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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股東商

發布時間:2021-05-29 05:36:42

㈠ 股東是什麼意思呢

根據《公司法》第216條(二)的規定: 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版之五十以權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㈡ 股東是什麼意思

股東是指來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源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股東的主要權利是:參加股東會議對公司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公司董事、監事的選舉權;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權;發給股票請求權;股票過戶請求權;無記名股票改為記名股票請求權;公司經營失敗宣告歇業和破產時的剩餘財產處理權。股東權利的大小,取決於股東所掌握的股票的種類和數量。

(2)什麼是股東商擴展閱讀: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根據《公司法》,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

㈢ 什麼是工商股東。

登記在工商局的股東就俗稱工商股東。

㈣ 什麼是股東制

股東制是一家公司股份的持有人,大家一起出資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法律地位1、股東與公司的關繫上,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其出資數額(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2、股東之間關繫上,股東地位一律平等,原則上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約定。

㈤ 什麼是股東

股東
第三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規范成為公司股東。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出資組成的私營公司,還應遵守國家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向非私營公司投資,其投資范圍、出資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設立股東會,也可不設立股東會。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和罷免董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

(三)審查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五)對公司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上款規定的事項由全體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上應通過公司章程、確定公司領導機構及有關事項。

股東會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過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股東、股東會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㈥ 什麼叫股東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股東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從一般意義上說,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資者。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股東的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等事項。《公司法》同時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應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非依上述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者,其轉讓對公司不發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為向公司出資,並且其名字登記在公司股東名冊者。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既允許發行記名股票,也允許發行無記名股票;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並規定了記名股票的轉讓,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據此應理解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即為公司股東,而無記名股票的持有人則同時須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方為公司股東.

股東的法律地位

1、股東享有股東權。即指股東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股東基於自己的出資或持有的股份,對公司承擔義務,享有權利。
2、股東一律平等。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質、數額享受平等待遇

㈦ 什麼是股東

第三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九條 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除國家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別規定外,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企業法人、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然人均可以依照本規范成為公司股東。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出資組成的私營公司,還應遵守國家關於私營企業的規定。

自然人、私營企業法人向非私營公司投資,其投資范圍、出資比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

(四)依照法律、法規、本規范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八)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後,不得抽回出資;

(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公司可設立股東會,也可不設立股東會。公司設立股東會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股東會擁有下列權力:

(一)選舉和罷免董事;

(二)選舉和罷免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

(三)審查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

(四)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五)對公司的分立、合並、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力。

公司不設立股東會的,上款規定的事項由全體股東決定。

第二十三條 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會上應通過公司章程、確定公司領導機構及有關事項。

股東會應當按公司章程規定定期召開。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股東或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

股東會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的決議必須經持有公司資本三分之二以上和超過股東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方可作出,但修改公司章程應按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股東、股東會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本規范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㈧ 股東是什麼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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