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立多年的僑興集團,目前的規模怎樣
僑興集團是我國重點培養的高新技術企業,而它也被選入中國五百強企業中,多次獲得很多榮譽,受到政府以及社會的廣泛認可。僑興集團目前旗下有18家子公司從事電信通訊產品業務,其中有兩家企業在境外上市。除此之外,僑興集團還在國內外建立3500個銷售網點,產品進入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可以說是電子產品的龍頭。
創業容易守業難
就這樣,僑興集團的處境越來越艱難,每年虧損好達兩個多億。公司旗下的其他公司也出現虧損的現象。到目前為止,僑興集團的負債已經達到幾十個億。這一系列的事情讓僑興集團逐漸走進倒閉的深淵。
⑵ 無效的借貸情況有哪些,民間借貸無效怎麼處理
一、無效借貸行為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
2、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參與者的損失自行承擔,不受法律保護。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我國貸款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法院除判決返還本金外,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當收繳,對借款方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5、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回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6、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無效。借款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7、高利貸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⑶ 僑興集團吳志堅老婆
她的配偶是誰. 是不可以告訴你的. 因為這是他她 的隱私. 這個每個人都有的隱私. 不能亂講
⑷ 民間借貸糾紛中,有借條官司也照樣輸的幾種情況
1、年利率約定超過24%的部分,法院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要點: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部分,給了就給了,後悔你也要不回來,不給就不給,法院也不會支持。
如果借條約定年利率為40%,即便雙方自願簽訂的借條,而債務人只按照24%支付利息,債權人起訴要求按照借條約定40%履行,其中24%以上的部分法院是不會支持的;即便債務人按照借條約定支付了40%,也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回高於36%部分的利息。
2、和你打借條的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責任能力的人
如自然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如果得到其監護人的追認,則該合同發生法律效力,否則該合同無效。
3、非法債務
如明知個人借款用於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
4、違背真實意願的借條。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受損害方的變更權或撤銷權應當依法行使。
5、超過訴訟時效。
關於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麼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但訴訟中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將會失去勝訴權。無論借條上有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出借人對訴訟時效問題都應該引起重視,另外在催款過程中盡量採用書面催款的方式,並留存證據,包括發送郵件或者快遞,這樣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另外如果電話催收盡量錄音,列印通話記錄,證明債權人積極催款,避免過了訴訟時效。
6、擅自塗改借條內容或者借款合同
有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因為種種原因,會修改已經簽訂或者列印好的借條,有時候會在雙方合意下修改,也有會私下塗改,比如認為自己寫錯字了、金額或者名字,通常這樣的情況下建議另行起草一份借條,如果一定要在原借條上修改,建議在修改部分雙方能摁下指紋或者簽上姓名,避免修改後對方不認可,導致法庭上不認可借條真實性和合法性。
7、感情債所打的借條
不少情人之間出於玩笑或者其他原因(例如:青春損失費,精神損失費,出軌劈腿等),會寫下借條,但實際中並沒有這筆借款支付的憑證。如果分手或者離婚了,一方拿著借條要求法院判決對方還錢,法院通常會要求提供一系列的證據鏈,沒有其他證據只有借條的,借條無效。
8、有借條但沒有實際支付借款。
借條只能證明借貸雙方之間有約定,如果沒有實際支付借款,借條實際上是不產生法律效力的。
⑸ 民間借貸糾紛
您好,有權查看。不過在具體劃分上,肯定會因房產上設定的擔保有所區別,有擔保的一定會優於沒有擔保的。
⑹ 民間借貸問題
您好,現在能提供小額貸款的平台很多,額度基本在500-30萬之間,可通過銀行、網貸等方式申請。小額貸款相比其它貸款雖然額度較低,但放款快、借還靈活,很受青睞。只要選擇正規的大平台,資金和信息安全有保障,就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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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民間借貸在什麼情況下要追究出借人資金來源
法院調查取證,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發現是虛假訴訟的,追究相關人員相應責任。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
(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
(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
(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第二十條 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⑻ 僑興集團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僑興創建於1992年4月,是中國大型通信終端產品/快速消費品研發、製造、銷售企業,主要從事通信終端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與銷售,是國內大型的電話機、手機、北斗導航等通信終端產品和飲料製造企業。
僑興擁有僑興電信工業有限公司、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僑興名品科技有限公司、僑興清蒸堂飲料有限公司等20多家從事通信終端產品、快速消費品開發、製造、銷售的系統企業。目前擁有員工7521人,其中30%以上具有大學以上學歷。
僑興是國家火炬計劃重點高新技術企業、中國企業500強、中國製造業企業500強、中國電子信息百強企業、中國民營百強企業。
1995年至2005年僑興電話連續十一年位居全國前二位,其中1999年和2004、2005年產銷量躍居全國第一。2002年9月1日,僑興電話被國家質檢總局、中國名牌戰略委員會授予「中國名牌」產品榮譽稱號。
2002年3月,僑興旗下公司斥資3.16億收購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CECT手機),進入GSM、CDMA手機領域。2006年6月,僑興獲得國家發改委下發的僑興COSUN品牌手機牌照。由此正式構成「僑興系」手機--「中電通信CECT」和「僑興COSUN」兩大品牌手機。
在資本運作方面,1999年2月17日,「僑興環球」(NASDAQ:XING)成功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開創了國內民營企業在美國上市的先河,成為納斯達克最耀眼的明星股。2007年5月3日,僑興屬下子公司僑興移動通信(股票代碼:QXM)成功登陸美國紐約交易所證券市場,成為中國第一批在紐交所掛牌上市的國產手機廠商。
在生產運營方面,2003年實現產值69.6億,2004年實現產值70.18億,2005年實現產值76億,2006年產值85億,品牌價值30多億。2007年產值94億。
在科技研發方面,僑興擁有5000多平方米的通信終端產品科研中心,分別在北京、上海、惠州、深圳設立了手機、電話機、傳真機、電子玩具研發中心,同時在國內多所高校建立研發基地。2004年,廣東省移動通信終端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在僑興掛牌成立。
目前,僑興正從傳統的通信終端產品製造延伸到互聯網相關產業及礦產能源產業、飲料行業、發展目標是打造一流的百年企業。
法定代表人:吳瑞林
成立日期:1995-03-13
注冊資本:50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廣東省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13002323137001
經營狀態:存續
所屬行業:製造業
公司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人員規模:500-999人
企業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湯泉僑興科技工業園
經營范圍:通訊設備及器材、儀器儀表、電子產品、水氣凈化設備、稀有金屬材料及其產品(有專項規定除外)的研製、開發及銷售,實業投資(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控、專賣商品),進出口貿易。(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⑼ 民間借貸的國內外現狀
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
1 境外民間借貸發展及實踐
1.1 美國民間借貸實踐
美國作為世界經濟大國, 其金融業發展程度很高, 擁有非常完善的金融體系,但這仍不能滿足國內所有個人和企業的融資需求。據統計,在美國有超過 0.75億人、0.25 億家庭沒有銀行賬戶,這部分人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貸款,他們往往通過 ROSCAS、小額貸款公司等融資渠道解決。因此,美國政府決定共同發展正規金融和民間借貸, 並積極引其發展, 以滿足社會各界的融資需求。目前美國主要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主要有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小額貸款組織、儲蓄貸款協會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發現,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普遍存在於美國的移民社區中,外國移民根據自身經濟能力組織不同規模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 一般規模較大的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集中在較為富有的移民社區。在美國,小額貸款組織是一種常見的民間借貸組織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調查結果顯示,1995 年美國共有 325 個小額信貸組織,總共對171555 個客戶發放了 1.26 億元小額貸款, 其中借款客戶主要為女性和有色人種。美國的儲蓄貸款協會是從類似於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機構演變而來的。儲蓄貸款協會成員之間保持著較為密切的關系, 這樣協會就可以通過各成員的資信程度來監督各成員行為,保障合約的執行。儲蓄貸款協會分為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 (即存款者為所有者)和股份制儲蓄貸款協會 (即入股者為所有者) 兩種類型。其中,互助性儲蓄貸款協會不能通過招募外來股份吸收和增加資金。儲蓄貸款協會必須注冊登記,既可以在聯邦政府注冊,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冊;可以參加聯邦存款保險或其他保險機構,甚至可以不參加任何存款保險安排。美國民間借貸組織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質的信用社。與我國的信用社不同,美國的信用社是一種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間借貸組織。20 世紀 20 年代,美國社會中下層階級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資金。在政府的幫助下,在社區內成立了合作性質的信用社。二戰結束後,全美信用社協會和州協會開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發展,並在 1969 年達到了頂峰。1984 年,美國政府逐漸開始取消有關存款的「Q」條例的規定,在新形勢下,美國信用社難以應對激烈的競爭,部分信用社紛紛破產倒閉。為了防止行業危機的進一步蔓延,美國政府先後通過了《競爭平等銀行法》和《1989 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與加強法》,並為針對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監管體系。此外,美國針對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1934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聯邦信用法》 ,對信用社的監管實施包括聯邦政府監管和州政府監管在內的雙重監管制度。1965 年,美國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監督專員全國協會,用以各成員間的有效監管。此外,美國政府為了促進信用社的發展,通過了《美國聯邦信用社法案》,並依法確立了信用社在稅收、存款准備金和存款利率這三方面的優惠政策。
1.2 日本民間借貸實踐
日本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紹日本互助社的發展歷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稱為 Mujin或 Ko,始於 Muromachi 時期(室町時代: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帶有經濟互助性質的組織,為當地個人和中小企業提供了資金支持。互助社作為一種自發的民間組織,政府往往對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當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銀行研究了互助社組織的利弊,國會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金融法案》 ) ,該法案首次將互助社納入法律監管范圍內,並對其准入條件、資金額、業務范圍、監管部門的檢查權、處分權等相關法律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規定。二戰後,日本國內出現了被稱為偽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的財務公司(或稱產業促進公司)。這類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員,也不會使用抽簽或競價的方法使客戶獲得資金使用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該法案的部分條款顯現出了明顯的局限性,在這種情形下,互助社協會要求政府起草一個新的法案,以促進互助社改造成為中小銀行。日本於 1951 年通過了《互助銀行法案》 ,該法案的實施促使了輪轉儲蓄和信貸協會向商業銀行轉變。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轉變成為了互助銀行。互助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1)接受定期的會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發放貸款,辦理支票業務。在日本金融顧問研究委員的大力倡導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銀行完成了向商業銀行的轉變。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許多的民間借貸組織,包括信用金庫、信用協同組織、勞動金庫、商工組合中央金庫和農林中央金庫。這些民間借貸組織具有很強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質,其貸款對象主要為當地中小企業。當前日本的民間借貸組織和中小企業組成了相對穩定的融資網路體系。政府的積極引導和寬松的監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間借貸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發展, 民間借貸組織為中小企業提供了融資支持,同時也為我國民間借貸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1.3 台灣地區民間借貸實踐
在台灣地區固有的民間借貸互助的歷史背景和原有的經濟二元性的影響下,台灣在經濟如此發達的情況下依然保持著金融結構的二元性特徵, 民間借貸發展異常活躍。台灣擁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經濟特徵,民營企業在所有企業中的比重最高時達到了 98%。在台灣,民間借貸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渠道,民間借貸規模極為龐大。從1964-1974 年的統計數據來看,民間借貸所佔的平均融資比重可達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達到了最大值,為 48.11%,最低值也高達30.09%。台灣「中央銀行」在 1991 年底對民間借貸規模進行統計,統計結果顯示,民間借貸規模占國民生產總值的 55%,資金流量占正規金融機構的 30%,約達 0.6 萬億元,其規模十分龐大。同時,台灣地區的民間借貸活動組織形式多種多樣。從 50、60 年代的當鋪、民間互助會和地下錢庄等傳統民間借貸,到 70 年代的抵押貸款、遠期支票貼現、租賃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業職工集資等民間借貸活動。在 80 年代產生了地下投資公司,其發展迅猛,成為民間借貸的龍頭。其中影響較大的主要有地下錢庄、民間互助會和地下投資公司。台灣政府在對待合會的態度和政策上均經歷了曲折的變化。在日據初期,日本政府於 1902 年頒布了《合會取締規則》 ,用以監管民間合會,避免其給金融市場和社會秩序造成影響,但其實施效果並不顯著。1915 年台灣地區開始實施從日本引入的《無盡業法》 ,該法案規定合會業務必須採取公司組織形式的經營方式,並加強法律法規對其的引導作用。1945 年台灣光復後,由於合會的迅速擴張引發的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台灣政府加強了對合會的打擊力度,並先後進行了多次的打擊和取締活動。1948 年,台灣政府公布了《台灣合會儲蓄業管理條例》 ,並在台灣地區建立了合會儲蓄公司體系,這為台灣地區合會儲蓄業的發展奠定了基礎。雖然民間合會經歷了多次的打擊, 在正規金融高速發展的同時,民間借貸活動仍然保持著嚴密的體系和高度的運作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台灣當局轉而放鬆對民間借貸活動的管制,在承認其合法性的基礎上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和正規化演變。台灣政府在對待民間借貸活動上,採取了審慎管理的態度,無論是在政策還是法律上都為民間借貸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的機會。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灣政府於 1964 年對合會組織進行了改制,並先後兩次修訂了《銀行法》 ,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為經營狀況良好的合會和地下錢庄轉化為民營中小銀行奠定了法律基礎。1999 年,台灣「立法院」通過了《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並將合會納入現有的法律體系,依法對民間合會進行了界定,並對條款的內容、會首會員的任職條件、權利與義務、倒會處理方法等做了詳細規范,這使合會契約正式成為了要式契約。自此, 台灣地區的合會逐漸在法律法規的引導下健康發展。國外民間借貸發展情況與經驗借鑒觀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2.我國目前民間借貸現狀
近幾年來,我國民間借貸無論像「合會」這樣有組織的活動,還是互助性質的自由借貸,一直非常活躍,是廣大農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民間借貸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發展迅猛,資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進。由於相應的融資利率要比金融機構高得多,且期限較長,如發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富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村民及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最普遍。有關統計數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國農村「高利貸」高達8000億~1.4萬億元,僅浙江省東南部地區就有3000多億元。另據全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佔32.7%,私人借款佔65.97%,其他佔1.24%.可見,我國民間金融仍是今後相當長時期農戶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目前民間金融在法律法規上尚沒有任何合法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