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限責任公司未實繳出資的股權是否可以轉讓
《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釋(三)對於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能否轉讓股權未作明確規定,當然也即無明文禁止。因此,股東未實繳出資情況下也可以轉讓股權。未實繳出資,包括如下兩種情形:(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期限尚未到達,股東尚不需履行出資義務。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可能承擔以下責任:1.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如前所述,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公司有權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2.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以下簡稱「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綜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轉讓股權後可能承擔繼續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務補充賠償責任,前述責任不因股權轉讓而豁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❷ 股東未實繳出資是否可以轉讓股權,注意什麼
股東未實繳出資也是可以轉讓股權的,需要注意的有公司章程、股權轉讓協議、股權原值等問題。想要開一家公司,肯定需要相關工商部門處獲取營業執照,而營業執照上面很重要的一項就是注冊資金,這個注冊資金可以理解為公司的錢,注冊資金越多,就意味著公司實力月雄厚。而公司本身是沒有錢的,那麼這個錢就需要各股東繳納到公司的賬戶裡面去,各股東把錢放到公司賬戶這個過程就叫「出資」,對應的就會有出資方式。
綜上所述:股東未實繳出資是能夠出售股權的,受讓人在獲得股東權利的同時也應該承擔起出資的義務,至於注意事項,則多需要圍繞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必然是不能違背法律。
❸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沒有繳清前,是否可以進行股權轉讓
首先可以確定的是,注冊資本繳清前的股權轉讓,是可以的。
《公司法》規定的股權轉讓,並未限於實繳出資部分對應的股權;換言之,出資未繳足的股權轉讓未被《公司發》所明文禁止。
另一方面,股權的轉讓,同時也是股東義務的轉讓。在受讓方知悉該股權所對應出資未繳足的情況下(而且,受讓方有義務至少從形式上審查轉讓方是否已經繳足出資),受讓方受讓股權,應視為其已同意承接轉讓方對公司所負的繳足未繳部分的義務,公司也可以向受讓方要求承擔繳納出資的義務,從而保障公司的注冊資本充實。
從實務操作看,一些有限公司未繳足出資的股權轉讓,工商部門對此並未提出任何異議,並已順利辦理的股東變更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三條第二款:「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❹ 股份轉讓協議簽完沒有交清股金,退款可以嗎
1、從民事角度,只要該協議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即為有效;但涉及公司股份,就必須符合公司法相關規定。
2、公司法規定:股份轉讓人必須書面向股東會提出申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超過1/2以上股東同意即可轉讓。股東既不同意轉讓又不在30日內購買股份,視為自動同意。
3、股東會通過轉讓的決議後,股份轉讓協議書才能生效,然後受讓人憑股東會決議和股份轉讓協議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備案,才能收到法律保護。
4、如果未取得股東會決議,那麼這份協議對公司無約束,受讓人只能向轉讓人追索損失。
5、如果取得股東會決議未辦理工商備案,你享有股東權利,但不能對抗第三方,比如你以股東名義簽署相關文件無法律效力,而轉讓人以股東名義從事的行為從法律上繼續有效,因此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失應當先賠償再向轉讓人追索。