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個人炒外匯是合法的嗎
想問下樓主是否知道FSA,如果平台是受FSA監管的,英國金融法律最嚴格,FSA監管也是全球最嚴格的非營利監管機構,所以可以說是合法。
另外,我們也可以明確一下國家的態度,國家的態度是不支持,不反對。
國家是知道銀行也在做外匯業務呢,國家其實特希望我們不要把錢匯到國外去炒外匯,在國內銀行炒可以增加GDP,不過銀行做的是實盤的,投資的資金非常大,就是1:1關系。你最低投資1W,也就只能玩1W的黃金或者外匯。是沒有杠桿的。而且服務一般,所以大多數人都會選擇國外平台的保證金交易.
說句中肯的話,和買衣服一樣,國際主流品牌自然是有保障一些。
另外就要看是否受到FSA監管,監管時間久不久,有沒有受到FSA監管處罰過、以上是最起碼的資金安全要求
新手投資前請注意以下幾點,也許可以給你一點點幫助,可以少走一些彎路。
1.建議選擇受FSA或者NFA監管的平台,而且最好去找中國的一級代理商。而且如果是歐美的平台一定要選擇受英國FSA的外匯交易商,它們會很規范很正規,對你的資金會更有保證,更安全. 他們尤其對一級代理商處罰非常嚴格。有任何問題,你都能去告這些中國一級代理商。
2.如果您碰到牛吹到天上的,一定是黑平台黑公司,建議不要被惑,現在他們條件非常具有誘惑性,但是基本上都是很多新匯友,被框後,都是出不來一分錢.這些都是血汗錢。 以上兩個條件是十分重要的,這兩方面可以決定你在外匯投資是否成功和投資的風險
對了。如果你是新手,可以先注冊外匯模擬賬戶,先免費注冊個玩玩。看看模擬炒外匯是這么炒的,慢慢你就懂了。
2. 銀行個人外匯合規的規章制度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經常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條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三章資本項目個人外匯管理
第十六條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3. 中國目前的個人外匯交易有什麼管制嗎
外匯管制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在經常項目下的外匯買賣和國際結算進行限制。廣義的外匯管制指一國政府對居民和非居民的涉及外匯流入和流出的活動進行限制性管理。
外匯管制依照該國法律、政府頒布的方針政策和各種規定和條例進行。外匯管制的執行者是政府授權的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另設的其他專門機構,如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自然人和法人通常劃分為居民和非居民。各國的外匯管製法規通常對居民管制較嚴,對非居民管制較松。
外匯管制所針對的物包括外國鈔票和鑄幣、外幣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和黃金;有的國家還涉及白銀、白金和鑽石。
外匯管製法規生效的范圍一般以該國領土為界限。在設立特區的國家中,某些外匯管製法規可能不適用於特區。一個國家對不同國家貨幣的外匯管制寬嚴程度也可能有所不同。
外匯管制針對的活動涉及外匯收付、外匯買賣、國際借貸、外匯轉移和使用;該國貨幣匯率的決定;該國貨幣的可兌換性;以及本幣和黃金、白銀的跨國界流動。
外匯管制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大體上分為價格管制和數量管制兩種類型:前者指對本幣匯率做出的各種限制,後者指外匯配給控制和外匯結匯控制。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
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4.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的外匯管理
第一條
為便利個人外匯收支,簡化業務手續,規范外匯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主體區分境內與境外個人外匯業務,按照交易性質區分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個人外匯業務。按上述分類對個人外匯業務進行管理。
第三條
經常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原則管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個人外匯業務按照可兌換進程管理。
第四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個人在境內及跨境外匯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有關外匯業務。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外匯收付、結售匯及開立外匯賬戶等業務,對個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匯款機構及外幣兌換機構(含代兌點)按照本辦法規定為個人辦理個人外匯業務。
第六條
銀行應通過外匯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個人購匯和結匯業務,真實、准確錄入相關信息,並將辦理個人業務的相關材料至少保存5年備查。
第七條
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第八條
個人跨境收支,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手續。
第九條
對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內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經常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資本項目項下按照第三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從事貨物進出口的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商務部門辦理對外貿易經營權登記備案後,其貿易外匯資金的收支按照機構的外匯收支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憑有關單證辦理委託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企業代理進出口項下及旅遊購物、邊境小額貿易等項下外匯資金收付、劃轉及結匯。
第十二條
境內個人外匯匯出境外用於經常項目支出,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匯出在規定金額以上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等材料在銀行辦理。
第十三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取得的經常項目項下合法人民幣收入,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購匯及匯出。
第十四條
境外個人未使用的境外匯入外匯,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原路匯回。
第十五條
境外個人將原兌換未使用完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時,小額兌換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或外幣兌換機構辦理;超過規定金額的,可以憑原兌換水單在銀行辦理。 第十六條
境內個人對外直接投資符合有關規定的,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匯出,並應當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第十七條
境內個人購買B股,進行境外權益類、固定收益類以及國家批準的其他金融投資,應當按相關規定通過具有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十八條
境內個人向境內保險經營機構支付外匯人壽保險項下保險費,可以購匯或以自有外匯支付。
第十九條
境內個人在境外獲得的合法資本項目收入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結匯。
第二十條
境內個人對外捐贈和財產轉移需購付匯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經外匯局核准。
第二十一條
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和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並到外匯局辦理相應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境外個人購買境內商品房,應當符合自用原則,其外匯資金的收支和匯兌應當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境外個人出售境內商品房所得人民幣,經外匯局核准可以購匯匯出。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境內權益類和固定收益類等金融產品。境外個人購買B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存款應納入存款金融機構短期外債余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境外個人對境內機構提供貸款或擔保,應當符合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合法財產對外轉移,應當按照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
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
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
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
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
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
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
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
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境內個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武裝警察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
(二)境外個人是指持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是指除貿易外匯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外匯。
第三十八條
個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幣現鈔有關規定辦理;個人外幣卡業務,按照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辦法相應的實施細則,確定年度總額、規定金額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附件所列外匯管理規定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廢止。(完) 1.《關於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款有關問題的通知》(〔97〕匯管函字第123號)
2.《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匯發〔1998〕11號)
3.《關於修改〈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133號)
4.《關於修改〈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印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匯發〔1999〕305號)
5.《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匯發〔2000〕82號)
6.《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匯出和外匯存款賬戶更名有關問題的批復》(匯發〔2000〕291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對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付匯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185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匯發〔2002〕68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境內居民個人前往鄰國邊境地區旅遊進行售匯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02〕121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3〕104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在華留學人員辦理退學換匯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62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停止報送〈居民、非居民個人大額(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鈔存取款和境內居民個人外幣劃轉情況登記表〉的通知》(匯綜函〔2003〕14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自費出國(境)留學購匯指導性限額的通知》(匯發〔2004〕111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居民個人外匯結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18號)
1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非居民個人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6號)
1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完)
5. 個人購匯六大禁令是什麼
1、不得虛假申報個人購回信息;
2、不得提供不實證明材料;
3、不得出借和借用購匯額度;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額度實施分拆購匯;
5、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6、不得參與洗錢、逃稅、地下錢庄交易等違法違規活動。
(5)個人外匯買賣監管規定擴展閱讀
留學購匯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出台的《關於自費出境留學人員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付匯的通知》中規定,公民出境換購外匯的政策由外匯管理局統一規定,外匯局授權具有辦理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分支機構執行。
此規定適用於個人自費出國留學需預交一定比例外匯保證金方能取得簽證而申請購匯的特殊情況。出國留學人員在辦理預交人民幣保證金購匯時,需持本人戶籍證明、工作單位(無單位的持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已辦護照、錄取通知書及費用證明等有關材料到當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入學預交保證金通知書。之後,出國留學人員持當地外匯管理局簽發的入學預交金通知書及上述有關材料到銀行開立人民幣保證金賬戶,辦理交存人民幣保證金手續。
6. 中國目前的個人外匯交易有什麼管制嗎
中國大陸對外匯交易是允許的.但是中國政策一直是外匯管制.這里管制有多個層面管制
例如中國不允許大額外匯交易主要是擔心外匯干擾中國經濟發現.
對個人關注主要也是出於此目的
例如2014年中國支付阻擊海外熱錢流入中國.
每個公民外匯兌換交易額度最高是5萬美金每年.
注意事項:
1.換一個角度,中國由允許個人外匯買賣,尤其是銀行,幾乎所有銀行都有外匯黃金投資交易.所以中國個人外匯交易類似股票和期貨,都是慢慢放開門檻的.
外匯比股票和期貨的好處在於
隨時買賣 隨時平倉
2.保證金的交易模式。杠桿比例,可以以小博大。
3.雙向交易模式,可以買漲也可以賣跌。
4.24小時不間斷的交易,進場機會多多所以我們選擇投資理財最好是選擇知名度比較高的品牌一些的平台和代理,去做投資的時候最好先看一些基礎的外匯交易知識,看看視頻,模擬模擬操作下.真正搞清楚了.再去投資和學習.現在國內投資外匯黃金沒有幾千萬估計也最少幾百萬,慢慢等中國開放吧.
7. 我想請問一下,個人是否可以買賣外匯怎麼有些人說,國家明令不準買賣外匯
現貨外匯交易(實盤交易)
現貨交易是大銀行之間,以及大銀行代理大客戶的交易,買賣約定成交後,最遲在兩個營業日之內完成資金收付交割。
本文主要介紹國內銀行面向個人推出的、適於大眾投資者參與的個人外匯交易。
個人外匯交易,又稱外匯寶,是指個人委託銀行,參照國際外匯市場實時匯率,把一種外幣買賣成另一種外幣的交易行為。由於投資者必須持有足額的要賣出外幣,才能進行交易,較國際上流行的外匯保證金交易缺少保證金交易的賣空機制和融資杠桿機制,因此也被成為實盤交易。
自從1993年12月上海工商銀行開始代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以來,隨著我國居民個人外匯存款的大幅增長,新交易方式的引進和投資環境的變化,個人外匯買賣業務迅速發展,目前已成為我國除股票以外最大的投資市場。
截止目前,工、農、中、建、交、招,光大等多家銀行都開展了個人外匯買賣業務。預計銀行關於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競爭會更加激烈,服務也會更加完善,外匯投資者將享受到更優質的服務。
國內的投資者,憑手中的外匯,到上述任何一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存入資金,即可透過互聯網、電話或櫃台方式進行外匯買賣。
合約現貨外匯交易(按金交易)
合約現貨外匯交易,又稱外匯保證金交易、按金交易、虛盤交易,指投資者和專業從事外匯買賣的金融公司(銀行、交易商或經紀商),簽定委託買賣外匯的合同,繳付一定比率(一般不超過10%)的交易保證金,便可按一定融資倍數買賣10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元的外匯。因此,這種合約形式的買賣只是對某種外匯的某個價格作出書面或口頭的承諾,然後等待價格出現上升或下跌時,再作買賣的結算,從變化的價差中獲取利潤,當然也承擔了虧損的風險。由於這種投資所需的資金可多可少,所以,近年來吸引了許多投資者的參與。
外匯投資以合約形式出現,主要的優點在於節省投資金額。以合約形式買賣外匯,投資額一般不高於合約金額的5%,而得到的利潤或付出的虧損卻是按整個合約的金額計算的。外匯合約的金額是根據外幣的種類來確定的,具體來說,每一個合約的金額分別是12,500,000日元、62,500英鎊、125,000歐元、125,000瑞士法郎,每張合約的價值約為10萬美元。每種貨幣的每個合約的金額是不能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改變的。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定金或保證金的多少,買賣幾個或幾十個合約。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利用1千美元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一個合約,當外幣上升或下降,投資者的盈利與虧損是按合約的金額即10萬美元來計算的。有人認為以合約形式買賣外匯比實買實賣的風險要大,但我們仔細地把兩者加以比較就不難看出差別所在,請詳見下表。
假設:在1美元兌換135.00日元時買日元
實買實賣保證金形式
購入12,500,00日元需要 US$92,592.59 US$1,000.00
若日元匯率上升100點
盈利 US$680.00 US$680.00
盈利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若日元匯率下跌100點
虧損 US$680.00 US$680.00
虧損率 680/92,592.59=7.34%0 680/1000=68%
從上表中可以發現,實買實賣的與保證金形式的買賣在盈利和虧損的金額上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投資者投入的資金在數量上的差距,實買實賣的要投入9萬多美元,才能買賣12,500,000日元,而採用保證金的形式只需1千美元,兩者投入的金額相差90多倍。因此,採取合約形式對投資者來說投入小、產出多,比較適合大眾的投資,可以用較小的資金贏得較多的利潤。
但是,採取保證金形式買賣外匯特別要注意的問題是,由於保證金的金額雖小,但實際撬動的資金卻十分龐大,而外匯匯價每日的波幅又很大,如果投資者在判斷外匯走勢方面失誤,就很容易造成保證金的全軍覆沒。以上表為例,同樣是100點的虧損幅度,投資者的1千美元就虧掉了680美元,如果日元繼續貶值,投資者又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就要造成不僅保證金全部賠掉,而且還可能要追加投資。因此,高收益和高風險是對等的,但如果投資者方法得當,風險是可以管理和控制的。
在合約現貨外匯交易中,投資者還可能獲得可觀的利息收入。合約現貨外匯的計息方法,不是以投資者實際的投資金額,而是以合約的金額計算。例如,投資者投入1萬美元作保證金,共買了5個合約的英鎊,那麼,利息的計算不是按投資人投入的1萬美元計算,而是按5個合約的英鎊的總值計算,即英鎊的合約價值乘合約數量(62,500英鎊*5),這樣一來,利息的收入就很可觀了。當然,如果匯價不升反跌,那麼,投資者雖然拿了利息,怎麼也抵不了虧掉的價格變化的損失。
財息兼收也不意味著買賣任何一種外幣都有利息可收,只有買高息外幣才有利息的收入,賣高息外幣不僅沒有利息收入,投資者還必須支付利息。由於各國的利息會經常調整,因此,不同時期不同貨幣的利息的支付或收取是不一樣的,投資者要以從事外幣交易的交易商公布的利息收取標准為依據。
利息的計算公式有兩種,一種是用於直接標價的外幣,像日元、瑞士法郎等,另一種用於間接標價的外幣,如歐元、英鎊、澳元等。
日元、瑞士法郎的利息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1/入市價*利率*天數/360*合約數
歐元、英鎊的利息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入市價*利率*天數/360*合約數
合約現貨外匯買賣的方法,既可以在低價先買,待價格升高後再賣出,也可以在高價位先賣,等價格跌落後再買入。外匯的價格總是在波浪中攀升或下跌的。這種既可先買又可先賣的方法,不僅在上升的行情中獲利,也可以在下跌的形勢下賺錢。投資者若能靈活運用這一方法,無論升市還是跌市都可以左右逢源。那麼,投資者如何來計算合約現貨外匯買賣的盈虧呢?主要有3個因素要考慮。
首先,要考慮外匯匯率的變化。投資者從匯率的波動賺錢可以說是合約現貨外匯投資獲取利潤的主要途徑。盈利或虧損的多少是按點數來計算的,所謂點數實際上就是匯率,比如說1美元兌換130.25日元,130.25日元可以說成13025點,當日元跌到131.25時,即下跌100點,日元在這個價位上,每一點代表了6.8美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等每種貨幣的每一點所代表的價值也不一樣。在合約現貨外匯買賣中,賺的點數越多盈利也就越多,賠的點數越少虧損也就越少。例如,投資者在1.6000價位時買入1個合約的英鎊,當英鎊上升到1.7000時,投資者把這個合約賣掉,即賺1000點的英鎊,盈利高達6,250美元。而另一個投資者在1.7000時買英鎊,英鎊下滑至1.6900時,他馬上拋掉手中的合約,那麼,他只賠了100點,即賠掉625美元。當然,賺和賠的點數與盈利和虧損的多少是成正比的。
其次,要考慮利息的支出與收益。本文曾敘述過先買高息外幣會得到一定的利息,但先賣高息外幣就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如果是短線的投資,例如當天買賣結束,或者在一二天內結束,就不必考慮利息的支出與收益,因為一二天的利息支出與收益很少,對盈利或者虧損影響很小。對中、長線投資者來說,利息問題卻是一個不可忽視的生要環節。例如,投資者在1.7000價位時先賣英鎊,一個月以後,英鎊的價格還在這一位置,如果按賣英鎊要支付8%的利息計算,每月的利息支付高達750美元。這也是一個不少的支出。從目前一般居民投資的情況來看,有很多投資者對利息的收入看得比較多,而同時忽視了外幣的走勢,從而都喜歡買高息外幣,結果造成了以少失多,例如,當英鎊下跌時,投資者買了英鎊,即使一個合約每月收息450美元,但一個月英鎊下跌了500點,在點數上賠掉3,125美元,利息的收入彌補不了英鎊下跌帶來的損失。所以,投資者要把外匯匯率的走勢放在第一位,而把利息的收入或支出放在第二位。
最後,要考慮手續費的支出。投資者買賣合約外匯要通過金融公司進行,因此,投資者要把這一部分支出計算到成本中去。金融公司收取的手續費是按投資者買賣合約的數量,而不是按盈利或虧損的多少,因此,這是一個固定的量。
以上的三個方面,構成了計算合約現貨外匯盈利及虧損的計算方法。
日元、瑞士法郎的損益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1/賣出價-1/買入價)*合約數-手續費+/-利息
而歐元、英鎊的損益計算公式為:
合約金額*(賣出價-買入價)*合約數-手續費+/-利息
外匯保證金交易,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在歐美、日本、香港、台灣等國家和地區是合法的,交易商和交易行為受到政府的監管。
期貨外匯交易
期貨外匯交易是指在約定的日期,按照已經確定的匯率,用美元買賣一定數量的另一種貨幣。期貨外匯買賣與合約現貨買賣有共同點亦有不同點。合約現貨外匯的買賣是通過銀行或外匯交易公司來進行的,期貨外匯的買賣是在專門的期貨市場進行的。目前,全世界的期貨市場主要有:芝加哥期貨市場、紐約商品交易所、悉尼期貨市場、新加坡期貨市場、倫敦期貨市場。期貨市場至少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交易市場,另一個是清算中心。期貨的買方或賣方在交易所成交後,清算中心就成為其交易對方,直至期貨合同實際交割為止。期貨外匯和合約外匯交易既有一定的聯系,也有一定的區別,以下從兩者對比的角度,介紹一下期貨外匯的具體運作方式。
期貨外匯的交易數量和合約現貨外匯交易是完全一樣的。期貨外匯買賣最少是一個合同,每一個合同的金額,不同的貨幣有不同的規定,如一個英鎊的合同也為62,500英鎊、日元為12,500,00日元,歐元為125,000歐元。
期貨外匯合同的交割日期有嚴格的規定,這一點合約現貨外匯的交易是沒有的。期貨合同的交割日期規定為一年中的3月份、6月份、9月份、12月份的第3個星期的星期三。這一樣,一年之中只有4個合同交割日,但其他時間可以進行買賣,不能交割,如果交割日銀行不營業則順延一天。
期貨外匯合同的價格全是用一個外幣等於多少美元來表示的,因此,除英鎊之外,期貨外匯價格和合約外匯匯價正好互為倒數,例如,12月份瑞郎期貨價格為0.6200,倒數正好為1.6126。
期貨外匯的買賣並沒有利息的支出與收入的問題,無論買還是賣任何一種外幣,投資者都得不到利息,當然也不必支付利息。
期貨外匯的買賣方法和合約現貨外匯完全一樣,既可以先買後賣,也可以先賣後買,即可雙向選擇。
在線外匯交易的發展
1997年以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已經風靡世界,成為外匯交易的流行方式,不僅銀行間交易已開始採用在線方式,個人也越來越多的通過互聯網參與外匯交易市場。
在線外匯交易的發展,打破了地域的局限,使得原來必須依賴本地經紀商才能參與外匯交易的個人和小型機構投資者,可以更加方便的進行外匯投資。
2000年12月,美國通過了《期貨現代化法案》,這一法案要求所有外匯交易商必須在美國期貨協會(NFA)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注冊為期貨傭金商(FCM),並接受上述機構的日常監管,在期限內不符合資格或沒有被核準的外匯業者將被勒令停止營業。這一法案的出台,使得在線外匯保證金交易走上了規范發展的軌道。
目前,已經通過美國CFT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注冊的外匯交易商有(按通過時間先後)FXCM、MGFG、GAINCAPITAL、CMS-FOREX等。
中國外匯交易市場的歷史與現狀
在1992年-1993年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過程中,多家香港外匯經紀商未經批准即到大陸開展外匯期貨交易業務,並吸引了大量國內企業、個人的參與。
由於國內絕大多數參與者並不了解外匯市場和外匯交易,盲目的參與導致了大面積和大量的虧損,其中包括大量國有企業。
1994年8月,中國證監會等四部委聯合發文,全面取締外匯期貨交易(保證金)。此後,管理部門對境內外匯保證金交易一直持否定和嚴厲打擊態度。
1993年底,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允許國內銀行開展面向個人的實盤外匯買賣業務。至1999年,隨著股票市場的規范,買賣股票的盈利空間大幅縮小,部分投資者開始進入外匯市場,國內外匯實盤買賣逐漸成為一種新興的投資方式,進入快速發展階段。據中央電視台報道,外匯買賣已經成為除股票之外最大的投資市場。
與國內股票市場相比,外匯市場要規范和成熟得多,外匯市場每天的交易量大約是國內股票市場交易量的1000倍,所以盡管在交易規則上不完全符合國際慣例,國內銀行開辦的個人實盤外匯買賣業務還是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參與者。
總體來看,國內絕大多數的外匯投資者參與的是國內銀行的實盤交易,而保證金交易,由於國內尚未開放,以及國家的外匯管制政策,國內投資者尚需待以時日。
http://www.licai18.com/prod/wh/step1_3.jsp
8.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嗎
私下買賣外匯違法。
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個人外匯買賣監管規定擴展閱讀:
台灣男子非法私下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今年50歲的台灣人庄某,十多年前來到廣州做面料生意。在經營過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戶和台灣商人有生意聯絡,便萌生了做新台幣和人民幣兌換生意,從中賺取差價的念頭。
2011年,庄某讓親友到工行等幾大銀行為其辦理20餘張銀行卡,又讓親友到台灣永豐銀行辦理了數張銀行卡。2011年7月,庄某開始在廣州的寓所內,利用上述銀行卡從事人民幣與新台幣的網上兌換業務,並僱傭甘某為其轉賬。
據庄某交代,當台灣有客戶需要匯錢到大陸時,他便讓對方把錢打至上述辦好的台灣銀行卡上,然後他按照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高的匯率,支付人民幣給客戶的大陸下家;如果大陸客戶需要匯錢至台灣,他便以比當日人民幣兌換新台幣的匯率稍低的匯率操作,從中賺取差價。
經調查,從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開立的44個個人賬戶中,剔除賬戶之間互相來往金額後,對外經營人民幣及新台幣兌換業務的轉入金額近9.27億元人民幣,轉出金額近9.98億元人民幣,共計約19.25億元人民幣。庄某實際非法獲利200餘萬元。
該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法院管轄。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庄某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已追回違法所得100餘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元。
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買賣外匯,仍為其劃轉資金,其行為也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人民網-台灣男子非法買賣外匯經營額共計19億元人民幣獲刑
9. 國家對個人持有外匯的限制規定是什麼
個人換匯每年限額5萬美元或等值外幣。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9)個人外匯買賣監管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
第四章個人外匯賬戶及外幣現鈔管理
第二十七條個人外匯賬戶按主體類別區分為境內個人外匯賬戶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按賬戶性質區分為外匯結算賬戶、資本項目賬戶及外匯儲蓄賬戶。
第二十八條銀行按照個人開戶時提供的身份證件等證明材料確定賬戶主體類別,所開立的外匯賬戶應使用與本人有效身份證件記載一致的姓名。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外匯賬戶境內劃轉按跨境交易進行管理。
第二十九條個人進行工商登記或者辦理其他執業手續後可以開立外匯結算賬戶。
第三十條境內個人從事外匯買賣等交易,應當通過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格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
第三十一條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准,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准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後,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第三十二條個人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開立外匯儲蓄賬戶。外匯儲蓄賬戶的收支范圍為非經營性外匯收付、本人或與其直系親屬之間同一主體類別的外匯儲蓄賬戶間的資金劃轉。境內個人和境外個人開立的外匯儲蓄聯名賬戶按境內個人外匯儲蓄賬戶進行管理。
第三十三條個人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個人購匯提鈔或從外匯儲蓄賬戶中提鈔,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出境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提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鈔用途證明等材料向當地外匯局事前報備。
第三十五條個人外幣現鈔存入外匯儲蓄賬戶,單筆或當日累計在有關規定允許攜帶外幣現鈔入境免申報金額之下的,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單筆或當日累計存鈔超過上述金額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攜帶外幣現鈔入境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機構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第三十六條銀行應根據有關反洗錢規定對大額、可疑外匯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