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些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規定:「一、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這次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以下簡稱金銀首飾)。對既銷售金銀首飾,又銷售非金銀首飾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將兩類商品劃分清楚,分別核算銷售額。凡劃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別核算的,在生產環節銷售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徵收消費稅;在零售環節銷售的,一律按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金銀首飾與其他產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按銷售額全額徵收消費稅。」
Ⅱ 關於金銀首飾的消費稅
1、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2、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代銷金銀首飾,( 雙方 )是納稅人;
4、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零售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受託方 )是納稅人;、
5、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批發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 委託方 )是納稅人;
6、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單位委託其他單位加工金銀首飾,(受託方 )是納稅人。
Ⅲ 黃金金條的零售屬於金銀首飾品消費稅納稅范圍嗎
問題描述:
問:黃金金條的零售屬於金銀首飾品消費稅納稅范圍么?
問題答復:
答:根據《消費稅徵收范圍注釋》[國稅發[1993]153號]文件第五條之規定: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徵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採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其中金銀珠寶首飾包括: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鑽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它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而黃金金條不屬於以上范圍,所以,金條不屬於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范圍。
Ⅳ 消費稅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稅目
稅法規定徵收消費稅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產品的具體品目。本稅目徵收范圍包括:各種金銀珠寶首飾和經採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
(1)金銀珠寶首飾包括: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鑽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2)珠寶玉石的種類包括:鑽石、珍珠、松石、青金石、歐泊石、橄欖石、長石、玉、石英、玉髓、石榴石、鋯石、尖晶石、黃玉、碧璽、金綠玉、綠柱石、剛玉、琥珀、珊瑚、煤玉、龜甲、合成剛玉、合成寶石、雙合石和玻璃仿製品等。
Ⅳ 珠寶飾品在什麼環節徵收消費稅
珠寶飾品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
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
改為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於: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稅。
經營單位兼營生產、加工、批發、零售業務的,應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或者劃分不清的,一律視同零售徵收消費稅。
(5)貴金屬等首飾消費稅擴展閱讀:
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了五種類型的產品:
第一類:一些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貴重首飾、化妝品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小轎車、摩托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類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類: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產品,如護膚護發品等。
Ⅵ 珠寶首飾應納消費稅情況
基本上就是你理解的意思,補充一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從事金銀首飾加工業務的單位為同時持有《許可證》影印件及《證明單》的經營單位加工金銀首飾,不徵收消費稅,但其必須保留委託方的上述證件,否則一律視同零售徵收消費稅。 那麼我們首先要看加工環節,雙方是否滿足上述條件,如滿足則此環節不用交消費稅。其次,在加工收回後,如果委託方是直接銷售的,在零售環節還需繳稅。如果是進行再生產的,那麼這部分在之前的加工環節如有徵收消費稅,是可以進行抵扣的,但是,在最終的銷售環節,仍是需要繳納消費稅的。
Ⅶ 金銀首飾消費稅
鑲金首飾屬於工藝品類范疇,可以不需要繳納金銀首飾消費稅的,金銀首飾消費稅是純銀純銀的首飾消費產生的稅費。
Ⅷ 鍍金首飾繳納消費稅的稅率是多少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鑽石及鑽石飾品5%的稅率徵收,其他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10%的稅率徵收。
消費稅的稅率,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比例稅率;
另一種是定額稅率,即單位稅額。
消費稅稅率形式的選擇,主要是根據課稅對象情況來確定,對一些供求基本平衡,價格差異不大,計量單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計稅簡單的定額稅率,如黃酒、啤酒、成品油等。
對一些供求矛盾突出、價格差異較大,計量單位不規范的消費品,選擇稅價聯動的比例稅率,如煙、白酒、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汽車輪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小汽車等。
一般情況下,對一種消費品只選擇一種稅率形式,但為了更好地保全消費稅稅基,對一些應稅消費品如卷煙、白酒,則採用了定額稅率和比例稅率雙重徵收形式。
(8)貴金屬等首飾消費稅擴展閱讀:
計稅方法
1、從價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額×適用稅率
2、從量計稅時
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銷售數量×適用稅額標准
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
a、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
b、用於其他方面的: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4、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由受託方交貨時代扣代繳消費稅。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5、進口應稅消費品,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組成計稅價格 =(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 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 ×消費稅稅率
6、零售金銀首飾的納稅人在計稅時,應將含稅的銷售額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額的銷售額。
金銀首飾的應稅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徵收率)
組成計稅價格=購進原價×(1+利潤率)÷(1-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 =組成計稅價格×金銀首飾消費稅稅率
7、對於生產、批發、零售單位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或未分別核算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Ⅸ 對金銀首飾徵收消費稅時在什麼環節
1、關於金銀飾品在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是由零售者在零售環節繳納。
2、金銀珠寶首飾包括:凡以金、銀、白金、寶石、珍珠、鑽石、翡翠、珊瑚、瑪瑙等高貴稀有物質以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製作的各種純金銀首飾及鑲嵌首飾(含人造金銀、合成金銀首飾等)。
3、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從量定額,或者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復合計稅(以下簡稱復合計稅)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
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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