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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通知不到位的決議效力

發布時間:2021-07-09 13:17:31

① 股東未被告知召開股東大會的原因沒有參加而通過了增資的決議有效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來定
原則上,所有股東均有權參加股東大會。除濫用權力之情形外,股東的參加權是不可剝奪的。通常情況下,股東大會決議需經過半數表決權通過,但對於諸如公司章程修改、公司增加和減少資本、公司合並、分立和解散等事項作出決議,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通過。在股東大會上,每位股東均有表決權,但持有優先股股票的股東除外。
參考:http://www.pkulaw.cn/fulltext_form.aspx?Gid=1509953926

② 股東接到通知仍不參會,應視為棄權嗎,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股東會決議法人股東,是單位所以要求蓋章,自然人簽字或蓋章均可。即使有法人股東,參加股東會的為法人股東代表,如這個代表有授權的,也可以在股東會決議簽字或蓋章,股東代表的行為就代表法人股東了。

③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
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
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於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並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並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丁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
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
如果該公司的章程沒有特別規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而本次會議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屬於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程序不當)。
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定,所以判斷決議是否有瑕疵還需對照公司章程,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請求撤銷的理由。

④ 未通知個別股東的股東會決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召開股東會必須提前15天通知全體股東。
未通知個別股東的股東會決議是可以撤銷的。

⑤ 股東會由董事長召開,且召開會議通知少於15日,會議決議有效嗎

董事長一般是主持人,股東會一般由董事會召集,具體時間得看議案,臨時股東會提前十日即可。所以你還是對一下公司章程的約定吧。

⑥ 沒有通知股東召開股東會,形成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根據新修訂的《公司法》第22條,股東會決議違法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這種情形下股東會決議無效。另一種是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這種情形下股東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依據你所反映的情況,這份股東會決議屬於股東會召集程序違法的情形。
依照《公司法》第40條的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公司股東中具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這里的表決權是股東按照出資比例來行使的。也就是說,因為你們公司8位股東均持股12.5%,那麼4位股東的股份總和就超過了十分之一,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但是,同時《公司法》第42條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你所提及的這次股東會從通知到召開僅11天的時間,召集程序顯然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屬於可撤銷的股東會決議。如果沒有股東申請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就是有效的;但一旦有股東申請撤銷並且得到法院的支持,那麼這份股東會決議將自始無效。
作為公司股東,你有權選擇是否請求法院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若要訴至法院請求撤銷這份股東會決議,必須注意時效的問題,按照《公司法》第22條的規定,申請期限應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

⑦ 為什麼股東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不浪費大會時間

⑧ 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臨時股東會,未通知部分股東參加,所形成的的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1、《公司法》第四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2、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3、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一般即出資比例10%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必備條件)
4、也可以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召集,可以要求監事會召集;
5、你可以以董事會的名義向股東們發出會議通知,將具體的時間、地點、召集人、會議內容等告訴需參加的人員;
6、會議記錄及股東會決議要參加人員簽名或蓋章認可。

⑨ 股東大會決議的效力,和法律影響的不足有哪些。

一、主要是公司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二、公司法中的第二節關於股東大會這部分,也有一些規定:
第九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一百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零三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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