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的章程是由董事會制定的的還是由股東會制定的
你好
股東會是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執行機構,當然由股東會制定或修改!不過,公司成立之初沒有股東會前是由那個大股東制定的,其他特殊情況例外!
Ⅱ 急需一份股東章程範本
根據中國現行法規,中外合資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利潤分配應出具董事會決議。
範本如下,請參考:
董事會決議
一、 會議日期:2008年12月12日
二、 會議地點: 有限公司會議室
三、 出席人員:公司全體董事
四、 會議主持:董事長
五、 會議決議事項:
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作出如下決定:
鑒於公司2006年稅後可分配利潤為: 元;2007年稅後可分配利潤為: 元;累計2006-2007年未分配利潤為人民幣: 元,其中提取儲備基金人民幣為: 元(稅後利潤的10.1%的比例提取),可分配利潤人民幣為: 元。
現決定將其中的人民幣 元分配給投資者。分配後尚余可分配利潤人民幣為: 元,暫不分配。。
一致同意上述決議事項。
特此決議!
全體董事簽名:
日期:
希望採納
Ⅲ 股東會議事規則
股東會決議是股東會就公司事項通過的議案。根據議決事項的不同,可將股東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普通決議是就公司一般事項作出的決議,如任免董事、監察人、審計員或清算人,確定其報酬;分派公司盈餘及股息、紅利;承認董事會所作的各種表冊;承認清算人所作的各項表冊;對董事、監察人提起訴訟,等等。
特別決議是就公司特別事項作出的決議,如變更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公司資本;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轉讓或出租公司財產或營業以及受讓他人財產或營業的合同;公司轉化、合並或解散,等等。
特別決議的形成要求較嚴格,一般要有代表發行股份總數2/3或3/4的股東出席,並以出席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或3/4通過。無論是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若議決程序違法或違反章程,股東於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可訴請法院撤銷該決議。決議的內容違法時,該決議即歸無效。
(3)股東會章程擴展閱讀:
股東會法律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