少外匯風險的作用。
三、訂立外匯保值條款
在出口合同中規定外匯保值條款(exchange clause)的辦法主要有三種:
1、計價貨幣和支付貨幣均為同一軟幣
確立訂約時這一貨幣與另一硬幣的匯率,支付時按照當日匯率折算成原貨幣支付。
2、軟幣計價,硬幣支付。
將商品單價或者總金額按照計價貨幣與制度化貨幣當時的匯率,摺合成另一中硬幣,按另一種硬幣支付。
3、軟幣計價,軟幣支付
確定這一種貨幣與另幾種貨幣的算術平均匯率,或用其他計算方式的匯率,按支付當日與另幾種貨幣算術平均匯率或其他匯率的變化作相應的調整,折算成原貨幣支付。這種保值可稱為」一攬子匯率保值「。這需由雙方協商同意。
『捌』 請問讓你擬定一個外貿合同,合同中應該包合哪些具體內容
1.注意合同主體
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防止將來產生糾紛有依據可遵守,如果出現問題需要起訴或仲裁,對方的身份一定要明確。假如對方是個人,而合同上只有對方名字和電話,沒有其他任何信息,你又無從查詢,你就無法提出訴訟,你的權利當然就不會被得到保護。不只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適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是審查需方,需看有無付款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供需雙方都要核對清楚。
2.明確貨物條款
貨物品質規格
看是否有產品名稱故意不寫全稱,混淆產品品種;或對方不寫產品牌號和商標。有的供方不寫產品規格型號,企圖交貨矇混過關;還有的供方不寫生產廠家,想用價低的檔次差的產品供貨。
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法。商品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注意產品的數量應以國家統一的標准計量單位表示,沒有統一計量單位的,產品數量的表示方法由雙方確定,但必須具體明確。切不可用含糊不清的計量概念表述。
貨物的包裝要求
在買賣合同中,會經常出現供方不寫或不寫清包裝標准、包裝物的供應和回收,也不寫費用負擔,以達到簡易包裝省錢省力的目的,所以在審查中要仔細查看。在一些合同中,包裝條款僅寫明「標准出口包裝」(Standard Export Packing),這是一個較為籠統的概念。界定包裝是否符合「標准出口包裝」的要求,在國際上沿沒有統一的標准,因此,國外一些出口商在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減料,以減少包裝成本。
訂立合同的包裝條款,應對必須使用的包裝物料、包裝方式、包裝費用及運輸標志作出明確規定,對發貨人進行有效的約束,避免貨物殘損。
貨物的價格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商品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貨物的裝運條件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商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商品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貨物的保險條款
商品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於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採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採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貨物的支付方式
注意付款時間和結算方式,在買賣合同中不寫結算方式和期限,或只寫結算方式,不寫結算期限,以達到延長付款期的目的,這是買賣合同常見的陷阱。這就需要注意審查是否寫清結算的具體方式,寫明結算期限。若是分期付款,還要審查是否寫清每次付款的日期和確切數額。
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證書是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數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書面文件,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議付貨款並據以進行索賠的重要法律文件法。商品應按照合同的具體約定出具符合合同要求或某些國家特殊法律規定的檢驗證書法。
3.權利義務內容要具體明確
比如,一個土地租賃合同,一定明確土地的四至,不能產生歧義,而且一定要有雙方蓋章認可的位置圖,防止對方鑽空子。
4.注意合同落款、署名、蓋章等方面。
在買賣合同中往往存在不注意寫明簽名人是法人代表,還是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委託代理人。有些企業用沒有備案的合同章甚至業務章,或蓋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屬部門的印章,這些都是損害你方利益的。
一定要注意這一細節,要蓋公章,有些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是經過備案的也可以,但這難於判斷。簽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確授權書的代理人,但相對方要把該授權書留件備查。
5.違約責任要明確具體,要規定違約金。
很多合同中雖然約定了違約方要承擔損失等,但是並沒有具體的標准,使得實際執行起來沒法確定,造成一定的舉證不能,很多損失因缺乏足夠的依據和證據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比如,對違約方可以這樣約定:違約方支付對方貨款總額的20%的違約金。基於此,對於違約的約定一定要具體明確,否則,連違約的問題都沒法確定,那損失或者違約金的也就失去了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