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一個期貨交易所要交易很多不同的品種,過去沒有計算機輔助交易系統的時候,不同的交易品種要在不同的交易池(喊價交易的場所,是一個略低於地面的池子)中進行交易,所以當一個交易員在某個交易池中交易時,他就只能做這個品種的交易。
而他要想做其它品種時,就要進到別的交易池中去才行。而早期的期貨交易結算是很慢很復雜的(沒有計算機輔助),所以工作量非常大,因此期貨交易所對進行全部品種交易的會員和只進行部分品種交易的會員收取的費用(會員費或席位費)不同。進行全部品種交易的會員費用最高,因為他們交易的品種多,所以結算復雜。
而只進行某一個或幾個品種交易的收費就少一些。另外有些交易者只需要進行某一個或幾個品種的交易(比如大豆生產商可能只需要進行大豆的交易,他對同一個交易所的玉米和小麥可能根本不感興趣)。
所以交易所就把參與交易的會員分為「參加全部品種交易」的全權會員和「只參與部分品種交易」的一般會員。全權會員可以進入任意交易池進行交易,而一般會員只能在自己有權參與的交易池內進行交易。
另外同樣是交易所的會員,有的會員有結算許可權(可以直接和交易所結算、並且可以為他人結算),有的沒有結算許可權(不能直接和交易所結算,需要別人為其結算)。
上述在交易所擁有全部業務許可權的就稱為「全權會員」,而只有部分業務許可權的就稱為(一般會員)。
㈡ 期貨交易所是干什麼的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即由會員共同出資聯合組建,每個會員享有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交易所會員有權利在交易所內直接參加交易,同時必須遵守交易所的規則,交納會費,履行應盡的義務。
期貨,一般指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可以是某種商品,如銅或原油,也可以是某種金融資產,如外匯、債券,還可以是某個金融指標,如三個月同業拆借利率或股票指數。
期貨是在遠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遠期交易是指,買賣雙方先談好價格,未來的某個時間再按照這個價格進行交易。例如農民與糧食加工商談好,3個月後以3元/kg的價格把50噸大米賣給糧食加工商。這就是一筆遠期交易。
期貨交易也是未來的買賣活動,但和遠期交易有很大區別。首先,期貨交易是在期貨交易所發生的、公開進行的標准化合約的交易。每個期貨合約的條款都是標准化的,如到期日規定好是每月15日是最後一個交易日,標的資產是某種規格的電解銅或者是五年期國債,一張合約的買賣相當於五噸銅或是十萬元面額的國債買賣等。遠期交易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㈢ 期貨交易所總經理能行使的權利
期貨交易所總經理能行使的權利: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2、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4、擬定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則、年度工作計劃;
5、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6、擬定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個清算的方案;
7、擬定期貨交易所變更方案;
8、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9、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等。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㈣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中必須載明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 )
正確答案:錯
解析: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屬於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章程的內容,而非交易規則的內容。
㈤ 期貨交易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期貨交易所的性質:
期貨交易所是專門進行標准化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其性質是不以贏利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規定實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主要職能:
1;提供交易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2;制定並實施業務規則;
3;設計合約、安排上市;
4;組織和監督期貨交易;
5;監控市場風險;
6;保證合約履行;
7;發布市場信息;
8;監管會員的交易行為;
9;監管指定交割倉庫。
㈥ 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包括哪些,期貨交易所的職責包括哪些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和服務;
(二)設計合約、安排合約上市;
(三)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
(四)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擔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規則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期貨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責無關的業務。
㈦ 期貨交易所應承擔什麼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准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准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從我國期貨領域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僅有此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期貨交易所在交割倉庫違約交付時的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兩個以上責任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按份責任、連帶責任和補充責任。這三種方式中,連帶責任是最為嚴重的一種責任承擔方式,債權人可以選擇連帶債務關系中數個債務人中的任意一個,要求其承擔全部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連帶責任的產生僅存在兩種情況下,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人自願承擔的連帶責任,一種是法定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的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要求連帶責任保證人承擔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承擔必須基於法律的明確規定或者當事人間的明確約定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