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勞動法有對股份制有限公司轉賣職工安置有 規定嗎
關於內退的法律規定
"內退"是"在企業內部退出崗位休養"的簡稱。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內退",無論是條件還是程序,都是由相應的法規規定的。如不符合規定的條件,不履行規定的程序,用人單位無權擅自決定安排職工"內退"。因內退問題在現實中產生的許多法律糾紛,很多內退的職工或企業都很關心內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規定,筆者作為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經常會接觸相關的案例,現結合辦理過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對內退問題的法律依據及規定作以總結。
1、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國發[1993]111號令)》第九條明確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可見,「內退「有三個條件即男到達55周歲、女到達50周歲以上,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
2、 勞動部對於企業職工內退同樣有明確的規定。勞部發[1994]259號《勞動部關於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辦理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對距退休年齡不到5年的職工...方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堅決制止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做法。今後對企業的此類行為要及時糾正,並嚴肅處理。勞動部的規定是對《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的再次重申,嚴禁剝奪勞動者正當權利。勞動社會保障部(勞社發[1999]8號文)《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有同樣的規定。
3、 1992年7月23日國務院發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這一條例名義上為「工業企業「實質上其原則適用於所有全民性質的企業,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和企業化改制的原國有事業單位。因此,現在國企改革中發生的所有「內退「糾紛均應使用該條例。
從以上的法律規定及政策規章可知,執行國務院法規中的「內退「是有嚴格條件的,違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規章辦理的「內退「不會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業職工內退相關政策法規解析: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企業職工內退必須同時達到以下幾個法律要件方可辦理,缺一不可
1、企業富餘職工
所謂富餘職工是指企業因生產經營發生困難不能正常生產,而無法安置工作崗位的這部分職工
2、法定的內退條件
國務院1993年第111號令規定法定的內退條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法定內退條件即男55歲、女50歲
3、職工本人自願
4、企業領導同意
5、勞動部門備案
在內退程序上,除了當事人雙方的認可和協商一致,辦理大面積內退期間,應當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應當在工會的監督下進行。
解讀:國家出台內退政策的目的是,達到內退條件的職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體弱、多病的情況,考慮到這部分職工的具體情況,結合到企業減員增效發展生產的目的,針對有富餘人員情況的企業,經職工本人自願,可以辦理內退。因此國家出台了有關企業職工內退的政策規定,並強調嚴禁企業超出國務院規定辦理內退的行為。
在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中,任何涉及員工安置、分流富餘人員等廣大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都必須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國有企業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職工內退達5年後應該辦理正式退休結束企業內退狀態,
距法定退休5年以內或工齡滿30年以上的職工,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實行內部退養辦法。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准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下崗職工第一年的生活費標准,即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20%。
在企業改制時,內退人員也可一次性領取生活費,企業為其一次性預繳應繳社會保險費,解除勞動關系。對改為非國有企業的,經改制前後企業協商一致,可將內退人員所需資金一次性劃撥給改制後企業,由改制後企業按月為其發生活費,繳納社會保險費。
2. 誰知道重組企業如何安置富餘人員
企業重組,是當今企業改革的一個重要手段,是企業強強聯合,優勝劣汰的組織形式,企業就必然會產生富餘人員實屬正常,企業的富餘人員大多是:年齡大.文化低.技術弱等,但他們同樣為企業做過貢獻,同樣有可用之處,所以,企業在重組時一定要安排好這部分人員,這關繫到社會穩定,必須要高度重視,統籌規劃,合理安排為實現和諧社會作貢獻,富餘人員的安置筆者認為有下: 1充分了解富餘人員的文化.技能狀況,等具體情況,進行科學分類,實施適應性培訓,如參加國家勞動部門培訓或企業內部培訓等多種形式,使之盡快掌握適用的知識技術.技能,為今後的工作創造必要的條件, 2根據富餘人員的具體情況,結合本地區實際,積極創建適應富餘人員的工作場所,如創建三產.開辦新企業.勞服企業等,為他們生存創造必要的條件, 3積極認真的扶持富餘人員創辦的就業場所,為他們配備高質量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多多給予扶持指導,最終達到自我管理,自我發展, 4給予適當的資金扶持,使之快速生產經營,資金作為投資投入,收取報酬,以增強自我發展的責任心, 5大力支持自謀職業,自創企業,給予真誠扶持,提供資金,技術,管理.場所等,鼓勵發展,支持發展, 6充分利用政府管理部門的用工信息,結合富餘人員的具體情況,積極負責的組織勞務輸出,擴大就業渠道,多方面負責任的安排好富餘人員,
3. 集體企業改制 職工安置標準是什麼
根據《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職工安置標准如下: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3)湘煤集團如何安置富餘人員擴展閱讀:
根據《山東省屬國有企業改制勞動保障有關問題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改制後的企業應當按照統籌管理的規定重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企業和職工按規定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在改制前後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養老保險省直管參保企業改制為國有參股或國有資本退出企業的,企業和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應轉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按《轉發國家經貿委等八部門〈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經貿企字〔2003〕63號)有關規定執行。
4. 如何消化富餘人員
一、以市場為取向,確立解決富餘人員問題的總體思路。
從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看,企業富餘人員完全由企業自身消化的做法,已不適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需要。向社會輸送多少富餘人員應考慮到企業經營機制的完善程度和自律程度;考慮到勞動者的素質是否適應競爭要求,勞動者的心理狀況是否能承受失業的壓力;考慮國家各項政策能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考慮社會所能提供的就業崗位數量以及可供開發的就業門路和機會。
我們認為,今後一段時期內,我國解決富餘人員問題的基本思路是:以市場為導向,逐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採取「加快改革、放開市場、內外結合、雙軌分流」的辦法,著眼於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堅持充分開發和節約使用並重、安全就業與提高素質並重、提高就業的經濟效益與保持社會安定統籌兼顧。
二、建立和發展多層次、多功能的勞動力市場,逐步把安置企業富餘人員納入市場機制
必須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加快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應逐步形成開放型的多層次、多功能、形式不同、規模不等的勞動力市場體系,並使企業富餘人員在這種市場上「唱主角」。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出發,把安置全部企業富餘人員納入市場機制可分兩步走:
第一步,建立和發展半開放的勞動力市場,即部分勞動力在一定時間、空間內有限制的流動場所。目前,這種勞動力市場在各地普遍處於初期發展狀態,還帶有明顯的舊體制的痕跡,如按行政區劃分,相對分割、相對封閉,吞吐功能差,特別是調劑企業富餘人員的作用微弱等。因此,應進一步開拓職業介紹市場、技術工人交流市場、勞務輸出市場、科技人員市場等,形成對勞動力的吸收、管理、培訓、就業的良性循環。
第二步,建立全開放型的勞動力市場,即全部勞動力在整個時間、空間上無限制流動的場所。隨著企業富餘人員流向社會的數量的增多,勞動力的空間范圍將日益擴大,全國所有的勞動力都可以在國家法令、政策規定下流動,不受所有制、區域、部門、職業等限制。為此,應建立起全國性的勞動力信息中心,以適應全方位勞動力市場的需要,並以此促進失業職工和企業雙方在真正意義上的雙向選擇,平穩地實現富餘職工由企業消化向社會消化過渡。
三、實行在職職工的全員輪訓,提高職工素質和競爭就業的能力
加強職業教育,進行全員輪訓,是開發利用勞動力資源的重要內容,也是解決富餘人員問題的重要措施。
鑒於我國富餘人員多、職工技術素質較低,應大力發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形成以技工學校、職業中學、勞動部門的就業培訓中心為主體,各企業、社會團體、私人辦的職業培訓班為補充的培訓網路。
在國有制企業中,應以不斷撤離下崗的富餘職工作為替換勞動力資源,組織全員輪訓,包括定崗培訓和轉業培訓。每次集中培訓1年,每年培訓率為10%左右,到期後再換上新的下崗人員。爭取在10年內對職工普遍輪訓一次。輪訓等於間接地安置富餘人員,培訓期間只發基本工資,結業時,技術水平必須高於原有水平,經考核上崗經過一定時期的試用,表現好的可相應增加工資福利待遇。對拒絕參加輪訓或結業成績不合格的人員,不予調級。
四、完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辦法,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
為保障失業職工的基本生活,幫助和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必須建立和實施能夠覆蓋全社會的失業保險制度。在范圍上,應從國有企業逐步擴大到集體、私營和「三資」企業;在救濟對象上,應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水平,逐步擴大到所有在社會上等待再就業的失業人員(其中包括被辭退到社會的企業富餘人員);在基金的籌集上,隨著保險范圍和救濟對象的擴大,應調整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標准和徵集渠道。同時,適當提高失業救濟標准,保證其基本生活。
五、鼓勵和扶持企業富餘人員投身到第三產業
發展第三產業,應首先創造條件吸納企業富餘人員。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對為安置富餘職工興辦的第三產業,已作了減免稅收的明確規定。如果再在資金、信貸和場地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必將更有效地調動企業安置富餘人員的積極性。
鼓勵富餘職工從事第三產業,有關部門應及時協助辦理調轉手續。在符合用工單位要求、條件相等的前提下,企業富餘職工應享有優先推薦就業的權利。從國有企業調劑到縣以上集體企業或鄉鎮企業從事三產的職工,可暫保留其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對自願從事個體經營的職工,工商、城建、稅務等部門應優先辦理手續。
六、改革企業工資制度,實行分配傾斜政策,促進勞動力的合理配置和流動
在宏觀上,國家應嚴格控制企業工資總量,完善企業工資總量調控措施,在微觀上,企業在國家確定的工資總額范圍內,有權根據按勞分配原則自主決定具體分配形式,克服平均主義,合理拉開不同崗位的工資分配差距,特別是拉開苦、臟、累、險崗位、高技術崗位與一般崗位,一線與二、三線之間的收入差距,吸引職工留在艱苦崗位,應允許企業將辭退計劃外用工、農民工的工資轉移到艱苦崗位上,以解決企業內部勞動力總量過多和結構不合理的問題。
七、官民結合,加速提高勞務輸出水平
近年來,我國勞務輸出的年輸出數量有了較大增長,但它在國際勞務市場上所佔的比例同我們這樣的人力資源大國仍不相稱。因此,應當進一步解放思想,把勞務輸出作為一項事業大力發展。應把發展重體力勞務、各類服務性勞務同科技勞務結合起來,以發展重體力勞務為主;把擴大工程承包同開發純勞務輸出結合起來,以純勞務輸出為主;把發展官方(國家、地方、部門)組織的勞務輸出同民間勞務輸出結合起來,大力開拓民間勞務。發揮我國勞務輸出的優勢,以具有中國特色的傳統勞務工程、科技項目,如中醫針灸、烹飪技術、建築施工、園林設計、輕紡工藝等去開拓海外市場。應加強對勞務輸出的統籌管理,建立健全法規體系,制定各種不同形式的勞務輸出管理辦法,簡化勞務人員派遣和審批手續,加強勞務人員的培訓和各項服務工作。
八、制定支持鼓勵政策,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為解決富餘人員問題獻計出力
企業富餘人員問題的復雜性決定了需要有關部門的通力協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單靠哪一個專業部門是解決不了的。因此,應充分發揮有關部門、單位、社會團體的優勢和積極性,齊心協力地做好富餘人員的安置工作。如據對全國22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工會的調查,全國工會系統有不同形式的職工職業介紹機構112外,共介紹職工就業7.8萬人次,其它部門也有創辦職業介紹機構、勞務輸出的條件。在研究制定解決企業富餘人員問題的政策過程中,我們必須充分發揮這些優勢,並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
5. 事業單位改制,會對在編人員怎樣安置(我們是地質隊)
根據《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第九條地質隊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制之後地質隊將會獨立,仍然保留事業單位的編制,員工也擁有事業編制。但是事業單位將會實行部分企業制度,如實行工資獎金激勵制度,成立董事會、理事會等。
以江西省為例:省煤田地質局機關、地勘院劃分為一類公益事業單位;195地質隊、223地質隊、224地質隊、226地質隊、227地質隊、普查綜合大隊、測繪大隊7個地勘單位劃分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局機關後勤服務中心類別待定。全國地質隊改制與江西省基本一致。
公益性:
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場管理等。
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營利為目的。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
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
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
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
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
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6. 改制企業分流人員的安置問題國家有沒有什麼規定
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一)堅持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以下簡稱改制分流)。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分流應遵循以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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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誰知道新破產國企職工如何安置,如何補償有沒有文件謝謝拉!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發[1997]10號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國務院
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精神和
有關規定,企業兼並破產工作已逐步展開,工作是有成績的。但是,也出現了一些
城市和地區違反國發〔1994〕59號文件適用范圍實施企業破產的問題。國務院強調:
國發〔1994〕59號文件中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只適用於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
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名單見附件)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非
試點城市和地區的國有企業破產,只能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實施,即破產企業財
產處置所得,必須用於按比例清償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只能從當地政府
補貼、民政救濟和社會保障等渠道解決。非國有企業的破產,要嚴格按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實施。為規范企業破產,鼓勵企業兼並,對國有企業富餘職
工實施再就業工程,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企業優化資本結構和轉換經營機制,現就
試點城市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的組織協調工作。為加強對試
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
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全國領導小組),由國家經貿委(組長)、國家體改委、
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土地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
並邀請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參加。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國試點城市企
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與協調;制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
業工作計劃》的編制辦法;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區、市)核銷呆、
壞帳准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審核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
;指導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省、區、市協
調小組)的工作;制訂《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並監督執行。全
國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由國家經貿委負責,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協調一致,重大
問題提交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省、區、市成立由經貿委(經委、計經委,下同)為組長,有關部門組成,並邀
請省、區、市人大法工委、高級人民法院參加的省、區、市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
是:負責本地區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組織協調;審核試點城
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制訂本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
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
試點城市成立由市經貿委(組長)、體改委、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債權銀
行分行、勞動局、土地局、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組成,並邀請市人大法工委、人
民法院參加的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試點城市
協調小組)。其主要職責是:負責企業兼並及進入破產程序前、終結後和職工再就業
工作的組織協調;制訂本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負責制訂企
業破產預案;組織實施企業兼並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監督、查處、糾正不規范的做
法。
二、《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制訂與審批
各試點城市協調小組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主要債權銀行意見的基礎上,
提出兼並、破產和解困企業名單(中央、省屬企業要由主管部門商國家經貿委及地方
經貿委後提出),按照下達的核銷呆、壞帳准備金的預分配規模,制訂本市《企業兼
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各債權銀行總行派人或總行授權當地分行參加計
劃編制,財政部門、銀行要對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擬核銷的銀行呆、壞帳准
備金進行審核。
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每年編制一次。試點城市要
在11月底以前將下一年度本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報省、區協
調小組;由省、區協調小組審核匯總後,在12月底以前報全國領導小組。全國領導
小組在審核省、區、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基礎上,統籌研
究制訂當年《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
工作聯席會議審議,一般應於2月底以前下達。《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
作計劃》下達後,由全國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對各試點
城市計劃的執行情況負責檢查落實。
各試點城市《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批准下達後,在執行中不
得突破經過批準的計劃規模,需要在計劃規模內進行調整的,由省、區、市協調小
組審核並匯總後,報全國領導小組審定。
各省、區、市和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每季度要向全國領導小組報告一次企業兼並
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執行情況;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每季度要向國務院國有企
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報告一次呆、壞帳准備金核銷情況。
三、企業破產預案的制訂
各試點城市要依據《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由擬破產企
業主管部門負責向試點城市協調小組提供製訂企業破產預案所需材料。其主要內容
包括:企業概況,會計報表及虧損情況說明,債權、債務狀況,資產處置方案,職
工安置渠道及費用標准,擬核銷呆、壞帳准備金數額等。
試點城市協調小組制訂企業破產預案後,方可進入破產程序,並報省、區、市
協調小組備案。主要債權銀行對企業破產預案有異議的,須提請省、區、市協調小
組決定,同時將情況報全國領導小組備案。經省、區、市協調小組協調仍不能形成
決議的,報全國領導小組決定。
四、資產評估機構資格及破產財產處置
企業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由破產清算組委託具有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
部門認證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評估結果。
其中,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或涉及改變出讓合同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價
格評估的,須由具有土地估價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確認評估結果後,並入整體資產評估結果。資產評估及地價評估要努力降低評估
費用,不得重復收取評估費用。凡確認有誤的,須承擔相應的行政和經濟責任。
企業破產財產應以評估確認的價格為依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底價,以拍賣
方式為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轉讓。轉讓價格由市場確定。
五、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廣上海市實施再就業工程的經驗,結合勞動就業、
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當地的具體情況,從上到下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積極開拓
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以土地使用權為抵押物的,其轉讓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職工,不足以支
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破產企業財產拍賣
所得安置職工仍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
職工安置費一律撥付到再就業服務中心,統籌使用。安置費標准,原則上按照
破產企業所在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計算,試點城市人民政府
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從嚴掌握,不得隨意突破。暫時尚未就業的職工,由再就業服務
中心發給基本生活費,再就業後即停止撥付。自謀職業的可一次性付給安置費,標
准不高於試點城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
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費、醫療費由
所在試點城市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
支付。沒有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
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
不足部分從處置無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所得中依次支付。
破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職工的生活費從破產清算費中支付,具體支付辦法
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財務問題的暫行規定》(財工字〔1996〕2
26號)執行。
破產企業財產處置所得,在支付安置職工的費用後,其剩餘部分按照《破產法》
的規定,按比例清償債務。
六、簡化呆、壞帳核銷手續
因實施《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而形成的銀行貸款本金、
利息損失需核銷呆、壞帳准備金的,由各債權銀行總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
銀行法》和有關規定,在國務院確定的用於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銀行
呆、壞帳准備金總規模內審批並核銷。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修訂〈關於國家
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准備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92)財商字232號)執行。
要簡化銀行呆、壞帳准備金的核銷手續。具體操作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會
同各債權銀行總行商國家經貿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提出,經全國領導小組批准,
在本通知發布後2個月內下發。
七、破產責任的追究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破產
原因和責任進行調查和審計,依據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的
法定代表人,不得再擔任其他企業的負責人;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企業破產負有重要責任、情節嚴重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人,也要追究責任。對利
用企業破產逃廢債務的,一經查實,要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對於企業被宣告破產後,
企業的組織機構、人員不變,仍在原場地繼續生產的,要堅決制止並予以糾正。
八、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規范企業破產
國發〔1994〕59號文件及本通知有關破產方面的政策,適用於試點城市
市區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和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內的市屬以上(含市屬)國有工業企
業,不包括試點城市管轄的縣(市)屬企業。非試點城市和地區以及試點城市的非國
有工業企業擅自使用試點城市有關破產法規政策的,要依法予以糾正,由政府有關
部門採取善後措施。對因越權超范圍使用有關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銀行呆、壞帳損失
不予核銷,該損失由銀行在其上繳當地的營業稅中抵扣,處理結果報全國領導小組。
只有破產企業真正做到停產關閉(取消法人資格)、土地使用權及企業財產被拍
賣變現、職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其銀行貸款本金和利息損失,方可按照國發〔19
94〕59號文件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從銀行提取的呆、壞帳准備金中核銷。
九、加大鼓勵企業兼並的政策力度
國家鼓勵優勢企業兼並困難企業,兼並企業要全部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債務並負
責人員安置,不能搞「假破產、真逃債」的「整體接收」或「整體收購」方式。被
兼並企業的富餘職工也要實行下崗分流,下崗職工進入兼並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
兼並企業承擔被兼並企業的全部債務,其中銀行債務可按《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
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和支持18個試點城市優勢國有企業兼並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
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及利息處理問題的通知》(銀發〔1995〕130號)的有關規
定精神,享受免除利息、分年還本的優惠。優勢企業(包括國有控股企業)兼並連續3
年虧損的企業,經銀行核准,可免除被兼並企業原欠貸款利息;被兼並企業原欠貸
款本金分5年還清,如5年內還本仍有困難,可給予1至2年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和計
劃還款期內,對被兼並企業原貸款本金免息,不能按約定計劃還款部分,恢復計息。
對免除利息造成的損失,在銀行提取的壞帳准備金中核銷,壞帳准備金不足,可用
呆帳准備金核銷。
有關企業兼並政策的適用范圍可以擴大到:試點城市內國有內貿、外貿、建築
和安裝企業;兼並和被兼並企業有一方屬於國務院確定的大中型重點企業或被兼並
方屬於試點城市的企業。對缺乏兼並條件而又需要進行兼並的企業,須由省、區、
市協調小組報全國領導小組審批。
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轉貸款,償還任務尚未落實的企業,不適用此項規定。
十、以產定人,下崗分流,適當減免貸款利息,緩解企業困難
對那些產品有市場、企業經營管理比較好,但債務負擔較重,又缺乏兼並破產
條件的虧損企業,也要列入《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採取在一定
期限內不同程度減免銀行貸款利息,實施再就業工程的辦法,緩解企業困難。
要把以產定人,富餘職工下崗分流作為緩解企業困難的基本做法,把實施再就
業工程與緩解企業困難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富餘職工下崗後,可進入再就業服務中
心,領取基本生活費,通過再就業培訓,幫助下崗職工逐步重新就業。
對一些生產經營十分困難、確無支付職工工資能力的企業,按照《中共中央辦
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企業職工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中辦發〔1
996〕29號)規定,經當地政府主管機構核定,實行地方財政貼息、企業主管部
門調劑一部分資金、銀行提供一部分工資性貸款的「三家抬」辦法解決職工的基本
生活費。
除上述規定外,有關企業破產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律適用問題,按照《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
當前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法發〔1997〕2
號)執行。
有關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政策方面的實施細則,各有關部門提出後一律
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審定後下發。
附件: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
1997年3月2日
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名單(共111個)
上海 天津 齊齊哈爾 哈爾濱 長春 沈陽 唐山 太原 青島 淄博 常州 蚌
埠 武漢 株洲 柳州 成都 重慶 寶雞 北京 石家莊 呼和浩特 大連 南京
杭州 寧波 合肥 福州 廈門 南昌 濟南 鄭州 長沙 廣州 深圳 南寧 海口
貴陽 昆明 西安 蘭州 西寧 烏魯木齊 銀川 鞍山 撫順 本溪 洛陽 吉林
包頭 大同 蕪湖 黃石 九江 佛山 綿陽 自貢 牡丹江 佳木斯 韶關 湛江
汕頭 錦州 丹東 營口 樂山 內江 煙台 濰坊 徐州 無錫 南通 襄樊 十
堰 宜昌 安陽 平頂山 開封 邯鄲 保定 秦皇島 銅陵 安慶 滁州 四平 通
化 湖州 嘉興 桂林 梧州 長治 陽泉 赤峰 烏海 湘潭 岳陽 個舊 曲靖
雞西 伊春 三明 南平 景德鎮 新余 咸陽 渭南 天水 白銀 六盤水 石河
子 拉薩 石嘴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