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營企業股東有幾個人公司領導只讓中間的那個人回家其他人繼續流下工作合理嗎
在其位謀其政。如果公司業務真的非常繁忙的話,那麼股東就應該承擔更大的責任。領導的真正作用不是坐在那裡喝茶看報紙的,而是承擔責任的。
領導讓中間的那個人回去休息,讓其他股東留下繼續工作,或許是中間那個人真的有急事或者確實該輪到他休息了。這樣輪流來管理公司業務也不是不可以。
既然都是股東,那麼公司的問題最好是大家商量著來處理。當然,民營企業的具體事物還是大老闆說了算。既然已經做到股東的位子上了,當然得多為公司的發展著想。只有公司發展好了,公司業務才能更長遠,股東們才能拿到更多的分紅。
B. 公司一個股東離職了,他在公司的股份怎麼辦
股東身份並不與公司職務掛鉤,股東個人不再擔任公司職務,不意味放棄股東身份。放棄股東權益的意思表示必須本人做出。
C. 如果易主,由別的公司接手,或是變成股東,由別的公司入股。 不知道對我們員工會有什麼影響
1、如果公司易主,那麼員工與原來公司的勞動合同關系就會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原公司應當依法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繼續留在公司工作,被新公司聘用,則工齡從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之日起算,新老闆肯定不會按原來公司的工齡進行經濟補償;
3、員工主動辭職,公司是沒有義務給予經濟補償的,但公司自願補償除外。
D. 股份制企業可以辭退股東嗎
《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建議:在採取員工股權激勵時,請創始團隊成員務必注意,對於不同情況下的股權處置的約定宜早不宜遲,宜細不宜粗。越早約定,約定得越細,則覆蓋的人員越多,執行性越強。最好的辦法是在律師的指導下,在約定中窮盡所有面臨股權變動的情況,區分員工被動離職、主動離職、意外身故等各種情況,設定好詳細的執行方案,這才能確保你們激勵目的能得以正確的實現
E.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F. 股東離職後,公司是否能能取消離職人員的股份
收回已辭職的股東的股份,如果已辭職的股東同意轉讓,可按公司章程規定進行轉讓,不同意就沒辦法收回了。 法律依據《公司法》,將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的「憲法」,具有公開的對外效力,其功能主要約束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有限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性質,且人合色彩比較濃。股東之所以成為股東,基於同意公司章程的加入行為而產生的,股東身份保留取決於是否遵守公司的章程。既然違反了公司的章程規定的義務,就得接受章程的處罰。反之,如果將章程這項規定認為無效,出現股東辭退或將股東辭退的情況,按《公司法》規定:動員股東轉讓對公司的出資額,或者,必要時以較高的價格購買。如果股東喪失了合作的基礎,召開股東大會解散公司,但這樣,已建立的商譽,已投入的資金毀於一旦,誘發信任危機,造成管理資源、技術資源的浪費。所以,公司章程這樣規定是可以的
G. 股東辭職後怎麼辦
股東辭職後依然還是股東,可以參與企業股東分紅,享有股東的一切權力,只是不在本企業服務工作而已。
一、一般股東都在公司佔有一定的股份,每年按照股份的多少,享受分紅的多少。
二、如果股東在公司正常上班的,也是有工資和福利待遇的。
H. 作為公司的小股東,可以離職嗎
如果你離職時沒有退股,不論股權大小,你在公司的股權權益仍然存在,所以公司們欠債仍和你持有的股權份額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