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匯率選擇理論分析中國目前應選擇怎麼樣的匯率制度
那麼,一國如何選擇適合本國國情的匯率制度?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一國匯率制度的選擇不同於國際匯率體系的選擇。相對國際經濟體系而言最優的匯率制度,並不總是適合某國某個經濟發展階段的需要,即並不一定是最優的。但是要確定一國較合適的匯率制度,不得不考慮其所處的國際環境,包括國際貨幣體系所處的發展階段、國際匯率制度、調節機制、資本流動甚至不同的政治體制等因素。同時,如前所述,既然在當今國際貨幣體系中,固定、浮動匯率制度都不能完全避免危機的沖擊,那麼在一國匯率制度的選擇中,具體如何選擇,或者說,應注意些什麼? (一)尋找最優貨幣區實際上,只要允許國際間的交易,則兩個市場之間不可避免地要發生相互作用,即不論採取何種匯率制度,經濟周期的相互傳遞不可避免,只是傳遞的方式不同而已。傳遞的程度取決於各經濟體的特徵(以不同的彈性表現,大國與小國又有明顯的區別),由此,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的有效性也不盡相同。換句話說,選擇何種匯率制度,只是在選擇與外部國家之間經濟周期的傳遞方式而已。著名經濟學家蒙代爾在《資本流動和國家相對大小》一文中,在一個世界的模型分析中,證實了在固定和浮動匯率制度下(資本自由流動),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對本國和世界的影響。證明在固定匯率下,貨幣政策的效果並沒有完全喪失,而是傳遞到了國外;在浮動匯率下,財政政策的效果並沒有喪失,而是傳遞到了世界其他地區。 (二)大國、小國與發達、發展中國家的不同選擇一國的經濟特徵,首先是大國與小國的區別。匯率作為國家之間的貨幣比率,當一個國家沒有對外經濟聯系時,匯率就沒有意義,這時任何匯率制度都沒有區別。因此,匯率制度的選擇必然是基於一國與世界其他國家存在一定的經濟聯系基礎之上的。同樣,這個時候所謂的大國、小國,也與一國對外開放的程度密切相關。在閉關鎖國(或嚴格控制與世界的經濟聯系)的情況下,即使是像中國一樣的大國,在這里也不能認為是一個大國。因為在這種情形下,中國經濟的波動對世界無足輕重,世界經濟的波動對中國來說也是微不足道。因此,這里的大國、小國,既與一國的經濟規模、經濟的多樣性有關,也與一國對外開放程度、在世界經濟中的比重有關。匯率制度的選擇,對於大國和小國,具有不同的意義。以上的討論都以小國為基礎,即本國的宏觀政策、經濟行為不會對世界經濟、貨幣環境造成實質性影響。但對於像美國、歐盟,甚至進入21世紀後的中國這樣的大國而言,其一舉一動都將對世界經濟帶來影響。類似於完全競爭的模型已不能提供足夠的分析線索,這些大國對匯率制度的選擇結果,需要進一步考慮其與世界之間的互動。(三)資本賬戶管制是對匯率制度的一種補充以上分析,原則上是建立在資本賬戶開放的基礎之上的。實際經濟生活中,一國可以通過資本賬戶管理這種「計劃經濟」手段,來調節兩個國家貨幣、金融市場的融合程度,並從數量管理上作為匯率這一價格機制的一種補充。或者說,資本賬戶管制規定了兩國在哪些金融市場將相互融合,哪些市場將相互分割(或不完全分割),從而規定了匯率波動所反映的市場范圍。資本賬戶的管制狀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最重要特徵之一,影響著最優貨幣區的選擇。 (四)固定匯率制度與浮動匯率制度誰主沉浮歷史上,單個國家的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的表現是不一樣的,而且,不同時期不同的國際貨幣體系下的固定匯率制度、浮動匯率制度,也表現出不同的特性。影響匯率制度的最終表現,不僅僅是匯率制度本身的差別,它還與政治環境、國際資本流動有關,與國內的經濟表現、宏觀調控目標、監管措施甚至金融微觀結構有關。說到底,匯率制度是從屬於一個國家的貨幣制度,其作用發揮的優劣結果也是整個貨幣體系與經濟相互作用的結果。因此,單純從一國匯率制度判斷其最後結果的優劣,並沒有明確的答案。更重要的是,國際匯率制度的演變本身,相當程度上只是國際政治環境、資本流動,特別是經濟全球化演進和國家間競爭的一個反映。由於存在網路效應,在匯率制度具體形式的選擇上具有歷史的偶然性,但需要解決的矛盾卻具有歷史的必然性。 (五)中間匯率制度是對固定和浮動匯率制度的揚棄現實世界中存在的匯率,除了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之外,還存在大量介於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之間的各種中間匯率制度。中間匯率制度本質上是固定匯率制度和浮動匯率制度的一種組合,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所釘住國家的貨幣政策,在其他條件下則允許本國採取較為靈活的匯率制度。巴里·艾肯格林(1994)、奧伯斯費爾德和羅格夫 (1995)等依據資本高度流動使得匯率承諾變得日益脆弱分析,提出了「兩極論」或「中間空洞論」匯率制度假說。「兩極論」認為,一個國家的匯率制度要麼是固定匯率,要麼是浮動匯率,沒有中間匯率可以選擇。如奧伯斯費爾德和羅格夫認為,「形成和保持信譽已變得越來越困難,甚至像歐洲貨幣體系(EMS)那樣的寬幅匯率目標區也面臨投機攻擊,因而浮動匯率與共同貨幣之間的中間匯率制度不再是合意的。」 (六)不能忽視匯率制度轉換過程本身的重要性最後想指出的是,匯率制度選擇是否合理,有否風險,不僅僅是被選的匯率制度本身,還涉及到從被選前的匯率制度向被選匯率制度這一轉換過程本身。20世紀70年代以來,各國匯率制度頻繁變動(見表4-9)。1975~1999年各國匯率制度變動次數合計高達310次之多。其中,退出次數最多的就是單一貨幣釘住制度,而同時轉換到這一制度的為39次;進入合計次數最多的就是任意干預的管理浮動匯率制度,達107次,而同時轉換出這一制度的為82次。從每種匯率制度實際採用的時間看,嚴格釘住制度的久期最長,均值為14.9年,中值為23年;單一貨幣釘住和貨幣籃子釘住的久期次之,均值為9~10年,中值為6~8年;浮動匯率制度的久期最短,均值為4~6年,中值為2~4年。這表明,一是匯率制度轉換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沒有任何一種匯率制度會一勞永逸。當決定匯率制度的主導因素發生變化時,原有的匯率制度必然重新面臨選擇。即匯率制度的選擇不是一個靜態問題,而是一個動態轉換過程,具有歷史階段性。起碼這一從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以來的國際匯率體系歷史性特徵,即使因美國2008年引致了全球危機,但全球都在探索國際體系重建,在今後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這一歷史性特徵仍不會消失。二是一國匯率制度往往不是一次性轉換到位,而是需要多次的反復和轉軌。
『貳』 對外匯管理制度的思考的論文
理論上或比較成熟的市場來說,規避匯率風險手段包括:遠期合同、借款保值、掉期保值、平衡責任、保理業務和外匯期權等。中國避險業務還不發達,但隨著匯改和企業風險意識提高,可使用工具會逐步增多。8 月 9 日、10 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連續,出台發布了《關於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於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此提高匯率形成的市場化程度,並為銀行和企業提供更多風險管理工具。
遠期合同:即具有外匯債權或債務的公司與外匯銀行簽訂購,買或出售外匯的遠期合同,以在未來的某個時間以現已確定的匯率買賣兩種貨幣。遠期合同時間通常為半年並且沒有變通選擇。例如,某進口企業預計 6 個月後將向國外進口商支付一筆美元貨款,為鎖定財務成本,該企業可以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售匯合同。這樣,6 個月後無論匯率如何變化,該企業都可以按照事先約定匯率,用人民幣從銀行購買美元貸款。更靈活的是可選擇的遠期合同,這種合同允許在合同規定期限內的任何時間進行交易,以當時匯率為准。這樣出口商就得到較好的保護,避免合同期限內對自己不利的那一時間匯率,並選擇相對有利的交易時間和匯率。
借款保值:通過借款來保值的方法比遠期合同更具有靈活性,特別是小額合同。借款可以有較靈活的期限、變化而非固定的利率以及到期續借的靈活規定。
掉期保值: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即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的遠期外匯;或者買進或賣出一種貨幣的較近期間的遠期外匯同時,賣出或買進同種貨幣較遠期間的遠期外匯。
平衡責任:即在同一時期,創造一個與存在風險的貨幣相同幣種、相同金額及相同期限的反方向資金流動。例如,某出口企業收到國外進口商支付的出口貨款 500 萬美元,該企業須將貨款結匯成人民幣用於國內支出,但同時該企業需進口原材料並將於 3 個月後支付 500 萬美元的貨款。此時,該企業可以與銀行辦理一筆即期對 3 個月遠期的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即期賣出500萬美元,取得相應人民幣,3 個月遠期以人民幣買入 500 萬美元。通過上述交易,該企業可以軋平其中資金缺口,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
保理業務:保理是指出口商出運貨物取得單據後,將單據以一定折扣出售給保理機構,由保理機構承擔有關風險。保理業務費用比遠期合同高,不常作為保值方法。
外匯期權業務:期權比遠期更靈活。例如,出口企業將要收一筆歐元,可以向銀行支付一筆期權費,並與銀行約定將來有權以約定價格 1.21 歐元兌 1 美元賣出歐元。如果到期市場歐元價格低於 1.21,企業可以行使權利,用比市場高的價格賣出歐元;但如果到期歐元價格高於 1.21,企業可以不行使期權,轉而到即期市場上去賣歐元,只需要支付少量期權費用。這雖然增加了成本,但也給企業創造了選擇的靈活性。
利用海外企業:有境外公司的企業,可以考慮合作。如購買國際市場上的 NDF(不可交割人民幣遠期)產品,用未來更低的價格付現在的錢;出口企業應該主要融外幣,而不要融本幣,可以將外匯應收賬款質押向銀行貸外匯,以後還外匯以規避人民幣兌換風險。在實際業務操作中,許多國際知名企業就是通過其跨國公司的地理多元化分布,來避免布局單一所帶來的單一貨幣匯率變動風險,這對於大型公司來說不失為一種有效匯率避險方式。
計價貨幣的從優使用:在市場上都看好人民幣升值的條件下,出口企業可選擇以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進口業務反而可選擇美元作為計價貨幣。或者選擇兩種貨幣各半的辦法計價。
『叄』 一國如何選擇合適的匯率制度
匯率制度又稱匯率安排(Exchange Rate Arrangement):指各國或國際社會對於確定、維持、調整與管理匯率的原則、方法、方式和機構等所作出的系統規定。傳統上,按照匯率變動的幅度,匯率制度被分為兩大類型:固定匯率制和浮動匯率制。
每個國家制定或匯率制度,都沒有固定的模式,這需要充分結合本國的基本國情來制定,在選擇匯率制度時,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第一,經濟規模與開放程度。如果貿易佔GNP份額很大,那麼貨幣不穩定的成本就會很高,最好採用固定匯率制度。
第二,通貨膨脹率。如果一國的通貨膨脹率比其貿易夥伴高,那麼它的匯率必須浮動,以防止它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下降,如果通貨膨脹的差異適度,那麼最好選用固定匯率制度。
第三,勞動力市場彈性。工資越是具有剛性,就越需要選擇浮動匯率制,以利於經濟更好的對外部沖擊做出反應。
第四,金融市場發育程度。金融市場發育不成熟的發展中國家,選擇自由浮動制度時不明智的,因為少量的外幣交易就會引發市場行情的劇烈動盪。
第五,政策制定者的可信度。中央銀行的聲望越差,採用盯住匯率制來建立控制通貨膨脹信心的情況就越普遍。固定匯率制幫助拉丁美洲經濟減緩了通貨膨脹。
第六,資本流動性。一國經濟對國際資本越開放,保持固定匯率制就越難,就越傾向於採用浮動匯率制。
『肆』 如何選擇匯率制度
Fischer(2001)將以上的匯率安排歸納為三組:「硬」的釘住制(包括1和2,共有47個成員),中間匯率制度(包括3—6,有59個成員),和浮動匯率制度(包括7和8,有78個成員)。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到2001年3月底,世界上大約有三分之一的經濟體,這其中大多是發展中經濟,實行的是中間匯率制度。Fischer指出在過去的十年中,隨著「硬」的釘住制和浮動匯率制在比例上超過「軟」釘住制,中間匯率制度正在逐步消失(見圖1,在1991年實行硬釘住制的國家有25個,佔16%,而到1999年則上升到45個國家,佔24%;同樣,在1991年,實行中間匯率制的國家有98個,比例為62%,而到1999年數目下降到63個國家,比例為34%;實行浮動匯率的國家數量在1991年為36個,比例為23%,到1999年的數量則為77國,佔42%)。他預期「兩極論」將適用於新興市場經濟。而在硬釘住制與浮動匯率制之間的選擇則根據經濟體的特徵,特別是他們的通貨膨脹歷史而定。硬的釘住制對於有長期的貨幣不穩定歷史的經濟體或者對在資本與經常帳戶交易幾乎與其它經濟體實現了一體化的經濟體適用。Summers(2000)的研究也發現最近的貨幣危機的根源不是財政赤字和經常帳戶危機,而是銀行和金融部門嚴重的脆弱性和短期資本的流入。他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資本自由流動的情況下,固定匯率制的表現是非常糟糕的,他認為選擇正確的匯率制度就意味著「從可調整的釘住匯率這樣的中間匯率向兩極匯率制度(浮動和固定匯率制),如果必要的話可通過放棄獨立的貨幣政策來支持」。
但也有人反對以上的「兩極論」觀點,因為兩極論是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公布的分類標准來進行研究的,但是基金組織的分類方法,特別是1998年以前的分類方法,可能只簡單的反映了成員國匯報的法定匯率制度。然而,基於金融市場和宏觀經濟變數實際運行的事實上的匯率制度可能更准確。一些經濟學家就是根據事實上的匯率制度研究來反對「兩極論」的。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0,2001)根據匯率波動率(以一年中名義匯率平均每月的絕對變動百分比計算)、匯率變動的標准差(以匯率每月變動率的標准差計算)、以及外匯儲備的波動率(以國際儲備相對前一月的貨幣基礎的每月平均變動率計算)這三個宏觀經濟變數,將經濟中的匯率制度分為四類:浮動匯率制、中間匯率制、固定匯率制和其他匯率制。這一分類方法又稱為LYS分類方法。按照他們的分析,歸為「中間匯率制度」的經濟體的數量仍然超過所有經濟體的四分之一。Masson(2001)還指出中間匯率制度還將繼續構成實際匯率制度一個可觀的部分。另外,Frankel(1999)也強調,兩極匯率並不是對所有國家普遍適用的,它只在一定時間內對某些國家適用。
『伍』 分析一國應如何結合自己的經濟條件選擇匯率制度
這本身就是一個非常矛盾的問題。
按照市場經濟學理論,交易是完全自由的行為,才能體現交換價值。
但,具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卻夾雜了不少認為因素。
當希望某些學者反對中國的匯率制度時,我們就拋出了這樣的問題:結合自己的經濟條件選擇匯率制度。其實,別國也可以做同樣的選擇。這就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市場原則。
當然,站在我國本位立場看,實行外匯管制是必要的,否則,那些貪官及非法商人早就把國有資產轉移到國外去了,外匯管制也可以一定程度穩定匯率,有利於外貿。
『陸』 論述匯率制度選擇與開放宏觀均衡的相關關系。
第一,不同匯率制度下對外經濟失衡的表現不同。固定匯率制下,貨幣當局有義務維護本幣的對外價值,在國際收支失衡時必然進行外匯市場干預,因為外匯儲備金額變動影響了基礎貨幣投放。如果不進行貨幣沖銷,則在國際收支順差時,隨著外匯儲備增加而推動本國LM曲線向右移動,在國際收支逆差時,隨著外匯儲備減少而使IM曲線左移。浮動匯率制下,國際收支順差時本幣對外升值,因為有利於進口不利於出口,則隨著貿易逆差進一步惡化,使IS曲線和BP曲線都向左移動。國際收支逆差時本幣對外貶值,具有獎出限入的作用,則隨著貿易逆差改善而同時推動IS曲線和BP曲線右移。
第二,宏觀經濟政策工具在不同匯率制度下具有不同效應。實行浮動匯率制,自然比固定匯率制增加了匯率政策這一工具。此外,固定匯率制下,如果以貨幣政策追求內部均衡目標,在不進行貨幣沖銷的情況下,外部經濟狀態的改變將通過貨幣當局對外匯市場的干預而迫使LM曲線回移,且跨國資本流動程度越高,貨幣政策失效得越快;如果以財政政策追求內部均衡目標,則會由於LM曲線的相應移動而使之政策效果增強,且跨國資本流動程度越高,財政政策的產出放大機制越強。相反,浮動匯率制下,隨著跨國資本流動程度提高,財政政策失效越快,貨幣政策的產出放大機制越強
『柒』 匯率和經濟開放程度的關系
一國對外開放的程度。一國經濟對外依賴程度較深,進出口貿易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佔比重較大者,匯率變動對該國經濟進程影響就較大:反之,則較小。一國商品生產是否多樣性。匯率變動對生產單一商品的國家的經濟影響較大;對商品生產多樣化的國家影響較小。與國際金融市場的聯系程度。聯系密切的國家影響就較大,對較少參與國際金融市場活動的國家影響就較少。通貨的兌換性。一國貨幣完全自由兌換、在國際支付中使用較多者,影響就較大;否則影響較小。
『捌』 16.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因素有哪些
影響一國匯率制度選擇的主要因素:
1.本國經濟的結構性特徵
如果一國是小國,那麼它就較適宜採用固定性較高的匯率制度,因為這種國家一般與少數幾個大國的貿易依存度較高,匯率的浮動會給它的國際貿易帶來不便;同時,小國經濟內部價格調整的成本較低。相反,如果一國是大國,則一般以實行浮動性較強的匯率制度為宜,因為大國的對外貿易多元化,很難選擇一種基準貨幣實施固定匯率;同時,大國經濟內部調整的成本較高,並傾向於追求獨立的經濟政策。
2.特定的政策目的
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之一就是固定匯率有利於控制國內的通貨膨脹。在政府面臨著高通脹問題時,如果採用浮動匯率制往往會產生惡性循環。例如,本國高通脹使本國貨幣不斷貶值,本國貨幣貶值通過成本機制、收入工資機制等因素反過來進一步加劇了本國的通貨膨脹。而在固定匯率制下,政府政策的可信性增強,在此基礎上的宏觀政策調整比較容易收到效果。又如,一國為防止從外國輸入通貨膨脹而往往選擇浮動匯率政策,因為浮動匯率制下一國的貨幣政策自主權較強,從而賦予了一國抵禦通貨膨脹於國門之外、同時選擇適合本國的通脹率的權利。可見,政策意圖在匯率制度選擇上也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再例如,出口導向型與進口替代型國家對匯率制度的選擇也是不一樣的。
3.地區性經濟合作情況
一國與其他國家的經濟合作情況也對匯率制度的選擇有著重要影響,例如,當兩國存在非常密切的貿易往來時,兩國間貨幣保持固定匯率比較有利於相互間經濟關系的發展。尤其是在區域內的各個同家,其經濟往來的特點往往對它們的匯率制度選擇有著非常重要的影響。
4.國際國內經濟條件的制約
一國在選擇匯率制度時還必須考慮國際條件的制約。例如,在國際資金流動數量非常龐大的背景下。對於一國內部金融市場與外界聯系非常緊密的國家來說,如果本國對匯率市場干預的實力因各種條件限制而不是非常強的話,那麼採用固定性較強的匯率制度的難度無疑是相當大的。
以上是一國在選擇匯率制度時所要考慮的主要問題。匯率制度的選擇是個非常復雜的問題,許多結論在理論界也是存在諸多爭議的,因此我們在這里的介紹只是初步的。
『玖』 結合影響一國匯率制度選擇的因素,分析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趨勢。 這是一個論述題,麻煩您了
第一,一般認為經濟規模較小的國家不太適用浮動匯率制,而經濟規模較大的國家則較適宜採用浮動匯率制;
第二,通常認為通貨膨脹率較高的國家適宜採用固定匯率制,而通貨膨脹率較低的國家適宜採用浮動匯率制;
第三,在全球化背景下,如果一國已經放鬆了對國際資本流入、流出本國的限制,而且貨幣當局手中沒有掌握足夠的外匯儲備數量,則適宜採用浮動匯率制,反之,則適宜採用固定匯率制。
(2)1994年,我國改革人民幣匯率制度,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2005年,我國進一步推進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增加了匯率彈性。
(3)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及經濟、金融對外開放程度的逐步深化,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作為一個經濟大國,我國確立的匯率制度改革目標是建立健全以市場供求為基礎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在匯率制度改革中應堅持主動性、可控性和漸進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