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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機構

發布時間:2021-07-30 02:14:19

『壹』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種類及相應的法律責任有:

一、逃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套匯行為

定義:指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騙購外匯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非法套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非法結匯行為

定義:違反規定以外匯收付應當以人民幣收付的款項,或者以虛假、無效的交易單證等向經營結匯的行為。

法律責任:非法結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外債管理行為

定義:指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五、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定義: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責任: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機構擴展閱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七章法律責任部分條款內容含義和適用原則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違反外匯管理規定進行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根據《條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對非法套匯資金或者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的;

該機構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按照回兌當日的人民幣匯率,將已經購匯為外匯的資金回兌為人民幣,或者將已經結匯的人民幣資金回兌為外匯。

對於該機構或者個人因回兌當日人民幣匯率與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當日匯率存在匯率差而獲得收益的,外匯局在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將該部分收益金額納入非法套匯或者非法結匯金額進行處罰。

二、外匯局適用《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第四十三條「等違反外債管理的行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等非法使用外匯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檢查處理違反外匯管理行為辦案程序》的規定,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條例》第三十九條「等逃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的行為;第四十條「等非法套匯行為」包括違反規定以人民幣支付應當以外匯支付款項的行為、以人民幣為他人支付境內款項由對方付給外匯的行為以及境外投資者未經外匯局批准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行為。

三、《條例》第四十五條所述「數額較大」,是指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金額為等值1000美元及其以上,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金額為等值5萬美元及其以上。

四、《條例》第七章有關條款所述「以下」皆包括本數,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所述「以上」不包括本數,即30%以上」是指超過30%而不包括30%。

五、《條例》第七章規定的「責令限期調回外匯」「予以回兌」、「責令改正」不屬於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措施。

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對違反外匯管理行為決定予以處罰的,應當同時並處罰款。

六、根據《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違反規定攜帶外匯出入境行為給予警告外,可以選擇適用罰款的處罰措施。

『貳』 進口貨物不要付匯,進口報關時按一般貿易進口的,繳納了關稅和增值稅

我沒有找到3-30萬這一條款。
相對符合的也只有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第一條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但我個人認為你的行為並不造成任何壞的後果。外管局也是夠陰的。

真的要罰你可以向海關申請改單,或者就直接付匯吧,到時候再通過其他途徑讓國外匯過來。

『叄』 貿易外匯 什麼叫違反外債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企業和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第五十五條企業代理進口業務委託方違反規定付匯,或代理出口業務代理方未按規定收匯的,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非法結匯的,由外匯局責令對非法結匯資金予以回兌,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一)未正確提供信息,導致貿易收匯未能進入待核查賬戶,且結匯;(二)代理出口業務,由委託方收匯。第五十七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外匯局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一)貿易外匯收支違反外債管理規定;(二)代理進口業務,代理方未付匯,且違反外債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匯局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貿易外匯收支業務;(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結匯、售匯業務。貨幣兌換特許經營機構、金融機構簽約外幣代兌機構結售匯業務,違反本細則規定,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五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由外匯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和貿易外匯收支核查專用信息申報;(二)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交有效單證、資料或者提交的單證、資料不真實;(三)未按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將貿易收匯納入待核查賬戶,待核查賬戶收支超范圍、待核查賬戶之間資金相互劃轉等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四)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貿易外匯業務登記等手續;(五)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核查。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留存相關資料或留存不全;(二)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登錄監測系統扣減企業對應可收付匯額度;(三)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向外匯局報告。

『肆』 中國外匯監管機構有哪些

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了。
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行政級別為副部級。 內設9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設置4個事業單位。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副省級城市設立36個分局(其中2個外匯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設立308個中心支局,在部分縣(市)設立519個支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機構與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合署辦公。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是:
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伍』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機構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的基本職能是: 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陸』 使用大量美元兌換人民幣觸犯什麼法律

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有規定: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大額外匯兌換人民幣有以兩種方式:

(1)大陸每個人每年會有5W美金的結匯限額,可直接在線結匯或在銀行櫃台結匯將美元結算成人民幣。如果自己的結匯限額已用完,可同直系親屬在銀行櫃台辦理轉賬,將自己賬戶的美金轉到直系親屬賬戶中使用他們的結匯限額進行結匯。

(2)轉到國內開通外匯功能的對公賬戶中,到外匯管理局開相關文件增加結匯限額,以公司身份進行結匯(會涉及到進出口、稅相關的費用)。

(6)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機構擴展閱讀

美元兌換人民幣的禁令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內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容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為了加強外匯管理,促進國際收支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外匯管理機關)依法履行外匯管理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自公布之日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捌』 去年外匯年檢沒檢,3月底已交法人簽字的原接受懲罰的承諾書了,只說等通知,請問需多長時間,最少罰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99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3號發布 根據1997年
1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決定》
修訂 2008年8月1日國務院第2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你公司違反的是第二款

『玖』 違反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貸款么

第一條為了加強外債的宏觀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門對使用外匯資金的決策能力,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外債登記和統計監測系統。不論是直接從境外籌借,還是國內轉貸款,均要列入國家的外債統計監測系統,進行登記」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的外匯(轉)貸款(以下簡稱轉貸款)是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匯資金:

1、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

2、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匯租賃;

3、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匯貸款;

4、其它形式的轉貸款。

第三條國家對轉貸款實行全面的登記管理制度。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管部門)負責轉貸款的登記、管理和還本付息的審批工作。

第四條凡使用轉貸款的單位,應在每筆借款合同或轉貸的議簽定後的十天之內,持生效的合同或轉貸協議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領取轉貸款登記證。

第五條支用轉貸款後,使用單位應分別按下述情況及時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1、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的單位,在收到貸款的支款通知書時填寫;

2、採用信用證支付方式的轉貸款,在貸款支付後填寫;

3、在國內開立周轉金帳戶的轉貸款,在周轉金存入帳戶填寫;

4、採用租賃方式的轉貸款,在正式起算租金時填寫。

第六條轉貸款到期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時,使用單位應持轉貸款登記證和還本付息或償付租金通知單,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續。開戶行憑外管部門開出的核准件辦理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續。

第七條還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畢後,使用單位應依據開戶行付款憑證填寫轉貸款登記證,並將其影印件於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

第八條使用單位在辦完每筆轉貸款最後一次還本付息後,應在一周之內向所在地外管部門繳銷轉貸款登記證。

第九條直接用外匯現匯或額度償還轉貸款債務的中間轉貸管理部門,同樣需要辦理轉貸款登記手續,但可採用月報表形式。

第十條開戶行要嚴格執行憑轉貸款登記證和核准件辦理轉貸款的調入、償還及租金支付手續的規定。在辦理收付手續後,應將收付憑證及時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門一份,保證登記工作雙線核對制的實施。

第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上述規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門可根據情節處以所涉借款金額3%以下等值人民幣的罰款。

第十二條對本辦理公布之日前未清償的轉貸款,應在公布之日起至今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門辦理補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對使用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貸款逐筆登記確有困難的地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委託債權人代理登記,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編制的轉貸款月報表形式。

第十四條本辦法於1989年11月15日開始施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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