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幣和外匯之間有什麼區別
外幣和外匯之間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兩個方面:
1、概念不同
外匯是指一國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簡單點說就是一國擁有的一切以外幣表示的資產和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而外幣就是指除本國貨幣以外的一切外國貨幣。
2、用途不同
外匯的用途主要有:用於國際貿易和清算的支付手段和信用工具;可以用來調劑國際間資金餘缺;可以作為一個國家的重要國際儲備資源。
而外幣的用途主要就是用於商品支付和貨幣交換。
(1)以外幣結算的債權是外匯嗎擴展閱讀:
外匯交易應注意:
1、尋找刺激市場波動的事件
如果你想交易,那麼你應該尋找快速刺激市場波動的事件,可以是公司聲明、數據發布或者重要會議。這些事件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影響市場的波動方向,因此也給交易者帶來迅速盈利的機會。
2、設置止損
在外匯交易中,如果市場與你的預期相反,你感到恐慌是很正常的。你一定要設置止損以控制虧損范圍,而不能寄希望於市場最終改變方向。大多數成功的交易者對虧損非常敏感,他們會盡可能的控制虧損。另外,不要隨意移動止損位。
3、堅持查看行情
如果確定自己有足夠的時間經常查看市場行情時,才開始交易。有些短期交易者發現市場與預期相反時,會中途決定長期持倉。但很可能就此困在一個對自己不利的交易中。
㈡ 人民幣是外匯嗎
外匯是可以用於國際結算的貨幣單位,人民幣不是外匯..就算在月球它也不是外匯,它沒有國際結算的能力.
㈢ 外幣與外匯的異同
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不同的貨幣,本國的貨幣叫本幣;其他國家的貨幣叫外幣。本幣與外幣之間、不同外幣與外幣之間便可以交換了,這便引出了外匯的概念。
外匯
外匯,即國外匯兌,本意是由於國際間的債權債務結算所引起的貨幣兌換行為。
外匯主要是指外國貨幣,還同時包括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以進行國際結算的支付手段。
我國對於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指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本票、支票等)、銀行存款憑證等;及其他外匯資金。
從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外匯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外匯必須以外國貨幣來表示;2、在國外必須能得到償付;3、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注意:以不可兌換的貨幣表示的支付手段,不能作為外匯)
什麼是外匯
概括地說,外匯指的是外幣或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動態含義:把一國貨幣兌換成另一國的貨幣,並利用國際信用工具匯往另一國,藉以清償兩國因經濟貿易等往來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交易過程。
靜態含義:外匯是一種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間結算的支付手段。這種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幣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價證券,如:銀行存款、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支票、外國政府庫券及其長短期證券等。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定義為:"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持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㈣ 外匯是一切外國的貨幣,所以它與本幣的區別只在於幣種不同。對么
不對"外匯」絕不等同於「外國貨幣」。
「外匯有動態和靜態兩種含義:動態意義上的外匯,是指人們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行為。這個意義上的外匯概念等同於國際結算。
靜態意義上的外匯又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靜態外匯是指一切用外幣表示的資產。我國以及其他各國的外匯管理法令中一般沿用這一概念。如在中國,根據1997年1月20日發布的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外匯是指:
(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
(5)其他外匯資產。從這個意義上說外匯就是外幣資產。
狹義的外匯是指以外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之間結算的支付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存放在國外銀行的外幣資金,以及將對銀行存款的索取權具體化了的外幣票據才構成外匯,主要包括:銀行匯票、支票、銀行存款等。這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外匯概念。
㈤ 什麼是企業外匯結算
什麼是企業外匯來結源算
外匯結算又稱國際結算,是通過外匯的收付來辦理國內企業與國外相關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清算活動。
外匯結算可分為三類,即國際貿易結算、國際非貿易結算和國際金融交易結算。
(1)國際貿易結算,或者說進出口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進出口業務中所發生的與國外企業、組織和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2)國際非貿易結算,是指國內企業在商品貿易以外的經濟、文化和政治交往活動中,如勞務輸出、國際旅遊、技術轉讓以及僑民匯款、捐贈等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3)國際金融結算,是指國內企業由於從事國際金融交易活動,如對外投資、對外融資、外匯買賣等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結算業務。
㈥ 外匯與外幣的區別
外匯與外幣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外幣是「外國貨幣」的簡稱,是指本國貨幣以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的貨幣。
外匯指的是外幣或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
2、功能不同
外幣常用於企業因貿易、投資等經濟活動引起的對外結算業務中。外幣是指在一個官方的貨幣區域內所使用的一種其它貨幣或者利用一種其它貨幣所提出的付款要求。
外匯是指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加外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它是國際間匯兌(ForeignExchange)的簡稱。
3、靜動態概論
外幣是靜態概念,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可用於國際之間結算的支付手段。
外匯是動態概念,這種支付手段包括以外幣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價證券,如:銀行存款、商業匯票、銀行匯票、銀行支票、外國政府庫券及其長短期證券等。
(6)以外幣結算的債權是外匯嗎擴展閱讀:
外匯廣義
是指貨幣在各國間的流動以及把一個國家的貨幣兌換成另一個國家的貨幣,藉以清償國際間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專門性的經營活動。實際上就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狹義: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為各國普遍接受的,可用於國際間債權債務結算的各種支付手段。必須具備三個特點:
可支付性(必須以外國貨幣表示的資產)、可獲得性(必須是在國外能夠得到補償的債權)和可換性(必須是可以自由兌換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幣資產)。
㈦ 外匯和外匯儲備的區別是什麼
具體如下:
1、外匯
(1)是以外幣表示的用於國際結算的支付憑證。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外匯的解釋為: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和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證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
(2)包括:外國貨幣、外幣存款、外幣有價證券(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等)、外幣支付憑證(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2、外匯儲備(Foreign Exchange Reserve)
(1)又稱為外匯存底,指一國政府所持有的國際儲備資產中的外匯部分,即一國政府保有的以外幣表示的債權 。是一個國家貨幣當局持有並可以隨時兌換外國貨幣的資產。狹義而言,外匯儲備是一個國家經濟實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國用於平衡國際收支,穩定匯率,償還對外債務的外匯積累。廣義而言,外匯儲備是指以外匯計價的資產
(2)包括現鈔、國外銀行存款、國外有價證券等。外匯儲備是一個國家國際清償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對於平衡國際收支、穩定匯率有重要的影響。
3、各國的中央銀行及其他政府機構所集中掌握的外匯即外匯儲備。同黃金儲備、特別提款權以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可隨時動用的款項一起,構成一國的官方儲備(儲備資產)總額。
㈧ 關於外匯及結匯的問題
外匯(Foreign Exchange)即國外匯兌,「匯」是貨幣異地轉移,「兌」是貨幣之間進行轉換,從動態上講,外匯就是把一國貨幣轉換成另一國貨幣,並在國際間流通用以清算因國際經濟往來而產生的債權債務。從靜態上講外匯又表現為進行國際清算的手段和工具,如外國貨幣,以外幣 計價的各種證券。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給外匯的定義是:「外匯是貨幣行政當局(中央銀行、貨幣管理機構、外匯平準基金及財政部)以銀行存款、財政部庫券、長短期政府債券等形式所保有的在國際收支逆差時可以使用的債權。其中包括由中央銀行及政府間協議而發生的在市場上不流通的債券,而不問它是以債務國貨幣還是以債權國貨幣表示。」根據IMF的定義,我國對外匯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對外匯規定如下:外匯是指1.外國貨幣,包括鈔票、鑄幣等;2.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3.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電儲蓄憑證;4.其它外匯資金。
從形式上看,外匯是某種外國貨幣或外幣資產,但不能認為所有的非本國貨幣都是外匯,只是那些具有可兌換性的外國貨幣才能成為外匯。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八條規定的國家的貨幣在國際上被承認為可自由兌換貨幣。這些國家必須履行三條法規:1.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不得施加限制;2.不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或多種貨幣匯率;3.在另一成員國要求下,隨時有義務換回對方在經常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迄今為止,全世界已有50多個國家的貨幣可自由兌換。此外,凡是接受IMF協定第十四條規定的國家,其貨幣被視作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這些貨幣的共同特徵表現為對國際經常往來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各種限制。如限制居民的自由兌換或限制資本項目外匯的兌換。我國的人民幣屬於有限度自由兌換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