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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監事全部由股東組成對嗎

發布時間:2021-05-29 22:19:53

⑴ 想請問下,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監事會中,監事成員可以全由股東當人,沒有職工代表,這是合規的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規模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監事會,設置1到2名的監事,如果設立了監事會的話應當由一定比例的職工代表,但不是上市公司的話很少有人管這些,有的公司甚至連監事都沒有,所以說,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會有一定的問題,但不會影響公司的實際運作。

⑵ 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可以由股東擔當嗎~

可以的。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⑶ 股份公司的監事必須是股東嗎是股東與不是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不一定是股東。

⑷ 4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由股東組成的話應該有幾個人,監事是否可以由股東擔任

這屬於小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1名執行董事和1-2名監事。
如果設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需為3-13人。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人,其中職工代表不得少於1/3.
監事可以由股東擔任,但不得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兼任。

⑸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必須是股東嗎

公司的股東是所有者,董事會和監事會屬於公司的管理者, 沒有要求一定是股東。
1.股東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資人或叫投資人。
股東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權出席股東大會並有表決權,也指其他合資經營的工商企業的投資者。
2.董事會是由董事組成的、對內掌管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公司設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3.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法律教育網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的法定必設和常設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⑹ 監事會成員必須全部由股東大選舉產生嗎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和監事會都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於平級機屬構,各自都對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和監事長組成,在公司的組織結構中行使監督權。

資格任期: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6)有限公司監事全部由股東組成對嗎擴展閱讀: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⑺ 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可以全部是職工代表嗎

請注意法條原文:「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

顯然是對股東監事和職工代表都要求有

⑻ 所有的公司都有股東、董事、監事嗎各起什麼作用

監事會是監督檢查公司的財產及董事會業務執行狀況的常設機構,由若干監事組成。
在股份公司創辦之初,監事一般由發起人擔任。股份公司成立之後,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由股東、公司職工代表、以及聘任的公司外部的專業人員三部分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的職權
第一條 監事會是公司執行監督業務的常設機構,主要對董事長、董事、董事會及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實行監督,向股東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條 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1.監事有權了解公司決策、經營情況;有權檢查公司財務、賬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關人員提供相關資料;
2.監事有權出席監事會會議、股東大會,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3.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4.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予以糾正;
5.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表決同意。
第四條 在一般情況下,監事會不能代替董事會管理公司的業務活動,不能以公司名義對外進行活動,也不得干擾董事會或總經理的正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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