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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同業禁止

發布時間:2021-07-09 08:52:13

㈠ 求教,同一股東同時控制兩家企業才構成同業競爭嗎

這個不叫同業競爭。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你所指出的是不同公司,那就不屬於同業競爭了。

㈡ 公司董事、高管的競業禁止是絕對禁止還是相對禁止

公司董事、高管的競業禁止屬於狹義的競業禁止,不是絕對禁止也不是相對禁止。
競業禁止沒有絕對禁止和相對禁止之分。按照不同的標准,競業禁止分類如下:
1、根據競業禁止產生的原因不同,可分為法定競業禁止和約定競業禁止。法定競業禁止是指競業禁止直接來源於法律規定。如上述《公司法》的規定。約定競業禁止是指競業禁止義務來源於當事人的約定。
2、根據義務主體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廣義競業禁止和狹義競業禁止。前者的義務主體為不特定多數人,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之類的權利。而後者的義務主體則必須與權利人有諸如僱傭、委託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新《公司法》第149條1款5項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義務的規定即屬於狹義的競業禁止。本文所稱的競業禁止是狹義的競業禁止。
3、根據競業禁止的方式不同,可以分為同業競業禁止和兼業競業禁止。前者是禁止的競業行為與權利人的營業相同或者類似;而後者則是指競業行為與權利人的營業有關或義務人不得兼任其他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董事。
4、根據競業禁止產生的時間不同,還可以分為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離職後的競業禁止。

㈢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目的為何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業務獨立。發行人的業務應當獨立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同業競爭或者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簡單:防止利益互相輸送。比如母公司為賣奶粉的,上市公司也賣奶粉,上市公司業績好的話,母公司就會搶上市公司的客戶來平衡利益,因為公司的控制權和管理權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東)手裡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業績不好,母公司就會想辦法做利潤輸送。而且也會互相做成本等等。總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見過一個上市公司,就把股東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產的食品加工線搞過來說是自己建的。花了1個多億。就因為這個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業務。

㈣ 小股東可不可以進行同業競爭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法律上尚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和標准。
判斷指標:
同業競爭主體的判斷,應從實際控制角度來劃分,第一類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東、通過協議或公司章程等對上市公司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實際控制權力的股東、可以控制公司董事會的股東、與其他股東聯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東;第二類包括上述股東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並行公司。
同業競爭內容的判斷,不僅局限於從經營范圍上做出判斷,而應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從業務的性質、業務的客戶對象、產品或勞務的可替代性、市場差別等方面進行判斷,同時應充分考慮對擬上市企業及其股東的客觀影響。例如華潤集團下的華潤超市和深萬科下的萬佳百貨,一個是立足於生活小區的小型超市,一個是綜合性的商場,從市場定位、客戶對象等還是有區別的,並且華潤集團和深萬科一直以來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業發展,無論要誰兼並誰都有一定的困難,因此深萬科在公告中這樣表述:「華潤萬方和萬佳業務雖然同處零售行業,但因雙方業態和經營模式及商品種類存在很大差異,並沒有構成直接對立的利益沖突,華潤將按照有利於萬科長遠發展和有利於萬科中小股東利益的原則避免在零售業務方面與萬佳發生沖突,並將就零售業務的發展,與萬科探討多種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簡單判斷同業競爭關系,也不能一味簡單的要求避免任何層面上的同業競爭關系。在能夠通過解釋、說明的方式取得監管機構認可的情況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決同業競爭的問題。

㈤ 請問什麼是同業競爭,有什麼危害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包括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後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權分散,該股東對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響)、實際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系。
與在通常情況下,同業競爭的形成與未進行「完整性重組」有直接關系,在公司改制時,發起人未能將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的相關資產、業務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終導致股份公司現有的經營業務與控股股東形成競爭關系。大型國有企業、跨國集團以及民營企業作為主要發起人的情形下,比較容易出現同業競爭的問題。
同業競爭的影響
在企業實際經營中,同業競爭的存在必然使得相關聯的企業無法完全按照完全競爭的市場環境來平等競爭,控股股東利用其表決權可以決定企業的重大經營,如果其表決是傾向於非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來說是不公平的。
各國立法例均規定了原則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業競爭,以防止控股股東利用控股地位,在同業競爭中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對於中國證監會而言,要求是(原則上)禁止同業競爭。這樣,如果一個擬上市公司與其發起人存在有同業競爭的事實,那麼在證監會便很難獲得通過。所以發起人與擬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對同業競爭的處理。

㈥ 公司股東競業限制是怎樣的

1、如果股東是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負有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在違背競業禁止義務並對公司或其他股東合法利益造成損害時,公司或股東可以依法追究相關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
2、如果股東是公司的技術人員、財務人員等對公司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則需由公司與股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離職後競業限制的具體期限、范圍、地域及補償條款等內容。
3、如果股東既非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未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為了避免同業競爭的存在,最好是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范圍、地域等內容。
在前述2、3所述情況下,如果公司與股東之間沒有相關的競業限制約定,實踐中如果出現股東同業競爭的行為,則難以有效地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因此,為了避免此種現象出現,最好在公司設立之初就在公司章程或相關協議中進行明確約定。

㈦ 公司法關於竟業禁止有哪些規定

按實際情況,公司法對競業禁止的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㈧ 公司法規定股東能從事與公司同性質的工作嗎

可以從事與所入股的公司同性質工作。如果公司章程未做限制的話,股東有權從事上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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