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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議分為

發布時間:2021-05-30 07:21:42

Ⅰ 股東會和董事會的屆、次是怎麼分的

1、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就這么2種,公司法中有,是按年度走的,年度股東大會一年只有一次,比如你公司明年上半年必須要開「2012年年度股東大會」,要對往年做一個工作總結,除此之外的所有股東大會都是臨時股東大會,稱為叫做「XX公司2013年第X次臨時股東大會」,注意叫法的區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度股東大會要提前20日發出會議通知或公告,臨時的只需提前15天,年度股東大會主要就像是往年度的總結會和來年的規劃一樣,所以議案比較多,這是它的特別之處,其他方面二者在重要性、會議議程、表決等方面沒有任何區別。

Ⅱ 股東會會議內容有哪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債券做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規定需由股東大會決定的事項。

召開股東大會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環,從理論上來說,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必備機構,被看做是公司的權力機關,享有公司重大事務的決策權。

(2)股東會議分為擴展閱讀

股東會的召開流程

1、召集

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依照公司法規定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時間地點

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的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3、臨時提案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並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的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4、表決與通過

股東大會的表決可以採用會議表決方式,但表決時要求:

(1)要有代表已發行股份多數的股東出席會議,即出席會議的股東所代表的股份總數占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會議的多數股東表決同意,即同意的表決權數占出席會議的表決權總數的一半以上;第三,股東表決的基礎是股票數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個股東一票。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5、會議記錄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託書一並保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 股東大會

Ⅲ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會議種類不包括( )。

【答案】A
【答案解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分為三種:首次會議、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Ⅳ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是什麼

股東大會和股東會的區別:

1、股東會和股東大會都是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職能功能基本相同,只是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股東大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組織機構。

2、表決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東會一般決議,通過方式由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約定。有限公司的股東會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構成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較少,其全部股東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會。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在200人以下,其股東人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多,召開的股東會議一般被稱為股東大會。

4、會議決議方式不同: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4)股東會議分為擴展閱讀:

共同職能: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准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網路-股東

Ⅳ 一般的企業會議有哪幾種類型

民營企業的會議一般分為三類:第一類屬常規會議,第二類屬特種會議,第三類屬專業會議。簡述如下:
一、常規會議
這類型會議是按公司法和慣例召開的,有一定的程序性和規范性。主要有:
(一)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凡是持有該企業股權(股份)的人均為股東。但不是所有大小股東都可參加股東會,因為那樣股東太多了,沒有這樣大的會場,也不好開會。一般限制股份額多少的股東參加會,股東會的召集人和主持者,由持股最多的股東。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組織,它可以制定和通過公司組成的章程,批准經營方針和計劃,決定公司擴大、撤拼、改組,選舉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任命公司重要人事,以及公司的資產、資金、技術、人員等重大問題的處理。
有些特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公司,股東眾多,居住分散,集中開會不便,可以按照股東數的比例推選出代表,召開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大會的職權同股東大會一樣,因為它體現全體股的意願。
(二)董事會。股東會選舉或推薦的董事、執行董事、董事長或董事局主席,組成董事會,為股東會閉會後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股東會的決定、決議和各項決策,並定期向股東會報告執行情況,聽取股東的意見與建議。
(三)監事會。股東會選舉或推薦的監事、監事會主任或主席,組成監事會,為股東會閉會後的監督機構,監督董事會、總經理或總裁的工作情況,是否有違背或不執行股東會決定、決議的行為,以及董事會成員、總裁或總經理、其他高層管理人員的貪污受賄、工作瀆職等問題,並負責報告股東會。
(四)總經理(或總裁)辦公會。企業或企業集團一般都有總經理或總裁辦公會議,參加成員有副總經理(或副總裁)、總經理助理、辦公室主任,有時根據會議內容需要,請董事長或執行董事參加,亦可請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列席會議。會議內容主要會辦研究近期經營計劃、企業管理、人事任免、招商引資、新品開發,企業的重大活動,以及生產經營中的資金、技術、策略等帶有全局性的問題。總經理辦公會由總經理(總裁)主持,時間由各個企業自行規定,有一月一次、半月一次的,也有每周一次的,不求統一。
(五)高層管理人員會議。這種會議有多種形式:一種為公司中層幹部會議,包括分公司經理、部門經理、部和室的主任等,統稱高管人員;一種為公司直屬的部(有的叫科或處)、室主任會議;一種為分公司經理、部門經理、生產企業等負責人的會議。這種會議一般由總經理或總裁主持召開,也可由總經理委託副總經理召開。時間不定,或由企業自己規定。會議內容:主要傳達貫徹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的工作部署和重要決策,討論研究解決生產經營上的具體問題,以及其他需要高管會議研究解決的問題。
(六)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中小企業的員工少,比較集中,沒有分支機構,可以定期召開員工大會,一年一次,或半年一次。大型企業和集團公司下有若干分支機構,如跨地區跨行業的分公司、工廠、商場、連鎖店鋪等,員工人數很多,不可能集中召開員工大會,只有召開員工代表大會。員工大會或員工代表大會,都是員工參與企業管理的一種民主形式。其內容:向員工報告一段時期的企業經營狀況,告知企業今後的發展方向,傳達董事會的重要決定和決議,廣泛聽取員工對企業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對先進單位、先進員工和勞動模範進行表彰和獎勵,等等。大會由公司總經理主持,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任、監事都參加,一般一年召開一次。

Ⅵ 股東可以分為哪些類型

股東可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拓展資料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並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向股份公司出資認購股票的股東,既擁有一定權利,也承擔一定義務。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三、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

以獲得股東資格時間和條件等來分,可分為創始股東與一般股東。創始股東是指為組織、設立公司、簽署設立協議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認繳出資,並對公司設立承擔相應責任的人。創始股東也叫原始股東。一般股東指因出資、繼承、接受贈與而取得公司出資或者股權,並因而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的人。

四、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

以股東持股的數量與影響力來分,可分為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控股股東又分絕對控股股東與相對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資本總額50%或依其出資額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Ⅶ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有哪些形式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形式。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修訂)
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Ⅷ 股東大會的類型

股東大會有三種:法定大會、年度大會、臨時大會。下面分別詳細說明: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於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報告,等等。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於發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於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採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採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定:「臨時全會於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採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後,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定為:股東臨時會可於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則、董事競業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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