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新股發行體制的經歷階段
20多年來,新股發行體制共出現過9次重大變革,先後經歷過審批制和核准制等階段。
1990年-2000年:行政審批制
這一階段我國股票發行採取的是行政審批制,這期間大量國有企業通過改制完成了上市融資。
大事記:
1992年之前,實行內部認購和新股認購證。
1993年,與銀行儲蓄存款掛鉤
1996年,全額預繳款按比例配售
1999年,對一般投資者上網發行和對法人配售相結合。
2001年3月至2004年:核准制
公司上市由券商進行輔導,由證監會發審委審核。不少企業通過各種形式的攻關達到了上市的目的
大事記:
2001年實行上網競價方式
2002年按市值配售新股
2005年1月1日至今:詢價制
這個階段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薦機構應通過向機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詢價應採用累計投標詢價的方式。
2009年6月和2010年10月,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對詢價制度做了進一步改革, 進一步強化了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約束機制。
大事記:
2006年:IPO詢價制+網上定價方式
2009年至今完善詢價和申購的保健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優化網上發行機制
2012年,證監會正研究存量發行、增加網下認購比例等措施抑制「新股制」
⑵ 新股發行體制的相關文件
(一)
證監會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指導意見(全文)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改革,完善資本市場功能,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需要,證監會在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並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為《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2012年經濟工作的部署,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是完善資本市場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在過去兩年減少行政干預的基礎上,健全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基礎性制度,推動各市場主體進一步歸位盡責,促使新股價格真實反映公司價值,實現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要進一步推進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發行制度建設,逐步淡化監管機構對擬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判斷,修改完善相關規則,改進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落實發行人、各中介機構獨立的主體責任,全過程、多角度提升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和各中介機構應按法規制度履行職責,不得包裝和粉飾業績。對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事項,應本著誠信、專業的原則,善意表述。
(一)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必須始終恪守誠實守信的行為准則。其基本義務和責任是,為保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全面配合中介機構開展盡職調查。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關聯關系以及其他條件,要求或協助發行人編造虛假信息或隱瞞重要信息。
(二)保薦機構應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資料進行盡職核查,督促發行人完整、客觀地反映其基本情況和風險因素,並對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進行必要的核查。
(三)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負責。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四)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業務質量控制的需要,制定包括復核制度在內的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嚴守執業准則和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確保風險評估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到位,保持合理的職業懷疑態度,保持對財務異常信息的敏感度,防範管理層舞弊、利潤操縱等行為發生。會計師事務所及其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嚴格按照執業准則出具審計報告、審核報告或其他鑒證報告。
(五)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其他中介機構要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執業准則的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獨立核查判斷,出具專業意見。
(六)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要進一步明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會計師事務所、保薦機構在財務會計資料提供、審計執業規范、輔導及盡職調查等方面的責任,堅決抑制包裝粉飾行為。
(七)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建立有效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機制;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公司治理結構的狀況及運行情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輔導、核查等工作,對發行人公司治理結構及內控制度的有效性發表意見。
(八)進一步提前預先披露新股資料的時點,逐步實現發行申請受理後即預先披露招股說明書,提高透明度,加強公眾投資者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九)在公司上市過程中徵求有關部委意見的環節,按照國務院有關減少對微觀經濟活動干預、提高政府服務效率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在有效增加相關信息數量和質量的前提下,改進徵求相關部委意見的方式。
(十)發行申請獲得核准後,在核准批文有效期內,由發行人及主承銷商自行選擇發行時間窗口。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一)擴大詢價對象范圍。除了有關辦法規定的7類機構外,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5至10名投資經驗比較豐富的個人投資者參與網下詢價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制訂推薦的原則和標准、內部決定程序並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發行人、發行人股東和中介機構不得利用關聯關系或其他關系向推薦的個人投資者輸送利益,或勸誘推薦的個人投資者抬高發行價格。
(二)提高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建立網下向網上回撥機制。向網下投資者配售股份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與轉讓股份(以下稱為本次發售股份)的50%。網下中簽率高於網上中簽率的2至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超過4倍時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
(三)促進詢價機構審慎定價。詢價機構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和投資管理業務制度,進一步提升定價的專業性和規范性。詢價機構要認真研讀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發現存在異常情形的,如與本次發行相關聯的機構或個人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發行人所在行業已經出現不利變化、發行人盈利水平與行業相比存在異常等,詢價機構應採取調研、核查等方式進一步核實研判。如未能對相關異常情形進行核實研判,或者缺乏充分的時間熟悉、研究發行人的資料信息,參與報價申購具有較高風險,應保持充分的審慎。
(四)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的監管。承銷商應保留詢價、定價過程中的相關資料並存檔備查,包括推介宣傳材料、路演現場錄音等,如實、全面反映詢價、定價過程。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要加強對詢價、定價過程及存檔資料的日常檢查,對發行人和承銷商誇大宣傳、虛假廣告等行為採取監管措施。
(五)引入獨立第三方對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進行風險評析,為中小投資者在新股認購時提供參考。中國證券業協會具體組織開展新股風險評析的相關工作。
(六)證券交易所組織開展中小投資者新股模擬詢價活動,促進中小投資者研究、熟悉新股,引導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一)取消現行網下配售股份3個月的鎖定期,提高新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發行人、承銷商與投資者自主約定的鎖定期,不受此限。
(二)在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推動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數量。持股期滿3年的股東可將部分老股向網下投資者轉讓。老股轉讓後,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發生變更。老股東選擇轉讓老股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老股東名稱及轉讓股份數量。
(三)老股轉讓所得資金須保存在專用賬戶,由保薦機構進行監管。在老股轉讓所得資金的鎖定期限內,如二級市場價格低於發行價,專用賬戶內的資金可以在二級市場回購公司股票。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10%轉出;滿2年後,老股東可將賬戶資金余額的20%轉出;滿3年後,可將剩餘資金全部轉出。非控股股東和非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轉讓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滿1年後可將資金轉出。
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制定相關規則並加以監管。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監管和懲治力度
新股發行體制的有效運行需要法治保障。中國證監會將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及不當行為的監管和懲治力度,維護正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一)加大對財務虛假披露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於新股發行過程中的財務造假、利潤操縱、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自律組織應根據自律規范採取自律措施,中國證監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依法對公司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中介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採取監管措施、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依法從重處理。法律、法規規定尚不明確的,要進一步予以完善。中國證監會將加強與司法機關、自律組織的監管與執法協作,形成合力。
(二)加強對路演和人情報價的監管和處罰。加強對發行人、承銷商、詢價對象的路演、詢價、報價和定價過程的監管,對誇大宣傳、虛假宣傳、人情報價等行為採取必要的監管措施。中國證監會將完善誠信檔案、加強誠信法制體系建設,建立失信懲戒機制。
(三)發行價格高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發行人,除因不可抗力外,上市後實際盈利低於盈利預測的,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輕重,對發行人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採取列為重點關注、監管談話、認定為非適當人選等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承銷機構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等採取監管談話、重點關注、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會計師事務所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四)加強對第三方獨立評析機構的監管。第三方評析機構違反評析業務流程,違規出具新股風險評析報告,或者出具的評析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意遺漏的,中國證券業協會要依照自律管理規則進行處罰,中國證監會視情節給予處理。
(五)加強對證券公司執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的監管力度。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證券公司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等方面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行為的,依法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
(六)證券交易所應進一步細化異常交易的認定標准,強化監管涉嫌操縱新股價格的違規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操縱新股價格。
現階段新股發行中的弊端是我國資本市場的痼疾,所謂新股價格畸高、打新投機嚴重及隨之出現的業績變臉和市場表現下滑,除體制機制原因外,還有深刻的社會、文化和歷史根源。因此,在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同時,必須加強輿論宣傳、風險揭示和投資教育,逐步改變存在的以送禮祝賀心態參與報價,以分享勝利果實心態參與認購,以賭博中彩心態參與炒作等種種不良習慣和風氣。只有全面考慮各種影響因素,採取綜合治理方針,才能取得預期效果。
上述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是經過廣泛討論、徵求意見並認真研究後形成的。中國證監會將在整體規劃,統籌協調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實現平穩有序推進。在此過程中,還將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及時採取必要的調整措施。
(二)
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在黨中央、國務院正確領導下,我國資本市場進行了一系列重大基礎性和制度性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市場規模和容量跨上新台階,市場機制和結構逐步優化,投資者入市踴躍,各類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健全機制、融入資本的態度積極,資本市場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為了進一步健全機制、提高效率,有必要對新股發行體制進行改革和完善以適應市場的更大發展。經過對股票發行體制改革有關問題進行廣泛調查研究,我會對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改革原則、基本內容和預期目標(一) 改革原則。堅持市場化方向,促進新股定價進一步市場化,注重培育市場約束機制,推動發行人、投資人、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重視中小投資人的參與意願。 (二) 基本內容。在新股定價方面,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淡化行政指導,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在發行承銷方面,增加承銷與配售的靈活性,理順承銷機制,強化買方對賣方的約束力和承銷商在發行活動中的責任,逐步改變完全按資金量配售股份;優化網上發行機制,股份分配適當向有申購意向的中小投資者傾斜,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同時,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明晰發行市場的風險。 (三) 預期目標。一是市場價格發現功能得到優化,買方、賣方的內在制衡機製得以強化。二是提升股份配售機制的有效性,緩解巨額資金申購新股狀況,提高發行的質量和效率。三是在風險明晰的前提下,中小投資者的參與意願得到重視,向有意向申購新股的中小投資者適當傾斜。四是增強揭示風險的力度,強化一級市場風險意識。
二、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涉及面廣、影響大,為保證改革的平穩推進,擬採取分步實施、逐步完善的方式,分階段推出各項改革措施。現階段主要推出如下四項措施: (一) 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詢價對象應真實報價,詢價報價與申購報價應當具有邏輯一致性,主承銷商應當採取措施杜絕高報不買和低報高買。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每筆申購的最低申購量。對最終定價超過預期價格導致募集資金量超過項目資金需要量的,發行人應當提前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用途。 (二) 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對每一隻股票發行,任一股票配售對象只能選擇網下或者網上一種方式進行新股申購,所有參與該只股票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股票配售對象均不再參與網上申購。 (三) 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單一網上申購賬戶的申購上限,原則上不超過本次網上發行股數的千分之一。 (四) 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刊登新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充分揭示一級市場風險,提醒投資者理性判斷投資該公司的可行性。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向投資者提示新股認購風險。 其他改革措施,在統籌兼顧市場發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和市場的承受程度的基礎上,擇機推出。 三、切實落實各項改革措施新股發行體制改革需要市場參與各方密切配合,市場各方應當提高認識,制定相應方案,周密部署,切實將各項改革要求落到實處。 發行人應當樹立發行上市的正確理念,積極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募集資金管理,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水平,維護股東合法權益。承銷商(保薦機構)及其他證券公司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經營活動中維護買賣雙方的長期利益和根本利益。具體工作中要在機構、人員、制度和技術等方面加以改進和適應,不斷提高專業服務能力。詢價對象應當發揮專業機構的作用,認真、審慎、專業地掌握資料、分析研判、理性定價,從而形成對市場的理性引導。投資者應當充分關註定價市場化蘊含的風險因素,知曉部分股票上市後可能跌破發行價,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強化價值投資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相關自律組織應當積極採取措施,切實加強對參與新股發行的承銷商、詢價對象、股票配售對象、證券公司的自律管理和服務。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⑶ 證券發行與承銷的相關圖書
書名: 證券發行與承銷
作者:中國證券業協會編
出版社: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5-1
印刷時間: 2009-5-1
字數: 487000
頁數: 507
開本: 16開
ISBN : 9787509513743
包裝: 平裝
定價: 47.00元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第一節 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 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第一節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節 股份制改組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報表審計和法律審查
第四章 公司融資
第一節 公司融資概述
第二節 公司融資成本
第三節資本結構理論
第四節 公司融資方式選擇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的輔導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准備
第三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和推薦核准
第六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估值和詢價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方式
第三節 發行准備、費用和後期工作
第四節 股票的發行上市保薦
第七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 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第三節股票發行公告
第四節 股票上市公告書
第八章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第一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准備工作
第二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推薦核准程序
第三節 發行新股的發行方式和發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節 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有關的信息披露
第九章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一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准備工作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准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第十章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一節 我國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第二節 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三節 我國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四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五節 企業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六節 中期票據的發行與承銷
第七節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八節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九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一章 外資股的發行
第一節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
第二節 H股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 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
第五節 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製作
第六節國際推介與分銷
第十二章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
第一節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上市公司收購
第三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第四節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第五節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轉讓
第六節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
第七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後記 上半年版
基本信息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頁碼:417 頁
·出版日期:2010年2月·ISBN:9787509513798
·條形碼:9787509513798
·版本:第1版
·裝幀:平裝
·開本:16
·正文語種:中文
·叢書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
內容簡介
《證券發行與承銷》(2009-2010)內容主要包括: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等等。 下半年版
書 名:證券發行與承銷
作者:證券業從資格考試輔導叢書編寫組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10年6月1日
ISBN: 9787509522639
開本: 16開
定價: 35.00元
內容簡介
《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內容簡介:2010年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日漸臨近,為了幫助廣大考生在較短時間內掌握考點中的重點與難點,迅速提高應試能力和答題技巧,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組織了一批國內優秀的證券考試輔導專家,精心編寫了這套「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2010)」。
本套輔導叢書以教材、大綱為藍本,以考試重點、難點、考點為主線,每章都設計了近200道習題,涵蓋了教材里80%的內容,可以幫助考生加深對考試需要掌握和熟悉的內容的理解和把握,達到事半功倍的復習效果。
另外,我們還設計了兩套模擬試題,希望考生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以熟悉考試進程,合理安排時間。需要指出的是,由於證券業從業考試採用從題庫隨機抽題的方式考核廣大考生對知識的掌握程度,所以考試的難度與模擬試題可能會有所差異。
盡管我們對《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精心編寫,認真審核,但是由於時間倉促,遺漏與錯誤在所難免,懇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另外,輔導叢書只是一種輔助的學習手段,廣大讀者或考生應以教材為本,精雕細鏤地打造自己堅實的知識基礎,以「不變」的知識應對「萬變」的題型。
我們希望《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輔導叢書:證券發行與承銷》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順利通過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
最後,預祝各位考生2010年證券考試之路一帆風順! 第一章 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三章 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四章 公司融資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五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六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七章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八章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九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十章 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十一章 外資股的發行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第十二章 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
練習題
練習題參考答案
模擬測試題(一)
模擬測試題(二) 作者:中國證券業協會 編
出版社: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出處日期:2011年6月
ISBN:9787509522233
定價:47元
內容簡介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從業資格。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參加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上述規定對擴大證券市場從業人員隊伍,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圖書目錄
第一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第一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第三節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第一節企業股份制改 內容簡介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統編教材(2012)》實現了五個方面的更新:一是更新教材中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包括最近發布(或修訂)的《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關於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等,做到與現行的法規同步;二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理論和關鍵技術,包括歷次G20會議關於金融改革的內容、投資理論的最新發展、金融工程的核心分析原理、無套利定價、套利基本原則、行業景氣分析、公司償債能力分析等,做到與當前的理論與技術前沿同步;三是更新教材中的有關數據,包括股票、債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各個細分市場、產品、業務、組織的最新數據,做到與當前的市場進程同步;四是更新教材中的有關業務,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發行與上市、借殼上市活動、融資融券轉融通業務、分級基金、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券、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等,做到與當前的市場發展同步;五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表述,包括代辦股份轉讓規則、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中通常應當披露的資產評估信息、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證券公司信息隔離牆制度、生產者價格指數、宏觀經濟運行景氣指標、社會融資總額相關內容、外匯占款相關內容、主權債務相關內容等,做到與考生的要求同步 。
在歷時近九個月的2012年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大綱及教材修訂工作中,涉及資格考試大綱總共約980個知識點的確認、評估和處理,做到整套統編教材五本共54章逐字逐句的研讀、斟酌、修訂,對內容進行整體布局,協調統一。
目錄
第一章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
第一節投資銀行業務概述
第二節 投資銀行業務資格
第三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四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債券
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四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第六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章企業的股份制改組
第一節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
第二節 企業股份制改組的清產核資、產權界定、資產評估、報表審計和法律審查
第四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
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的准備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輔導和推薦核准
第五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操作
第一節 中國證監會關於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估值和詢價
第三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方式
第四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具體操作
第五節 股票的上市保薦
第六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信息披露
第一節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及其摘要
第三節 股票發行公告及發行過程中的有關公告
第四節 股票上市公告書
第五節 創業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並上市
第一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准備工作
第二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推薦核准程序
第三節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發行方式和發行上市操作程序
第四節 與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有關的信息披露
第八章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可交換公司債券的發行並上市
第一節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准備工作
第二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與核准
第三節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第五節 上市公司股東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
第九章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一節 國債的發行與承銷
第二節 地方政府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三節 金融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四節 企業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五節 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六節 短期融資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七節 中期票據的發行與承銷
第八節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
第九節 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節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一節 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
第十章外資股的發行
第一節境內上市外資股的發行
第二節 H股的發行與上市
第三節 內地企業在香港創業板的發行與上市
第四節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境外上市
第五節 外資股招股說明書的製作
第六節 國際推介與分銷
第十一章公司收購
第一節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 上市公司收購
第三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四節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
第十二章公司重組與財務顧問業務
第一節 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
第二節 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後記
⑷ 近幾年新股發行改革的對比
第一輪新股發行改革
出台時間
2009年5月22日
出台措施
一、完善詢價和申購的報價約束機制,形成進一步市場化的價格形成機制。
二、優化網上發行機制,將網下網上申購參與對象分開。
三、對網上單個申購賬戶設定上限。
四、加強新股認購風險提示,提示所有參與人明晰市場風險。
第二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0年8月20日
一、進一步完善報價申購和配售約束機制。
二、擴大詢價對象范圍,充實網下機構投資者。
三、增強定價信息透明度。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須披露參與詢價的機構的具體報價情況。
四、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根據發行規模和市場情況,合理設計承銷流程,有效管理承銷風險。
第三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2年4月1日,中國證監會提出了六項改革意見。
一、完善規則,明確責任,強化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准確性、充分性和完整性。
二、適當調整詢價范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三、加強對發行定價的監管,促使發行人及參與各方充分盡責。
四、增加新上市公司流通股數量,有效緩解股票供應不足。
五、繼續完善對炒新行為的監管措施,維護新股交易正常秩序。
六、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加大對不當行為的處罰力度。
2012年4月28日,中國證監會定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主要集中在五個方面:
一是建議進一步強化發行人和相關中介機構對公司治理和內控制度建設的責任。
二是要求會計師和事務所提高職業能力,防範財務虛假披露行為。
三是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獲得上市的批文後,可以在有效期內根據市場的行情自主選擇啟動發行的時機。
四是行業市盈率是詢價和定價的參照,而不應該成為指導價。[4]
五是對不同違法違規行為,相對應的監管處罰措施應該進行細化和具體化,使懲戒更具有操作性和威懾力。
第四輪新股發行改革
2013年11月30日,證監會制定並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意見》主要內容:
一、推進新股市場化發行機制。
二、強化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等責任主體的誠信義務。
三、進一步提高新股定價的市場化程度。
四、改革新股配售方式,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機制。
五、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切實維護「三公」原則。
2013年12月13日 新股網上申購實施辦法公布:市值配售門檻1萬
深交所發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
上交所發布《上海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上按市值申購實施辦法》
2014年5月9日-滬深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辦法
滬深兩大交易所下文修改IPO打新市值配售辦法,投資者持有市值的計算口徑改為按T-2日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來計算。這將增加投資者數量和整體可申購額度,也就是說,有更多的資金可申購新股了,新股壓力將大為緩解。
據測算,按調整後口徑計算市值,滬深兩大交易所具有申購資格的投資者數量和投資者整體可申購額度較調整前均有一定比例的增加。
修改後打新市值配售計算規則更為合理,減輕新股申購對投資者二級市場交易行為的限制。按調整後口徑計算市值,投資者單個交易日的交易行為和持股情況不再對新股申購產生關鍵影響,避免了投資者因T-2日賣出持有股票而無法參與新股申購等不合理情況。
調整後的市值計算方式,投資者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投資者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可以參與申購,其持有市值同樣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市值。
同時新頒布的網下發行實施辦法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上海市場首發新股網下發行,須持有1000萬元以上的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市值計算規則與網上發行相同。明確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
證券業協會還發布了修訂後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還同時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備案管理細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IPO配套措施正式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