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內資產在香港上市,需要那些部門審批
一、審批大致流程是:所屬區縣商務局准備材料--報地區商務局---上報省級商務廳(省級發改委備案)---批准後轉回地區商務局---地區工商局變更外資企業---外匯管理局外匯登記---銀行設立外匯賬戶
二、維爾京的BVI不能作為上市主體,除了開曼,香港、貝里斯、汶萊、其它英屬地也都可以,很多。
三、你說的「五項測試」具體指什麼??只要國內審批沒問題,境外借殼(或買殼)很容易操作
2. 公司想在香港上市有什麼要求
內地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條件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並無有關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線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再之前兩年合計)。 · 業務目標聲明:並無有關規定,但申請人須列出一項有關未來計劃及展望的概括說明。 · 最低市值: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 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 股東人數:於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百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三名股東持有。 發行H股上市: 中國注冊的企業,可通過資產重組,經所屬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只適用於國有企業)及中國證監會審批,組建在中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行H股在香港上市。 ·優點:A 企業對國內公司法和申報制度比較熟悉 B 中國證監會對H股上市,政策上較為支持,所需的時間較短,手續較直接。 ·缺點: 未來公司股份轉讓或其他企業行為方面,受國內法規的牽制較多。 隨著近年多家H股公司上市,香港市場對H股的接受能力已大為提高。 買殼上市: 買殼上市是指向一家擬上市公司收購上市公司的控股權,然後將資產注入,達到「反向收購、借殼上市」的目的。 香港聯交所及證監會都會對買殼上市有幾個主要限制: · 全面收購: 收購者如購入上市公司超過30%的股份,須向其餘股東提出全面收購。 · 重新上市申請: 買殼後的資產收購行為,有可能被聯交所視作新上市申請。 · 公司持股量: 上市公司須維護足夠的公眾持股量,否則可能被停牌。 買殼上市初期未必能達至集資的目的,但可利用收購後的上市公司進行配股、供股集資; 根據《紅籌指引》規定,凡 是中資控股公司在海外買殼,都受嚴格限制。 買殼上市在已有收購對象的情況下,籌備時間較短,工作較精簡。 然而 ,需更多時間及規劃去迴避各監管的條例。 買殼上市手續有時比申請新上市更加繁瑣。同時,很多國內及香港的審批 手續並不一定可以省卻。 創業板上市要求: · 主場的目的: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 主線業務:必須從事單一業務,但允許有圍繞該單一業務的周邊業務活動 · 業務紀錄及盈利要求: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須有24個月從事「活躍業務紀錄」(如營業額、總資產或上市時市值 超過5億港元,發行人可以申請將「活躍業務紀錄」減至12個月) · 業務目標聲明:須申請人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公司如何計劃於上市那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 內達致該等目標 · 最低市值: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在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 最低公眾持股量: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過40億港元,最低公眾持股量可減至20%) · 管理層、公司擁有權:在「活躍業務紀錄」期間,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 主要股東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 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報和年報中必須列示實際經營業績與經營目標的比較。 · 包銷安排: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發行紅籌股上市: 紅籌上市公司指在海外注冊成立的控股公司(包括香港、百慕達或開曼群島),作為上市個體,申請發行紅籌股上市。 ·優點:A 紅籌公司在海外注冊,控股股東的股權在上市後6個月已可流通 B 上市後的融資如配股、供股等股票市場運作繭自縛靈活性最高 ·國務院在1996年6月頒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即《紅籌指引》)嚴格限制國有企業 以紅籌方式上市。 ·中國證監會亦在2000年6月發出指引,所有涉及境內權益的境外上市項目,須在上市前取得中證監不持異議的書面確認。
3. 公司在境外上市如何開立境外賬戶,需要外匯局審批嗎
需要
需提交的材料:
1、書面申請(需說明申請原因、募集資金情況,以及開戶行、賬戶限額、數量等);
2、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復印件);
3、境外開戶銀行的書面承諾;
4、營業執照復印件;
5、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業申請賬戶變更的,除提供上述1、3、5材料外,還須提供原專用賬戶開立的批復(復印件)以及原賬戶資金發生變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銀行進帳單、余額對帳單等)等。
4. 如果公司想在香港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啊
企業上市是一項繁瑣、龐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環節。就香港上市而言,根據香港證監會上市規劃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可把與上市有關的工作分為三大階段:一是上市前的准備工作;二是境內外申請工作;三是招股掛牌及上市後的持續工作。在上市的過程中,前階段各環節的紕漏、失誤都會成為後階段程序的障礙,必定延遲上市甚至造成上市失敗。下面對各階段的難點進行歸納如下。
1.上市准備工作難點
(1)中介機構選擇。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起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既能幫助發行者開辟融資渠道,降低發行費用,強化證券信用,保證金融穩定,並協助發行者進行財務法律處理;又能增強投資者信心,引導投資方向,降低投資風險。因此上市公司委任合適的中介機構是首先必須完成的環節。而國內中介機構真正勝任創業板上市協調工作的為數不多,不少中介機構缺乏內部控制系統,在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制度方面有些力不從心。就選擇財務顧問而言,國內的投資銀行資金規模較小,力量單薄,業務范圍狹窄,更缺乏具有創新精神及開拓性思維、具備專業技能和操作經驗的投資銀行家,滿足不了境外上市的需求;就選擇保薦人而言,從已有保薦人結構來看,目前內地還沒有一家券商具有保薦人資格,而具備資格的公司均在香港,交通聯絡出人境不便利。保薦人與國內公司的接觸了解和開展保薦業務很少,這使得有大量上市資源的境內公司不能及時申請上市,即使聘請境外保薦人其費用成本也相當高;就選擇律師而言,由於創業板要受香港公司法律體系的約束,與上市直接相關的運作還要受到香港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所以一定要聘請熟悉香港相關法律的律師事務所來做指導,同時因境內企業還要受到中國證券、金融、外匯等相關法律的約束,還須聘請處理國內法律問題的顧問,存在著「雙重」費用支付壓力,尤其是國內律師界水平較低,企業更存在著境內外律師是否能合作並達成協議將企業推介上市的難題;就選擇會計師及評估師而言,境內符合證券從業資格的事務所共有100餘家,雖不乏逾百人或有較高水平的大所,但從中選擇理想的事務所確實需耗費不少精力,尤其是香港創業板雖降低了上市「門檻」,但對會計師報告及其披露要求更加嚴格,而且兩地會計制度存在差異,除選擇著名的國際五大會計公司外,要選擇既熟悉中國《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規定,又通曉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或《國際會計准則》這種具「兩棲素質」會計師事務所,難度也較大。
(2)改制重組。到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進行業務、資產、負債重組和公司管理架構的調整,這涉及到公司產權結構重組和利益關系的調整,對某些公司而言,可能是一個十分困難的事情,而改制重組的效果直接影響到企業能否順利上市及上市後的持續發展。現實的問題首先是產權關系不明晰,這不僅是困擾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瓶頸,也是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民營企業面臨比國有企業更為復雜的產權關系糾葛;其次是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是家族型企業,股權相對集中,結構不盡合理,不僅不符合上市要求,而且會嚴重影響向更高層次的發展,甚至可能引發經營風險;再次是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對於如企業職工培訓學校、食堂、幼兒園、醫院等等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如何通過適當的措施,如獨立實體模.式(將非經營性資產形成獨立法人)、代管模式(由國家委託企業代管)、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來穩定未進入股份公司職工的情緒,同時增強這一塊資產的造血功能,大力社會化服務是懸而難決的問題;另外,還有資產重組中的土地資產處理問題,內部職工股的清理問題,債務重組中資產損失由誰承擔和資產能否得到改良問題等等。
(3)風險投資。國內的風險資本多是內政府財政拔款形成,這導致風險資本更多地是在體現政府的目標意圖,不能實現真正的商業化遠作,運作效率低下。風險資本的投資經理如同其他國有企業的經理一樣,責任權利不對稱,在行為上有機會主義的傾向。雖然也存在一些民間風險資本,但由於實力弱,起點低。偏好「短、平、快」的項目,也難以形成能和國外同日而語的真正的風險資本。加之國內二板市場沒有開通,產權交易市場極不規范,使得風險資本的退出受到很大的影響。以上因素使得國內風險資本極不發達,進而影響了國內高科技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發展水平。
2.上市申請工作難點
企業在上市准備工作完成後,首先,須根據中國《證券法》及《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證監會依法實行核准制;鑒於創業板「高科技板塊」的特點,目前眾多公司,無論何種產業、何種產品、何種技術,清一色都冠以「高科技」頭銜,那麼證監會在如何評價界定這一概念,以扶持真正具有高科技意義、真正有發展前途的企業上存在難題。其次,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企業尚須向香港聯交所提交申請,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聆訊,提交招股說明書,而內地與香港在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制度法規上存在很大的差異:
(1)公司法:兩地在公司類型、注冊資本(核定資本)、設立方式及程序、組織結構、股東權利的保護、合並與分立、破產與清算等法律規范方而存在差異。
(2)證券法:兩地在證券的含義、公開招股、公司上市要求、審批機構及程序、保薦人制度、關聯交易及控股權益、信息被露、法律責任、禁止的交易行為、收購與合並、停復除牌等等存在差異。
(3)財務會計制度:首先兩地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基礎不同,內地適用的是財政部公布的會計准則,而香港運用的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布的《標准會計實務說明》或國際會計標准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准則》,兩種會計准則在編制方式、計算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內地確定了法定公積金、公益金提取制,而香港在資本公積金的提取方面沒有非常明確的要求;再次,香港對於核數師的聘用、解聘和離任有很嚴格的程序要求,並對其權利和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內地法律所欠缺的。
(4)外匯管理:由於內地只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因此,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外匯管制的問題。
(5)資產評估:首先,兩地資產評估業管理體制有著明顯不同,表現在資產評估資格授予、委託與立項、評估結果、管理手段的不同;其次,評估業經營方式的不同,對於擁有50多年歷史的香港評估業來說,相應評估機構的組織化程度較高,通常表現為規范的公司或合夥人公司,經營方式採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方式,經營范圍時常是跨地區的,這與內地大不相同;再次是評估方法上的差異,在市場特別是物業市場較發達的香港,其評估方法往往是採用比例法來評估物業,即現行市場法優先原則,因為這樣可使評估結果更接近於即期價格,進而更能體現市場效率,而國內多採用和習慣於重置成本法即成本法,特別是對房產的評估,通過現行市場價法評估存在難度;最後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問題。
3.招股掛牌及上市後持續工作難點
(1)上市時機的選擇。決定上市時機的因素有:用資時間、股票發行所需要的時間、資本市場狀況(其他融資方式的成本)、發行人所屬行業景氣度、發行人自身發展狀況。一般地說,企業在越早的發展階段上市,難度越大,用同樣數量的股權籌集的資金越少;當一個高新技術企業已度過了最艱難的創建和成功階段,進入了產品銷售或獲利階段時,是上市申請的最佳時機。境內高科技企業要採取慎重態度,不要急於上市,特別是在不能預測企業未來市場前景和發展趨勢的情況下匆忙上市,若達不到市場需求,會對企業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對於境內高科技企業來講,在創業板最佳上市時機的把握上難度很大。
(2)發行價格的制定。影響股票定價的因素有經營資產、經營業績、發展潛力、籌資需求、行業市盈率水平、股市狀態,另外策略投資者對發行人前景的看法、同期新股發售的成績也對股票的定價產生一定影響。創業板在4月以前公開招股的18家公司由於受全球高科技熱潮和供需矛盾的影響,招股價格普遍定得過高,如新意網集團面值0.10港元股票發行價格高達10.38港元。由於市場投資者錯誤地認為高風險必有高回報而盲目投入,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助長了市場的大幅下跌。
5. 香港上市有什麼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4、具有規范的法人管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長期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上市條件:
香港資本市場有主板和創業板市場之分。創業板市場主要面對規模較小,但是具有較高增長潛力的公司,對上市企業的要求較為寬松。主板市場面對規模大、較為成熟的企業,對上市企業的要求較為嚴格。
(一)香港主板市場
1、財務要求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盈利至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國際財務財務准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在至少前三個財務年度有營業紀錄且管理層維持不變,在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務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某些情況可以獲得適當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為1.25億港元。
6、公眾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如發現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上市前投資者的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第2個6個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須維持控股地位)
(二)香港創業板市場
1、財務要求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3000萬港元(未計入調整營運資金的變動和已付稅項);
2、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記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i)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ii)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1.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與其證券上市時有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須至少為4500萬港元。
6、公眾持股量
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