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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關系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5-27 03:11:40

1. 股東關系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2. 法人與股東的關系

法人是企業的負責人,是由股東會或者董事會選舉產生的。股東只是公司的資金投入者,股東構成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而一般的公司的法人都是由董事長(即股份持有最多的人)來擔任的。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利。在跟其他公司簽合同時,只有企業法人簽字才有效。

股東與法人區別如下:

1、法定代表人承擔經營中的責任,股東承擔的是出資的責任。

2、法人享有經營管理的權力,而股東只是投資者,享有收益等權力。

3、一般股東只承擔資金責任,而法人要承擔所有責任,包括法律責任。

4、在跟其他公司簽訂合同時,只有法人簽字才算有效的。

(2)股東關系有哪些擴展閱讀:

股東與法人的定義不同:

1、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

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這種組織既可以是人的結合團體,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組織的財產。

從根本上講,法人與其他組織一樣,是自然人實現自身特定目標的手段,它們是法律技術的產物,它的存在從根本上減輕了自然人在社會交往中的負擔。法律確認法人為民事主體,意在為自然人充分實現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3. 股東與股東之間是什麼法律關系

股東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合同關系,就是共同投資的合同,尤其是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更為明顯,一方如果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另一方可以以公司或者股東的名義提起訴訟;在股份公司也是,如果大股東作出的決議有損小股東的利益,那麼中小股東可以要求召開董事會、臨時股東大會或者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 什麼是關聯股東

關聯股東是指間接擁有一個公司股權的股東,

比如某公司或個人首先是擁有A公司的一定股份(需達到能影響該公司經營的程度,至於這個影響公司經營程度的股份比例來說,是不一定多少的,如果擁有50%以上的就有一定程度的影響,當然這個要根據公司的股東各自所佔的股份比例實際情況而定)。

然後 A公司投資B公司,這樣,雖然某公司貨個人沒有直接投資B公司,但是這個某公司或者個人相對B公司而言就叫關聯股東。

5. 股東是什麼意思

股東是指來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源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5)股東關系有哪些擴展閱讀: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6. 股東有哪些權利

1、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9、其他權利:

注意: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單獨股東權」,在股份有限公司層面主要體現為「少數股東權」,以維護小股東利益。

(6)股東關系有哪些擴展閱讀:

相關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三、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 股東關系的實質是什麼

占股權是一種違法行為;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8. 加強與股東關系應從哪幾個方面

(1)股東關系是企業內部重要的公共關系。股東為企業的投資者,股東關系是指與投資者的種種關系,亦稱「金融公共關系」或「財務公共關系」。股東關系在國外是一種很常見的公共關系,是股份公司所特有的一種企業內部公共關系。股東很少參與或全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生活經營活動,但他們具有一定的權力,如選舉董事會,制訂公司的規章制度,批准或否決董事會的有關決議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股東關系獲得迅速發展。由於股東關系涉及企業的「權源」和「財源」,特別是在當代資本國際化、社會化和分散化的趨勢中,它與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休戚相關,甚至決定一個企業命運。所以,處理與股東的關系也就成為企業的重要公共關系。
(2)建立良好的股東關系。建立良好的股東關系,其目的主要是加強企業與股東之間的信息溝通,提高企業的信譽度、知名度、可靠性和發展能力,爭取現有股東和潛在的投資者對本企業的了解、信任和支持,創造更加有利的投資環境和通力合作的融洽氣氛,穩定已有的股東隊伍,吸收更多更新的投資者,最大限度地擴大企業的財源。
股東公共關系中的公眾對象一般有三類:一是人數眾多的持有一定股權的股東,他們分散在社會上,不直接經營,但非常關心企業的盈利狀況。二是董事會,其成員佔有股份較多,由股東選出,作為決策機構。企業的經理部門作為執行機構與董事會要密切合作,充分協調,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三是專業的金融輿論專家,如證券分析家,股票經紀人,投資銀行家,金融新聞人員等,他們對廣大股票持有者和投資者的判斷,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股東與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單純是「投資——分利」的關系。企業應把股東作為「自家人」,增強其「主人意識」,做到與企業共榮共享,共進共退,休戚相關。股東本身可能是最大的主顧、最知己的顧客群或同舟共濟的推銷夥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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