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請問,期貨下單員靠譜不
兄弟,明確的告訴你很不靠譜。正規下單員要求很高,不是隨便招人的。一般招的下單員都是讓你自己投錢進去,公司再加點錢,讓你操作。虧了算你的,賺了分成。你說的「股子吧」應該是「股指吧」,那就更不靠譜了,分分鍾虧死你。
B. 期貨交易員下單員 做過的看看
所謂的投資顧問公司,實際上就是某家期貨或者證券公司的托,他們賺取的是客戶交易手續費的分成。沒有客戶,沒有交易,他們也就沒有收入來源,所以公司不停的要他個人投資和拉客戶投資。還是去尋找一份踏踏實實的工作吧,不要繼續做了。
C. 期貨公司的下單員主要是負責什麼工作風控
期貨公司是沒有下單員的
D. 急~~~!!!!期貨交易員到底用不用向公司交風險金
你那個叫墊資,期貨公司說的好聽點叫風險金,
給你解釋一下什麼叫墊資
就是你拿出兩萬來做期貨,期貨公司給你墊上八萬,這八萬是有利息的,也就是說是公司貸給你的八萬,
不管你虧損還是盈利,這八萬人家是要拿回去地,
如果你盈利了,所有盈利都是你自己的,但你每月要交那八萬塊的利息.
如果你虧損了,比如說你虧了一萬塊錢,這時候人家就會把那八萬加利息要回去,不讓你做了,說你不合格.
明白沒.
E. 期貨投機者承擔了套期者保值的風險是什麼意思
如下解說:
投機者是期貨風險的承擔者,是套期保值者的交易對手。期貨市場的套期保值交易能夠為生產經營者規避風險,但它只是轉移了風險,並不能把風險消滅。轉移出去的風險需要有相應的承擔者,期貨投機者在期貨市場上正起著承擔風險的作用。期貨交易運作的實踐證明,僅套期保值者之間交易很難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如果只有套朗保值者參與期貨交易,那麼,必須在買入套期保值者和賣出套期保值者交易數量完全相等時,交易才能成立。實際上,多頭保值有利空頭保值者的不平衡是經常的、圍此。僅有套期保值者的市場,套期保值是很難實現的。投機者的參加正好能彌補這種不平衡,促使期貨交易的實現,在利益動機的驅使下。投機者根據自己對價格的判斷,不斷在期貨市場上買賣期貨合約,以期在價格波動中獲利。在這一過程中、投機者必須承擔很大的風險,一旦市場價格與投機者預測的方向相反時,就會造成虧損,這種虧損正是套期保值者所力求迴避的那部分風險。如果期貨市場上沒有投機者或沒有足夠的投機者參與期貨幣場,套期保值者就沒有交易對手,風險也就無從轉嫁,期貨市場套期保值迴避風險的功能就難以發揮。
F. 操盤手需要承擔什麼風險
盈利風險 在市場上不是贏就是輸 就算你不賺錢也是輸 所以你不盈利你就是失敗的。健康風險,高強度的腦力勞動會讓人失去健康 除了有資金技術 還要有好身體和好心態才能做好啊
G. 期貨下單員都需要哪些知識
期貨下單員能夠熟練操作計算機,網路維護,有交易工作經驗即可。
在早期的股票、期貨交易中,因為沒有網上自助交易技術,交易者(客戶)通常在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交易廳內交易,他們下達的交易指令需要通過盤房(報盤的房間)的工作人員用電話報到交易所的席位上,這里報單的的工作人員就稱為報單員或下單員。
期貨下單員職位描述:
1. 負責公司交易操作系統; 根據規則和指令完成公司股票帳戶的日常操作交易
2. 負責交易合同的訂立,報審、和相關交易檔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3. 結合市場變化,擬定和調整交易方案,並及時與主管領導交流情況,負責在制度允許范圍內快速反應;
4. 負責公司與期貨經紀公司間的信息和指令傳遞;
5. 及時交易數據的分析和操作;
6. 負責交易進展情況匯報
H.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I. 期貨公司主要面臨怎樣的風險
一旦出現爆倉,客戶往往一走了之而由期貨公司先行承擔經濟損失。這一風險是期貨公司最主要同時也最難解決的風險。
二是操作風險,這類風險包括:下單員報錯、敲錯客戶指令,造成風險損失;結算系統及電腦運行系統出現差錯,造成風險損失;沒有嚴格按照有關規章制度操作,缺乏監督或制約,造成風險損失等。
三是流動性風險,期貨公司不能如期滿足客戶提取期貨交易保證金或不能如期償還流動負債而導致的財務風險。
J. 期貨交易下單員具體工作是做什麼
以上回答者看來對期貨公司了解並不多,至少對期貨公司後台崗位不了解。期貨公司後台崗位包括風險、結算、財務、技術、客服、品種研究、公司前台接待等職位。
接客戶報單並根據客戶指令下單及類似工作一般由風險、結算類崗位完成,這些都是完全可以接觸到所有客戶的包括資金、聯系方式等所有信息的崗位,而這些都屬於公司最重要的信息,不會輕易讓其他人員接觸到。
首先,一般期貨公司只會招聘「交易員」、「操盤手」。下單員這個名稱可能是你了解有誤。
交易員、操盤手是一個概念,工作是代理客戶交易,並非一般理解的接受客戶報單然後根據客戶報單指令下單,這個工作期貨公司有專門崗位,屬於期貨公司後台人員,一般來說期貨公司不會直接招聘後台人員。
其次,操盤手在進入公司後,也需要自己開發客戶甚至使用自己的資金開戶做一定時期交易以後,公司覺得你可以穩定盈利才會考慮讓你代理公司客戶交易,當然期間可能會對你進行一些培訓,這個過程可能很漫長,你可能在這個漫長的過程中在期貨公司得不到任何收入,所以確切說絕大部分人都會相繼放棄,因為期貨市場賺錢的人整體來說只有10%,當然能堅持留下來並可以穩定盈利的那一小部分後期收入就相當可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