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內有哪些做外盤期貨的正規平台
國內投資者一定更要注意選擇正規的平台,才能有效保證自己的本金和收益不受損失,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去分辨期貨公司:
一. 能否在證監會官網查詢相關資質和信息,如中央編號。
二. 下載權威的第三方軟體,對照走勢和看是否有點差。
三. 出入金最重要是准時到賬,並且出入金方便快捷。
四. 操作期間可以讓平台提供交易結算單,這是交易進入香港交易所的憑證,對賭盤和假盤是提供不了的,這樣確保資金是鎖定的,平台難以卷錢跑路。
五. 選擇國內知名的在香港開設的期貨公司或控股的香港期貨公司來開戶,例如:和權威的交易軟體文華財經顯示合作的期貨公司就比較正規。
六. 選擇好正規的期貨公司以後,投資者不要一味地追求低廉的手續費,很多廣告打著國外期貨公司的名義以低廉的手續費吸引客戶,投資者對於這些公司的真偽無從考證,資金安全得不到保證,最好還是選擇期貨公司官方網站上去開戶,畢竟資金安全才是第一位。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Ⅱ 怎樣投資香港期貨
國內的商品期貨還做不下你?非要做什麼港期,跑道相當不安全啊!
Ⅲ 內地怎樣能投資香港股指期貨
具體時間難說,早在07年就有說法是07年內推出的,結果到現在還是這個樣子....再等吧
開戶環節,首先要求實名制,保證所有開戶資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二是結算單的獲取和出入金管理;三是IB業務協助風控的流程方面,要求下達指令和追加保證金等通知用語的規范性,做到及時准確地履行保證金不足的通知義務;四是對客戶下單操作和交易軟體功能和操作環節進行輔導,確保在熟悉交易規則的情形下,避免操作失誤引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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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內地做香港的期貨是合法的嗎
在國內不可以做外盤期貨。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專內投資者通過交易屬軟體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果有人向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期貨交易的兩大功能使期貨市場兩種交易模式有了運用的舞台和基礎,價格發現功能需要有眾多的投機者參與,集中大量的市場信息和充沛的流動性。
而套期保值交易方式的存在又為迴避風險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同時期貨也是一種投資工具。由於期貨合約價格的波動起伏,交易者可以利用套利交易通過合約的價差賺取風險利潤。
Ⅳ 怎樣做香港的期貨
去香港或者找國內在香港游分公司的期貨公司開戶就可以了,希望幫到樓主。
Ⅵ 怎麼可以做外盤期貨
這不是軟體問題,是賬戶問題,要交易這些品種需要有境外銀行卡和護照,國內有不少港資公司聲稱可以做外盤期貨,但都不正規,資金安全無法得到保障
Ⅶ 內地人怎樣做香港期貨
去峴港期貨公司開戶,或者去國內能代理香港期貨公司業務的公司開戶,希望幫到樓主。
Ⅷ 在國內可以做外盤期貨嗎
內做外盤期貨基本上就只有兩個途徑
一是:(正規外盤)辦理香港銀行卡或者其他出入金境外銀行賬戶和外盤期貨證券賬戶,在國內先將資金匯到自己香港或歐美的境外銀行賬戶上面(國內普通人有每年5萬美元換匯額度),然後通過這個國外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香港或者國外的期貨證券公司入金。
優點:風險是最小的,因為在國外當地開立的銀行賬戶與期貨證券賬戶都是在所在國當地開立,受當地的監管與保護,交易手續費也便宜。資金安全有保障。
缺點:香港卡辦理問題。交易保證金較高,目前恆指需要12萬港幣,原油需要3400美金左右的保證金,出入金有匯率風險。外匯管制一年5萬美金。
Ⅸ 在國內可以做外盤期貨嗎
在國內不可以做外盤期貨。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交易軟體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如果有人向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七十三條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20萬元的,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境外期貨交易。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9)國內如何做香港期貨擴展閱讀: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境外期貨項下購匯、結匯以及外匯收支,應當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境外期貨交易的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八十三條
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收購或者參股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境外期貨經營機構在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含代表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外匯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