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東可以債務轉增資本嗎
答:其他應付資本是債務重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通知
稅[ 2009 ] 59
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2)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用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為與非貨幣性資產的轉讓業務,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兩個債務,確認資產的損益。 > 2。債權轉讓的,分為債權清償和股權投資兩種,債權債務的收益或者損失應當得到確認。 >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余額還款金額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的債權人確認債務重組所得;隨著債務償還金額按照不同的低於債務計稅基礎,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得出的結論是:
1,企業投資更多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該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不繳納所得稅;
2、在借貸形式股東,進入企業,如果企業籌集資金將錢還給股東,股東投資的錢也不交稅;
3、在借款股東的形式進入企業,借款人沒有直接資本,實收資本,應當繳納所得稅;
4、在借款形式股東為企業,借貸資本儲備,再到企業,這是一種債務豁免,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 債權方能否轉為債務方的股東,增加債務方實收資本
答:(1)《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2006) 》第三條規定,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一)以資產清償債務;(二)將債務轉為資本;(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2)將債務轉為資本時,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債務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信息:(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四)或有應付金額。(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該重組引起如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披露及注意義務的,應遵從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
⑶ 解釋一下股權轉讓、債務重組、業務重組、資產剝離或資產注入分別啥意思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債務重組 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在法律的監督下,債權人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
資產剝離 所謂資產剝離是指在企業股份制改制過程中將原企業中不屬於擬建股份制企業的資產、負債從原有的企業賬目中分離出去的行為。
資產注入 「資產注入」通常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把自己的資產出售給上市公司。
⑷ 債務重組的股權投資屬金融產品嗎
是的
借:應付賬款
貸:長期股權投資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應付債務賬面價與公允價之差)
投資收益(長投賬面價和公允價值之差)
⑸ 關於長期股權投資與債務重組的問題…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11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1000
貸:應收賬款 2000
銀行存款 100
⑹ 債權轉資本在財務報表中的體現。 有一個企業之前的實收資本是1000萬元,14年增資為3000萬元。
債權轉資本是可以的,但是要有原始憑證及合同來支持事實關系,首先得有當初的借貸合同,已經跟合同對應的資金往來證明,資金往來需要能顯示債權人與借貸公司的直接往來關系,也就是債權人轉款到公司賬戶的記錄和原始憑證;其次是要有賬務資料來證明邏輯關系, 比如當初的資金到達公司後的入賬名義是什麼,後期是否有相關的往來,且相關往來是否屬於還款或業務收付款等,債務重組後,借款科目是否有賬務處理。單看現金流量表是不夠的,債務轉資本為空,也許財務處理的時候是先做還款,再做收款增資,所以要結合整體賬務及報表來分析哈
⑺ 債務重組,資產重組和企業重組的區別與聯系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
債務重組的方式: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從會計學的角度看,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與其他主體在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諸項目之間的調整,從而達到資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為。
資產重組根據重組對象的不同大致可分為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對企業負債的重組和企業股權的重組。資產和債務的重組又往往與企業股權的重組相關聯。企業股權的重組往往孕育著新股東下一步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
對企業資產的重組包括收購資產、資產置換、出售資產、租賃或託管資產、受贈資產,對企業負債的重組主要指債務重組,根據債務重組的對手方不同,又可分為與銀行之間和與債權人之間進行的資產重組。
資產重組根據是否涉及股權的存量和增量,又大致可分為戰略性資產重組和戰術性資產重組。上述對企業資產和負債的重組屬於在企業層面發生、根據授權情況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即可實現的重組,我們稱之?quot;戰術性資產重組",而對企業股權的重組由於涉及股份持有人變化或股本增加,一般都需經過有關主管部門(如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審核或核准,涉及國有股權的還需經國家財政部門的批准,此類對企業未來發展方向的影響通常是巨大的,我們稱之為"戰略性資產重組"。戰略性資產重組根據股權的變動情況又可分為股權存量變更、股權增加、股權減少(回購)三類。
企業重組含債務重組和資產重組
⑻ 一道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分錄
借:現金 25 000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_面值 500 000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_應計利息 60 000(500000*6%*2)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_利息調整 1 600
借:壞賬准備 6 000
借:營業外支出 7 400
貸:應收賬款 6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