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十大流通股股東佔比90%多怎麼解讀,意味著什麼
十大股東來控股超過90%是一件很恐怖源的事情,除了十大股東之外市場流通籌碼已經所剩無幾,市場流通性差又直接影響到個股的活躍度和資金的參與意願,多數時候這樣的個股走勢就如僵屍比僵屍還要僵屍。
在二級交易市場,通常就是十大流通股東裡面的積極參與交易的部分機構。由於股價的上漲,需要資金主動推動。因而十大流通股東中的機構力量,往往在實盤交易過程中,起著決定性的股價運行的方向趨勢。
(1)大股東接近90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凡正常持倉,前十大流通股股東數量相差較大,所佔流通股比例大小不同。而庄股個人帳號所持股票數量較為接近,所佔流通股比例幾乎相同。
2、如果日K線圖中有放量跡象,則在最近幾次的流通股股東變動上有較大的變化,變化的帳號的姓名,不變的則是持倉的數量和所佔的比例。
3、流通股東的結構變動,前幾個股東的持倉是否與前期持股變化較大,如果是,表明主要投資人對公司有分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流通股股東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流通股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十大股東
⑵ 我和朋友准備合夥辦一個有限公司,我是大股東90%,他是小股東佔10%,法人代表是他。現在朋友可能會
你好,如其夫妻協商把10%的股份給女方,那麼你需要購買她的股份,或者同意她退夥,分割合夥財產,如果你不購買也不同意她退夥那麼她自然成為股東。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⑶ 我是公司大股東,佔90%股份;另外一個股東佔10%股份,是法人。公司屬於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如果破產
您好,根據《公司法》第三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所謂「有限責任」就在於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其個人財產不會收到波及。
⑷ 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是多少
大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專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股本總額4億元以下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75%,股本總額4億元以上大股東持股比例上限90%。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基礎,它決定了股東結構、股權集中程度以及大股東身份、導致股東行使權力的方式和效果有較大的區別,進而對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運作及績效有較大影響,換句話說股權結構與公司治理中的內部監督機制直接發生作用;同時,股權結構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受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影響,反過來,股權結構也對外部治理機制產生間接作用。
⑸ 我是法人,小股東,我在公司有什麼許可權大股東有90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人公司? 份額說明分紅的多少。一般內部關系 持股協議效力是討論出來的。 一般董事會會有 人數和股份雙層要求的。 比如高於10% 有權提出公司解散啊(當然是附條件的) 有人退出了 有權優先購買股權啊。 更具體的 找個民商法經濟法的律師咨詢咨詢就都明白了
⑹ 大股東(佔90%的股份)是否可以單方面隨意增資
法規怎麼規定的不要管。如果你想增資的話,小股東是攔不住你的,因為他們本就沒什麼話語權,一般的情況,人、財、物的權全部在你手上拿著,他們有什麼本錢阻止你增資呢?
只不過,10%也是股份,也是隨自己一起拼天下的兄弟,鬧將起來了不好。做好利益分配和感情安撫就可以了。
⑺ 上市公司控股東持股90%好嗎
這是不可能的。
上市公司大股東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過75%!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釋義:第八十六條
第八十六條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
【釋義】 本條是對收購人持股超過法定限額而終止被收購公司股票上市的規定。
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如果廣大的中小股東對該收購人發出的收購要約予以承諾,而使收購人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那麼,按照《公司法》和本法的規定,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這樣規定是基於以下原則:上市公司的條件之一是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且持有股票面值達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在收購行為發生後,由於收購人作為一個股東,通過收購活動已持有了該上市公司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股份,那麼,該上市公司已不再具備《公司法》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應當依法終止該公司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即:上市公司大股東最大持股比例不得超過75%! 擁有75%以上該上市公司就要退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