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人股東平價轉讓股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平價轉讓不交所得稅。
在分紅上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的所得稅處理不一樣,個人股東收到分紅一般交個人所得稅的,法人股東投資於公司取得的分紅一般不交企業所得的。
所以假定要求法人股東轉讓時不低於每股凈資產,那麼先分紅後轉讓股權就基本不交所得稅了,那稅務和公司都多折騰就沒意思了。而個人股東轉讓時,只要公司盈利少不了要交稅的。
② 退股需要繳納那些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07修訂)》第六條第五款規定: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說的財產原值,是指:一)有價證券,為買入價以及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股票轉讓屬於財產轉讓,稅率20%。具體怎樣計算想必你一定行的
企業所的稅是企業的行為與你交個人所的稅沒聯系與過多的關系。但,資產評估增值有轉讓時同樣要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我們已多次反饋到稅總所得稅司,現在還沒有答復,來調研過,可能最近有答復你等著,不是玩笑!
③ 關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哪些文件規定
居民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則需要。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並無補繳稅款的義務,欠繳稅款將由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追繳,但稅務機關可以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50%—300%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交易雙方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應協助稅務機關向非居民企業征繳稅款。
第十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未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由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申報納稅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收集、查實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其他收入項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簡稱其他支付人)的相關信息,並向其他支付人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從其他支付人應付的款項中,追繳該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款和滯納金。
④ 法人股東股權轉讓要繳所得稅嗎
(轉讓價格-股權原值)*20% 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看你是平價轉還是議價轉讓了,北京地區當前平價轉讓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或是(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⑤ 關於股權轉讓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一、非居民企業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應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將股權轉讓給境內企業,如果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那麼受讓的境內企業(即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非居民企業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若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根據《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非居民企業應於扣繳義務人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之日起7日內,到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自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關於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的文件,對轉讓所得、計稅問: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如何確定轉讓方的股權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金額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被投資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三、企業發生股權轉讓,如何確定收購方的所得稅計稅基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股權收購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問:居民企業間發生股權轉讓,轉讓收入何時確認?在何時繳納企業所得稅?是在轉讓行為完成時還是在會計年度末?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因此,企業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在當月(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匯算清繳。
四、非居民企業發生股權轉讓,以何種幣種計算轉讓所得?
非居民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第四條的規定,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同一非居民企業存在多次投資的,以首次投入資本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五、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轉讓境內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則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獲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減按10%稅率徵收。
六、股權轉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如何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股權轉讓雙方均為非居民企業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被轉讓股權的境內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⑥ 企業投資者撤資,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⑦ 法人股東撤資,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
⑧ 企業法人股東出售股權取得投資收益 交企業所得稅嗎
企業法人股東出售股權取得投資收益,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是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的分配支付額,如果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而低於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視為投資回收,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並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持股企業賬面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於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價金額。
實踐中,由於某些投資單位擁有被投資單位債權和留存收益分配權 雖然股權重組一般不須經清算程序,其債權、債務關系,在股權重組後繼續有效,但在現實操作中按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股權後不會讓股權轉讓者再擁有股權轉讓前所擁有的債權和留存收益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