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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許可權售規定

發布時間:2021-06-07 06:26:59

㈠ 大股東解限售有什麼相關規定掛牌前12個月以內的除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之外的股東買賣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限售股:
要了解限售股解禁的意思,先解釋一下什麼是限售股。
與限售相對應,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為更好地保護流通股股東的利益,證監會對非流通股的上市交易作了期限和比例的限制。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二)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

了解了什麼是限售股之後,我們來看看解禁,解禁就是允許上市

大小非是指大額小額限售非流通股,解禁就是允許上市。大小非解禁就是限售非流通股允許上市。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指的是小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內。
大非指的是大規模的限售流通股。占總股本5%以上。
大小非的由來
當初股權分置改革時,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說,有許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暫時是不能上市流通的。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大部分叫大非。

㈡ 什麼叫限售股權

你好,限售股權指有一定時間一定條件限制出售的股票。
限售股權的分類
(一)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二)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且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准則》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除非滿足該准則規定條件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㈢ 什麼是:有限售條件股份

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5號—〈公司股份變動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05年修訂)明確了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有限售條件股份的分類及界定標准。其規定:
有限售條件股份是指股份持有人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按承諾有轉讓限制的股份,包括因股權分置改革暫時鎖定的股份、內部職工股、機構投資者配售股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等。
有限售條件股份分類為:
1、國家持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如國有資產授權投資機構)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2、國有法人持股,是指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事業單位以及第一大股東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且國有股權比例合計超過50%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3、其他內資股,是指境內非國有及國有控股單位(包括民營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等)及境內自然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外資持股,是指境外股東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需要注意的是國有法人持股的定義。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事業單位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均為國有法人持股。而已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國有控股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時,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才能界定為國有法人持股:(1)其是第一大股東;(2)其及其它國有股權比例合計超過50%。也就是說,這里採用的不是實際控制標准,而是絕對數量標准。這一認定與國資部門的標準是一致的。這樣,一些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就會出現有意思的情況:在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化(即不構成上市公司收購)的情況下國有股權的性質發生變化。
例如,大連友誼(000679)的大股東友誼集團的改制(參投行筆記2006/01/23)。友誼集團改制後,大連市國資委在友誼集團的持股比例下降到30%,經多方面論證,上市公司認為大連市國資委仍能夠保持對友誼集團具有實際控制權,仍是友誼集團的實際控制人。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大連友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性質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認為:友誼集團改制後,該公司將由國有獨資公司變更為多元投資主體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國有股權管理的有關規定,友誼集團改制後所持有的12,960 萬股的股份性質屬非國有股。按照上述分類,其應屬於「其他內資股」。

㈣ 限售期內限售股可否協議轉讓

限售股轉讓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個人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進行轉讓,投資者要等該限售股過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級市場進行賣出;

(2)如果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達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過「協議轉讓」的方式進行轉讓,但是機構投資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進行協議轉讓的,具體情況跟開戶營業部核實。

(4)上市公司股許可權售規定擴展閱讀

此次納入征稅范圍的限售股包括:

(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

(三)其他限售股,即財政部、稅務總局、法制辦和證監會共同確定的其他限售股。

關於限售股的范圍,在具體實施時,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通過結算系統給予鎖定。

㈤ 新股上市後大慨多久會解禁限售股

1、對於一隻新股來說,其限售解禁一般會有三次:第一次限售股是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三個月後,這次限售解禁是由於IPO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

2、第二次則是在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一年後,這次限售解禁是那些該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的解禁;第三次則是在自該股票上市掛牌首個交易日算起的三年後,這次限售解禁是那些大股東的解禁。

3、次新股的內涵是伴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相應變化的。一般來說一個上市公司在上市後的一年之內如果還沒有分紅送股,或者股價未被市場主力明顯炒作的話,基本上就可以歸納為次新股板塊。

(5)上市公司股許可權售規定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第27條規定,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其中就是針對非流通股股份股改後的「限售」規定。

參考指標:

分析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可能存在的風險,推薦參考以下指標:

1、大股東的類型。處於行業壟斷地位,屬於國家經濟命脈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股東會對其保持較高的持股比例,不會輕易套現。另外,屬於國資委管轄的央企和地方重點國企,套現資金的歸屬、分配及使用方面有待相關法規完善,如是否上繳社保基金,還是部分上繳等。在相關法規出台前,這些公司的股票還不會形成較大的套現壓力。

2、作為發起人的民企投資家大多數會專心從事實業,並非從事買殼、賣殼從事資本運營的投資性公司,限售股解禁後,大規模套現以實現退出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大股東屬於非發起人的民企,擅長資本運作,則有套現的可能。

3、業績狀況。業績優良或尚可的上市公司中,限售股比例偏低,或者大股東持股勉強保持相對控股地位,限售股解禁後的套現需求也不大。業績不佳、或價值高估的上市公司,持股比例偏低的股東退出意願較強。

㈥ 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有什麼交易限制

您好,持有上來市公司限售股源份的,有以下兩種規定:
1.個人或機構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融券賣出該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證金
2.個人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股份的,證券公司不接受該投資者以其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證金

㈦ 上市公司股票解禁需要提前幾天發公告

上市抄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必須發布解禁公告,解禁時間以上市公司解禁公告所披露的時間為准。
主要根據是深交所《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備忘錄第16號——解除限售》的規定,辦理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公司其董事會應及時在深交所同意給予辦理其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及時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提示性公告格式指引》披露相關公告。

㈧ 限售股形成的原因有哪些證監會對限售股的交易有什麼規定

你好,限售股就是指在限定時間內和條件下限制出售的股票。限售股解禁期滿後可以上市流通,其性質就由限售股變成了流通股。
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此部分限購股已經基本完成解禁)
由於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持股成本差距懸殊,為了保障流通股股東的利益並維護市場穩定,非流通股在通過對價獲得流通權的同時,中國證監會對非流通股上市設定了限售時間和條件,這也就是股權分置改革形成的限售股的由來。根據2005 年9 月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
(1)股改後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自股改方案實施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大非」),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的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 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 個月內不得超過10%。
IPO形成的限售股
IPO 限售股包括IPO 原股東限售股和IPO 機構配售股兩部分。
對於IPO 原股東限售股的上市流通問題,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有著類似的規定。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為例,對於IP0 股份的上市,交易所規定:
(1)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自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36 個月內不得上市流通;
(2)IPO 時已發行的股份,IPO 股票上市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上市流通。
對於IPO 機構配售股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
(1)IPO 股票數量在4 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 個月;
(2)對於網下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其持有期限不應少於3 個月,持有期從IP0 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再融資形成的限售股
再融資形成的限售股主要由定向增發認購股份和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兩部分。
對於定向增發認購股份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
(1)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 個月內不得轉讓;
(2)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戰略投資者認購的股份,36 個月內不得轉讓。
對於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規定,上市公司公開增發,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並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公開增發網下機構配售股份的限售期通常為1 個月,但是向其控股股東配售股東的限售期卻從6 個月到36 個月不等。
風險揭示: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㈨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東所持限售股,其減持應遵守哪些規定

主板上市公司大股東來所持限售自股,其減持應遵守以下規定: (1)根據《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2)應嚴格遵守股東股改時所作出的相關承諾。大股東所持限售股在符合相關規定和股東承諾的情況下才能解禁後 (3)此外,還應遵守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規定,即預計未來一個月內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系統減持股份不得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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