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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理由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1-07-08 07:09:05

㈠ 股東提出召開臨時股東大會,需具備哪些條件

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條件:
1、有限責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㈡ 股份有限公司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很清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至於股東會提案的內容,可以是股東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也可以是提案人認為應當提交股東會議定的其他事項。

㈣ 召開股東臨時股東會的主要理由 (經濟法考題)

有限責任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1.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

  2. 1/3以上董事提議召開;

  3. 監事會提議召開。

股份有限公司臨時股東會召開條件:

  1. 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章程規定人數的2/3;

  2.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資本總額的1/3;

  3.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 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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