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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無形財產權出資

發布時間:2021-06-07 21:06:44

Ⅰ 股東可以哪些財產作為出資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事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德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由此可見,我國《公司法》所確認的股東出資方式有貨幣和非貨幣財產兩種,具體可分為:
1、貨幣
這里所說的貨幣,通常是指我國的法定貨幣,即人民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的開支和公司設立後的生產經營費用。新公司法取消了貨幣出資的數額要求!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股東一方是外國投資者的,也可以用外幣出資。
能否以有價證券出資?《公司法》沒有將有價證券規定為一類出資方式,是因為大部分有價證券屬於債權證券,他們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可以作為出資方式的財產,都是可以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東只有在將有價證券變現後,才能以該比款項出資。
2、實物
實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財產區分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大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
有形財產又可以分為動產和不動產。所謂不動產是指不能自由移動或一旦移動會破壞其物質形態或經濟價值的財產。動產則是指不動產以外,可以移動並不因移動而破壞其原有經濟價值和物質形態的財產。
作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種類的實物,主要是動產,不動產屬次要地位。股東以實物出資一般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第一,該實物原為股東所有。第二,該出資實物是公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否則這種出資就沒有意義,只是給公司增加變賣該實物的麻煩而已。
3、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知識產權上不斷擴張的開放體系,其范圍主要包括著作權和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商號權。
4、土地使用權
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一般來說,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則依法交納場地使用費。
前者為股東出資方式,後者則是公司設立後的經營行為。股東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並要履行有關法律手續。
股東出資的注意事項
1、貨幣資金出資注意事項
2、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無形資產)出資注意事項
3、投資人若為法人,其對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4、投資人為2人時,最低持股比例為1%。委託會計師事所增資驗資需要提供的資料清單,以貨幣增資驗資報告所需資料。

出資方式,是指為公司或企業投入股份的形式。按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 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流動資金,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啟動公司運營。因此,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第二, 實物。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料、零部件、貨物、建築物和廠房等作為出資。第三, 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作為一種無形資產,經過評估作價後一樣可以作為出資。第四, 土地使用權。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股東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後向公司出資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是公司向所在地的縣市級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過審查批准後,通過訂閱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公司依照規定繳納場地使用費。前者為股東的出資方式,但必須依法履行有關手續。

Ⅱ 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是怎麼規定的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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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無形資產投資是指投資人以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作為投資。應按雙方同意接受的數額確定無形資產的價值,還應有必要的文件作為處理依據。以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其投資額度按中國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20%;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准,但最高不超過30%。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的規定,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應當符合法定比例。但201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新《公司法》取消了無形資產出資比例的限制。

特徵

無形資產在使用和形成過程中,具有不同於有形資產的特徵:

①非實體性,一方面無形資產沒有人們感官可感觸的物質形態,只能從觀念上感覺它。它或者表現為人們心目中的一種形象,或者以特許權形式表現為社會關系范疇;另一方面,它在使用過程中沒有有形損耗,報廢時也無殘值。

②壟斷性。無形資產的壟斷性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有些無形資產在法律制度的保護下,禁止非持有人無償地取得;排斥他人的非法競爭。如專利權、商標權等;有些無形資產的獨占權雖不受法律保護,但只要能確保密秘不泄露於外界,實際上也能獨占,如專有技術,秘訣等;還有些無形資產不能與企業整體分離,除非整個企業產權轉讓,否則別人無法獲得,如商業信譽。

③不確定性。一方面,無形資產的有效期受技術進步和市場變化的影響很難准確確定;另一方面,由於有效期不穩定。

④共享性。是指無形資產有償轉讓後,可以由幾個主體同時共有,而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不可能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中使用,例如,商標權受讓企業可以使用,同時出讓企業也可以使用。

⑤高效性。無形資產能給企業事業遠遠高於其成本的經濟效益。企業無形資產越豐富,則其獲利能力越強,反之,企業的無形資產短缺,則企業的獲利能力就弱,市場競爭力也就越差。

無形資產主要由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構成,也包含了一些為保護提供運用條件的特種權利和必要的費用支出。知識產權,是指經濟法規所賦予的,知識產權人對其智力發明創造的科技成果,在一定時間和一定范圍內所享有的獨占權利,如專利權、版權等。專有技術是指企業未取得專利權的技術訣竅和技術秘密,如先進的設計工藝、圖紙、技術說明書,重要的技術參數指標等,這類專有技術不受法律保護。

管理

無形資產投資決策的方法與固定資產投資決策的方法相同。也需計算決策指標。但它比固定資產投資更復雜。因為:

1、無形資產投資有多種形式。

2、無形資產投資期及獲得超額收益的時間很難准確預測。

3、無形資產所增加的超額收益也存在不確定性。

無形資產的日常控制:包括以下幾方面:

1、無形資產增加的管理

不管是購入的、自建的,還是其他單位投入的,都要辦理合法手續,要按實際成本入賬,或由評估機構評估計價。

2、無形資產攤銷的管理

(1)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年限:

①法律和合同都規定了有效期的按孰短的原則確定。

②法律沒規定,合同規定了,就按合同中規定年限確定。

③均未規定的,按不少於10年的有效期確定。

無形資產投資

無形資產投資

3、無形資產攤銷額的計算:

年攤銷額=原始價/有效使用年限

4、無形資產使用的管理:

(1)要挖掘潛力,提高無形資產的利用率。

(2)要實行歸口分級管理。如專利權,都必須技術由技術部門管理,專營權,場地使用權歸生產銷售部門管理。商標權由銷售部門管理,以便明確責任,提高使用效果。

狀況分析

無形資產投資是投資大、周期長、環節多、風險大的系統工程。在知識經濟條件下,無形資產所代表的超額盈利能力將成為締造企業競爭優勢的源泉。

據統計,經合組織的一些先進企業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比例已達1∶2~1∶3。美國1995年很多企業的無形資產比例為50%~60%。一個企業擁有無形資產數量的多少、價值高低是技術水平和競爭能力的標志。在中國,不但無形資產在企業總資產中所佔比例偏低,而且在無形資產的構成中,技術資產的比例尤其低。

賬務分析

根據無形資產不同的取得方式,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計量。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但是,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或以應收債權換入無形資產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受讓的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去補價,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四)以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無形資產,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涉及補價的,按以下規定確定換入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

1.收到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確認的收益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減去補價後的余額,作為實際成本;

2.支付補價的,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補價,作為實際成本。

(五)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第四十五條規定:「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業用無形資產向外投資,比照非貨幣性交易的規定處理。

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關於股權投資業務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根據以上規定,以無形資產向外投資,不需繳納營業稅,但要按規定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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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多少

公司法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比例是百分之三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99年、2004年、 2005年、2013年、2018年多次修正修訂。

(3)股東無形財產權出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Ⅳ 公司股東以無形資產出資,清算時可否要求蓋股東只分配無形資產

原則上以無形資產出資和現金或者實物出資的性質一樣。
剩餘財產分配的時候,原則上是按照股權比例進行分配剩餘的財產價值。
股東們是根據剩餘的財產進行財產的份額分配或者是清算後的現金分配。
所以說。對於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東來說,也應當是參與其他資產的分配而不僅僅是拿回無形資產。
但是公司法也給了股東自由決定的權利。
他們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特殊的約定,或者是根據股東會決議另行決定。如果有約定,或者決定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東再分配剩餘財產時。直接拿走,無形資產,這也是可以的,前提是還生有無形資產的情況下。

Ⅳ 股東無形資產出資不足如何辦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條是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的一般規定,股東若沒有按章程約定的義務繳納出資額,則他應該承當兩種責任:一是向公司補足出資;二是向其他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允許股東以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出資,而且非貨幣出資的數額可高達注冊資本的70%,但是非貨幣出資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增加了非足額出資的可能性。因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了非貨幣財產出資不實的兩種責任,一是補繳差額的責任;二是連帶補繳差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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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企業增資的新公司法中關於無形資產出資的規定

公司法中關於無形資產出資規定解析
2005年10月 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新修改的《公司法》,這是我國經濟法律生活的一件大事。《公司法》是規范市場主體的一部重要法律,自1993年12月2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以來,分別在1999年和2004年經過了兩次修改,此次是第三次修改,也是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共修改126條,刪除78條,新增64條,涉及公司設立制度、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公司社會責任、公司融資制度、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公司合並、分立和清算制度、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的保護等諸多方面,其中也涉及有關資產評估的內容。新修改的《公司法》的實施,不僅對我國公司管理和公司運作產生重要影響,對資產評估行業的發展也將產生重要影響。因此,廣大評估界人士要認真學習《公司法》,特別要認真學習《公司法》中有關資產評估的規定。
《公司法》中直接涉及資產評估的規定主要是公司設立和法律責任的內容,具體有以下幾條:
一、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這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出資形式的規定。這條規定有以下幾層含義:
1.出資形式。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出資。對於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採取了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採用列舉的方式,是因為這種方式比較直觀,容易理解,便於操作。之所以列舉了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這幾種出資形式,是因為貨幣出資必不可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是公司設立中最常用的出資形式。採用概括的方式,是因為現實中公司的出資形式種類繁多,無法—一列舉,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有新的出資形式出現,所以,在「土地使用權」後有一個「等」字,這意味著除了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這三種形式外,經股東一致同意,符合作為出資條件的其他非貨幣財產,比如債權、股權等,也可以作為出資。可見,可以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種類是很多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要放寬公司設立條件,鼓勵創業,鼓勵投資,尊重公司運作方式的多樣性和創業者以及經營者的能動性。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實物是最普遍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形式,包括房屋、機器設備、車輛、原材料等,種類非常多,選擇何種形式的實物作為出資,要根據公司經營的實際需要確定。公司經營需要各種物質資源,允許實物出資可以節約貨幣資源,降低公司的購買成本,提高公司運作效率。很多國有企業在改制為公司的時候,都以原企業的實物資產作為出資,而且所佔比重還比較高。
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資產,范圍非常廣,根據《世界知識產權公約》規定,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發現權、表演權等都屬於知識產權。狹義的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原公司法使用的是「工業產權」一詞,只包括專利權和商標權,新公司法以「知識產權」代替「工業產權」,意味著著作權也可以作為出資方式,一方面,出資方式更廣了,另一方面,著作權的價值也得到了體現。現代杜會,科學技術日新月異,對經濟杜會的影響越來越大,高科技公司不斷涌現,一般公司的科技因素份量也越來越大,不僅成為公司運作的手段和條件,在很多情況下,還成為決定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土地是重要的經濟資源,是公司企業最基本的生產經營場所,但由於我國土地屬於國家或農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土地。但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所以,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只能是土地使用權,但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不能作為出資。用於出資的土地使用權只能是出讓土地使用權,而不能是劃撥土地使用權,如果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必須先向國家補交土地出讓金。作為出資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權利負擔,如抵押、擔保等;否則,土地使用權具有不確定性。
2.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有一定的限定條件。第一;必須是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因為非貨幣出資也是公司的注冊資本的一部分,注冊資本最終是以貨幣數額來體現的,因此,無法用貨幣估價的財產不能作為出資;第二,必須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因為股東財產一旦作為出資,即成為公司資產,必須辦理相關財產轉讓均,如果不能轉讓,就不能成為公司資產。如勞務、自然人姓名不能轉讓,因而不能成為出資。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不能轉讓,公司經營過程中在使用這些財產時就具有不確定性,公司也不能將其作為擔保財產,公司在對外清償債務時,也不能合法地將這些財產轉讓給債權人,影響公司的信用。需要說明的是,僅是能夠轉讓還不夠,還必須是法律允許轉讓的可流通物,法律不允許轉讓的不能作為出資;第三,即使可以用貨幣估價,也可以依法轉讓,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是不能用做出資的,比如煙草等專賣物品,不得作為非專賣企業的出資。
3.確定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應當經過評估這個環節。這里包括了三層含義,即為什麼要評估作價?由誰來評估作價?對評估作價有什麼要求?
對於為什麼要評估作價?第一,上面說過,公司注冊資本多少,要以貨幣數額體現。對於非貨幣財產,必須折算成貨幣。同時,《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對非貨幣財產的評估結果是驗資機構出具驗資報告的重要依據。第二,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財產的一部分,當公司發生債務糾紛時,需要以包括注冊資本在內的公司財產進行賠償,不對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作價,就無法進行賠償,也無法確定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是否真實可靠。
對於由誰來進行評估?在《公司法》修改過程中,曾經主張可以由股東以書面形式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作價評估,也可以由獨立的評估機構作價評估,引起了激烈討論,不少專家認為;由股東以書面形式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作價評估存在明顯弊端:第一,股東作為公司出資人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有高估的沖動;第二,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種類很多,評估是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股東一般不具備專門的評估知識,難以准確評估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價值;第三,即使股東具備專門的評估知識,也由於其身份不獨立,難以取得債權人和公眾的信任;第四,股東自我評估作價還可能導致利用公司設立進行洗錢的行為,比如,股東以非財產出資,故意低估該財產價值,通過公司運作高價套現,從而達到洗錢的目的;第五,股東自我評估作價,給國有股東故意低估國有資產以謀取私利提供了便利。因此,應當有專業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作價。現在的《公司法》沒有股東可以自我評估作價的規定,毫無疑問,應由具有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來評估作價。
關於對評估作價有什麼要求?《公司法》包含了這么幾層含義:第一,評估時應當核實財產,一是核實作為出資的財產是否真實存在,二是核實該財產是否屬於股東所有,不屬於股東所有的財產是不能作為出資的;第二,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這要求評估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勝任能力,能夠該項作為出資的財產進行評估,同時要求評估人員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股東的影響,獨立進行評估作價。
4.對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資的比例進行了規定。《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這意味著非貨幣出資(包括無形資產)不得高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原來《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與原來相比,非貨幣出資比例大大提高,從股東來說,出資更加靈活,從評估機構來說,評估業務大大增加。法律之所以還要對貨幣出資的最低比例作規定,而不允許全部以非貨幣出資,主要是為了避免公司財產如全部屬於非貨幣財產帶來的價值不確定性和變現困難,有助於維持公司的債務清償能力。

Ⅶ 無形資產入股需要什麼步驟

無形資產入股作價入股的流程:
1、各股東同意增資的股東會決議
2、修改或補充增資章程
3、無形資產作權價值評估(評估公司出具報告,一般5個工作日內完成),
4、無形資產財產轉移(軟體著作權變更到版權保護中心提交材料,分加急和普通兩種,企業可視情況選擇。未取得證書的跳過該項),
5、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及財產轉移報告(資料齊備3個工作日完成)
6、按工商局要求補充其它材料(企業完成)-遞交工商局,

7、等待審批(4個工作日)-發放新營業執照。

8、到技術監督局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

9、稅務局申請或變更稅務登記證。

以實物、無形資產(如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注意事項
1、用於投資的實物為投資人所有,且未做擔保或抵押
2、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對其擁有所有權
3、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擁有土地使用權
4、注冊資本中以無形資產作價出資的,其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最多可佔到注冊資金的70%)
5、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出資的須經評估,並提供評估報告
6、公司章程應當就上述出資的轉移事宜作出規定,並於投資後公司成立後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Ⅷ 簡述公司股東有關出資的有關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方式有以下幾種:
(1)貨幣。設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數量的貨幣,用以支付創建公司時的開支和生產經營費用。所以,股東可以用貨幣進行出資。
(2)實物。實物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見、又可摸得到的東西。實物出資一般是以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建築物、廠房等作為出資。
(3)工業產權。工業產權是一個內容非常廣泛的概念,抽象地說,凡是可用於各種生產經營的行為的,能夠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並能創造利潤的智力創作成果,都屬於工業產權。但嚴格來說,只有那些經過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並在一定時間內和地域內所獨占的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權利(也包括基於該財產權利所產生的人身權利),才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工業產權。在我國,主要是指專利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種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這些工業產權,可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所取得。工業產權在法律上屬於無形財產。
(4)非專利技術。確切地說,應當是非專利成果,它是一種無形財產。人們習慣中又將其稱作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但技術訣竅或專有技術往往難以嚴格定義,就非專利技術而言,具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專利法明文規定不予保護的技術;二是雖然符合專利法保護的條件,但未申請專利的技術;三是經過申請末被授予專利權,但尚未被公眾知曉的技術。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即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得的使用土地的權利。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只能屬於國家或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除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買賣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所有制的單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該限期內,使用人有權將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資,但在使用期限屆滿時,土地便應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國家或集體的手中,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外的股東只能以貨幣方式出資,而不能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出資。
股東出資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一次足額存人准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股東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並依法辦理轉移財產或者使用權的手續。這的手續是指過戶手續,比如以房產出資的必須到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所有權的手續。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為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但是,國家對於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全部交納出資後,必須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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