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法有無規定多少股份才可以察看帳目
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知情權的重要體現就是查賬權,即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是根據公司性質不同,查賬權的具體規定略有區別。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的性質決定了查賬權的范圍,有限責任公司一般規模較小,股東享有的查賬權更寬松,也更容易行使,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第一步:書面申請:股東向公司提交查帳的書面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中詳細說明查帳的目的、會計賬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東當場提交的,公司應當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如果股東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的,公司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答復。為了固定證據,建議將申請書先復印一份留底,然後以掛號信或特快專遞郵寄並保存好郵寄憑證。第二步:法院訴訟:除非公司證明股東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不得拒絕股東正當的查閱要求。如果公司拒絕查帳請求或上述十五日屆滿未明確答復,股東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在起訴狀中,股東應明確查閱的會計帳簿的種類、年份等,並准備好如下證據:證明查帳目的正當的資料、查帳申請書、郵寄憑證、公司的簽收憑證、公司的書面拒絕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先申請後訴訟。只有在書面的查賬申請遭拒或十五日屆滿公司未書面回復之後,股東才能起訴公司,否則法院將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也可能面臨敗訴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就查賬的意義來說,股份公司的股東更需要公司將財務狀況向股東公開和透明化,但是法律卻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規定或操作方法,僅規定股東可以查閱會計報告。
㈡ 什麼是不合法的股份制合同法
工作至2010年4月時被老闆調派至一個新組建的股份制B公司,此時公司法人還是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我也不知道!開心!開心吧! 不合法!《
㈢ 我和朋友開公司,各佔50%股份,我是法人。我有沒有權力停止公司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 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繫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故法定代表人屬於雇員范疇。但對外關繫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 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許可權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 第50條)。
(1)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由法律或法人的組織章程規定的。
(2)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3)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該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和民事訴訟活動時才具有這種身份。
從停止公司的角度上來說,或是從產生分歧的時候,你作為法人,其實用處並不是很大,因為從所佔股份來說,當時你作為法人,承擔的責任和風險相對大一些,你的股份也應當相應的多一些,如51%。以便在行使公司最高領導人決策的時候有絕對的決定權。就現在有分歧而言,你們雙方所擁有的權利是一樣的。你無權停止公司。如果確實有分歧不能合作,可以賣出相應的股份,或是友好協商。 或是退股。
㈣ 合同法規定哪條可以起訴股東
根據《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二的有關規定,在出現下列情形時,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未繳出資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
(2)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的,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3)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4)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可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5)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可以要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6)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以及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債權人可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因此,這仍是股東或部分股東承擔責任的相關規定。
㈤ 合同法股份大小的區別
股份代表對公司的部分擁有權,分為普通股、優先股、未完全兌付的股權。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層含義: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的構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3、股份可以通過股票價格的形式表現其價值。
1、股份的金額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即股份是一定價值的反映,並可以用貨幣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資本最基本的構成單位,每個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轉讓性,即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據發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認購人認購股份的情況,將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給認購人。如果認購的總額超過發行的總額,還應根據一定的原則確定分派的方式。繳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動的兩個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後,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名稱記載在股東名冊上。
㈥ 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CDBCD A7ABC 8B 9D 10A 11B (1)性質: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法律後果:合同不成立。(2)對B的訴訟請求時不成立的,因為B是屬於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對於A的請求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的,因為商店將價格標錯是錯誤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是核心就是意思表示,既然意思表示是錯誤的,那麼該買賣行為就存在瑕疵,對手損害方來說是可以主張合同不成立。合同不能成立,買賣行為就歸於消滅。所以法院應當支持商店對A的訴訟請求。
㈦ 合同法規定的股份的基本特點是
《公司法》、《證券法》之類的才會對股份做出規定。
㈧ 如何正確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國家利益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不是指雙方同時故意簽定此地合同。
「損害國家利益」,
廣義解釋:一是公權利意義上的國家利益,就是純粹的國家利益;二是國有企業的利益,因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是國家,因此才有這樣的結論;三是社會公共利益。
狹義解釋;公權利意義上的國家利益,就是純粹的國家利益;
「損害國家利益」是指合同的內容,損害國家利益。如,一方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走私貨物合同.
㈨ 民法規定主合同無效在其基礎上債務能做股份嗎
民法規定主合同無效在其基礎上債務是不能做股份的。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和解。
2、由第三方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3、如果有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如果沒有仲裁協議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合同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就失去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就歸於無效。同樣的道理,在擔保物權中,主債權債務關系無效後,其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不存在了。根據擔保關系的附隨性,作為從合同的擔保合同自然也歸於無效。我國擔保法第五條對此明確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從合同無效。本條第一款在擔保法的基礎上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擔保合同隨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而無效只是一般規則,並不是絕對的,在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擔保合同可以作為獨立合同存在,不受主債權債務合同效力的影響。例如,在本法規定的最高額抵押權中,最高額抵押合同就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在連續的交易關系中,其中一筆債權債務無效,並不影響整個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