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匯管制的內容有哪些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制定的「鼓勵一部分地區 一部分人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政策」,為家庭經濟打開了致富 之門.它使許多家庭提前達到「小康」水平.有些家庭己經實現了「富裕」的要 求,但是,也有相當多的家庭還處於溫飽階段.有的則還未擺脫貧困。
外匯市場能否以一種健康、有序的方式進行,很大程度取決於外匯管制的情況。在進行外匯投資時,了解外匯市場情況和外匯管制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外匯管制,有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廣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入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秩序、維護對外經濟往來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措施。
盡管外匯管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但歸結起來,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
(1) 外匯管製法令由政府頒布,外匯管制工作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
(2) 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和持有外匯都要受到嚴格控制。
(3) 出口商出口所得外匯必須按規定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外匯,則須到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申請進口許可證,銀行根據許可證上所載的金額供應外匯。
(4) 對資本輸出以及輸入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時期、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5) 自然人和法人所得非貿易外匯收入,必須存入國家指定銀行或全部賣給國家,必須得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方能向外匯出學費、旅遊費等。
(6) 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
(7) 對非本國的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賬戶也要實行不同程度的管制。
外匯管制一般由政府授權財政部、中央銀行或另外成立專門機構作為執行外匯管制的機構。如英國財政部為決定外匯政策的權力機構,英格蘭銀行代表財政部執行外匯管制的具體措施,義大利設立了外匯管制的專門機構—— 外匯管制局;日本由大藏省負責外匯管制工作。除官方機構外,有些國家由其中央銀行指定一些大商業銀行經營外匯業務,並按外匯管製法令集中辦理一切外匯業務。
不同地區 、不同家庭獲取收入的主觀條件和客觀環境不同.收入差距拉開在一定階段是正 常的。但是,我們的目標是實現共同富裕,鼓勵「先富」是為了帶動「後富」 。總結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經驗.他們除了勤奮勞動之外,善於經營是重要的一個方面。
❷ 世界上目前還有外匯管制的國家或者經濟體有哪些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始於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當時國際貨幣制度陷於崩潰,美、法、德、意等參戰國都發生了巨額的國際收支逆差,本幣對外匯率劇烈波動,大量資本外逃。為集中外匯資財進行戰爭,減緩匯率波動及防止該國資本外流,
外匯管制
各參戰國在戰時都取消了外匯的自由買賣,禁止黃金輸出,實行了外匯管制。1929~1933年世界經濟危機時期,很多在戰後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又重新實行外匯管制,一些實行金塊和金匯兌本位制的國家也紛紛實行外匯管制。1930年土耳其首先實行外匯管制,1932年,德國、義大利、奧地利、丹麥、阿根廷等20多個國家也相繼實行了外匯管制。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參戰國立即實行全面嚴格的外匯管制。1940年,在100個國家和地區中,只有11個國家沒有正式實行外匯管制,外匯管制范圍也比以前更為廣泛。戰後初期,西歐各國基於普遍存在的「美元荒」等原因,繼續實行外匯管制。50年代後期,西歐各國經濟有所恢復,國際收支狀況有所改善,從1958年開始,各國不同程度地恢復了貨幣自由兌換,並對國際貿易收支解除外匯管制,但對其他項目的外匯管制仍維持不變。1961年,大部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會員國表示承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8條所規定的義務,即避免外匯限制而實行貨幣自由兌換。但時至90年代,絕大多數國家仍在不同程度上實行外匯管制,即使名義上完全取消了外匯管制的國家,仍時常對居民的非貿易收支或非居民的資本項目收支實行間接的限制。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❸ 外匯管制的內容是怎樣的
(1)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
實行比較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對於出口收匯一般都規定出口商必須將其所得外匯結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也就是說出口商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出口價款、結算所使用的貨幣、支付方式和期限等。在收到出口貨款後又必須向外匯管理機構申報,並按官方匯率按管理規定將全部或部分外匯結售給外匯指定銀行。
另外,許多國家為了鼓勵出口,實行出口退稅、出口信貸等措施,而對一些國內急需的、供應不足的或對國計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商品、技術及戰略物資則要限制出口,通常實行出口許可證制度。
(2)對進口付匯的管制:實行嚴格外匯管制國家,為了限制某些商品進口減少外匯支出,一般採取的措施有:
◆進口存款預交制:它是指進口商在進口某種商品時,應向指定銀行預存一定數額的進口貨款,銀行不付利息,數額根據進口商品類別或所屬國別按一定比例確定。
◆進口許可證制:它是指進口商只有取得有關當局簽發的進口許可證才能購買進口所需的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通常要考慮進口數量、進口商品的結構、進口商品的生產國別、進口支付條件等。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
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❹ 在國內銀行開離岸不會受國家外匯管制嗎
國內離岸賬戶在一定程序上,還是受國家外匯管制
例如: 有些國內離岸賬戶不能自由匯款給個人賬戶,不能結匯,這些其實是受國家外匯監管
❺ 請問外匯管制國有哪些國家
外匯管制的國家非常多,遍布全球:歐洲,亞洲,非洲,美洲,大洋洲都有。
第一類為實行嚴格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包括經濟項目、資本項目和平衡項目都進行較嚴格的管制。這類國家和地區通常經濟不發達,外匯資金短缺,為了有計劃地組織稀缺的外匯資源並合現運用,調節外匯供求,通過外匯管理達到穩定金融的目的,外匯管制措施都比較嚴格。凡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以及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緬甸、巴西、哥倫比亞、伊拉克、阿富汗、摩洛哥、查德、獅子山、葡萄牙等國家都屬此類。據統計,這類國家大約有90個。
第二類為名義上取消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即對非居民往來的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收付原則上不進行直接管制,盡管事實上還存在一些間接管制。屬於這一類型的主要是發達的工業化國家,如美國、德國、日本、瑞士、盧森堡等,還有收支持續順差的國家,如科威特、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等石油輸出國家。屬於這類的國家和地區約有20多個。
第三類為實行部分外匯管制的國家和地區。這類國家包括一些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其對外貿易規模較大,有較雄厚的黃金外匯儲備,國民生產總值也較高,如法國、澳大利亞、丹麥、挪威等國。還有一些經濟金融狀況較好的發展中國家,如蓋亞那、牙買加、南非等國。目前,這類國家約有20--30個。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
2、成本性外匯管制
3、混合性外匯管制
(5)國內那些小銀行外匯管制松擴展閱讀
外匯管制(Foreign Exchange Control) 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後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
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採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外匯管制
❻ 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1.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
經常項目在國際收支中所佔的比重較大,同時一國經常項目收支狀況對本國的創匯能力和國內經濟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對經常項目收支的管制通常是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其管制的一般方法是規定出口商和所有能從境外獲得外匯的居民,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把他們得到的外匯按官方匯率賣給外匯管制部門指定的外匯銀行;對進口商和所有那些必須使用外匯對外支付的居民,都必須經外匯管制部門批准按官方匯率以指定外匯銀行購買外匯。
對出口商品外匯管制,一般採取以下措施:出口商首先必須獲得貿易管理部門批准和頒發的出口許可證,在商品通過口岸以前,出口許可證還須獲得某一授權銀行的批准,並向授權銀行申報出口商品的價格、金額、結算幣種、收匯方法、目的地和期限等內容,同時承諾在一定時期向銀行交出所有的外匯收入。在出口商要求外國進口商以匯票通過銀行支付時,匯票必須由授權銀行貼現,或通過授權銀行傳遞匯票收取外匯。這樣可以保證授權銀行獲得全部外匯收入。有些國家把結售出口外匯和頒發出口許可證兩項措施結合進行,在出口許可證上填明出口商品價格、金額、收匯方式等內容,同時辦理交驗和審核信用證手續,以防止出口商隱匿出口外匯收入。
進口商和其他外匯需求者所需求外匯採取外匯管制部門分配外匯的措施。其主要的方法,一是購買外匯許可證制度,即外匯需求者首先必須獲得購買外匯的許可證,然後在授權銀行購買定量的外匯;二是計劃供給制度,即根據一定時期內國際收支貸方交易的外匯供給量和主要借方交易的外匯需求量,來決定每個借方項目的外匯限額,然後根據申請外匯的順序將外匯分配給申請人,直到該項目的外匯份額分配完為止。
對勞務出口、饋贈、資本收益等外匯收入管制比較困難。通常採用的措施是加強對國際信件的檢查,以防夾帶國內外貨幣,對居民持有的外國證券進行嚴格登記,對非居民在本國銀行賬戶加強管理等。
在限制外匯支出方面,一些貿易管制方法如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通常與外匯管制方法結合起來運用。在限制商品進口方面,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的作用與外匯管制是相似的,因進口配額制和進口許可證制是直接對一定時期內商品進口量的控制,在一定時期內也就必然限制了商品進口需求的外匯,如果進口商品的價格或外國出口商提供的信貸發生變化,商品進口量也隨之變化,所以,進口配額和進口許可證制的實際作用更大些,但是外匯管制比貿易管制的作用更全面,它不僅限制了商品貿易,同時還可控制勞務與資本交易。
2.對資本輸出入的限制
當外國資本流入時一般要兌換成本幣,則外匯供應增加;當國內資本流出時要兌換成外幣,則外匯需求增加;因此資本的輸出入直接影響一國外匯供求和國際收支狀況,資本輸出入也就成為外匯管制的重要領域。西方國家限制資本輸入的主要措施有:
(1)規定本國銀行在吸收非居民存款時必須繳納較高的存款准備金。例如前聯邦德國政府規定對銀行吸收非居民存款應繳納90%~100%的存款准備金,這一規定使銀行吸收外國資本的成本增加,從而抑制了外國資本的輸入。
(2)規定銀行對非居民活期存款不付利息,甚至超過規定的存款余額加收一定比例的手續費,例如瑞士銀行曾規定凡非居民存款超過100 000瑞士法郎,不但不付利息,還要按季收10%的手續費,以限制外國資本的輸入。
(3)限制商業銀行向非居民出售本國的遠期貨幣業務。例如瑞士政府在1974年11月對商業向非居民出售遠期瑞士法郎進行限制。
(4)限制非居民購買本國的有價證券如。如日本從1992年10月起曾經規定禁止非居民購買日本有價證券。
(5)限制本國企業和跨國公司借用外國資本。如前聯邦德國曾經從1973年2月起,凡利用外國資本和外國貸款額超過8 000德國馬克時,必須經過前聯邦德國中央銀行批准。
西方國家對資本輸出的限制通常是在戰爭期間和國際收支發生危機時,並同時配以鼓勵資本輸入的政策。通常採用的措施是限制本國對外國長短期資本的貸放;限制外國在本國發行債券;或對原先借入資本還本付息進行一定的限制;限制對外直接投資;規定銀行貸款最高限額等。
3.對非居民銀行存款賬戶的管制
國際結算中的絕大部分是以外匯憑證傳遞與轉移的非現金結算方式並最終通過銀行存款的調撥進行的,這些銀行存款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間以及非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調撥,與外匯收支有直接關系,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賬戶所在國的國際收支,所以外匯管制國不僅要控制本國居民的外匯交易,還要控制外國居民對在本國銀行的存款的使用。各國對非居民在本國的存款一般通過設立以下三個賬戶實施管制:一是自由賬戶。自由賬戶的主要資金來源是非居民出售黃金的收入和其他外匯收入,其賬戶開立者在辦理國內外一切支付和轉至其他非居民賬戶時,有權使用該賬戶款項。二是有限賬戶。一般包括國內與國外兩個賬戶。對非居民在國內的收支,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匯出境外,只能轉入國內賬戶或轉賬賬戶,國內賬戶行的資金也只能用於在國內購買商品或其他支付。轉賬賬戶上的資金還可以轉入其他非居民持有的轉賬賬戶里。三是封鎖賬戶(或凍結賬戶)。非居民在此賬戶上款項不能換成外幣並匯出國外,也不能用於購買本國的長期債券和不動產以及支付在國內的旅遊費用。德國在1931年率先設立了封鎖賬戶,二戰後不久英國又將賬戶管制制度加以發展,還規定了各賬戶之間相互轉賬的限制。目前經濟發達國家基本上取消了賬戶限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仍實行賬戶管制。巴西設立了非居民克羅薩多封鎖賬戶,將不符合外資注冊法而禁止匯出境外的資金歸入該賬戶,但這些資金可用於在巴西境內支付以非居民名義收取的各種費用。
4.禁止黃金和現鈔輸出
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禁止私人輸出黃金,在需要輸出時通常由中央銀行辦理。對本國現鈔輸出也做出限制,通常規定一個最高限額,限額內可自由攜帶出國,超過限額須經外匯管制機構核准。
❼ 關於國內銀行結匯限額的問題
用你父母的身份證也開個戶,然後要老美把部分美金匯到你父母賬戶上,然後結匯就很方便了。。。
建議你不要去外管局搞什麼申請。外管局臉難看,事難辦 那是出了名的。而且你這么高收入還涉及一個稅務問題,比較麻煩。
如果你經常去香港也可以這樣:在中國銀行香港分行開個賬戶(內地部分中行還可以代開賬戶),然後要老美匯到那個賬戶上面(網上可以查詢是否到賬)。以後去香港血拚買東西的時候取出來就是啦。現在去香港挺方便的。
建議你借用你父母身份證來操作,我幾個朋友就是這樣,沒什麼問題的啦。
❽ 外匯管制的方式包括哪些
外匯管制是一國政府為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價水平的穩定而對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等所實行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外匯管制的范圍包括貿易、非貿易;資本輸出和輸入、匯價、外匯市場、銀行存款帳戶等。
外匯管制分為兩種:一種是廣義的外匯管制;另一種是狹義的外匯管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的是一切影響一國外匯流出流人的措施。狹義的外匯管制指的是一國政府為保障本國經濟發展、穩定貨幣金融、維持對外經濟貿易的正常進行、改善國際收支,而對外匯買賣、國際結算和資金流動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和措施。
外匯管制的目的和作用有:(1)防止資本外逃,尤其是在戰爭或國內政局動盪時更為重要。(2)改善一國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的狀況。(3)通過穩定匯率來保護本國貿易的發展。(4)穩定國內物價,促進國內經濟平衡發展。
外匯管制的主要內容有:(1)政府頒布外匯管製法令,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專門機構、銀行來執行,負責外匯管制工作。(2)自然人和法人買賣外匯、持有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和以外國貨幣表示支付工具都要受到管制。(3)出口所得的外匯必須按規定全部或部分向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兌換成本國貨幣,而進口所需的外匯則必須申請許可證,由中央銀行或政府指定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按許可證上載明的金額供應外匯。(」自然人或法人得到的非貿易外匯收入,都必須得到管理外匯部門批准才能匯出。(5)對資本輸出和輸入以及資本所獲得的收入,根據不同情況、不同時期進行程度不同的管理。(6)國家公布和管理匯價。(7)對非本國自然人和法人在本國的外匯存款帳戶也要實行寬嚴程度不同的管制。
❾ 銀行的外匯管制
境內個人一年的額度是等值五萬美元,在哪裡都一樣的。五萬額度可以一次換掉,也可以分次換.
新辦企業需要先拿工商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到外管局開通網上服務平台的密碼,並通過該服務平台進行預收貨款的結匯額度申請。對於一定金額(各地標准可能不同)之下是直接可以給你們批准結匯的,超過這個金額需要你們攜帶相關單據到外管局現場進行審批的。。所需資料及外管局服務平台網站見如下鏈接:
http://hi..com/spily/blog/item/ab5334cad17c1240f31fe73b.html
http://www.safesvc.gov.cn/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
對於先出口再收匯的一般貿易貨款結匯不需申請額度,結匯額度銀行會直接在你們的海關IC上的已報關金額中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