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法律法規]
《證券法》第七十一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互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期貨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實物的;
(五)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的。
單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非法獲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迫他人操縱交易價格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貳』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類犯罪的監管,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犯罪發生地派出機構負責牽頭(當地證監局),根據當地證監局所屬部門受理及處置、移交司法及審判機關。
公司監管處:負責轄區上市公司日常監管工作,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運作事務日常監管、協調處置轄區上市公司風險、負責轄區防控內幕交易工作等。負責轄區非上市公眾公司、債券發行人、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等的監管工作。負責對公司類各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工作等。負責對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在轄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等。
機構監管一處:負責轄區證券經營機構和投資咨詢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證券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
機構監管二處:負責轄區期貨經營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包括行政許可審核、風險監管(包括監測、預警、分析和防範等)、信息安全監管、重大風險處置、機構監管協調等工作。負責對期貨經營機構的現場檢查工作,包括全面檢查、例行抽查、問題或風險觸發型的專項檢查、信訪核查等。負責對轄區期貨經營機構的資管業務進行監管,包括風險防範、合規監管、現場檢查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進行日常監管,包括信息披露、治理情況、內部控制、經營規范、執業活動等。負責對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等法人主體的現場檢查等。
稽查處:負責自立案件及證監會交辦案件的立案、報備、調查、復核、送達、執行等工作;辦理證監會系統內外相關單位案件協查工作;牽頭承擔轄區證券期貨行業反洗錢相關協調工作。負責與轄區公檢法等機關的協調工作。
法制工作處:負責自辦案件的審理、聽證並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工作;負責監管措施等的法律審核工作;負責轄區普法及誠信建設等相關工作;負責對轄區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進行監管;負責涉及本局有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工作等。負責組織開展轄區投資者保護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轄區投資者保護檢查和調查評價工作,監督管理轄區市場主體投訴處理工作,支持推動轄區糾紛調解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轄區打擊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協助司法機關做好非法證券期貨基金活動的性質認定工作。
綜合業務監管處:負責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相關工作;負責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協調監管工作。負責轄區資本市場的信息收集、統計、分析與發布、報送等工作;負責轄區市場發展研究等工作;負責中央監管信息平台的相關維護協調工作等。負責基本處室職責以外的其他監管工作,或根據工作需要,由局黨委靈活調整的其他職責。
『叄』 最高人民法院指的是什麼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規定:
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解釋。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 [編輯本段]〖立案庭〗1、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復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2、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3、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4、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5、處理非訴來信、采訪。
6、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7、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8、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 [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一庭〗1、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3、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4、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復核案件。
5、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6、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7、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8、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 [編輯本段]〖刑事審判第二庭〗1、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復核死刑案件。
2、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復核案件。
3、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4、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一庭〗1、審判第一、二審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等傳統民事案件,房地產案件(包括房屋買賣、租賃、預售、按揭、開發合同案件,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案件,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動產相鄰關系案件,鄰地利用權案件以及其他不動產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灘塗、鐵路、機場、公路、橋梁、港口、堤壩等不動產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產及其他不動產為抵押的合同,其性質以主合同性質確定);農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侵權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
3、審理適用特別程序的案件。
4、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6、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二庭〗1、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2、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3、辦理相關的申請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三庭〗1、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商標權、專利權、技術合同、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知識產權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以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識產權申請再審案件。
3、辦理知識產權申請復議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民事審判第四庭〗1、審判第一、二審海事案件。
2、審判第一、二審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和侵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審判第一、二審信用證案件。
3、審查申請撤銷、承認和強制執行國際仲裁裁決、外國法院判決的案件。
4、審查有關涉外仲裁條款效力的案件。
5、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生效裁判的海事申請再審的案件、海事行政案件和有關海事扣船執行案件。
6、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行政審判庭〗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層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申訴案件。
3、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
4、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
5、審批高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l、依法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2、審查處理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及少數立案庭移送的不服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賠償申訴案件。
3、辦理賠償委員會日常事務,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 [編輯本段]〖審判監督庭〗1、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本院核準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2、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復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3、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4、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 [編輯本段]〖執行局〗1、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2、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復議的案件。
3、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4、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沖突的案件。
5、組織全國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 [編輯本段]〖研究室〗1、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開展總結審判經驗的調研及辦理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事項。
2、起草司法解釋及有關組織、協調、編纂等工作。
3、起草綜合性文件、報告。
4、負責司法統計。
5、負責宏觀調查研究工作。
6、參與立法活動,研究、徵集對法律、法規、規章草案的意見。
7、對下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部門提出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答復。
8、辦理或協調辦理涉港、澳、台的法律事務。
9、指導少年法庭工作。
10、辦理人權方面的事務。
『肆』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哪裡可以下載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二00八年三月五日通過《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高檢會[2008]2號)予以公布。
其具體內容可通過以下網址查詢:
http://www.mps.gov.cn/n16/n80227/n80610/1513358.html
『伍』 3.27國債期貨事件中,萬國證券低價位倉,違反了什麼證券期貨法規
調查結果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國債期貨「327」品種發生的事件,是一起在國債市場發展過快、交易所監管不嚴和風險控制滯後的情況下,由上海萬國證券公司、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少數交易大戶蓄意違規、操縱市場、扭曲價格、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所引起的國債期貨風波。
調查結果指出,實際的直接責任者上海萬國證券公司違規聯手操作、擅自超限額持倉,僅「327」 品種的持倉就超過了交易所為其核定的全部品種最高限額的一倍多。在市場異常波動價格不斷上揚的巨大壓力下,公司主要負責人明知嚴重違反交易規則,為扭轉公司巨額虧損,作出了大量拋空單打壓價格的錯誤決策,造成了市場的極大混亂。調查結果還指出,事件的另一責任者為遼寧國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於2月23日上午把幾家關系戶空倉集中在海南某公司名下,通過無錫國泰期貨經紀公司(已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經營資格)大量違規拋空,企圖壓低價格,以達到減虧或盈利的目的。當打壓無效時,又率先空翻多,製造市場假象,擾亂市場秩序。事件之前,該公司及其空方關系戶也存在聯手操作、超限額持倉達120多萬口的嚴重違規問題。
調查結果還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對違規事件也應負一定的責任。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存在的過度投機所帶來的風險估計不足,交易規定不完善,風險控制滯後,監督管理不嚴,致使在短短幾個月屢次發生由於嚴重違規交易引起的國債期貨風波,在國內外造成很壞影響。
『陸』 違反證券期貨法律法規是大利空嗎
依據關於共產黨員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行為的黨紀處分暫行規定
第四條 違反規定收養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不符合生育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生育子女的;
(二)違反規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與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柒』 中國最高法明確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月7日公布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為即將掛牌的上海金融法院准確適用法律提供製度保障。
根據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管轄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第一審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前已經受理但尚未審結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該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該負責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不能跨上海市行政轄區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但為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院專業審判職能,服務保障金融創新需要,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上海市轄區外確實存在著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重大爭議情形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上海金融法院進行管轄。
來源:中國新聞網
『捌』 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和違法所得分別達到多少,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追究其非法經營罪之刑事責任。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經營數額在12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玖』 關於期貨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