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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發布時間:2021-05-27 09:42:57

『壹』 我是公司股東,但占股只有10%,法定代表人占股90%,他可以不通過我通知把公司注銷或者賣掉嗎求專

1、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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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什麼是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沒特別情況,就是看一個股東的持股比例,如果超過全部的百十之十,那麼他就擁有了百分之十以上的表決權

『叄』 股東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1、小股東擁有知情權。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等信息,包括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還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若小股東遇到阻撓,經法定程序後,可以向法院提起知情權訴訟。
2、股東派生訴訟。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別是受到有控制權的股東、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的侵害而公司怠於行使訴權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以自己名義為公司的利益對侵害人提起訴訟,追究其法律責任,間接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3、股東擁有股利分配請求權。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盈餘時,控股股東以各種理由不正當地拒絕派發盈餘或者過分提取任意公積金而損害股利分配權。大股東往往擔任公司高管,可以通過薪水、獎金獲得回報,小股東則被排除在管理層之外,無法獲得任何利益。小股東可以請求按照自己的持股比例分配股利,但提起訴訟,要以股東會已通過分配決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中已約定的盈餘分配方案為前提。
4、小股東行使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若公司拒絕的,股東可以提起請求收購股份訴訟: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5、請求解散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當公司陷入僵局,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或者控股股東壓制小股東,嚴重影響小股東利益時,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在法院判決後,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算分配。

『肆』 公司法中對多次不參加股東大會,對決議不表決怎麼處理

公司法司法解釋2第一條規定:

第一條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伍』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 和 持股百分之十

您好,一個是佔有表決權的百分之十,一個是佔有股份的百分之十,在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份的情況下,是不能享有表決權的!

『陸』 一個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代表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嗎

可以,但要有法定情形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明文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謝恆律師解讀:公司解散是指為消滅公司法律主體資格而終止公司的經營活動並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的一系列法律行為,公司解散程序的完成即意味著公司法人實體的終止。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可以解散公司的情形只有五種:一是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是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是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是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五、法院根據股東的請求解散公司。其中,第五種解散方式就是股東行使解散公司請求權的法律後果。

從前述五種公司法定解散方式可見,在公司成立之後,中小股東欲解散公司,一般只能通過第二種方式或第五種方式。其中,第二種以股東會決議解散的方式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控制公司的大股東如果不同意解散公司,中小股東就會束手無策。為了為保護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打破因股東之間的矛盾導致的公司僵局,《公司法》特地為股東設立解散公司請求權。

『柒』 哪些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解散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股東自己決定是否解散公司。
多名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占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作出決議,可以解散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由出席股東大會的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作出決議,可以解散公司。
解散公司不需向法院申請,股東作出決議後,成立清算組,清算完成後向登記的工商局辦理注銷登記即可。

『捌』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等於百分之十的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嗎需要提供那些資料

包含10%,依據條文規定要提交三個方面的證據:
一、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
二、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
三、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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