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樣才算財產轉移
轉移財產是指採取贈與、拋棄、惡意低價轉讓等方式藏匿財產,以達到其非法佔有不正當財產的行為。在我國現行法律中,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惡意轉移財產則是指「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對此行為,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對於界定惡意轉移財產,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88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交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等,致使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隱藏、轉移、毀損或者未經人民法院允許處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
3、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5、有義務協助執行的個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1)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財產轉移擴展閱讀
政策解讀:個人合法財產怎樣對外轉移
最近,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那麼,哪些人可以申請對外轉移財產?哪些財產可以對外轉移?怎樣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怎樣將財產變現後匯往境外?就這些讀者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包括移民財產轉移和繼承財產轉移
這位負責人說,《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
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暫行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於《暫行辦法》規范的范疇。
據介紹,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對外轉移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涉及國內刑事、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對外轉移申請,在案件審結前,外匯局不予受理。
涉及國內刑事、民事案件人員的近親屬申請對外轉移財產,應提供案件管轄機關出具的該財產與案件無關的證明。法律規定不得對外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財產等的對外轉移申請,外匯局不予受理。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
這位負責人說,申請人辦理移民轉移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申請人辦理繼承轉移需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局申請。
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據悉,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
申請人應提交《暫行辦法》規定的材料,並保證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委託他人辦理的,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委託代理協議、相關財產權利證明、繼承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被繼承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未經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移民轉移一次性申請,分步匯出。20萬元以下的轉移財產可一次性匯出
據了解,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一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餘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兩年後,可匯出全部剩餘財產。
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這位負責人說,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後,應直接將外匯匯往移民或繼承人居住國或地區申請人本人的賬戶,不得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轉移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惡意轉移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政策解讀:個人合法財產怎樣對外轉移
B. 外匯局就個人向境外移民怎樣轉移合法財產等答問
個人向境外移民,可以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4]第16號)的有關規定辦理合法財產轉移。申請人應按第16號公告第八條規定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等相關材料。境內個人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後,可統一向原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財產轉移。
C. 辦理個人移民財產轉移,申請人需向外匯局提交哪些材料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如房屋產權證復印件、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以及其他證明文件。
(六)申請轉移財產所在地或收入來源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外匯管理局申請辦理財產轉移擴展閱讀:
關於繼承轉移的規定: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申請財產對外轉移,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的,需提交由申請人與受託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
D. 辦理個人繼承財產轉移,需向外匯局提交的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包括什麼
財產權利證明文件包括:1.對不動產(如房屋),應提交房屋產權證、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等;2.對動產(如汽車等),應提交汽車行駛證等財產所有權屬證明;3.對金融資產(存款、股票、債券等),應提交存款證明、股票、債券開戶、交易記錄及股權證明等;4.對其他資產,應提交被繼承擁有該財產所有權屬證明。溫馨提示:具體規定建議您可在辦理前與外匯局聯系確認。
E. 辦理個人移民財產轉移,能否他人代為向外匯局提交材料
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代辦時還需提供委託代理協議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如代理人為境內居民,身份證明是指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如代理人為外國公民或定居國外的中國籍公民,需提交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出據的代理人身份證明。溫馨提示:具體規定建議您可在辦理前與外匯局聯系確認。
F.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需申請稅收證明的,稅務機關應如何開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財產對外轉移提交稅收證明或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3號 )第一條規定:「稅務機關對申請人繳納稅款情況進行證明。稅務機關在為申請人開具稅收證明時,應當按其收入或財產不同類別、來源,由收入來源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稅務局開具。」
第四條規定:「稅務機關開具稅收證明的內部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明確。」
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必須按照申請人實際入庫稅額如實開具證明,並審查其有無欠稅情況,嚴禁開具虛假證明。申請人編造虛假的計稅依據騙取稅收證明的,偽造、變造、塗改稅收證明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G. 移民國外將國內資產帶出國要向中國外管局交多少手續費
移民國外將國內資產帶出國,不需要繳納手續費,只需要要 獲得外匯管理局批准即可。
根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移民轉移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金額,分步匯出。
首次可匯出金額不得超過全部申請轉移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1年後,可匯出不超過剩餘財產的一半;自首次匯出滿2年後,可匯出全部剩餘財產。全部申請轉移財產在等值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經批准後可一次性匯出。
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變現後擬轉移出境的,必須一次性申請,可1次或分次匯出。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
申請人申請辦理移民轉移,需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申請移民轉移的原因;財產收入來源和財產變現的詳細說明等。
(二)由申請人本人簽名的《移民財產對外轉移申請人情況表》。
(三)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
(四)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移居外國的,應當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和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或認證的申請人在國外定居證明。
H. 辦理個人繼承財產轉移,申請人需向外匯局提交哪些材料
需要提供:1.書面申請。含申請人基本情況介紹,申請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申請繼承轉移的原因,被繼承人財產來源和變現的詳細說明等;2.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的《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外匯業務申請表》;3.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4.申請人獲得繼承財產的證明文件;5.被繼承財產的權利證明文件;6.有關稅收證明或完稅憑證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提交。溫馨提示:具體規定建議您可在辦理前與外匯局聯系確認。
I. 個人合法財產怎樣對外轉移
央行12月1日起實施《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
私人合法財產可向境外轉移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二是繼承財產轉移
●轉移須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
●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採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
●申請金額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須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申請人包括:
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可以申請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以申請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使用本辦法。
轉移20萬以上:
為了防止大量個人財產轉移可能導致的國際收支風險,《暫行辦法》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等值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必須「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同時根據申請金額設置分層審批。此外,在非常時期,人民銀行可以根據國際收支狀況,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限額、匯出頻率等設定進行調整。
轉移50萬以上:
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據新華社北京11月16日電為滿足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的合理需求,便利和規范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了《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這一辦法將於12月1日正式實施,這也意味著個人合法財產的對外轉移將有章可循。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稱,《暫行辦法》明確了移民財產和繼承財產購匯對外轉移的相關外匯管理政策,對於保護個人法定財產權利、推動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辦法》所指個人財產對外轉移行為包括兩類:一是移民財產轉移,即從中國內地移居外國,或者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的自然人,將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內擁有的合法財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二是繼承財產轉移,即外國公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將依法繼承的境內遺產變現,購匯和匯出境外的行為。涉及向台灣地區的個人財產轉移可比照適用本辦法。其他形式的個人財產轉移不屬於本辦法規范的范疇。
《暫行辦法》明確,申請人申請對外轉移的財產應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且不得與他人有權益的爭議;外匯管理部門不受理司法、監察等部門依法限制的對外轉移財產申請,以及法律規定不得轉移的財產、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財產、涉及未結案的刑事或民事訴訟案件的財產的對外轉移申請。
《暫行辦法》規定,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統一向移民原戶籍所在地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申請可由本人辦理,也可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對申請金額低於等值50萬元人民幣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審核辦理;超過等值50萬元(含50萬元)人民幣的,由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暫行辦法》還規定,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人民幣的移民財產轉移採取「一次申請、分步匯出」,即申請人必須一次性申請擬轉移出境的全部財產,兩年內分步匯出全部財產。從同一被繼承人繼承的全部財產,只須一次性申請,可一次或分次匯出。但對同一繼承人從不同被繼承人處繼承的財產應分別申請、分別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