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一個公司如果兩大股東在決策方面有意見分歧或者鬧不合怎麼辦
我跟你說的情況一樣,都是每人持股50%,我們是根據各方面不同的優勢來確定所屬公司的職位。我擅長策劃和管理,他擅長市場開拓和營銷,在各自的擅長領域對方可以給意見,但是不能去瞎參合,在各自不擅長領域要多跟對方學習。反正就是,意見和措施制定下來之前,隨便吵,怎麼吵都行,但是一旦敲定就要一致對外,切忌不能互相拆台。還有就是創業初期,很多事情都是磋商來的,別把錢看得太重,不然事情沒搞起來,就自己把自己人玩完了。坐下來,說出自己的看法,聽對方說完他的看法,然後綜合一下。最後一定要有一個統一的結論,這樣兩個人才能在一起創業,做不到你就別和他一起搞!你們是創業的,不是製造矛盾的,本來時間精力就不夠,哪裡有時間去搞那些屁事。
如果涉及一方利益的時候可以聽,但是少說,覺得不合理,可以提出來。兩個人的公司就是這樣搞起來的。初期就制定好各自的管理方向,以後就按這個來。
既然一起出來了,就像左右腳,你往左走我往右走,還能繼續走下去么?和諧。。。。才是硬道理!
Ⅱ 跟朋友合夥做生意的,因為兩個人理念不合,還有些其他原因現在我想退出結束合作,當時我們是一人出一半的
這又是一個信朋友不懂如何一起創業的典型例子,創業之前就沒認真了解過合資創業的操作吧,別說朋友,親兄弟創業都需要把債務問題提前簽訂協議的,法律只保護有憑證的訴訟,你這個問題還可以這樣處理:當時你的錢是怎麼使用的,有銀行明細,提取憑證找法院訴訟吧!成功的幾率看你資金流動憑證的可靠度!
Ⅲ 公司實際有5個股東,其中一個持股35%,另外四個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將手中的持股比例
問:公司實際有5個股東,其中一個持股35%,另外四個持有65%(四人平均分配,其中三人將手中的持股比例交由另一人代持,目前代持人為法人),現在因為理念不合,四人希望同持股35%的股東談退出事宜,對方以其餘四人為小股東為由不予回購其出資額,如果四人希望取得公司出資額除向法院起訴外是否有其他途徑?謝謝!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關於踢出股東問題
一、溢價收購。就是多給他點錢,當時投了3萬,可以給6萬,然後你們兩個收購他的股份。這個需要看您的公司實際的利潤。如果賺的多,多給他點也無妨。
二、可以解散。如果你們兩個都同意解散,他不同意也不同意,你們兩個重新組建個公司。但是公司的名字就沒有了。你們按公司股份比例分配現有的凈資產(去掉債務後,可以請專門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分配)。
三、既然他不來,也不管理公司的事務,那你們就把公司做虧損,他拿不到分紅自然就退出了。不建議這樣做,做生意和氣生財,以後別弄的連朋友都做不成了。
四、破產不可能。破產法規定:第七條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Ⅳ 公司股東在意見不合、決定性失誤的情況下能否退股,如何退股,
公司章程沒有特別約定,就可以轉讓股份。
Ⅵ 兩個股東意見不合怎麼辦
出現經營分歧應先按公司章程的約定處理,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召開股東(大)會,經投票表決確定經營方向。不同意繼續經營的乙方,有權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Ⅶ 店裡股東不合怎麼辦
溝通、協商解決不了,只能進行股本收購,一方退出。
Ⅷ 最初三人合夥,現在一人經營理念不合讓其退股,凈資產如何核算
合夥人在企業存續期內退股不需要進行清算,因此並不影響合夥企業損益的正常核算,只對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發生增減變動。
合夥人退股:
借:實收資本一張三(退股)
貸:銀行存款
合夥人認購退股:
借:實收資本一李四
貸:銀行存款
Ⅸ 關於股東之間的意見不合...
受制於表決權,如已侵害到小股東利益,建議撤資轉讓股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