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具備哪些條件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很清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至於股東會提案的內容,可以是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可以是提案人認為應當提交股東會議定的其他事項。
㈣ 召開股東臨時股東會的主要理由 (經濟法考題)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1/3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監事會提議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章程規定人數的2/3;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資本總額的1/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