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065號作廢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令
第 40
號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對現行有效的稅務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6年5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度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予以公布。
國家稅務總局局長:王軍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序號
制定機關
標題
發文日期
文號
1
國家稅務總局
資源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4年1月18日
國稅發[1994]015號
2
國家稅務總局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1994年2月18日
國稅發[1994]031號
3
國家稅務總局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
1995年4月6日
國稅發〔1995〕065號
4
國家稅務總局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暫行辦法
1995年4月28日
國稅發〔1995〕077號
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
制定機關
標題
發文日期
文號
廢止條款
1
國家稅務總局
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4年3月31日
國稅發[1994]089號
廢止第十二條所附稅率表一、稅率表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2
國家稅務總局 文化部
演出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5年11月18日
國稅發〔1995〕171號
廢止第十一條
3
國家稅務總局
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7月22日
國稅發〔1996〕127號
廢止第十一條、第十六條
4
國家稅務總局
廣告市場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6年8月29日
國稅發〔1996〕148號
廢止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5
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
國稅發〔1997〕147號
廢止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內容
6
國家稅務總局
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8月12日
國稅發〔1998〕126號
廢止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政策法規司承辦
辦公廳2016年5月30日印發
㈡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介紹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註:本篇法規已被《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8號--關於廢止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第八批)》(發布日期:2009年4月10日 實施日期:2009年4月10日)廢止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 5 號現公布《證券公司管理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主 席 周小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證券公司管理辦
㈢ 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8號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已經2005年3月3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部長孫文盛二○○五年四月六日
國土資源部關於廢止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結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我部按照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關於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產部和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1日以前發布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國土資源部2005年第2次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廢止《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所列的部門規章。
附件:國土資源部決定廢止的部門規章目錄(3件) 序號名稱發文單位及文號發文時間說明1礦產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地質礦產部令 第8號 1989年12月2日相關內容已有新規定2地質礦產部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地質礦產部令 第13號1991年9月2日體制已發生變化3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 第4號1999年3月2日國務院已出台《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㈣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4號 廢止了嗎 謝謝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4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公告書》於2001年發布,目前尚未廢止,仍有效力。
㈤ 部門規章怎樣廢止
以行政報告或行政通告的方式廢止即可。
㈥ 部門規章廢止了,依此制發的文件辦法還有效嗎請大家幫助解答,謝謝!
根據信賴保護原則,應當維持原文件辦法的法律效力!如出於公共利益的考量需要終止原文件辦法的實行,則必須對行政相對方做出補償!
㈦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還有效嗎,是不是已經被《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替代了
2013年應該沒有廢止
有人說食葯監總局2005年04月30日 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百零五條第二款「本辦法施行前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即意味著衛生部1996年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失效。
1、因為食葯監總局比衛生部級別低,下級無權廢止上級的文件。上述條文只針對食葯監總局以前發布的有關保健食品注冊的規定。
2、在衛生部公告2011年第5號《關於公布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的公告》中的衛生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一)第40項即《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說明該辦法至2011年仍有效。
3、同樣,食葯監總局2016年發布的《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布的《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也沒法廢止衛生部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
所以2013年時衛生部《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應該是有效的。
4、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告(2016年第1號)中,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目錄已經沒有《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了,也就是說該辦法最晚在2016年這個公告出來的之前就已經失效了,具體什麼時候廢止的,搜遍以往衛生部、衛生計生委所有廢止部門規章的公告,都沒有看到《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無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