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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挪用資金

發布時間:2021-05-29 02:31:45

A. 我和朋友兩個人一起開公司,合同怎麼寫

自己在網路上搜一篇範本,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書寫即可,範本參考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 、 和 共同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公司名稱: 公司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注冊資本為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採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資。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其中, 為核心創始人。(認定核心創始人後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為以後通知股東的聯系地址。)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對嚴重違反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置或薪酬設置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創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小於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以上第(七)(九)。。。。。。(十八)為公司重大事項。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通知為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准,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可同時電話、簡訊、微信、郵件通知,但為輔助方式,有爭議時,以郵寄為准)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託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為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託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託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該條款為避免表決權占優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託他人出席的,被委託人應當簽名並附授權委託書。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對於本章程第7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於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於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啟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聖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為:充分發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則)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通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視為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行董事或監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禁止)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執行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涉及金額達到公司凈資產 %的,應當報股東會審批。(本條款內容仍是對執行董事的職權做限制,以保障公司安全。)
執行董事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違反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的,股東會有權撤銷並要求執行董事承擔相應責任。
在下列情況下,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提議的;
執行董事提議的;
監事提議的;
公司股東超過 名的;
執行董事違法或違反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或有違反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行為的;
公司凈資產達到 的;
……(因執行董事為過渡階段的選擇,在公司需要或者公司有能力設立董事會時,應當設立董事會。這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要環節。)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設監事一名,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議案;
(六)依法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 股權轉讓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但同等條件下,核心創始人有權優先購買。
公司股權鎖定期 年,股東在鎖定期內不得轉讓股權。(一般適用於比較初始階段的股權和用於激勵的股權)
股東不得向公司競爭者轉讓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違反公司章程的,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通知內容應包括:出讓方、受讓方、轉讓股權比例、交割時間、轉讓價格、付款時間、付款條件、附加條件等。
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為准,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為送達。
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在通知中的付款時間不按同等付款條件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內或對外股權轉讓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的,應當召開股東會。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四)本章程第7條規定的其他公司重大事項。
回購價格以股東投資協議約定為准,無約定的,由股東與公司協商,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使異議股權回購權的股東不享有該表決事項帶來的公司收益,同時亦不承擔相應損失,確定價格涉及評估的,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
本條款項下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公司債權人權益。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按實際出資且未抽逃的比例行使,未出資的,無權行使。
全部股東一致同意,以下情況啟動股東除名機制:
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的;
經公司通知,在合理時間內不配合公司辦理需股東配合的行政事項導致公司不能正常經營的;
連續三次不參與股東會也不指派代表參與股東會,對股東會事項不進行表決導致股東會無法形成有效決議的;
股東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的;
股東未經股東會同意,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的;
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經營或者是破壞股東之間信賴合作關系的情形。
(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不履行股東最基本的義務,如違反出資義務;濫用股東權利影響公司經營的;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損害公司破壞股東關系的情形。)
前述情形發生的,經過除該行為股東之外的全體其他股東四分之三以上人數同意的,該行為股東被解除公司股東資格。
(公司憑股東會決議向法院起訴解除被除名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除名是對股東個人是非常嚴厲的懲罰,需要慎重進行。但為了保障公司正常運行,又不得不做,故規定較高的人數表決。同時,該條款應當是所有股東一致同意寫入公司章程的。)
股東被除名的,公司有權以該股東的出資額原價回購其全部股權。股東對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
(除名股東的股權回購應當是懲罰性價格,在章程制定時可以由股東協商確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由股東會決定是否繼承股東資格。股東會決議確定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其合法繼承人享有該自然人股東所持股權對應的全部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餘財產等)。合法繼承人只享有財產權利的,該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合法繼承人轉讓該股權時,所轉讓的應當是全部股東權利。
自然人股東離婚的,其配偶不因財產分割獲得股東資格。
法人股東變更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該法人股東繼續享有其所持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分紅、轉讓、按出資比例優先增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公司清算的剩餘財產等),但是否繼續享有表決權,由股東會決議決定。股東會決議表決其不享有表決權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行使表決權的比例享有,但該股權轉讓的除外。
法人股東分立的,分立的公司是否享有表決權,從上述規定。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0日內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可以另行規定期限)。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注意: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有稅後利潤的,每年向股東分配紅利,分配比例以本章程第40條規定為准。
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權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會決定。
公司股東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核心創始人因任何原因離開公司的,公司進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本章程第 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章程可根據公司情況認定高管人員,如技術負責人,市場推廣負責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 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行使職權。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章程規定的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上述行為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或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前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B. 公司的監事搞創業貸對公司其他股東有關系嗎

公司法人貸款與股東有關系嗎?
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貸款,股東的利益會受損。如果是個人名義貸款,那對股東影響不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股東相關權利
1.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有權知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股東(大)會有權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股東會議並接受股東的質詢。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股東在向工商部門行使上述知情權,調取相關資料時應當向工商部門提供自己的身份證件。工商部門要求提供其他證明股東身份的材料如股東證書的,股東可以申請公司協助製作並出具。鑒於利害關系,股東不希望在查詢工商檔案資料時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請律師代理查詢。隱名股東不適用證件查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為工商部門無法直接核實股東的真實身份。隱名股東查詢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只有通過公司協助或者律師代理查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公司法》還賦予對違規決議的請求撤銷權,規定:如果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3.選舉權
股東有權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4.收益權
股東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獲取紅利,分取公司終止後,再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資產。
5.解散公司請求權
《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東代表訴訟權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而公司又怠於行使起訴權時,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訴訟。
(1)機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別於共同訴訟(代表人訴訟)以及集團訴訟。
(2)原告資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3)被告范圍:一類是《公司法》第151條規定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另一類是第151條第三款規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也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里的「他人」應當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業,例如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或不法侵佔公司資產的債務人等。
(4)責任事由: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該行為導致了公司損害結果的發生。
(5)舉證責任:在歸責原則上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告方舉證。
(6)前置程序:股東在一般情況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而應先徵求公司的意思,即以書面形式請求監事會(監事)或董事會(執行董事)作為公司代表起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他人。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資格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訴訟結果歸屬:歸屬於公司,而不是股東個人。股東只是按照其股權比例的數量在財務上分享因勝訴帶來的股東收益。
注意: 股東代表訴訟解決了過去在公司權益保護方面的主體的缺位問題。
7.優先權
股東在公司新增資本或發行新股時在同等條件下有認繳優先權,有限公司股東還享有對其他股東轉讓股權的優先受讓權。
8.提議召集權
全名為臨時股東會的提議召集權
在非股東會的定期召集時間,但是又有特別情況時,為了能夠更大程度的擴大公司利益和實現股東利益,若符合一定條件時,股東可以提議召集臨時股東會。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一個股份制的公司來說股東與公司的法人是分不開的,法人所做的每一個決定都必須要與股東商量,如果公司法人做的決定沒有與股東商量,那麼股東的利益很有可能也會受到損害,所以,運營一個公司必須要團結一心才能發展的更好。

C. 董事長的刑事風險有哪些

董事長法律風險對於企業、社會和個人都有巨大的破壞力。對於企業而言,由於董事長掌握著公司的控制權,其一舉一動決定公司的生死存亡,董事長法律風險往往會引起公司信任危機爆發,從而引發資金鏈斷裂等一系列連鎖反應。對於社會而言,董事長法律風險往往涉及到利益的方方面面,從上下游的經銷商供貨商到公司的顧客到公司的員工,影響巨大,而且董事長法律風險總是被觸發,其他的經營主體就會進行財產轉移和消極經營,這對經濟發展無疑是重大創傷。對於個人而言,董事長是社會精英和中堅力量,其面臨法律風險是對人才的浪費,更何況會導致財產減損、身陷囹圄。
宏觀法律風險的來源主要有:1、法律變遷。我國法律制度當前正處於快速建設中,法律制度的立改廢將在很長一段時間內存續,與此相比,董事長的行動方案或行為也會合法或灰色演變為違法發甚至犯罪。例如企業對公眾發行股票,在1993年前是是不禁止的,1993年後則須經批准,而到1997年卻被列入犯罪。又如惡意欠薪,2011年只承擔行政責任,而2011年後上升為刑事處罰。2、法律不確定性。首先是立法技術差所引起的法律文字表達有歧義、法條之間自相矛盾,其次是由於地域差別,法官和執法機關在法律適用上往往差別很大,第三由於業務水平差別,不同法官和執法機關有不同法律選擇。最後是非法律因素如政治因素的影響。3、法律過嚴。目前中國經濟生活中行為的不規范性是一種普遍的現象,這就顯示法律規則本身以及支持條件出了問題,由於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機關會進行選擇性執法,抓你肯定沒錯,不抓你可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從而為普遍違法的董事長增加了難確定的因素。4、經濟轉型。由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二十年,我國大體經歷了價格雙軌制、增量改革、試驗性改革、微觀改革走在宏觀改革前面、經濟改革走在政治改革之前五個歷程,每一個歷程對於董事長來說都充滿法律風險。5、政治轉型。政治轉型在宏觀上由以階級斗爭為綱轉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微觀上體現為地方官員圍繞GDP進行的晉升錦標賽模式,如果公司成為官員為升遷而確定的政績工程,則其因非常規經營而存在大量法律風險,此外,官員為升遷導致的財政虛空會採取贊助、查稅、行政處罰等方式轉嫁給公司。6、政策調控。我國的政策在發展中處於重要地位,甚至決定各個領域的走向,「生於政策、死於政策」是很多董事長的真實寫照。由於政策具有隨意性大、變動頻繁、可能超前或滯後、政策歧視等特性,會使董事長面臨大量法律風險。7、民營企業不公平待遇。民營企業在准入環境、融資環境、行政環境等諸多方面受到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但往往會突破這些限制,從而導致很大的法律風險。
微觀法律風險的主要來源有:1、依附權力。官員通過權力尋租獲得利益,企業通過政府支持高歌猛進,一旦所攀附的權貴倒台,董事長很難置身事外。2、產權不清。由於合夥企業與公司制企混同、股份結構不合理、公司財產與個人家庭財產混同、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混同、借貸關系與股東關系混同、重組整合存在產權不清等問題,從而導致董事長法律風險。3、非法經營。一是走私,利用境內外產品的差價,大肆走私,擾亂國內市場,偷逃國家關稅,謀取巨額暴利;二是涉黑,如組織賣淫、賭博,大都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有關;三是傳銷。傳銷活動不僅騙人錢財,而且危害社會穩定,顛覆社會道德。4、侵佔挪用。許多董事長尤其是民營企業,不區分企業和個人財產,隨意從企業取用,還有企業無視企業管理制度,在自己控制的多家企業之間隨意調撥使用資金,而不知道如此做法屬於侵佔挪用。5、弄虛作假。有的董事長為了企業做大做強,往往虛報虛構注冊資本或者抽逃注冊資本,有的董事長為了上市進行虛假操作包裝,上市後又進行虛假報表進行虛假陳述,或者直接操控市場價格。6、偷逃稅收。偷稅漏稅是企業的紅線。有的虛開增值稅發票,有的虛開抵扣稅發票,而且呈專業化企業化規模化趨勢。7、非法融資。有的盲目擴張或者管理不善導致資金緊張而騙取銀行貸款構成貸款詐騙罪,有的利用信用證的時間差採取變通方式融資構成信用證詐騙罪,有的承諾高息吸收社會資金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的向社會作出無法實現的承諾非法集資構成集資詐騙罪。8、合同詐騙。通過誇大事實或隱瞞真相來達到自己的目的,一旦合同無法履行,就會構成合同詐騙。9、對抗國家。長期生活在特權圈子容易滋生法外犯事不受處罰的幻覺,並在官匪勾結的籠罩下走上尋釁滋事、妨害作證私藏槍支彈葯甚至黑社會犯罪的道路。10、跳槽辭職。如果尚未脫離關系從事與原公司業務相關,會承擔公司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如果利在原公司的核心技術和核心資源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11、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要明確股東、董事和經理人員的權利義務關系,否則極易導致犯罪。

D. 股權轉讓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訴訟主體的確定

一、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並無一定之規則,筆者查閱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如成都廣誠貿易有限公司與福州飛越集團有限公司股權確認糾紛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758號民事裁定書),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如劉建龍等與湖北蜀峰線業發展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申請再審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書)。筆者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司法慣例,在隱名股東的確權案件中是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庭審。但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為了便於判決的後續執行問題,建議在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案件中應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
附: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二庭關於公司糾紛、企業改制、不良資產處置及刑民交叉等民商事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關於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並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公司成立後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附:《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2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
二、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公司不及時變更股東名冊或股東名冊登記錯誤的,股權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辦理變更手續請求權之訴。轉讓合同約定轉讓方有協助義務而轉讓方不予協助的,受讓方可以轉讓方和公司作為共同被告。
附:《公司法》第32條: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4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三、請求公司變更登記糾紛
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可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以原股東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造成損失的,要求其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存在過錯的,應列為共同被告。
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8條:股權轉讓後尚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原股東將仍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受讓股東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原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受讓股東損失,受讓股東請求原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有過錯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股東對於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上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責任。
第29條: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或股份有限公司以當年利潤分派新股,以及股東大會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侵犯股東優先認購權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附:《公司法》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178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1.6條。
五、股東知情權糾紛
股東的知情權遭受侵害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附:《公司法》第33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97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116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
第165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於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六、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的糾紛,不同於一般的股權轉讓糾紛。一般的股權轉讓糾紛,股權的受讓方是公司之外的其他主體。而股東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股權的受讓方是公司本身。所以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訴訟。
附:《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142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七、股權轉讓糾紛
1.股份轉讓侵權糾紛
公司違反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限制股東轉讓股權的,或者以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強制轉讓股權或強行代轉讓方決定股權轉讓價格、付款時間或其他條件的,權利受侵犯的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侵權之訴。
股東以優先購買權被侵害提起訴訟的,應列股權轉讓方為被告,股權受讓方為第三人。
附:《公司法》第71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公司法》第72條,第75條,第138-144條。
2.股權轉讓合同效力或履行糾紛
股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與轉讓方就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或其履行發生糾紛的,原則上只列轉讓方和受讓方為當事人。
附:《合同法》第45-61條,公司法第71條。
八、公司決議糾紛
因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受到侵害的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無效或撤銷的,應列公司為被告。
附:《公司法》第22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九、公司設立糾紛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為第三人代墊資金,在企業設立後抽回出資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權要求以其為被告提起訴訟。對於後者,相關權利人可以主張代墊資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
債權人亦可以未履行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為被告,要求其在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補充責任。
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認股人未按期繳納所認股份的股款,經公司發起人催繳後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公司發起人對該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募集行為有效。認股人延期繳納股款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請求該認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13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未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第15條: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發起人責任糾紛
公司成立後,發現發起人出資不實的,公司應以所有發起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對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附:《公司法》第93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十一、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若公司章程無相反約定,股東應享有資產收益的權利。當分紅權遭受侵害時,股東應以公司為被告,要求其分配公司資產盈餘。
附:《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34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十二、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
損害股東利益責任糾紛是指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應當對股東承擔損害責任而與股東發生的糾紛。此類糾紛應以損害股東利益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被告提起訴訟。
附:《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152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公司可以該股東為被告要求其給付所得收益。
股東、董事、經理及其他人侵佔公司印鑒、財務賬冊的,公司可以侵佔者為被告要求其返還,並賠償因此給公司經營造成的損失。公司公章被侵佔,公司以董事長簽名的訴狀起訴的,應當受理,但董事長已被股東大會罷免的除外。
董事、經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公司可以董事、經理為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給付因競業禁止行為所獲得的收益或賠償損失。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控股股東等以不當行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在不當行為控制之下不能或怠於以自己名義主張權利,公司股東代表公司利益對不當行為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提起訴訟的原告應是公司現任股東,被告應是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公司應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附:《證券法》第47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14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148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149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151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四、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股東利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可以公司和股東為共同被告,要求股東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附:《公司法》第20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作出不當行為的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以及相關交易的相對人為被告,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附:《公司法》第21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公司解散糾紛
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可列為第三人。
附:《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4條: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東為被告一並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將其他股東變更為第三人;原告堅持不予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對其他股東的起訴。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告知其他股東,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股東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申請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6條:人民法院關於解散公司訴訟作出的判決,對公司全體股東具有法律約束力。
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解散公司訴訟請求後,提起該訴訟的股東或者其他股東又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七、清算責任糾紛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成立清算組,或者成立清算組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導致企業財產流失的,債權人可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被告,要求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附:第18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19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20條: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E. 顯名股東挪用資金隱名股東在刑法實踐中如何

如果系隱名股東授權,則隱名股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而且是主要刑事責任。

F. 公司章程股東變更未在工商局變更已哪個為准

公司章程股東變更未在工商局變更以工商局登記為准。
公司股東發生變化,是需要專門去做工商變更登記的。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為公司的登記機關對公司股東變更所實施的登記行為,是國家公權力對公司這一營利性主體所實施的管理。公司股東發生變化後,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是確定新股東資格的必要形式和必經程序,股東變更而未登記屬於變更無效。
公司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公司股東或股權發生變更、實際合法股東已產生後,公司和原股東對新股東應盡的完善手續之附隨義務。

G. 企業被賣,隱名小股東如何維權

你的案件確實有點復雜。現在我只簡單地說點,具體的還要你提供更為詳細的情況才行。
在去年修改的公司中雖然也承認隱名股東的權利,但你至少要有證據來證明法律事實!由此看來他們向你出具的收據也算得上證據,但要當心這本身就是假的。
接著要搞清楚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屬於責任有限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責任有限公司,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民不得超過50人。如你所述如果被募集的人數眾多,而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就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他們對我們的訴求置之不理,本來你們可以通過訴訟將你們自己的身份登記成公司章程中去,或者進行清算之後再分配利潤,或者只能要求返還。如果司法部門能認定他們是非法集資,那隻能退還臟款了。
你所問:1、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那是根本構不成的。因為他們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
2、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也構不成的。至少目前你們都不是他們公司的正式股東。
3、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如果有這行為,那你們也是可以舉報的。但你們隱性股權被侵佔沒有必然的聯系。
4、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也構不成,至少目前他們沒有進行虛假的破產行為。企業賣了多少錢,這跟虛假破產沒關系。
6、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主要看你有沒有證據,如果有足夠證據,當然可以報案。
7、逃稅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你說明:有證據。那就好,你可以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報案或控告。
8、職務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本案主體和客體上也不符合。
9、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也只是挪用公司里的資金才構成犯罪。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注意:一是時間節點三個月;二是數額較大;三是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你說變賣該企業時老闆抹去的1.9億到底是怎麼回事,在這兒的用語不詳。只有進一步了解之後才能作此解答。
至於報案嘛,可以選擇案發地,但警方不一定能立案。他們有可能認為這是你們的經濟糾紛。
從目前的表面看來,你們的太多隱性股東實際上是無法行使起你們的權力來。在公司章程中也沒有載入,所以法律對你的股東不予承認。他們對你們的訴求當然不予理睬,你卻沒有辦法。
本人在企業法務工作中經常遇到像們一樣的老闆們,總是那麼有錢卻為何總是那麼法盲。把這么多錢投入到別人的口袋中又那麼地放心,直到東窗事發。

H. 代持協議判決無效後實際法人股東會變更為實際出資人嗎

股權代持協議的問題分為兩個層次論述:第一、上市前解除股權代持協議的必要性,樓上已經論述了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謹慎起見,股權代持協議均要解除。第二、樓主想問的估計是,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前後,公司登記的控股股東會發生變化,隱名股東變更為實際股東,那麼是否會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呢?這個問題,建議中介機構至少去詳細說明如下幾個方面內容:1、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2、股權代持協議簽訂的背景,沒有影響第三方的權益,沒有規避法律的規定;3、股權代持協議中有無關於表決權、經營權的約定,且實踐中如何履行,從而導致隱名股東能夠實際控制公司的經營運作;4、股權代持協議是否被其他股東所知悉?5、股權代持協議的解除、隱名股東變更為登記股東是如何操作?是否會存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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